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企业新生代农民工现状调查及对策_新生代农民工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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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党中央提出的“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着力解决新生代农民工问题”的要求,全国总工会2010年3月成立由中国工运研究所、全总研究室、基层组织建设部、保障工作部等部门参加的新生代农民工问题课题组,就新生代农民工问题开展专题调研,于2010年6月完成第一阶段研究成果《关于新生代农民工问题的研究报告》。嗣后,全总研究室于2010年5~6月就后金融危机时期企业职工劳动经济权益和思想状况问题在全国25个城市(区)1000家已建工会企业中进行问卷调查,将农民工群体(特别是新生代农民工)作为调查重点①,根据预先安排,此项调查同时亦作为新生代农民工课题第二阶段调研。在调查获取的4453个有效样本中,新生代农民工(出生于20世纪80年代后)为2711人,传统农民工为1742人,新生代农民工占农民工总数的60.9%,这一比例基本接近国家统计局的数字61.6%,说明调查样本的代表性比较高,能够基本反映新生代农民工的客观情况。根据此次调查的有关数据,全国总工会新生代农民工问题课题组就进一步做好新生代农民工工作进行了深入研讨,形成本报告。

一、新生代农民工的基本情况

从问卷调查数据来看,新生代农民工具备下述基本特点:

(一)受教育时间较长,专业技能较欠缺

调查显示,新生代农民工中有高中及以上受教育经历的比例为67.2%,高出传统农民工相应数字18.2个百分点。拥有中专(中技、职高)、大专(或高职)、大学本科及以上受教育经历的比重分别是传统农民工的1.6倍、2倍与2.3倍。尽管受教育年限普遍更长,但是从接受教育的内容来看,绝大多数(62.5%)新生代农民工仍停留在义务教育和普通高中教育阶段,而接受过专业技术教育(中专、中技、职高、大专、高职)的比重尚不足四成(37.5%)。(见表1)

(二)过半新生代农民工未婚,生活经历简单

调查显示,处于20~30岁年龄段的新生代农民工59.9%尚未结婚成家,39.5%的人已婚有配偶,而传统农民工中已婚人数为93%,高出新生代53.5个百分点。(见表2)

新生代农民工在务工前的生活经历更为简单。74.1%的新生代农民工外出务工前“在学校读书”,比传统农民工(35.4%)高出38.7个百分点;而有在农村务农经验的仅为11.0%,不足传统农民工(35.7%)的三分之一;有其他工作经历,如做过小生意的新生代农民工比例仅为3.1%,也不足传统农民工(9.8%)的三分之一。

(三)多在东部、沿海就业,外出谋求发展动机强烈

调查显示,七成(70.9%)新生代农民工外出前往东部就业,超过四分之三(76.2%)在沿海城市务工,均高于农民工整体水平。就其外出务工动机而言,42.3%的人表示是为了“寻找发展机会”,比传统农民工(20.4%)高出21.9个百分点;出来见世面的比重为6.0%,高出传统农民工(1.6%)4.4个百分点。而传统农民工中55.1%的人明确表示外出是为了“赚钱养家”,高出新生代农民工24个百分点,其生存动机更为强烈。

(四)多集聚在第二、第三产业,在制造业、建筑业中比重略有上升

超过八成(81.7%)的新生代农民工就业于第二产业,近两成(18%)在第三产业。从发展趋势来看,2010年新生代农民工在第一产业、第三产业中的集聚度呈下降态势,分别下降了0.4与5.5个百分点,而在第二产业中则上升了5.9个百分点,这表明新生代农民工作为第二产业工人主力军的地位越来越明显。

从行业分布来看,大多数(73.9%)新生代农民工集聚在制造业中,而从事建筑业的比重为5.5%,比传统农民工相应数字低12.4个百分点。从发展趋势来看,新生代农民工2010年在制造业的集聚度比2009年上升了2.6个百分点,在建筑业上升了1.8百分点。可见,劳动强度比较高的制造业吸纳年轻农村劳动力的能力呈增长趋势。

(五)绝大多数从业于非公有制企业,在国有企业比重近期有所攀升

从用人单位的所有制注册登记类型来看,新生代农民工在非公有制企业中的集聚度较高,为84.3%,高出传统农民工12.2个百分点。(见表3)

从发展趋势来看,2010年国有企业对新生代农民工的吸纳能力较之2009年有所增强,上升了3.4个百分点。(见表4)

