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旧企业会计准则租赁比较分析--兼论与国际准则的比较_承租人论文

新旧企业会计准则租赁比较分析--兼论与国际准则的比较_承租人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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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最新《企业会计准则》中关于租赁的分析

2006年,我国构建起与中国国情相适应同时又充分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趋同的、涵盖各类企业(小企业除外)各项经济业务、独立实施的会计准则体系。其中,2006年2月出台的新《企业会计准则——租赁》与原准则相比,内容描述更具体、客观。为更好地理解新准则的变化,本文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对新准则中的相关内容与原准则的内容进行分析比较。

(一)租赁开始日

原准则:企业应当将起租日作为租赁开始日。但是在售后租回交易下,租赁开始日是指买主(即出租人)向卖主(即承租人)支付第一笔款项之日。

新准则:指租赁协议日与租赁各方就主要租赁条款作出承诺日中的较早者。

(二)融资租赁承租人租赁资产入账价值及未确认融资费用

原准则:在租赁开始日,承租人通常应当将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原账面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将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长期应付款的入账价值,并将两者的差额记录为未确认融资费用。但是如果该项租赁资产占企业资产总额的比例不大,承租人在租赁开始日可按最低租赁付款额记录租入资产和长期应付款。

新准则:①在租赁开始日,承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将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长期应付款的入账价值,并将两者的差额记录为未确认融资费用。②取消了“如果该项租赁资产占企业资产总额的比例不大,承租人在租赁开始日可按最低租赁付款额记录租入资产和长期应付款。”的规定。

(三)承租人融资租赁初始直接费用

原准则:在租赁谈判和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承租人发生的、可直接归属于租赁项目的初始直接费用,如印花税、佣金、律师费、差旅费等,应当确认为当期费用。

新准则:在租赁谈判和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承租人发生的、可直接归属于租赁项目的初始直接费用,如印花税、佣金、律师费、差旅费等,应当计入租赁资产价值。

二、与《国际会计准则第17号—租赁》进行比较

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第17号准则也对租赁会计做出了规定。本文意在寻求我国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的差异,在分析产生差异原因的基础上,提出对我国租赁会计实务的改进的意见。

(一)租赁的分类及会计处理

现代租赁在我国还是新生事物,租赁业务范围较窄、形式单一,因此新会计准则仅对租赁做了粗线条的分类,即将租赁分为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并分别做了会计处理规定。

国际会计准则的业务分类及会计处理规定较为具体一些,除将租赁划分为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两个基本类型外,又从出租人的角度,将融资租赁进一步划分为销售式租赁和直接融资式租赁,并做出相应的会计处理规定

相比较而言,我国和国际准则中对经营租赁的会计处理是基本相同的,而对于融资租赁的会计处理,准则的共同之处是,如果租赁符合资本化条件,就承租人而言,需将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与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两者中较低者在账上列作资产与负债;对资本化的资产要分期计提折旧;对定期支付的租金,以租赁摊销和利息费用的形式列入损益表;对出租人来说,因为实质上已转让了所有权的利益与风险,所以要在账上确认销售,并转销出租资产,列作应收租赁款。

新准则的颁布,使得我国租赁会计规范操作性更强。

(二)融资租赁的认定

我国新准则更多的借鉴了国际准则的做法,将融资租赁定义为:在实质上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租赁。所有权最终可能转移也可能不转移。

国际会计准则与我国会计准则对融资租赁的认定均考虑了“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但国际准则中要求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大于或等于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出租人应收到的各种补助金和税款减免后的净额,这就将小于租赁资产账面价值的情况排除在外。因此,对融资租赁的界定范围,国际准则要比我国准则略窄一些,我国更宽泛一些。

另外,我国新会计准则应用指南在对融资租赁认定的要求还规定:

(1)租赁期大于或等于租赁资产使用年限的75%;

(2)最低租赁付款额大于或等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财产公允价值的90%。

这也是我国不同于国际会计准则的地方,可见,在对融资租赁的认定上,我国以量化的指标为标准,而国际准则更侧重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这一方面提高了认定的灵活性,另一方面在会计人员业务素质偏低的情况下,又可能造成随意操纵会计信息的隐患。

三、对我国租赁准则的几点建议及感想

新的租赁准则比之前的准则内容更加具体、详细,也是结合我国国情制订的,但是新准则有效实施还有一些困难。对此,本文有以下几点建议。

(一)完善立法,尽快制定我国的《租赁法》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一个完善、明确、合理、具体的《租赁法》可以让大家遵循,租赁市场无健全的法规可依。

(二)建立健全相关的配套制度。我国目前没有一个全国性的租赁管理部门,税制、外贸体制等相关配套制度难以跟上。

(三)完善租赁准则中不合理的部分。新准则中对某些分类方法或会计处理方法的划分标准有待明确。实务操作中自我调控的空间较大。

(四)提高我国会计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执业能力。所以有必要广泛开展职业教育,帮助其更及时、更全面理解租赁准则,从而达到有效实施

新准则的出台,将进一步规范我国租赁市场,但是我们要走的路还很长,而且新准则2007年只在上市公司开始实行,国内一些中小型企业要全面实行新准则还是需要很长一段时间来过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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