迭代博弈、集体行动与公共组织建设_搭便车论文

迭代博弈、集体行动与公共组织建设_搭便车论文

迭演博弈、集体行动与公共组织的构建,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集体论文,组织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组织是一个典型的“集体行动”形式。集体行动的逻辑或曰集体行动的困境也就在于采取什么样的组织结构形式才可以避免“搭便车”者的大行其是,从而达到组织的集体利益和组织成员的个人利益的同时实现或交替实现,至少要摒除那种组织集体利益与组织成员的个人利益是零和博弈的情景。

公共行政更趋向于研究公共组织的构建和运行问题,公共组织具有若干组织特性[1],这些特性决定了它一方面本身就是一个“集体行动”的组织形态,同时又是一个保证社会可以“集体行动”的选择性激励主体。[2](P143)所以,采取什么样的组织结构,或者说在进行公共组织的结构设计时采取什么样的设计理念就成了一个十分关键的问题,这同时也是一个需要我们从集体行动理论、公共选择理论中寻找答案的问题。

探讨集体行动问题,无法回避“博弈论”的讨论,因为集体行动本身就是行动个体的博弈结果,只有在厘清了局中人之间的相互关系之后,才可以进一步厘定集体行动的原因、过程与结果,并寻找恰当的方式来保证集体行动的顺利达成和公共利益的同步实现。具体到我们的题域上来就是:只有厘定博弈对于集体行动的规定性影响并从中寻得相应的关键性因素,才有可能探讨集体行动的困境所在以及解决办法,进而具体分析在公共组织构建中所应考虑的结构性因素。

一、迭演博弈与集体行动

著名的“囚徒困境”向我们表明了一个十分通俗而又重要的思想,即在一次博弈过程中,人们是不会为了集体的利益而有所奉献的,他们会不遗余力地追求自身的利益最大化——尽管在此种情况下博弈的结果对于集体来说往往不是所谓的最佳状态。

在现实生活中,这种博弈的事例不胜枚举。如我们经常说的关于汽车尾气的环保问题。如果从环保的角度出发(换言之,从集体利益的角度出发),汽车主人应当购买清洁型汽车或在排气嘴上安装净化装置,但如果从个人成本的角度出发考虑这个问题,就会有截然相反的取舍——单个人购买了清洁型车辆(一般来说,目前从价格性能比上看,这种汽车是不如普通型汽车的)和安装净化装置是自己完全的成本支出,而对于收益自己却只能享受到和其他没有支付成本的人一样的清洁环境,即边际成本大于自身的边际收益,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无法单纯地利用个人的自利性达到社会的福祉。[3]

中国古代有个十分著名的可以鲜明地表明博弈过程和集体行动的故事:有个村庄要举行庆丰收大会,于是保长让大家每人贡献出一桶好酒,倒在村中集体的大缸里,等庆丰收大会时一同享用。某甲想,既然大家都要将好酒倒在大缸里,那么我倒一桶水,恐怕别人也不会发现。某乙也如此想法,于是也将一桶井水倒入缸中……等到庆丰收大会召开时,保长带头从大缸里舀出一碗所谓的“好酒”,并向全村祝酒,大家一尝才发现,原来整个大缸中是完完全全的白水,但村民们还是顾及脸面,强颜欢笑,说道:“好酒、好酒!”个人的搭便车行为无疑会造成对集体利益的侵害。制止搭便车行为是保证集体利益达成的一个前提条件。人们之所以可以搭便车,是因为在一个组织中个人在享有收益的同时却不需要为此而支付成本,或者从另一个角度说,支付者的边际收益要小于自身的边际成本。

仔细分析搭便车行为便会发现,其实它发生的前提条件至少有三个:(1)社会中具有公共利益可以被分享,这种公共利益可以是现实成型的,也可以是被社会契约所允诺而尚未实现的;(2)社会中的个体是隐匿于社会中的,并且其行为具有非可逆性;(3)社会中的每个个体行为只是整个社会行为的l/n,任何单个社会成员的行为都不足以改变整个社会行为的发展进程。正是由于如上三个条件的满足,才造成了尽管人们对于人性的假设不同,对于理性的连续性和可变性的理解不同,但最终的分析结果却都是个人不会在自然条件下向集体公益让渡自身的任何权利。如果我们把上述三个条件有机地整合在一起,就会发现,其实这正是普通社会成员所处环境的基本状态。

毋庸置疑,社会中确实存在着可供分配的公共利益,无论这种公共利益是现实中已经成型的还是契约允诺但尚未成型的,社会成员在被告知应当支付成本而获得公共利益时,尽管他们对于人性的假设和理性的理解不同,但由于上述三个条件的综合作用,造成的行动的结果却是相同的。