二、新生代农民工面临的突出问题

从问卷调查的结果看,新生代农民工面临下述问题:

(一)整体收入偏低

在接受调查的1000家企业中,新生代农民工的平均月收入为1747.87元,仅为城镇企业职工平均月收入(3046.61元)的57.4%,比传统农民工(1915.14元)低167.27元。5.4%的新生代农民工明确表示其工资水平未达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在与企业发生过劳动争议的新生代农民工中,31.6%的人认为“劳动报酬”是引发争议的最重要因素。

(二)劳动合同执行不规范

调查显示,新生代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为84.5%,低于城镇职工(88.5%)4.1个百分点。在签订了合同的新生代农民工中,有68.2%的人的合同没有具体约定月工资数额,37.9%的合同仅限于约定底薪的数额,23.5%的合同只是约定了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在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合同的新生代农民工中,有16.8%的并未持有正式的合同文本,这为农民工与用人单位一旦发生争议时认定劳动关系、维护合法权益埋下隐患。7.9%的新生代农民工反映所在的用人单位要求他们缴纳担保金或扣押了他们的身份证件。

(三)工作稳定性差

调查显示,新生代农民工外出务工后更换工作的平均次数为1.44次,传统农民工为1.42次,新生代农民工每年变换工作0.26次,传统农民工为0.09次,前者是后者的2.9倍。在换过工作的新生代农民工中,主动提出结束合同的比例为88.2%。高出传统农民工相应数字16.9个百分点。接近五分之一(19.2%)的新生代农民工表示近期有换工作的打算,超过传统农民工(14.9%)4.3个百分点。

职业发展空间小,无法满足实现自我发展的主观愿望,是导致新生代农民工工作满意度较低的主要因素。调查显示,寻找对“个人发展更有利”的新工作的人数在新生代农民工中的比例为12.4%,高出传统农民工相应比例7.7个百分点。

(四)社会保障水平偏低

在被调查的1000家企业中,新生代农民工养老保险的参保率为67.7%,比城镇职工低23.7个百分点:医疗保险参保率为77.4%,比城镇职工低14.6个百分点:失业保险参保率为55.9%,比城镇职工低29.1个百分点;工伤保险参保率为70.3%,比城镇职工低9.1个百分点;生育保险参保率为30.7%,比城镇职工低30.8个百分点。(详见图1)

新生代农民工的社会保险接续情况较差。以养老保险为例,超过一半(56.5%)的新生代农民工或是没有正常接续,或是对于是否正常接续处于不知情状态。新生代农民工对于所在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况知情程度不高,10%的新生代农民工不知道现在所在的单位是否为其缴纳了养老保险,22%的人不清楚其养老保险的接续情况。

新生代农民工参加住房公积金的比例不高,对单位为其缴纳公积金的情况知情程度低。在所有农民工中,有23.5%的反映其所在单位为其缴纳了住房公积金,新生代农民工的情况差于总体水平,为21.6%,而且他们对于住房公积金的关注程度不如传统农民工高,在参加了住房公积金的新生代农民工中,有42.1%的人不清楚个人账户中的金额。

(五)职业安全隐患较多

调查显示,36.5%的新生代农民工面临高温、低温作业问题,41.3%的工作环境中存在噪音污染,36%的工作环境存在容易伤及肢体的机械故障隐患,存在粉尘污染问题的为34.7%。但是用人单位为其采取了防护措施的比重却低于传统农民工,以工作环境存在粉尘污染的新生代农民工为例,用人单位为其采取了防护措施的比重为27.2%,低于传统农民工(35.7%)8.5个百分点。五分之一(19.8%)的新生代农民工表示用人单位从未向其发放过劳动保护用品。还有近两成(19.4%)的新生代农民工反映其劳动保护用品存在不能足量或不能及时发放的问题。过去一年中,51.9%的新生代农民工参加过用人单位组织的健康体检,比例低于传统农民工3.6个百分点。20.7%的新生代农民工未接受过用人单位组织的安全生产培训,甚至高于传统农民工4个百分点。仅有14.9%的新生代农民工参加过“安康杯”竞赛,低于传统农民工9.6个百分点。

