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清新政时期的产业政策与措施_中国近代史论文

晚清新政时期的产业政策与措施_中国近代史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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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K24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7623(1999)05-0096-07

19世纪末20世纪初,是近代中国社会经济发展变化的一个重大转折时期:帝国主义对华经济侵略加速扩张,民族危机空前深重,西方列强的侵略方式也由原来的商品输出为主转为资本输出为主,近代中国的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经济形态最后形成并进一步深化;中国传统的封建经济结构逐渐解体,资本主义新式企业开始产生并获得初步发展,资产阶级开始形成并试图登上政治舞台,政治改良和“实业救国”的呼声空前高涨。洋务派和部分稍有政治远见的封建官僚,要求学习西方,发展资本主义。正是在这种形势下,清廷在1900年八国联军侵华后,宣布实行新政,成立职能机构,制定和颁布相关法规、条例、章程,加强对实业的倡导和管理,劝导和奖励官绅、商人开办企业,并举办实业教育,引进和传播国外近代科学技术。不论其施行情况和实际效果如何,清王朝的上述政策措施是对封建政权传统“重本抑末”政策的否定,是清王朝经济政策的重大转变。本文试图通过对清末新政时期实业政策的考察分析,从一个侧面揭示中国近代资本主义发展早期的社会环境,晚清政府在近代资本主义和整个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所起的作用。

一、建立职能机构,加强对实业的提倡与管理

甲午战争后,商办资本主义企业发展形成第一次高潮,使清政府工商税收的比重上升。清廷意识到振兴工商的紧迫,一些官吏曾多次奏请设立工商职能机构,湖广总督张之洞主张各省分设“商务局”和“工政局”,以提倡实业,讲求工政;侍郎惠荣奏设商务大臣,以改变“商情涣散”、“商务日坏”的状态[1]。1898年戊戌变法时,光绪谕令在京师设立矿务铁路总局和农工商总局。政变后,慈禧以“总局设在京城,文牍往还,事多隔膜,一切未能灵便”[2]为由,裁撤了农工商总局。《辛丑条约》签订后,帝国主义加紧掠夺,清政府因背负沉重的战争赔款,面临严重的财政危机,复决定振兴工商。1902年,任命直隶总督袁世凯为督办商务大臣。但因设立矿务铁路总局和特派商务大臣以来,并无成效;加上地方督抚往往操纵商务、路务、矿务实权,故此决定设立商部,以加强对实业的提倡与辖管。1903年9月,光绪谕令设立商部,任命载振为该部尚书。不久,撤销矿务铁路总局,矿、路二政划归商部管理。商部下设4司2馆2局所,即保惠司、平均司、通艺司、会计司、律学馆、商报馆、商务学堂局所、接待所。为了笼络商人,调动商人效力,商部各司除额定职官外,另在各商埠选取“行谊诚实、熟悉商务”的商董为商部委员,令其考察商务,采取职官与商董“分途并用”的办法,商董委员无薪俸和办公开支,但“有异常劳绩”者可保奖商部郎中、员外郎、主事各职衔,直至四至头等“顾问官”[3]。

1906年11月,清政府为预备立宪做准备,并裁减冗员、节约开支,解决各部名实不副等问题,再次改革中央官制,将工部与商部合并,改为农工商部;又从商部分出邮传部,管辖轮船、铁路、电线、邮政,该部下设2厅5司及馆所局堂若干。

商部在各省设立商务局、矿政调查局等,作为各省振兴工商的机构,并委任诸局总办、总理等为议员,通过诸务议员掌握与管理各地的实业。诸如汇报货源、市场行情、局厂学堂公司状况,代商寄呈、禀报注册,保护出洋归国侨商,保奖资厚有成商人与匠心独运之工匠,提出有裨商业的建议等。1905年11月,该部奏定各省筹设或将原有矿务总局、查矿公所等改为矿政调查局,设总理、协理、矿师等职,经理各省矿政。1906年,为了加强对官办、商办、官商合办铁路的管理,在各路所设的参赞、监督、总办、提调,各省自办铁路的总理、华人工程师以及被留用的部派章京与毕业学生中,挑选路务议员以整顿路务。同年11月,分设邮传部时,该部仿照农工商部的做法,拣选“熟悉船路电邮之员”作为船、路、电、邮务议员,分往各省“调查一切利弊”[4]。上述商、矿、路、船、电、邮务议员分别受商(农工商)部、邮传部和地方督抚的双重领导。清廷,则通过诸务议员,把振兴实业的各项政策措施推行到全国各地各行各业中。