首先,社会中存在公共利益可以被分享。公共利益是需要由人们来感知的,无论它是现实存在的,还是通过契约被允诺而尚未实现的。对于集体利益的感知程度不同就决定了人们的行为倾向不同。毫无疑问,小集团对于这种感知的敏感程度要较大集团强得多。如国家外交政策的变化和核威慑,只有当这些指标恶化到一定程度时,才会产生人们对它的重视和关注,而小集团中自身成员的安全问题和健康问题,其敏感程度却要强得多。

其次,行为的隐匿性和非可逆性。在大集团中这种情况极易发生,因为对于行为的逆向追溯成本十分高昂,导致大集团中成员的行为具有很大的隐匿性。这种隐匿性正是导致搭便车行为产生的重要原因和迭演博弈无法有效抑制这种行为的重要原因,因为迭演博弈并不能有效地解决监督成员行为的成本问题。

第三,个体行为的极弱性问题。在大集团中,这种状况是常态,因为每个单个的集团成员相对于其他的个人来说总是处于一个极弱的l/n位置。他们的行为无法决定集团的整体行为或改变集团的整体运行态势。而在小集团中这种极弱状况却完全不同,团体越小,极弱状况越不明显。例如在上例的“村庄”中,极弱状况较一个大型城市的环保问题所涉及的成员要少得多,所以在迭演博弈中就会产生对搭便车行为的抑制,因为如果自身放弃搭便车而采取合作的态度,那么所得到的利益至少不会少于自身的成本支付,而如果成员单纯地从一次博弈的利益最大化目标出发采取搭便车、欺骗的手段,那么自己虽然没有支付成本,但最终丧失的利益总量肯定要比当初支付的要大得多。

在我们上面的讨论中始终存在一个“成本”问题,这里不但有实际支付的时间、精力、货币等成本,而且有一种潜在的机会成本,这就是我们所说的“信任”。[4]

同样,在大集团中自发地达成信任是相当困难的,甚至是不可能的。在陌生的国度里的某个大城市中,单个成员与其他成员进行博弈时,其天然的信任程度是很低的,他们大多需要借助法律的保护来维系博弈过程的顺利进行。福山所说的西方社会中的陌生人(stranger)之间的信任机制其实并不是所谓的单纯的天然的文化契机,而是一种法制社会的多方面折射。而在小集团中这种信任机制却相对来说较容易实现,这也正是老子和柏拉图所设想的“小国寡民”、“鸡犬相闻”的理想国家状态,即一个可以完全充满信任的国度,一个不会存在搭便车行为的、为集体利益而让渡自身利益的、正义的小集团。

对于搭便车问题的研究可以引入对于组织理论的着力探讨,因为搭便车行为只有在一个特定的组织中才可能发生,而不可能脱离组织的依托而孤立地发生。无偿地占有他人的利益才会有所谓的搭便车行为,所以从组织理论出发,需要设计合理的组织结构和组织运行方式,从而有效地防止这种行为的泛滥。奥尔森提出的选择性激励是一种有效地防止搭便车的方式,但毕竟不是惟一的或最佳的方式,因为他本人也承认,所谓选择性激励,实际上是一种适用于小集体的“小国寡民”状态的激励方式,而且它的激励成本是相当大的,几乎达到了让集团无法承受的地步。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制定合理的组织框架和组织规则,就是保证组织中有效规避搭便车行为的一个十分重要的机制性条件。

奥尔森对于规避搭便车行为的方法提出了选择性激励和小集团的理论,他认为小集团较大集团具有更大的规避优势,可以十分方便地进行激励和组织的监控。[2](P136)

我们不得不承认奥氏的理论是相当精当的,他一针见血地指出了关于组织构建中保证集体利益,规避搭便车行为频繁发生的关键性因素。但奥尔森毕竟不是从单纯的组织理论出发来探讨这一问题的,自然对于组织设计和组织构建没有太多的关注。如果要解决具体问题,还得基于奥氏的“小集团”论断和“选择性激励”思路来认真考虑组织结构的具体设计方法。

二、公共组织构建中的迭演博弈与集体行动

公共组织是一种特殊的组织形式,具有许多其他一般组织所没有的特征。公共组织除了具有公共利益性、权威性、自利性外,还具有针对“集体行动”的两个十分重要的特征,即一方面,公共组织是一种集体行动的表现形式,需要在内部进行选择性的激励以确保组织的正常运行;另一方面,公共组织又是针对全社会的选择性激励主体,肩负着保证全社会正常运转的任务。所以,公共组织是一个集公益与自利、自激励与他激励于一身的特殊性组织,如何进行恰当的组织构建以保证这些特征之间不会相互干扰、相互侵蚀,是一个十分重要的理论问题。