(六)职业培训不理想

未接受过任何培训的人数比重高。调查显示,自外出务工以来,没有参加过任何培训的新生代农民工为61.1%,高于传统农民工(59.1%)2个百分点。

接受培训的次数偏少。受培训次数在2-5次之间的比重仅为44.6%,比传统农民工(77.8%)低33.2个百分点;而受培训次数在6次以上的新生代农民工比重为11.5%,比传统农民工(14.2%)低2.7个百分点。

图1 新生代农民工社会保险缴纳情况与城镇职工对比图

(七)加入工会比例较低

新生代农民工加入工会组织的人数比例偏低。在接受本次调查的1000家已建工会企业中,新生代农民工的入会率为44.6%,低于传统农民工11.4个百分点,30.7%的新生代农民工不知道所在企业的工会主席是谁,比传统农民工的相应比例高出9.2个百分点。37.7%的人表示“不知道工会主席办公的具体地点”,比传统农民工相应数字高出11.6个百分点。(见表5)

(八)企业人文关怀不到位

调查显示,96.1%的新生代农民工表示他们关心企业发展,83.2%的新生代农民工感受到来自企业对职工权益和职业发展的关心,二者相差12.9个百分点。此外,新生代农民工对于企业不重视职工权益的现状感受更强烈。新生代农民工中认为企业“不怎么关心”或“完全不关心”自身的比例为16.9%,高出传统农民工3.3个百分点。

新生代农民工认为管理者和普通员工之间关系不融洽的最主要原因是“管理者不关心职工疾苦”(32.4%),而传统农民工认为是“收入及福利待遇差距过大”(23%)。这说明新生代农民工更渴望得到来自企业经营管理者的关怀和关注。

三、对策与建议

针对抽样问卷调查与实地考察了解的情况,为推动解决新生代农民工权益实现中存在的问题,在第一阶段调研报告基础上,本报告着重在工资分配、社会保障、职业培训、进城落户、发展入会等方面提出对策建议。

(一)建立健全工资支付、增长、共决机制,加强对工资分配有关问题的劳动监察力度

1.建立和完善工资支付保障机制,预防和解决工资拖欠问题。在全国总工会等单位积极推动下,“恶意欠薪”已列入刑法修正案(八)草案之中,建议尽快出台,对欠薪严重的企业加大处罚力度,增加违法成本。抓紧出台《工资条例》,对工资支付保障机制相关内容作出明确规定,如在建设领域,建筑施工企业总承包企业或劳务企业要承担工资支付的责任,不得由“包工头”等不具备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代发;职工工资必须依法按月足额发放,不得采取年底集中发放工资的做法;规范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和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对于工资支付保证金收缴、管理和支付以及适用范围作出明确规定,使之有法可依。制定《劳动监察法》,强化政府部门劳动监察执法权力,完善执法程序。充分利用中国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平台,建立工资支付信用档案和“黑名单”,多方约束企业工资支付行为。各地政府应将治理工资拖欠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内容,并承诺政府投资项目不拖欠农民工工资。

2.建立工资正常增长机制,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建立健全政府对工资指导线、工资指导价位、最低工资标准等为主要内容的企业工资分配宏观调节制度,引导企业将工资增长、劳动生产率提高和利润增长保持基本同步。推动完善最低工资制度,适时调整提高最低工资标准,探索建立行业最低工资标准,使最低工资制度的作用得到更好发挥。

3.普遍建立工资集体协商机制,使之成为企业工资决定的主要形式。以新生代农民工就业集中的非公企业和中小企业为重点,建立健全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把新生代农民工工资分配作为工资协商的重要内容,形成“区域谈底线、行业谈标准、企业谈增长”的工作格局。在行业集中度较高、小企业密集的地区,积极开展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努力提高协商覆盖范围。针对大多数外商投资企业实行计件工资、计时工资及综合计算工时制度,要以劳动定额、计件单价、小时最低工资等为重点进行协商。政府有关部门应规范企业劳动定额管理,推动各行业协会和产业工会制定发布各行业、各工种的劳动定额标准,杜绝企业随意确定劳动定额的现象,推动农民工与企业其他职工同工同酬。国有企业尤其是垄断行业应重点协商企业内部分配关系,加强对完善垄断行业工资总额和工资水平的双重调控,合理确定企业经营者与普通职工工资收入的分配比例,缩小两者的收入差距。