农工商部、邮传部成立以后,清廷为在地方“认真劝办”实业,1907年决定在各省设立专管实业的劝业道,以改变以往各省虽有农工商矿局,但“无专官以资董率”[5]的局面。此次改订各省官制,裁撤分守、分巡等道,同时增设巡警、劝业两道。劝业道“专管全省农工商业及各项交通事务”,并兼管邮电,受农工商部、邮传部及本省督抚双重领导。在各厅州县则设有一名劝业员,“监督掌理该厅州县实业及交通事宜”[6]。到1910年,除山西、江苏、甘肃、新疆、黑龙江外,其余18省均已设置劝业道。

商部(农工商部)、邮传部、劝业道、劝业员创设后,清政府在管理实业方面,从中央到地方形成了一个比较完整的职能机构体系。这从一个侧面反映了清政府对发展实业的重视。通过商部委员、顾问官、诸务议员的委任和虚实两种官制的采用及职能机构的调整,清政府力图达到中央地方一体、官吏商民一气,共振实业的目的。新政时期,振兴实业的政策是从设立商部开始的。此后,商部(农工商部)、邮传部在振兴实业方面做了某些工作,如订立颁行法律、章程,倡立组织商会、农会,设立劝工陈列所、举办南洋劝业会,开设实业学堂,统一度量衡等。

二、颁行法规章程,对实业进行指导与保护

近代资本主义经济是一种法制经济,没有系统的法律、法规、条例、章程等的规范与约束,社会经济就不可能获得正常发展。中国在中外炮战、商战中的屡屡失败,社会经济发展的日益停滞,使清朝统治者内部稍有政治远见的人,开始感觉法律、法规等对振兴实业、富国强兵的重要性。1901年8月,两江总督刘坤一、湖广总督张之洞在其联合奏折中提出了制订商律的主张,在刘、张等封疆大吏的影响下,光绪于1903年4月谕令载振、袁世凯、伍廷芳等拟订商律,作为则例。9月,商部成立之后,进一步加快各类法规、条例的制定。从1902年到1911年,清政府拟订的经济法律、法规、章程、则例、办法等,约有62项[7]。下面就几个重要的综合性、行业性法规的主要内容予以介绍,并分析这些法律章程对振兴实业所起的作用。

综合性法规以《商人通例》、《公司律》、《商标注册试办章程》、《破产律》较为重要。1904年1月,《商人通例》和《公司律》获准颁行。《商人通例》共9条,规定了商人的身份、权利与经商规则。第6至8条,规定要有流水账,往来账,账目及贸易信件须保存10年等,这些是对商人经商最基本的要求。第3、4条则规定了商人的妻女,“能自主贸易者,均可为商”,如妻已改嫁,只要原夫“允准”,也“可为商”[8]。这些是有关商人继承权的规定,可以免去商人的后顾之忧,从而踊跃投资兴办实业。

《公司律》共11节131条,对公司的分类,创办呈报方法,股东的职责,董事、查账人的条件,董事、股东会议的召开,账目的结算,章程的修订,公司的停闭、惩罚等,作了明确的规定和限制。这些不仅对商办公司的创设具有指导作用,而且注意了对股东权利和商办公司的保护。如第17条规定,创办人不得私自隐匿非分利益,“以欺众股东”,否则一经查出,“追缴所得原数”,并予以惩罚。该律不仅对股东的管理权做了明确规定,还列明了股东的监督、控告权。如股东有议决重大事项的权利,有查阅公司账目、书函的权利,有“赴商部禀控核办”的权利[9]。

1904年6月,商部颁行的《商标注册试办章程》共28条,主要规定了商标的制作、注册、专用年限、转售、注销、维护、注册费用等。其中第19条规定:“有侵害商标之专用权者,准商标主控告查明责令赔偿。”第21条规定,对摹造并贩卖他人注册商标,使用、贩卖摹造商标的商品等,“罚以一年之内以监禁及三百两以下之罚款”[10]。该章程通过对商标专用权的维护,起到保护商人经济利益的作用。

