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略替代、内部竞争与创业激励_投资论文

战略替代性、内部竞争与创业企业家激励,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企业家论文,竞争论文,战略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F830.5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5766(2005)08-0024-06

一、引言

Hellmann(2002)发现,创业企业和创业投资家原有受资企业间的强互补性,促使创业投资家支持该创业企业。当存在不利的外部性/替代性(例如,创业投资家投资于产品市场上的竞争者)时,创业企业将由一个“独立”投资者来资助。Hellmann(2002)还指出,如果负的外部性增大,创业投资家可能接受在创业企业的被动权益股份,以便于“弱化”独立投资者提供过多支持的动机,这是战略替代性对创业投资不利的一面。基于Bhattacharya & Chiesa(1995)的早期研究工作,Leshchinskii(2000)研究了创业投资家在资助和指导两个关联企业时的协调作用。他指出,为了协调R & D投资并且在受资企业互相竞争的情况下通过独占一家创业企业和终止另一家创业企业来弱化竞争形势,联合投资是有利可图的。竞争的正面效应来自成本效率(资源共享,联合R & D等),而竞争的反面效应则起因于竞争外部性的内在化。

而Grossman & Shapiro(1986),Ordover & Willig(1985),以及Shapiro & Willig(1990)都认为,如果创业企业由一个持有其现有或潜在竞争对手股权的创业投资家来资助,则企业在产品市场上的竞争行为将会缓和,即出现前面提到的竞争外部性的内在化。

本文将通过构造分析问题的正式框架,详细阐述创业企业家和资助其竞争对手企业的创业投资公司之间的融资关系,进而分析两个创业企业间的战略替代强度是如何影响(1)创业投资家提供刚性或柔性的创业企业家激励机制的动机和能力,(2)创业企业家努力工作的动机。

二、创业企业战略替代性的分析框架

1.创业投资过程的时间序列

创业企业家迫切需要外部资金来支持创业企业发展,而创业投资家恰可提供这种资金。创业投资家可分为战略投资家和独立投资家,两者的区别在于战略投资家曾投资于创业企业家的实际或潜在的竞争对手,创业企业家通过与战略投资家原有受资企业的竞争施加了一种负的外部性,而独立投资家的原有受资企业则和创业企业家无关。假设创业投资家和创业企业家都是风险中性的,无风险利率设为零。在创业投资过程中,存在4个决策时刻,t=0,1,2,3,事件的时间序列如图1所示。

图1 创业投资决策事件的时间序列

在t=0时刻,创业企业家需要开办资金I>0。在t=2时刻,创业项目需要第二次现金流入K>0以维持企业的发展,直到t=3时刻实现最终现金流。而创业企业家的自有资金A<I,既不能满足初始投资I的需要,也不能满足再投资K的要求。在t=1时刻,创业企业家花费时间和精力于R & D、寻找潜在消费者需求、削减价格和负责消费者要求的其他服务上,努力促进创业企业的成长,其努力程度假设为e,e∈[0,1]。努力成本函数(e)是严格渐增和凸起的3次微分函数,满足下述标准规则条件:(0)=′(0)=0,”’(e)≥0,以及lim[,e-1]′(e)=∞。创业企业家在该阶段的努力程度越高,则其产品在市场上取得最终成功的可能性越大。然而,在t=3时刻最终现金流实现以前,创业企业家和投资家都不能确定项目是否会成功。也就是说,产品成功与否的最终考验是由市场提供的。创业企业家是创业企业运转和产品创意实现所不可或缺的部分。

假设创业企业获得了再投资K,在t=3时刻实现了能证实的最终现金流。给定创业企业家努力程度e,则项目最终成功的可能性为e,最终失败的可能性为1-e。为了简便起见,设失败情形下的现金流为0。一旦成功,实现的最终现金流为Π>0。如果在t=2阶段创业企业没能获得再投资K,假定此时创业企业的清算价值为0。这与创业企业的有形资产很少有很大的关系。

