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公民社会研究述评,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述评论文,中国公民论文,年代论文,世纪论文,社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C91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7426[2006]04-0157-04
一、国内关于公民社会概念的不同界定
公民社会(civil society)一词源自于西方传统的公民社会理论,国内学者对公民社会的概念一直存在着两种不同的理解。
1.1 二维观
二维观主要是以邓正来、张骐等为代表,他们把社会划分为政治社会和公民社会。政治社会主要是指政府或政党及其部门所主导的领域,而公民社会则是排除了政治社会的广大非政治领域。
邓正来(1997)认为,“中国公民社会乃是指社会成员按照契约性规则,以自愿为前提和以自治为基础进行经济活动、社会活动的私域,以及进行议政参政活动的非官方公域”“中国公民社会是由独立自主的个人、群体、社团和利益集团构成的”。[1] 张骐(2005)认为,公民社会是指包含了由个人、民间团体之间的自愿安排来组织的家庭、经济领域、文化活动及政治互动等若干社会生活领域的政治共同体,其重要特点是这些自治组织对国家政策和整个社会发生影响。[2]
1.2 三维观
三维观主要是以何增科、俞可平等为代表,但不同学者对社会划分的标准也不尽相同。
按照公共领域、私人领域和介于二者之间的第三领域的划分方法,何增科(1999)认为,“公民社会是国家和家庭之间的一个中介性的社团领域,在这一领域由同国家相分离的组织所占据,这些组织在同国家的关系上享有自主权并由社会成员自愿结合而成,以保护或增进他们的利益或价值。”[3]
按照政治社会、经济社会和公民社会的划分方法,俞可平(2002)认为,公民社会是国家或政府之外的所有民间组织或民间关系的总和,其组成要素是各种非国家或非政府所属的公民组织,包括非政府组织(NGO)、公民的志愿性社团、协会、社区组织、利益集团和公民自发组织起来的运动等,它们又被称为介于政府和企业间的“第三部门”。[4]
二、中国公民社会兴起和发展的原因
2.1 市场经济的发展
赵辰昕(2001)[5]、陈漭(2003)[6] 认为,市场体制下社会需求的多元化使公民形成了多元的、世俗化和个性化的独立思想意识。公民独立意识的增强使其有可能自由地组成和参与各种社会组织,有利于公民社会组织的生存和发展。俞可平(2002)认为市场经济的发展使企业的自主性增加,导致某些行业组织有可能脱离政府成为独立的民间组织;此外,市场经济增加了企业的风险程度,为了保护自身利益,各种行业性组织正在不断兴起。同时,巨大的经济效益为人们参与各种社会组织以及公民社会组织自身的发展提供了经济基础。
2.2 政治体制改革
俞可平(2002)认为,改革开放后,一方面,中国政府开始强调法制和法治,公民结社自由的权利得到了相当程度的保障,公民申请成立非政治性社团不再受到限制;另一方面,政府不断深入体制改革,政府权力转移以及政企分开、政社分开推动了民间组织的形成。另外,政府职能由以管为主向以服务监督为主的转变对一个相对独立公民社会的产生奠定了政治基础。张骐(2005)则认为,中国公民社会形成的初始动因来源于中国共产党治国政策的转变。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以及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等政策为公民社会的发展奠定了最初的政策基础。
2.3 历史文化基础
张琪(2005)认为当代中国公民社会的萌发有着深厚的文化基础,即深入民众的“家国一体”的社会心理。这种文化基础又同中国近代爱国主义历史紧密相连,转化为公民对公共生活的参与积极性,构成公民社会进一步发展的动因和社会资源。从近现代公民文化的角度出发,曾盛聪(2005)认为,中国现代化进程中的伦理变迁与萌生的伦理新质,契合了公民社会的精神气质与公民身份、公民意识的特征要求,为公民社会在中国的发育与生长提供了充分的精神文化养料。[7]
2.4 全球化进程加快