1906年4月商部奏定颁布的《破产律》共9节69条,主要就商人破产后,有关呈报、清资、核账、分产、偿限、销案等事项作了明确规定,特别注意保护因亏折、意外事故而破产的商人利益。第31条规定,自宣告破产之日起,对商人所欠债务“均免算利息”;第39条规定,破产者的欠户如果躲避或拖延不还,“由商会报官追缴”。第45、46、48条规定分配破产者财产“不得涉及”一年前已与破产者分家的兄弟侄暨妻并代理人,同时,也维护他们在司法上应受到的公正待遇。第5条规定,商人呈报破产后,可由保人具结,“在外听候传唤”。第24条规定,召开债主会议时,“许破产者在场听议,如有与己损害之事,准其申诉,听凭公断”[11]。

行业性法规中,制订较早的有《矿务暂行章程》(1904年)、《重订铁路简明章程》(1903年)等。《矿务暂行章程》共38条,该章程在保障外国资本已经获取矿权的同时,对其做了某些限制,对华商则有一定体恤。如第34、35条规定了矿产的出井、出口税则,“出井视品类之贵贱以别税则之重轻”,出口关税仍照税关章程征收,“纳此税后,其内地厘卡概不重征”[12]。对各地违章行为,商部均予制止。同时考虑到商人投资开矿的风气初开,“正宜因势利导”,且面临洋煤倾销的市场压力,“洋煤之税既轻,华商之力又薄,相形之下不足抵制”,1905年,商部为维护部颁章程,上奏获准“无论所属矿地禀请开办”,在该部定章先后,均“不得于奏定章程完纳出井出口税外别有征收,以恤商艰而昭定制”[13]。

《重订铁路简明章程》共24条,规定了铁路的申办、买地、审批、集股、借款、勘路、轨距、聘用专家、争讼、填报、订立合同、任务、运价等。章程有益于消除筑路障碍、自主经营公司、鼓励民间投资、保护公司利益。如第4条,要求地方官对铁路经过地区先行晓谕,“俾众周知,不得故意抗玩”,对公司筑路所购土地要估定“公平价值”。第8条指出,地方官对各类公司“均应一体保护”,但“不得干预公司办事之权”。第17条,地方官对华人公司遇有争执,遇有妨碍公司利益事时,要“持平判断”[14],否则公司可向商部具呈核办。

《改良茶叶章程》共8条,对茶树培种、水土保持、锄草犁土、配施肥料、防寒护树、采摘茶叶、晒制焙制、保持洁净做了详细规定,对茶商经营茶叶、茶农种植茶树具有指导作用。值得指出的是,该章程注意引导茶农保护茶叶的再生产,提高与外商竞争的商品意识。第1、6条提出,“采茶叶不可连枝干全行摘去”,要“略留嫩枝使其次年增长”。第7、8条指出,为使茶味香佳,焙茶时须提选“无烟无味”的木炭,在采烘过程中,房厂人工以及制茶器具等要“备极洁净”,“以保华茶声名”[15]。

此外,清廷要求各省也制定一些保护性的章程。华商出洋贸易者不下百数十万人,成为侨商。他们回到内地往往受到勒索与欺凌。为了吸引侨商资本,商部上奏请光绪颁布谕旨,要求沿海各省督抚“一律妥定章程”[16],以切实保护侨商。在以往传统的重农抑商政策束缚下,富人视经营工商为畏途,鲜有投资工商兴办实业之举,民间兴办实业往往受到本国官府的盘剥和外国商人的排挤。上述法律章程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人们经营实业的顾虑,提供申办、经营实业的程式,约束地方官府的勒索,保护华商的经济、司法权益,鼓励工商业者的投资热情,从而有利于实业的兴办。1905年以后掀起的商办资本主义企业发展第二次高潮,每年新投资本在1500万元以上[17]。应该说,这与清政府制定与颁行经济法规干预经济有相当关系。