2.创业企业的资金来源:战略创业融资和独立创业融资

如前所述,创业投资家分为战略创业投资家和独立创业投资家,则创业企业家有两个潜在的资金来源:他既可以接触独立创业投资家,也可以接触战略创业投资家,前者称为战略创业融资,后者则可称为独立创业融资。重要的是,如果是战略创业融资,创业企业家会破坏战略投资家原有受资企业的竞争形态,从而对其施加一种负的外部性影响。可以采用简化方法得到最简单直接的模型形式:如果创业企业家在t=2时刻需要的再投资被中断或者企业被清算,则无论创业企业家是由战略投资家资助还是由独立创业投资家资助,战略创业投资家原有受资企业在创业企业家取得成功时产生收入V-Δ,而在创业企业家失败时产生收入V,其中Δ>0。参数Δ可以视为两家创业企业的竞争强度或战略替代强度。当Δ非常小的时候,两家创业企业的产品/服务几乎是不相干的,而当Δ非常大的时候,两家创业企业的产品/服务彼此间则存在着显著的战略替代性。

参数Δ>0假设意味着,如果创业企业家向独立创业投资家融资,而战略创业投资家并没有对该创业企业的财务要求权(债权),那么从战略创业投资家的观点来看,该创业企业家应该在t=2时刻被清算(或者从一开始就不进行投资)。同样,如果创业企业家获得再投资并坚持到t=3时刻,则他至少会努力作。换句话说,如果战略创业投资家资助了该创业企业家开办创业企业,并且没有阻止创业企业家努力工作(或者甚至促使他比被独立创业投资家资助时工作得更加努力),则会使受资企业彼此之间开展激烈竞争,然而,战略创业投资家可以通过改变创业企业家的激励机制来缓和(或者,原则上强化)他的攻击行为。基本上,战略创业投资家会通过获知和构架创业企业家的产品创意,阻止创业企业家的过度竞争行为。

3.创业投资家对创业企业家的监控

除了提供资金外,创业投资家(包括战略创业投资家和独立创业投资家)的另一个关键作用是监控创业企业家(注:Gompers(1995),Gorman & Sahlman(1989),Hellmann & Puri(2000),Lerner(1995),以及Sahlman(1990)通过实证研究指出了创业投资家在监控其受资企业方面的关键作用。),包括定期拜访创业企业家,检查创业企业的进展。作为这些监控活动(为简单起见,其成本忽略不计)的结果,创业投资家在t=0时刻可以观察到创业企业家选择付出的努力程度。但是我们假设,创业企业家的努力程度是无法证实的,亦即是创业投资家所不能观测的。这一假设排除了利用融资契约限定努力程度的可能性。因此监控活动只限于对柔性信息的搜集。

在我们的分析框架里,实施监控和分阶段投资是有益的,因为它们使创业投资家能够根据创业企业家业绩决定是否再投资。特别是,假定创业企业家并非(由于契约限制)一定要进行再投资,则创业企业家会有较高的激励来努力工作以便于促使创业投资家以较优惠的条件提供再投资资金。考虑到这一可能,让创业投资家拥有拒绝再投资的放弃期权。如果创业投资家在观察了创业企业家的努力程度后,刚好发现虽然撤出再投资会使景况较好,但进行再投资仍在一定程度上有利,则创业企业家就有机会提出新的提案,促使创业投资家愿意补足再融资缺口(亦即,创业企业家将不得不提高对创业企业家的补偿)。我们假设创业企业家在提出这种提案时具有谈判能力。而且,重新谈判是双边的,亦即仅有初始投资者和创业企业家就契约项目进行协商。

我们不考虑独立创业投资家和战略创业投资家之间或独立创业投资下的创业企业家和外部战略投资家之间的协议。在t=0的特定时刻,创业企业家可以与战略创业投资家或独立创业投资家就融资项目进行交易。如果他从其中任何一方获得了所需资金,他将不会再和另外一方交易。最后,创业企业家具有凌驾于投资者(包括战略创业投资家)的事先交易的能力。

三、独立创业融资下的竞争行为与激励

在创业企业家向独立创业投资家融资时,必须通过投资契约明确创业投资家对创业企业现金流的分享比例,主要问题是就创业投资家在t=0时刻提供的资金I-A以及在t=2时刻提供的再投资K制订条件。

在独立创业融资情况下,创业投资家放弃再投资的期权能够约束创业企业家的行为:如果创业投资家无须和创业企业家进一步谈判就及时提供再投资资金,他会得到期望报酬eαΠ,其中e为创业企业家的实际努力水平,如果创业投资家不再提供再投资资金,则其报酬为0。因此,只有在创业企业家工作足够努力,期望报酬eαΠ≥K时,创业投资家才愿意及时提供再投资资金。反之,eαΠ<时,创业投资家不会马上提供再投资资金。作为替代方案,创业投资家会要求创业企业家给他一个更好的出价,提高股权份额α,从而使eαΠ≥K。这样一来,创业企业家就将部分逃避成本内在化了。下面我们将详细说明了创业投资家和创业企业家之间重新谈判的博弈。