公共组织作为对社会的激励主体,在作为一个整体与社会进行博弈时,博弈双方所处的地位并不是平等的。非均衡的博弈结果是十分明显的,公共组织总是处于优势的地位,而社会群体往往被动地承受博弈结果。所以,公共组织有大量的社会资源可供分配,这些资源从某种意义上讲就是博弈条件的非均衡性。而作为集体行动的一类典型组织,如何避免公共组织与社会公众博弈中的搭便车行为是我们探讨的重点所在。

搭便车是一种基于外部性的利益索取行为,但不同的公共组织形式,在不同的文化背景以及不同的经济形态下,搭便车的具体表现形式又是各具特色的。尤其是公共组织或其他具有权威性的组织,其搭便车的行为便和我们一般所说的社会成员的搭便车行为有明显的不同。

一般社会成员的搭便车行为是在公共产品的享用过程中进行的“风险不担、利益共沾”行为,这种情况导致了公共产品不能由私营部门提供而只能由公共组织供给。搭便车行为证明了社会成员从各自的私利出发最终导致了社会公益无法自觉实现,必须有富有权威的选择性激励机制和选择性激励组织存在,才可能维系整个社会体系的正常运作。公共组织便是这样的组织形式。

与一般社会成员搭便车行为不同,公共组织的搭便车行为主要体现在公共产品的生产过程中。公共产品的提供者主要是政府等公共组织,在提供公共产品的过程中同样存在“风险不担、利益共沾”的行为,集中体现在公共组织在提供公共产品时根据自身的偏好和从自身利益出发,提供适合于自身需要的产品类型和功能模式,即借助公共产品的崇高公益性来完成自身的利益需求。具体来说,就是政府制定公共政策时的自利性政策取向,因为公共政策本身是由拥有具体利益取向的社会人来制定和执行的,但这并不等于我们对于这种同样会侵蚀公共利益而且其侵蚀性较我们通常所说的社会成员的搭便车行为要巨大的行为就束手无策了,通过良好的组织构建,我们完全可以将这种搭便车行为的负面效应显著降低。

1.明确政策目标范围和政策制定者相互之间的关系,并将这种关系用制度的形式确定下来,保证迭演博弈的顺利进行。

信任的形成有赖于迭演博弈的顺利进行,如果博弈双方不能重复博弈过程,那么就不可能有信任机制的诞生和维系。公共组织需要从社会成员中得到信任,这是公共组织能够顺利完成其生产公共产品和维护公共产品的基本条件。而社会成员也需要得到公共组织的信任,这是社会成员在享用公共组织所提供的公共产品时得到应有的条件和公平的待遇的基础所在。

在公共政策的制定和执行中同样需要迭演博弈,因为政策从构建到制定再到执行,整个过程中都需要信任机制的贯彻其中。而要想具有信任,就必须首先明确博弈双方到底是谁,而且他们之间的关系又是如何。在转型期的中国,某些地区和某些领域的公共政策,其制定过程和执行过程中博弈双方的地位和属性往往不清楚,甚至政策目标人群到底指向的是哪些人也无法确定,这就导致公共政策的低信任度运行,博弈双方均保持一种高度警惕的心态,担心对方会采取欺骗行为而造成自身的利益损失,从而使政策缺乏连续性,所以需要相当高的交易成本才可以维系政策的执行和反馈。为了避免这种高昂的政策成本,就需要我们从政策本身的规定性上采取措施,明确博弈双方的性质和地位,并在制度上加以落实。

2.明确政策利益范围和可能涉及的公共组织制定者,建立有效的利益壁垒制度。

公共政策是由公共组织制定、执行的,公共组织凭借公共权力来完成利益的分配和再分配过程。而在分配过程中,公共组织的自利性会导致政策重心向公共组织自身偏移,从而出现公共组织搭便车的行为。要想尽量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必须从制度构建上采取回避制度。尽管公共政策涉及社会的方方面面,回避并不能完全产生效果,但公共政策所涉及的社会领域与公共组织之间的关系有相关性大小的差别,采取避重就轻的办法,就可以较以往的完全不做任何回避性规定的效果要好得多。

联系上面所说的明确政策目标群体,我们不但要分析清楚政策所指向的广大社会成员,而且要着重分析政策所可能涉及的那一小部分政策制定者本身的利益。由于其特殊的地位,造成了政策制定者与其他政策目标人群的地位或说是权数是不同的,他们对于此项政策的影响甚至要比其他95%的政策目标人群都大,所以设定利益壁垒是相当有必要的。