三、倡立组合社团组织,利用民力管理与维护实业

为了摆脱财政危机,解除危亡,救助国家,国家往往要扶持、利用民间社团,作为政府与实业界之间的信息通道与中介组织;工商实业者也需要借助国家的力量来维护自身利益。新政时期,清政府为了官商一气共振实业,曾提倡组织实业社团,以利用民间力量自我管理与维护实业。这些社团主要有商会、轮船公会、工会、农会、中国铁路公会等。

1902年,盛宣怀等作为钦差商务大臣,参与与列强之间的修约谈判,饱尝中国因没有商会,谈判中着着落后之苦,于是奏议设立商业会议公所。商部成立之后,1904年1月,分析了没有商会的5个弊端:即商情闭塞、商力涣散、制造不精、贩运不广、利权外溢。认为“今日当务之急,非设立商会不为功夫”[18],并拟订了《商会简明章程》。该章程规定商会的主要职责是:代商申诉、上报商情、调解纠纷、管理工商。以此可见,商会履行保商振商之责。

1904年,由上海商业会议公所改组的上海商务总会正式成立。这是我国第一家商会。1906年,北京在商业公所基础上设立了京师商务总会。到1911年,全国已有大小商会达835家,除蒙、藏地区,商会遍及各省区和海外华侨集聚地[19],并很快形成以省区为范围的组织联盟。1907年,全国华商商会联合会筹备处筹建后,又进一步向全国性的联合迈进。这对于促进中国资产阶级成长,在振兴实业中加强资产阶级自我管理与自我保护,发挥了作用。成立商船公会,一直是民船商人的迫切要求,由于江淮苏皖等地的商船备受关卡留难、官差需索,而洋船和悬挂洋旗的华船却畅行无阻,以致“商船民船悬挂洋旗者几于无处无之”。为了保护航业并维护主权,1903年,商部曾奏请痛除此弊。1906年,办理金陵、镇江招商河轮局委员朱冯寿提出设立商船公会,使“华船与洋船一律同受保护”。于是,商部参照《商会简明章程》,拟订了《商船公会章程》。从该章程内容来看,该会是中国航运业商人的组织,履行“直接保护商民船支”的责任,具体职责为:为船注册、令船备灯、稽查税厘、保商雇价、代商申诉。可见,商船公会在运行、经济、司法诸方面,实负“保护航业之责”[20]。

农会和农务会方面,1906年,农工商部提出“组合农会”。次年,该部批准了直隶保定府设立的农务总会,并下令各省仿办。该部认为,设立农会“实为整理农业之枢纽”,设立农会目的有三:普及教育,开通知识;改良种植,讲究新法;团结农民,共图公益。《农会简明章程》规定,省城设农务总会,府、厅、州、县设分会,乡镇村落市集等地设分所。农会董事由农业资本家、农学家、大地主以及顾全公益事业并在农民中有一定声望者组成。农会的主要任务有开办农学、调研农情、兴办各业、代农申诉、奖励农学等。章程第18条指出“农会议办事件均与本省地方官接洽,一切共为维持”[21]。可见,清廷利用民间力量,与官方力量共同振兴农业的希图。1910年,由南洋第一次劝业研究会发起,成立了第一个全国性的农业民间机构——“全国农务联合会”。该会《章程草案》规定,“以联络全国农业机关,调查全国农业状况,规划、劝导全国农业改良与进行为本旨”,以交换农产品种、农器用法为“入手改良办法”[22]。

1910年,为了“以合群覃研为扩张工业之本”,即为了联合工业界内力量,深入研究工学,以拓展工业,农工商部拟订了《工会简明章程》,通令各地成立工会。工会由工业界内人士组成,其董事由工学上有心得、工艺上有成绩、工业上有经验者,以及“平素顾全公益为多数商民推重者”,亦即由有一定威望的工业资本家、专门家、技术人才组成。该会以“研究工学、改良工艺、倡导工业、拓增实际上之进步”[23]为宗旨。其主要任务有以下4个方面:调查研究原料、产品情况;在工业界内行使调解与维持之责;实力提倡有裨工业事项;集资并举办新产品生产。工会完成上述任务,对工学的研究、工艺的改良、工业的发展将起到促进的作用。