首先假定对创业企业进行再投资是低效率的,给定创业企业家的努力水平,e<K/Π。如此以来,即使创业企业家给予创业投资家100%的剩余索取权作为交换请求创业投资家提供资金,创业投资家也得不偿失。结果是创业投资家决定终止该创业企业。其次,假定K/Π≤e<K/(αΠ),对创业投资家来说,撤出投资会使景况较好。然而此时,再投资是有效的,且期望现金流足以弥补创业投资家的再投资K。创业企业家由此给予创业投资家更高比例的股权份额,α(e)>α,以诱导创业投资家提供再投资资金。当且仅当α(e)Π≥K时,创业投资家会接受创业企业家的出价。经过重新谈判,创业投资家持有的股权份额α(e)=K/(eΠ)>α。最后,因为e≥K/(αΠ),创业投资家立即提供再投资资金会使景况更好。因此创业企业家的报酬函数(在采取努力之前)等于:

用e**表示创业企业家在独立创业投资家资助下的均衡努力水平。因为均衡状态下创业投资家得失相当,即e**αΠ=I-A+K,或者α=(I-A+K)/(e**Π)。由于I>A,则

e[**]>(K/αΠ)=(e[**]K/I-A+K)(2)

换言之,稍微偏离均衡努力水平情况下即终止创业企业的威胁缺乏可行度。因此,均衡努力水平的特征可以概括为保持一定距离融资下的标准激励约束,

(1-α)Π=′(e**)(3)

独立创业投资家投资情况下的第一个最佳努力水平可以通过求解Π=′(e[FB])给出,我们可以得出以下定理:

定理1:在独立创业投资家的投资下,创业投资家提供初始资金I-A和再投资K,同时获得创业企业现金流的分享比例α=(I-A+K)/(e**Π)。创业企业家的努力程度e**由下列公式给出:

(1-(I-A+K/e[**]Π)Π=′(e[**])(4)

该努力水平低于初始最大努力水平e[FB]。

在独立创业融资情况下,撤出再投资的威胁发挥了不了任何约束作用。因此,它不能激励创业企业家努力工作提高业绩。直观看来,稍微偏离均衡努力水平时创业投资家终止创业企业将会得不偿失。创业投资家将失去对创业企业的长期的财务要求权。在均衡状态下,这一要求权刚好足够补偿创业投资家的初始投资I-A>0和再投资K。创业投资家从终止再投资中获得的是再投资资金K的节省。因此,只要I>A,创业投资家就不会采用终止期权作为威胁来开始重新谈判。相反,他会采用再投资期权。如此一来,终止投资的威胁就失去了可信性。

我们假设向独立创业投资家融资是可行的和有利的,亦即独立创业投资家和创业企业家的联合剩余收益为正值:

e**Π-(e**)-I-K>0(5)

而且,在均衡状态下,再投资事后一定是有效的。否则,外部人融资从一开始就应不可行。由此,独立创业投资家融资下的创业企业家的支付可记为

e**Π-(e**)-I+A-K>A(6)

而战略创业投资家融资下的创业企业家的支付则为

e**(V-c)+(1-e**)V<V(7)

四、战略创业融资下的竞争行为与激励

现在我们转而讨论向战略创业投资家融资的情况,假定参与者的外部期权报酬已经给定。用e*代表战略创业融资下创业企业家的努力水平。当创业企业获得再投资时,创业投资家和创业企业家从创业企业开办中得到的事前联合剩余可计为

e*(Π+V-Δ)+(1-e*)V-I-K-(e*)(8)

反之,如果创业企业没能开办,联合剩余给定为V。对创业企业家和创业投资家来说,当且仅当下式成立时,开办创业企业是联合有效的,

e*(Π-Δ)-I-K-(e*)≥0(9)

这要求e*应足够大而Δ应足够小。在创业企业开办并获得再投资的情况下,以e[FB](Δ)代表创业企业家和创业投资家的联合有效努力水平。因为Π≥0,所以联合有效努力水平可通过解下式得到:

Π-Δ-′(e)=0(10)