3.明确政策制定程序,避免决策行为的非可逆性。

从转型期我国一些地区和部门的公共政策制定和执行情况来看,由于没有一个完整的迭演博弈机制,缺乏必要的利益壁垒,所以公共组织的政策制定和执行程序往往具有很大的或然性和隐蔽性,从政策议题纳入议事日程到酝酿政策制定,再到政策正式执行和反馈,很多情况下都没有一个明确的程序设计,缺乏完整的、可供参考的价值维度和相对固定的程序坐标,所以当政策出现问题时无法及时地找到政策源头,采取政策终止机制。

决策行为的非可逆性导致了我们的政策缺乏政策制动阀,缺乏政策的自我改善机制,也就削弱了政策的民主化程度。信息时代的公共决策需要的是智能化的决策体制,即政策本身必须有自我调整和自我修正的机制蕴涵其中,而不是政策一旦制定、颁布,就没有人可以找到或被允许找到有关这个政策的任何流程信息。

4.明确政策责任人,避免决策成员的隐匿性。

在现代化浪潮如此汹涌的今天,公共组织已经成了一个“巨物”,身居其中的成员完全有理由相信自己是隐匿的。但由于公共组织负有对公共权力的支配以及对公共利益的分配等重要职责,所以其成员的行为是具有记录性的,这种记录一方面是正式的组织记录,另一方面就是基于公共政策的制定和实施而在政策目标人群中形成的印象,通俗地说,就是公共组织的形象问题。

但在转型期中国的某些地区,这种映象充其量只是一个组织层面上的概念,而不是已经明确了到底是由哪个具体的组织成员所具体操办的,这就在很大程度上造成了责任不明和责任隐匿性。政策出了问题,不知道该找谁去解决。因此,要明确政策责任人,而不是笼统地以集体领导或集体决策来搪塞,因为集体责任在很大程度上就是没责任。

我们并不否认公务员制度中关于“职务行为”的“永业”精神,而是说无论是什么样的决策形式,什么样的政策执行方式,都会有一个实际的责任权数,到底一项政策该由哪位决策者负多大责任,是有可能界定清楚的。

隐匿性产生于客观的组织技术条件和人为的故意隐没相关信息。对于前者,虽然目前由于技术条件不够发达,是难免的,但其危害并不具有很大的破坏性,因为这个层面的问题必然会随着技术手段的不断发展而最终得以有效的解决。而后者却具有很大的破坏性,因为这种人为的故意隐匿是在最核心的决策团体内对决策成员进行考察时所发生的信息失真乃至完全中断,这是任何发达的技术都无法解决的问题。这种“中断”往往就与公共组织的搭便车行为直接相关。

5.保证决策群体的每个决策人都有充分的决策能力和决策权力,避免决策者的极弱性。

居于决策核心地位的毕竟是少数,大多数公共组织成员居于核心的周围直到权力边缘。每个人基于自身权力能级和领域选择的不同,对于一项政策有不同的决策能力和决策权力。当这种决策能力和决策权力与决策成员自身的权力能级以及领域选择具有合适的比例关系时,决策过程就是较为合理的,它有群策的理性产出以及群力的合力运作,自然有很高的社会效能。

但如果这种比例关系严重混乱,由于外界权力的干涉,就会造成最终决策权力仅仅集中于某几个或某个决策成员身上,或者没有人可以预期到底政策的产生会依赖于谁的意见或建议。在这种大多数决策成员的极弱性状态下,他们会采取一种随机决策方法,这就难以保证政策的科学性,同时也就丧失了现代决策中“群策群力”的最大优势。[5]

三、结论

以上设计是从公共组织搭便车的条件性因素出发而制定的相关政策规定。仔细分析这五条不难发现,其中任何一条的实现都需要从组织构建上进行设计和建设。

1.在公共组织的构建过程中,必须将其所可以提供的公共产品放在显要的位置来考虑,尤其是公共政策,因为其涉及公共权力的行使与公共利益的分配。所以必须首先考虑组织功能,然后才能设计组织结构。

2.公共组织从宏观上看固然是一个庞杂的超大型系统,但具体到每一个部门和机关,就必须尽量采取“小集团”化设计,采取功能和目标的可识别化设计理念,对于模凌两可的公共组织部门必须取缔或转化,否则这将是产生搭便车行为的重要源泉。

3.必须建立公共组织的识别机制和政策的终止机制,让公共组织的成员一则不会自认为是一个无法被发觉的权力执行者,二则也不会自认为是一个完全无足轻重的尘埃,使得公共权力的行使在规定的范围内有效进行。

4.公共组织必须有自身的信任机制,对于每一个公共组织可以建立它与社会博弈中的“信用记录档案”,以此作为以后组织发展的依据和资本。

5.公共组织必须向智能化的方向发展,尤其是它所制定的政策也要向智能化方向发展,必须有自我完善和自我调整机制,有独立信用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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