(二)推动社会保险法规落实,扩大新生代农民工参保面

1.加大源头参与和监督力度,推动社会保险法规政策的落实。工会要积极配合人大、政府、政协开展社会保险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视察,运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农民工联席会议、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等平台和渠道,参与配套法规政策制定,反映《社会保险法》贯彻实施中职工特别是新生代农民工的意愿和要求,维护他们的社会保障权益。

2.重点加强私营、个体等非公有制企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劳务派遣工的参保工作,进一步扩大职工社会保险的覆盖面。政府有关部门应通过行政监察等手段,督促企业依法扩大社会保险的覆盖面,逐步合理提高保障水平。各级工会要以私营、个体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为重点,以督促企业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集体合同为主要手段,把社会保险相关条款纳入合同约定范围,加强对社会保险知识的宣传和普及,引导农民工积极参加社会保险,帮助解决保险争议。

3.积极稳妥地提高社会保险统筹层次,实现职工社会保险关系顺利转移和接续。进一步贯彻落实农民工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跨地区转移接续政策措施。发展职工互助保险,充分发挥其作为社会保障制度有益补充的作用。多渠道改善新生代农民工居住条件,保障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在城镇落户后享有与当地城镇居民同等的住房权益,将农民工纳入城镇公共租赁住房体系,为他们融入城市提供心理预期。

(三)实施职业技能培训,增强新生代农民工就业竞争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

1.对农民工实施有针对性的职业技能培训,帮助他们实现稳定就业和体面劳动。一方面,工会培训机构要积极与政府部门和社会力量合作,利用社会培训资金和政策,推广培训券等做法,探索培训经费直补用工企业的办法。另一方面,整合工会内部培训资源和项目,开展跨区域的统筹协作培训试点,加强家政服务培训、创业培训和小额信贷工作。开发订单式培训,打造工会技能培训特色品牌。积极开展创业培训,构建工会创业项目库,逐步规范工会创业培训、项目扶持、小额贷款、创业跟踪服务的运作体系,对具有创业意愿和能力的农民工进行企业创办能力、市场经营素质、政策知识等方面的培训,培养创业带头人。组织开展职业安全卫生知识培训,帮助农民工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2.加强对新生代农民工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提高他们适应经济结构调整和社会发展的能力。新生代农民工进城面临两大转变:一是从农村到城市的地理位置转变,使他们的生存条件和生活方式发生了巨大变化;二是在农村中多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生产作业,社会关系简单,进入城市后直面城市社会的各种挑战,社会关系复杂。政府相关部门、企业和工会要将生活技能培训纳入为新生代农民工提供的培训和服务中,在提高他们就业谋生能力的同时,切实提高他们的心理承受能力、有效交流能力、情绪调节能力。要督促企业建设职工书屋及文化娱乐生活设施,开展对新生代农民工的心理咨询服务,帮助他们设计职业发展规划,培养健康向上的情趣爱好,丰富他们的精神文化生活。

(四)鼓励各地探索户籍制度改革的方式,优先考虑新生代农民工落户城镇问题

1.结合“十二五”规划,对全国城镇化率、农民工尤其是新生代农民工落户城镇规模进行总体预测和制定总体目标。力争全国的城镇化率超过50%,全国每年至少解决400万新生代农民工进城落户问题,确保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尤其是新生代农民工能够在城市落户,享有与当地市民平等的待遇。目前仅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毕业生数就达到459.5万人,获得职业资格证书的达到281.9万人,其中大部分是农村生源,如果再加上每年毕业的农业户籍大专生,不考虑其他已长期在城市稳定就业和居住的新生代农民工,400万人的目标只能算是保守数字。各级地方政府应对当地输出和输入的农民工总体状况进行摸底,结合当地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承载能力等,在“十二五”规划中对有在当地城市稳定就业能力和长期居住意愿的农民工进行总体预测,并制定农民工城镇落户的总体目标和年度目标,力争到“十二五”期末,当地的城镇化率不低于“十一五”期间的平均增速。