注意e[FB](Δ)是连续的且是Δ的绝对减函数。换句话说,战略创业投资家融资下的联合有效努力水平绝对低于独立创业投资家融资下的初始最大努力水平e[FB]。这是由于当创业企业家努力工作时,会对战略创业投资家的其他受资企业施加一种负的外部性。

假设创业企业开办后,创业企业家能维持初始最大努力水平,则当且仅当下式成立时,开办创业企业是有效的,

S(Δ)=e[FB](Δ)(Π-Δ)-K-1-(e[FB](Δ))≥0(11)

S(Δ)是连续的绝对减函数,且满足条件S(0)>0和S(Π)<0。因此,假定创业企业家维持第一个最优努力水平,则存在一个关键的开端(极限)Δ[*]∈(0,Π),当且仅当Δ≤Δ[*]时开办创业企业是有效的。由此我们得出如下推论:

推论1:假设创业企业家向战略创业投资家融资。那么,存在一个极限Δ[*]∈(0,Π),若Δ≤Δ[*],创业企业可以在第一个最优努力水平下开办。若Δ>Δ[*],则创业企业不能创办,创业企业家的产品市场创意被搁置。

推论2:假设创业企业家获得了战略创业投资家的初始投资,创业企业已开办。那么,只要战略创业投资家在均衡状态下得失相当,那么微偏于均衡努力水平时,终止创业企业的威胁当且仅当Δ≥Δ时可信。

下述定理表现出在创业企业和创业投资家受资企业间的战略替代性无关紧要时均衡努力水平的特色。

定理2:假设在创业企业家的创业企业和创业投资家的受资企业之间的战略替代性微不足道,Δ<Δ[*]。那么,不管创业企业家是向独立创业投资家融资还是向战略创业投资家融资,创业企业家付出保持一定距离融资下的努力水平e**。结果,施加于战略创业投资家的负的外部性对创业企业家的业绩表现没有影响。

当两家创业企业间的战略替代性微不足道时,则既没有理由诱导创业企业家的竞争行为减少攻击性也没有手段促使他更加努力工作。这是因为联合有效努力水平仍然高于独立创业融资下的扭曲努力水平,但是终止威胁并不具有效力。

接下来,考虑到替代性的区间范围,Δ∈()。下述定理论证了创业企业家由战略创业投资家资助以及付出第一个最优努力水平。特别时,创业企业家比在独立创业投资家融资下时的竞争行为更具攻击性。

定理3:假设Δ∈()和Δ<Δ[*],则:

(1)(融资)创业企业家向战略创业投资家融资。创业投资家提供初始投资T=e**Δ>=I-A并拥有以下任一种权利:通过提供资金K-[T-(I-A)]>0补足再投资缺口并得到创业企业产品市场收入的分享比例:

α=(I-A+K+(e[FB](Δ)-e[**])Δ/e[FB](Δ)Π)

终止创业企业,收益为0。创业企业家则在创业投资家补足再投资缺口的条件下,贡献出他的现金余额T-(I-A)来对创业企业进行再投资。

(2)(业绩)创业企业家付出第一个最大努力水平e[FB](Δ)。特殊情况下,创业企业家比向独立创业投资家融资时竞争行为更具攻击性,e[FB](Δ)>e**。

当两家竞争创业企业的战略替代性比某些极限情况更小的时候,战略创业投资家和创业企业家的联合有效业绩绝对优于独立创业投资家融资下的均衡业绩。如此一来,最优融资契约诱导创业企业家至少付出在独立创业投资家融资下的努力水平。该定理证明,如果战略替代性并不太小,则合约双方能达到更好业绩。这可以通过融资契约安排来实现,其中当且仅当创业企业家推卸责任偏离第一个最大努力水平时,创业投资家有动机撤回再投资。创业投资家终止创业企业的动机既不能太柔也不能太过。给创业投资家配备有效终止创业企业的期权是首要关注的对象,其次是减少创业投资家向创业企业再投资的渐增捐助。特别地,如果创业投资家补足了再投资缺口,他可以要求创业企业家的现金余额以便有效减少其捐助。这样可以使得创业投资家愿意向创业企业再投资,而不是为了保护其原有受资企业而投机,选择终止创业企业。