1909年,设在上海的中国铁路公会成立。该会以“联合全国官办商办各路、研究联络、考求得失、择善从长为宗旨”[24]。各路总会办、总协理、华总工程司为会员,是中国铁路建筑业的组织。从邮传部核定的《中国铁路公会章程》可知,该会的主要任务有:互通雇工、购料信息;调查国内外接轨规则,互订接轨交线行车联络章程;为各铁路局提供汉译欧美各国有关铁路的报告;汇编各路章程、文移、函牍、账册、合同及路工、用人、购料、工程成绩、营业办法成档,并分类造册向邮传部和各路局汇报。中国铁路公会的成立,有益于各路铁路相互交流联络,有助于邮传部掌握各路进展状况,有利于全国铁路的接轨联线与运行。总之,新政时期,清政府在实业界成立各类社团组织,可以发动、利用民间力量,将民间的参与管理、自我保护,与官方的提倡、监督与管理有机地结合起来,从而起到官商一致,促进近代农、工、商、交通运输各业发展的作用。

四、举行各种活动,激励投资实业与改良工艺

国家干预经济,还可以通过引入激励、创新、竞争精神,推行优惠税收政策等,用来对某些经济部门或领域进行鼓励。新政时期,清政府实行的奖励实业政策大致可分为两类。其一,为了吸引资金兴办实业,对投资者予以奖励。1903年,商部在《奖励公司章程》中,对集股50万元至5000万元以上兴办公司者,分10等给予顾问官、议员,加授顶戴并赐给牌、匾,准子孙世袭议员等奖励。由于中国商力薄弱,1907年的《改订奖励公司章程》将原有授奖由原来的50万元至5000万元以上,降为20万元至2000万元以上。同时还颁布了《华商办理实业爵赏章程》,以鼓励国内巨富和海外侨商投资兴办实业。该章程以资本大小和工人多寡,将奖励分14等,对资本在2000万元以上至10万元以上者,分别授以不同等爵衔,并加花翎、顶戴。仅隔一月,农工商部在上奏中又进一步降低奖赏标准,规定“凡商人出资营业自一万元以至八万元以上,著有实效者”[25],发给七、八、九品三等奖牌。新政时期,因集股兴办实业,且所集股额在2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者,在获奖者中相对较多。

其二,对生产与工艺方面的奖励。包括对新式工业、交通运输业、农业和对传统手工业、农业的奖励,特别强调对“有创制新法、新器以及仿造各项工艺,确能挽回利权,足资民用”[26]的项目予以奖励。1906年制订的《奖给商勋章程》规定,设五等商勋。对尚不够授予五等商勋的官营手工业制品厂家授予匾额,对个体手工业工匠则颁给奖牌。1910年1月拟订的《奖励棉业章程》,对创种、改种棉花,收获丰硕的植棉公司、独资农场、个体农户,根据“收棉优劣多寡”,分别授予五等奖。章程还提出,对“能仿造轧花、弹棉、纺纱、织布各项手机,运用灵便,不逊洋制者”授奖[23]。虽然获此类奖者较因集股、投资获奖者为少,但对提倡近代工业、创新工艺具有导向作用。

对生产与工艺方面的奖励往往与举办展览、赛会相结合。1906年,商部改为农工商部时,下设京师劝工陈列所,目的是“提倡工艺”、“振兴工业”。该所展览物品包括天产、工艺两类。对陈列的自制物品,如“系独出心裁,创制新法新式,足以提倡土货抵制洋货者”,该部按等级“发给商勋以资奖励”。对收到与售出的物品,“随时登入报章,俾供众览”[27]。这些展品对全国工艺品的制造与改良,起到示范与借鉴的作用。到1911年,全国共设劝工陈列所和商品陈列所13处[28]。

为了扩大中国商品在国际市场的销路,汲取外国同类产品的长处,改良我国的工艺,清政府提倡商人经营农业、园艺、林业、水产、化学、工艺、机器、教育、卫生及美术、学生手工等物品的生产,参加国际赛会,即国际商品博览会。由于该会评奖着重货物,且通常由厂家携货自赛,清政府强调“及时劝立工厂”,并规定参展货物一律免税。为了掌握国际市场商情,并“以词理争胜”,还提倡商民“广习”外语[29]。新政时期,我国商人曾多次参加国际博览会。其中,1911年,在意大利都朗国际博览会上,获得4项卓绝奖、58项超等奖、79项优等奖、65项金牌奖、60项银牌奖、17项铜牌奖和6项纪念奖[30]。

