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前费用扣除十项的审计方法_计税工资论文

税前费用扣除十大项目的审计方法,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十大论文,税前论文,费用论文,方法论文,项目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关于广告费用和业务宣传费项目的扣除

1.对广告费用的审计。国家税务总局发犤2000犦84号《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下称《办法》)规定,除粮食类白酒广告不得在税前扣除外,其他广告费支出在不超过年销售(营业)收入2%的幅度内据实列支;超过2%的部分,可无限期的在以后纳税年度内结转。但每年结转的数额加上当年发生的广告费支出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2%。纳税人因行业特点等特殊情况确需提高广告费支出扣除比例的,须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所以,在对企业广告费列支项目进行审计时,首先应分清广告刊登的内容,如果是粮食类的白酒广告则全部应列为税前调整事项,调增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其次应取得审计年度企业广告费列支的有关数据(如果有二级核算单位,还应将所有二级核算单位发生的广告费进行统计);其三应取得审计年度销售(营业)收入净额,并以此作为基数计算被审计单位可税前列支的广告费。广告费支出必须符合下列三个条件:(一)广告是通过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的;(二)已实际支付广告费用,并已取得相应发票;(三)通过一定媒体传播。对不属于广告费的赞助支出不得在税前列支。

2.对企业业务宣传费的审计。

根据《办法》规定,纳税人每一年度发生的业务宣传费(包括未通过媒体的广告费支出)在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5‰范围内,据实列支。审计时应注意对已支付但不是通过媒体传播的广告费支出,如果企业已在广告费中列支,审计人员应将有关支出调整到宣传费支出中进行统计、汇总。

二、关于业务招待费的扣除

《办法》规定,纳税人发生与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年度销售收入在1500万元及其以下的部分,按5‰据实扣除;超过1500万元的部分按3‰据实扣除。

在审计该项目时,审计人员首先应取得企业销售收入总额。销售收入的有关数据可取自企业账面反映的"销售收入"、"其他业务收入"之和,加(减)审计调增(减)的数据获得。

由于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计算方法比较复杂,经推导可用系数法进行计算,即公式:准予在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限额=全年销售收入净额×允许列支率+速算累加数。经推算对年销售收入净额超过1500万元的速算累加数为3万元。具体见下表:

应该注意的是,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在不同的审计期间有不同的规定(如1999年前、2000年、2001年各不相同),审计人员在计算的过程中应根据不同的审计期间,适用不同的规定。

三、关于坏账准备的扣除

《办法》规定,纳税人发生的坏账损失,原则上按实际发生额据实扣除。经报税务机关批准,也可提取坏账准备金。经批准计提坏账准备金的,除另有规定外,坏账准备金的提取比例一律不得超过年末应收账款余额的5‰(年末应收账款还包括代垫的运杂费和应收票据的金额)。纳税人必须是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收账款,才能作为坏账损失处理。即债务人依法宣告破产、撤消,其剩余财产确实不足清偿的应收账款;债务人死亡或依法被宣告死亡、失踪,其遗产不足以清偿的应收账款;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其财产(包括保险陪款等)确实无法清偿的应收账款;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经法院裁决,确实无法清偿的应收账款;逾期三年以上仍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核销的应收账款。同时还应明确,纳税人发生非购销活动的应收债权以及关联方之间的任何往来账款不得确认为坏账。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0]945号对关联企业之间的应收账款明确:"经法院判决负债方破产,破产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的负债部分,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应允许债权方作为坏账损失在税前扣除。"所以在对坏账准备金扣除的审计事项中应着重把握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1.计提坏账准备金的企业有无报经税务机关批准,计提的标准有无超过应收账款的5‰,计提基数---"应收账款"涵盖的内容是否准确。

2.直接在费用中列支的坏账损失是否是符合上述条件的应收账款;

3.对于作为关联企业的应收账款作为坏账损失在税前扣除是否符合国税函[2000]945号文的有关规定。

四、对于佣金的扣除

《办法》规定,纳税人发生的佣金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计入销售费用:(一)有合法真实凭证;(二)支付的对象必须是独立的有权从事中介服务的纳税人或个人(支付对象不含本企业雇员);三是支付给个人的佣金,除另有规定外,不得超过服务金额的5%。审计过程中应注意:

1.支付的凭证是否合法:即支付给中介机构的有无合法的票据;支付给个人的有无开据临商税发票:

2.如果佣金支付的对象是本企业的雇员,其支付的佣金应纳入该雇员的工资性收入,合并计入企业应税年度工资性支出总额中。

3.如果支付的对象是个人,其支付佣金有无超过服务金额的5%。

五、关于借款费用的扣除

《办法》规定,(一)纳税人借款未指明用途的,其借款费用要按经营活动和资本性支出占用资金的比例,合理计算有关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和可直接扣除的借款费用。(二)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为开发房地产而借入的资金所发生的借款费用,在房地产完工之前发生的,应计入有关房地产成本。(三)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的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四)纳税人对外投资而借入的资金发生的借款费用,应计入有关的投资成本,不得作为纳税人的经营性费用在税前扣除。

审计实际操作中,对借款费用是否可在税前列支,应根据企业资金的实际使用用途进行区分。可采用查阅企业有关年度借款合同,了解合同约定的借款用途;对没有指明借款用途的资金,可以通过查阅企业的投资合同、分析借款资金的走向等方法获得。

六、关于固定资产改良支出的扣除

《办法》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固定资产修理,应视为固定资产改良支出:(一)发生的修理支出达到固定资产原值的20%以上;(二)经过修理后有关资产的使用寿命延长二年以上;(三)经过修理的固定资产被用于新的或不同的用途。

《办法》还明确,纳税人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如有关固定资产尚未提足折旧,可增加固定资产的价值;如固定资产已提足折旧,可作为递延费用,在不短于5年的期间内平均摊销,对不属于上述固定资产改良支出的固定资产修理费支出可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在审计过程中,对于一项固定资产修理,是否视为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应根据上述三个条件进行判断。应审查被修理的固定资产的原值、了解修理后的固定资产的用途、分析判断修理后的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延长情况等等。对于已在当期费用中直接扣除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应对税前扣除数额进行调整。

七、关于工资性支出的扣除

税前列支工资总额的形式分为四种;一是计税工资总额与营业收入挂钩形式;二是计税工资与利润总额挂钩形式;三是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形式;四是定额计税工资形式。除第四种"实行定额计税工资"办法办理的纳税人,可自行按规定处理并报税局备案外,前三种方法均需到有关税务机关办理审批手续。所以对前三种可税前列支的工资总额可按税务机关审批的文件进行确认。

而对于实行定额计税工资形式的企业,审计其计税工资时应注意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1.关于已支付工资总额的确定。是指包括标准工资(基本工资)、计件工资、加班工资、奖金以及各种工资性津贴补贴。但下列项目可不列入税前列支的工资总额范围: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劳动消耗的津贴;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各项支出,包括上下班交通费、洗理费;劳动保护的各项支出,包括劳保用品支出、清凉饮料;出差伙食补助、误餐补助;计划生育独生子女补贴等。所以对于企业职工来说,除上述扣除事项外,只要其有来源于与供职有关的收入,企业均应视为工资性支出;

2.关于人均计税工资和年均计税人员基数:构成企业计税工资总额包括两个基数即:人均工资总额×年平均人数。对于税前可列支的人均工资可根据不同年度的广州市《关于××年我市地方企业税前工资扣除问题的通知》进行计算;对于如何确定年平均人数,审计实施过程中可依据以下原则:

一是下列人员不得列入计税工资人员基数:(1)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原企业职工;(2)虽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但企业不支付基本工资、生活费的人员;(3)由职工福利费、劳动保险费等列支工资的职工。

二是计算年平均在职人数是指包括合同工、经劳动部门批准且在本单位工作半年以上的临时工。

八、关于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的税前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纳税人对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按计税工资的14%、2%、1.5%在税前扣除。这里的计提基数"计税工资"是指可以允许在税前扣除的工资总额,而不是指企业账面上支付的工资总额。所以审计中应注意这里的"计税工资"应与第七点允许在税前扣除的工资性支出的数额一致。在审计实践中,对上述三项费用的审计,首先应审计确认允许税前列支的计税工资,并在此基础上根据规定的计提比例复算企业计提的三项费用是否准确,并进行税前纳税调整。而对工会经费的支出还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0]678号明确的纳税人工会经费税前扣除是指:"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按每月全部职工的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交经费,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在税前扣除,凡不能出具《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的,其提取的职工工会经费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审计中,对符合上述条件的工会经费支出可以在税前列支,否则应作税前纳税调整。

九、关于捐赠项目的税前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纳税人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审计中应注意其公益、救济性的捐赠支出有无公益或政府相关部门的专用收款收据,对非公益、救济性的赞助支出或超过范围的公益、救济性支出应作纳税调整。

十、关于罚没款的税前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违法经营的罚款、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以及各项税收的滞纳金、罚款和罚金不得在税前扣除。审计过程中可关注被审计单位"营业外支出"和其他费用科目,对企业罚没支出作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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