最优融资契约具有债权和股权特征。创业投资家提供再投资资金后,得到分享创业企业产品市场收入的股份α。此外,创业企业家还拥有对创业企业现金余额的固定要求权。前一要素可以视为股权,后者则可视为债权。更重要的是,两家创业企业间的战略替代性对创业企业家业绩的竞争效应:相对于向独立创业投资家融资来说,创业企业家向战略创业投资家融资时,竞争行为会表现得更具攻击性。换句话说,如果战略创业投资家拒绝投资该创业企业,那么其原有受资企业的竞争态势将不会发生变化。因此战略创业投资家自愿使其原有受资企业进行内部竞争。他之所以愿意这么做,是因为在均衡状态下,他获得了其原有受资企业的竞争态势被破坏的充分补偿。如果创业投资家的事前谈判力量高于创业企业家,他甚至可以从资助创业企业家中获得部分(或者全部)的剩余收益。直观上,对原有受资企业的投资使战略创业投资家拥有激励创业企业家表现更好(以及竞争更具攻击性)的竞争优势。而且,战略创业投资家有充分的理由可以通过与创业企业家建立再投资关系,从而能够提高原有受资企业的业绩(即使创业企业家的竞争行为相对于由独立创业投资家资助时更具攻击性)。解释了为什么创业企业家竞争得更具攻击性的原因同样可以解释为什么受资企业表现出更好的业绩。

下一步,假设两家创业企业间的战略替代性大于Δ但是还没有大到足够决定不开办创业企业家的创业企业。于是,我们得到如下定理。

定理4:假定≤Δ≤Δ[*],那么,

(1)(融资)创业企业家向战略创业投资家融资。创业投资家提供初始现金转移,T=e[**]Δ≥I-A+K以换得对创业企业产品市场收入的分享份额αΔ/Π。创业投资家不拥有终止权利。创业企业家用其现金余额T-(I-A)对创业企业进行再投资。

(2)(表现)创业企业家花费第一个最大努力水平e[FB](Δ)。由于Δ>创业企业家的竞争行为比向独立创业投资家融资时缓和,e[FB](Δ)<e[**]。

尽管开办创业企业对战略创业投资家和创业企业家来说仍是联合有效的,但它不再能有效激励创业企业家的竞争行为比在独立创业投资家资助下更具攻击性。两家竞争创业企业时间的战略替代性太强,因此最优措施是减轻创业企业家的业绩激励。这可以通过给创业投资家配备柔性的股权类期权从而稀释创业企业家的索取权来实现。至关紧要地,有效投资与互相竞争的创业企业使战略创业投资家能够控制创业企业家在产品市场上的竞争行为,以及根据自身利益来安排对创业企业家的激励机制。

下述定理显示,但战略替代性变得非常大时,创业企业家的创业企业将不再会开办。

定理5:假设Δ>Δ[*]。那么,创业企业家的股份被战略创业投资家以现金转移T=e[**]Δ全部购买,而创业企业家的产品市场创意被搁置。

当战略替代性非常大时,从一开始投资就不再是有效率的。因此,创业企业被战略创业投资家收购。这样做的目的是使战略创业投资家能够阻止创业企业家的竞争。入狱的创业企业家在收购中得到了巨额转移支付,因为在独立创业投资家资助下的创业企业家的竞争行为会更具攻击性的威胁是可行的。贫穷的创业企业家在独立创业投资家的资助下竞争行为比较缓和,因此,他们在收购中得到的转移支付较低。图2概括了创业企业家的努力表现(粗线)作为创业企业和创业投资家原有受资企业之间的战略替代强度的函数。

图2 创业企业家的工作表现和战略替代性强度的关系

五、结论

通过构建模型分析创业企业间的战略替代性对创业企业家竞争行为和激励机制的影响,得出以下结论:创业投资机构常常向在同一产品市场上运作的创业企业提供资金和指导活动。创业投资家在整个投资过程主要扮演了两个关键角色:(1)监控受资企业和设置刚性的业绩激励;(2)协调和制定在同一产品市场上运作的受资企业的竞争战略,在这两个关键角色间存在着微妙的联系。当战略替代性非常强(即两个受资企业在同一产品市场上处于紧张的竞争状态)时,战略创业投资家的作用是缓和受资企业在潜在产品市场上竞争的攻击性。通过避免受资企业之间的过度竞争和向受资企业转移租金可以将竞争的外部性优先内部化,从而创造价值。如果战略替代性微不足道时,则会引起受资企业更具攻击性的竞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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