2.积极稳妥地探索和创新户籍制度改革,保障落户城镇的农民工在农村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失。在中小城市特别是县城和小城镇,对已经实现稳定就业或稳定居住的农民工,应逐步降低直至取消准入门槛;在劳务输出和劳务输入基本均衡、非农产业相对发达、条件基本成熟的地区,积极尝试和推广城乡一体化户籍制度改革试点;在中等城市和中西部地区的省会级城市,取消对中专及以上学历、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及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的户籍转入限制,逐步取消对有稳定就业和稳定居住地的农民工户籍转入的限制,积极尝试推行积分制落户机制或居民居住证制度。在大城市和特大城市要积极研究放宽新生代农民工进城落户的相关政策,尝试类似积分制的落户机制。制定农民工积分制落户制时,除了考虑将农民工人力资本因素(包括学历、专业、技能、技术资格、职务职称、发明专利、技术革新贡献等)及物质资本因素(包括投资、创业、纳税、购房等)作为积分落户的分值指标外,还应考虑将农民工对城市的贡献因素纳入积分分值指标(包括在务工地累计就业时间、累计缴纳社会保险年限,是否农民工劳动模范、优秀农民工、农民工先进生产工作者、劳动竞赛和技能竞赛能手等)。探索成立由党委统一领导、政府相关部门规划运作、工会参与评选验收的优秀农民工评选机制及落户机制,积极推荐优秀农民工代表担任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高农民工在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等评选表彰中的比例,扩大农民工劳模、优秀农民工、农民工高级技能人才等农民工优秀分子直接落户的机会或提高落户积分的分值。

3.当前可以采取一些过渡性措施。一是逐步剥离附加在户口上的社保、住房、子女教育、交通、就业等公共服务和社会福利,还原其人口登记管理的本来面目,引导人口自由而有序的迁徙流动和就业。二是在全国逐步推广居住证制度,使户籍改革由原来的“高门槛、一次性”模式过渡到“低门槛、渐进式”模式,即只要满足最低的居住条件,就可以办理居住证,享受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选举权、就业权、社会保险权、初等和中等教育权(包括义务教育和高中阶段的教育)、基本医疗卫生权。三是优先考虑新生代农民工中在城市劳动力市场上具有较强竞争能力、能够在城市稳定就业和生活的那部分人员的城镇落户问题,比如,大中专毕业生、中级及以上技术资格获得者、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拥有者、具备一定投资规模的创业者、在城市具备较长工作时间或已经拥有长期稳定住所的人员等。四是针对农民工子女在务工地就学不能参加高考的问题,可在部分地区先行试验“普通中等教育临时性户口”制度,将那些已经在父母务工地连续就学达一定期限的学生纳入当地高考(主要是跨省份的)。为防止演变成“高考移民”,可对农民工在务工地就业、缴纳社保、个税及子女在务工地就学年限等作出规定,建立实名制学籍档案,并对上述规定因素实行规范的、能够相互印证的核查。

(五)组织新生代农民工加入工会,畅通农民工利益诉求渠道

1.以新生代农民工为重点对象,大力发展农民工入会。适应农民工流动性分散性大、职业变化快的特点,创新农民工组织形式和入会方式,通过源头入会、劳务市场入会、先入会再组织成建制劳务输出、加强劳务派遣工人会等一系列措施,努力推进工会组建和发展会员工作。加强农民工会籍管理,推广农民工“一次入会、持证接转、全国通用、进出登记”的会籍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城乡一体的全国会员信息化管理和农民工流动会员管理制度,保证农民工会员流动不流失。实行会员优惠办法,提高农民工入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2.加大维权力度,增强工会组织对新生代农民工的吸引力和凝聚力。在建筑、制造、餐饮、采掘等农民工集中的行业、企业推广使用农民工简易劳动合同文本,指导新生代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督促企业依法规范用工。充分运用工会法律援助中心、困难职工帮扶中心和法律援助律师团等,建立健全法律援助服务网络,完善农民工法律援助案件异地协作制度。完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制度,督促农民工较多的企业建立有农民工代表参加的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开辟农民工劳动争议案件“绿色通道”,对用人单位恶意欠薪等引发的争议,依法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快速裁决、先予执行。

该调查考虑了调查样本的地域、产业与行业、所有制与职业身份的代表性,25个调查城市涉及东、中、西部,既有经济发达城市,也有经济欠发达城市。在行业分布方面,涵盖了国家统计局行业分类标准中的18个行业;就调查企业的所有制类型分布而言,既有国有、集体企业,也有私营与外资企业;就被调查农民工的职业身份分布看,既有一线工人,也有专业人员、一般管理人员和中高层管理人员。

鉴于此次调查是在已建工会并正常运营的企业中开展的,因此本报告中新生代农民工权益实现情况一般来说应略好于新生代农民工的总体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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