清廷派大臣参加各国博览会,大臣带回各国举办博览会的成例,农工商部在国内也倡导举办展览会。1909年,在武昌曾举办物品展览会。1910年,在南京举办了南洋劝业会。此次会前,各省会、商埠分别设立出品协会,并联合绅商学界设立协赞会,“罗致新奇”赛品,免税参展,唯售出者“接值抽税”。清政府派南洋大臣两江总督张人骏担任会长,分管筹备与展出事宜,后来又派杨士琦任劝业会审查总长。由他挑选学有专长,精于鉴别者,对参展物品分类评核,然后由农工商部“发给凭照标牌”[31]。此次参展物品达10万余件,在国际上引起关注,美、德、日等国的实业团体均前来观览。可以说,南洋劝业会已是我国全国商品博览会的雏形。通过物品展览会、南洋劝业会,起到了荟萃观摩,改良竞进,劝励农工,推广商业的作用。

上述奖项基本上是虚的官衔、空的爵位,还有顶戴、花翎、匾额、奖牌等,即以荣誉奖为主。这当然与江河日下的清王朝经济实力空虚有关。即使如此,由于中国古代社会传统的重本抑末、崇官贱商、求名弃利等思想的惯性延续,当时的商民仍视上述奖项为殊荣。因而,这些荣誉奖也起到了鼓励吸引投资,激励革新工艺的作用。

五、兴办整顿实业学堂、引进传播科技知识

建立培养高素质人才的学校,振兴教育,提倡科学技术,是国家振兴实业的基础措施。在帝国主义侵略步步加深,民族危机加剧的情势下,清朝统治者也意识到改革教育、提倡科学的重要。光绪在其谕旨中曾指出,“方今时局多艰储才为急,朝廷以日昌科学为急务”[32]。改革教育,造就人才,是清末新政重要内容之一,清廷视其为当务之急。兴建实业学堂,推行实业教育,又是振兴实业的一个重要方面。因而,实业教育不独是教育改革,也是振兴实业的重要举措。

1901年,光绪下兴学诏指出,“人才为庶政之本”,为改变士子所学空疏无用、浮薄寡实的状况,将省城所有书院改为大学堂,各府厅设中学堂,各州县设小学堂,要求培养学生“博通时务,讲求实用”[33]。从此,废除了中国古老的书院制度,开始在全国推行新式学堂制度。起初学堂与科举并存,1903年,光绪谕令从1906年开始,将乡会试中额及各省学额逐科递减,待各省学堂办齐且有成效,即停止科举。1905年,光绪采纳袁世凯“推广学堂必先停科举”[34]的奏议,决定从1906年起,所有乡会试和各省岁科考试一律停止。这标志着科举制退出历史舞台。同年,为了加强对各地学堂的管理,增设了专门的职能机构学部。学部强调,“实业教育为今日之急务”[35]。该部提出的5点教育宗旨中,“尚实”是其中之一,即“务讲求农工商各科实业”[36]。学部下设5司中,也有实业司分管“各种实业学堂之设立、维持、教课规程、设备规则及关于管理员、教员、学生等一切事务”[37]。

商部成立后,同样把设立实业学堂,培养专门人才,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其保惠司分管商务学堂。以后,农工商部总辖各省农工商学堂,其农务司统辖京外各农务学堂并兼管部农事试验场;工务司统辖京外各工艺制造、矿务学堂,并兼管部实业学堂、艺徒学堂;商务司统辖京外各商务学堂。邮传部则统辖并考核该部各学堂,如上海实业学堂与铁路、商船、电报、邮政各学堂。商部(农工商部)不仅开设直接归部属的实业学堂,还通饬各地地方官,要求各级农会开办实业学堂,邮传部的铁路总局则要求各路局开办学堂。农工商部1907年奏定的《农会简明章程》规定,在设立农务总会的省城“应设农业学堂一所,农事试验场一区,造就人才,分任地方农务”;在“分会分所地方应设农事半日学堂一区,农事演说会场一所,招集附近农民,授以农学大意,以开风气”[38]。1909年,邮传部铁路总局令各路局设立工匠夜学所。在各处机厂内择一教中文、一教外文者为教长,向工人讲授中外文的“粗浅应酬语言,如厂内、日内各种材料器件”的名称,要求“学问贵有实益”[39]。农事半日学堂、工匠夜学所这类学校的设立,多少有益于对农民、工人进行普及科学文化的业余教育。

宣统年间,鉴于各地兴办实业学堂较多,筹款渠道不一,提学司管理不力,为加强对实业学堂的统一管理,学部札令各省提学司对实业学堂进行整顿。规定实业学堂的等级、种类、科别与申报程序,分高、中、初3等,农、工、商3种,每种又分若干学科,每设一所学堂须先将课程办法报学部核定。并结合当地特点,发挥地区优势,同时考虑各地全面发展的需要,补充当地所缺门类。对师资则特别注意其知识的专门化,要求各省在办学之前,开办实业教员讲习所,并官费派遣留学生专门学习农工格致等课程,以充当“实业预备教员”[40]。据统计,到1911年,各省所设工业学堂29处,艺徒学堂82处[28]。1909年,全国共有高等农业学堂5所、中等农业学堂31所、初等农业学堂75所,合计共111所。到辛亥革命前夕,全国大约有农业学堂250所左右。1909年,在各类农业学堂上学的学生共有6028人[41]。可见,各类实业学堂为我国培养了一批实业人才。

清廷还采取鼓励留学生学习实学专科的政策。1901年,光绪谕令各省督抚派德才兼备者出洋,学习“一切专门艺学”,各省发给经费,并鼓励自费留学,令出使大臣对自费留学生“随时照料”,自费生回国,与官费生“一体考验奖励,均候旨分别赏给进士举人”。1905年光绪再次颁旨,提出“所有派出之学生皆应讲求实学专科,以期致用”,鉴于留学日本的较多,要求“再多派学生分赴欧美”[42]。宣统年间,还几次对学习专门实学的回国留学生赏给农、工、商科的进士、举人[43]。

除开办实业学校,外派留学生学习实学外,清政府在农业、工业生产领域提倡学习西方先进技术,进行实验研究,改进工艺,促进实业进步。1908年,光绪针对纱布进口日益增多,民间纺织渐至失业,中国利权上溢,责令农工商部“详细考查各国棉花种类、种植成法,分别采择编集图说”,要求各省督抚要“督率认真提倡,设法改良”[44]。1909年,农工商部设立了工业试验所,检验原料,审查商品,“以期发明新法,为工业进步之机”[45]。新政时期,各地开办了农林讲习所、京师蚕业讲习所、茶务讲习所、农事试验场、工业试验所、化分矿质局、工商研究会等,这些所、场、局、会的活动,有助于普及与传播各种科学技术与实业知识,因而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农工商实业的振兴与发展。

综上所述,清廷在新政时期推行了建立与健全中央、地方各级管理机构,制订与颁行综合性、行业性法律法规,组建与利用农、工、商、交通各业会社,施行与举办奖励、展览,开设与办理实业学堂、外派留学、试验场所诸措施,大体上实行了提倡、引导、鼓励、保护发展实业的政策,这无疑是清王朝在特定历史条件下的新经济举措。尽管上述振兴实业的政策与措施,融合国情与切实贯彻均不充分,而且前期实行较为有力,后期有所倒退逆转;但是,它毕竟是顺应历史发展趋势,推进我国近代资本主义化的一次重要起步。当然,由于它是清政府挽救自身危亡的举措,因而,政策本身的资本主义倾向,终究要受到清朝封建统治者阶级利益与政治要求的制约;同时,帝国主义也不允许中国走独立发展资本主义的道路,正是英、德、法、美四国以借款为诱饵,胁迫清政府将铁路收归国有,激化了清政府与民族资产阶级之间的矛盾。所以,新政振兴实业的最终失败是不可避免的。

[收稿日期]1998-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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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清新政时期的产业政策与措施_中国近代史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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