魏万宏(2004)认为,全球公民社会、有组织的跨国社会运动对国内公民社会的发育和运作产生重大的影响。中国在参与全球竞争的过程中,必须积极参与国际公民社会组织并形成自己的民间组织。[8] 曾盛聪(2005)则认为,网络化方式把中国公民社会发育与生长置于全球化的宏观背景中,通过对权力与权威的消解和个体权利的伸张,不仅摆脱了传统社会关系状态与观念舆论的束缚,而且激发与强化了社会成员的主体意识、权利意识等,网络虚拟空间由此成为了公民社会精神与公民身份意识萌发的沃土,成为构筑中国公民社会的全新的平台和开阔的精神空间。
三、中国公民社会的功能
中国在市场经济体制以及政府体制改革的过程中,出现了许多社会问题,国内学者在解决现行体制改革出现的问题时赋予公民社会诸多功能。
3.1 公民社会有利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
叶长茂(2003)[9]、章荣君(2004)[10] 等认为,公民社会是国家与社会之间建构良性互动关系的中介,而且高度组织化的社会能有效地抵制蜕变的国家权力对公众权利和利益的随意侵害,为宪政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外部条件。高红(2003)等认为,公民社会充分调动起社会资本,为公民的利益表达提供了途径上的多样性,从而培育和发展了众多多元自治的社团组织,为实现民主政治创设了充足的社会条件。[11]
3.2 公民社会的发展有利于政府职能的行使
高晓红(2004)指出,我国宪法规定,政府的合法性来源于广大人民群众。因此,公民社会是赋予现代政府合法性的唯一来源,是政府行使职能的社会基础。[12] 兰华(2005)等认为,民间组织已成为影响政府决策和推动政府改革的动力。由于民间组织的专业性与多样性,它们不但能够分担公共服务职能,为建设高效、责任和法治政府做出贡献,而且越来越多的社团开始承担起政府智囊的角色,为政府决策提供咨询和参谋,推动了政府决策的民主化。[13]
3.3 公民社会有助于培养公民文化
高晓红(2004)等认为,现代社会,人们的民主意识和政治参与技能在很大程度上不是取决于政府的培育,而是通过公民社会的自我组织、自我管理的社会生活逐步形成。杨月如(2005)认为,公民社会组织能够培养公民的合作与团结精神、民主精神,从而对公民的行为起到一种规范作用,这对于形成一个充满安定团结的和谐社会来说是不可或缺的。[14]
3.4 公民社会有助于构建和谐社会
韩克庆(2001)认为,公民社会可以成为检验中国现代化的理论新视角。一般说来,在任何社会中,中间阶层都是维系社会稳定的最重要的社会力量,公民社会的发育打破原有的社会结构,构建起强大的中间阶层,形成民间的强大权力源,有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并且将民主政治、公民社会和经济发展一同纳入现代化的目标体系之中,可以起到修正现代化单一发展的不足、避免社会畸形发展的作用。[15] 董明(2005)等认为,公民社会的多元化发展能够使不同的社会阶层之间出现合理流动,从而形成一种动态的和谐,有助于和谐社会的建立。[16]
四、中国公民社会的构建
4.1 理论模式
国内学者从不同角度探讨了构建公民社会的理论模型,提出了公民社会发展的过程理论。
4.1.1 “两阶段发展论”
“两个阶段发展论”即公民社会建构的二阶段模式。第一阶段为形成阶段,其间由国家和公民社会共举,国家在从上至下策动进一步改革的同时,加速变更政府的职能,主动地、逐渐地撤出不应干涉的社会经济领域;社会成员则充分利用改革的有利条件和契机,有意识地、理性地由下至上推动公民社会的营建。第二阶段为成熟阶段,其间社会成员在继续发展和完善自身的同时,逐渐进入“公域”,参与和影响国家的决策,并与国家形成良性的互动的关系(俞可平,1999)。[17]
4.1.2 “三阶段驱动理论”
第一阶段为“政策驱动”:公民社会生长发育时期。这一阶段中国的公民社会还处于生长期,尚未获得独立自治的地位。它还不可能起到对国家和政府监督平衡的作用。第二阶段为“体制驱动”:公民社会成长壮大时期。体制的逐步健全使中国社会的现代化有可能超越政策驱动的某些能量限制,而转向更为持续的发展动力的开发,即体制驱动。第三阶段为“市场驱动”:公民社会进入成熟时期,与中国社会现代化进程推进到这一阶段相伴随,中国公民社会与国家的结构关系将发生重大转型,公民社会与国家、公民与政府将在更高层次上实现一体化相互关系的建构(施雪华,1994)。[18]
4.1.3 “四阶段发展论”
第一阶段为培育阶段,即1978年以后进行的一系列政治、经济体制改革。政治权力的退缩和经济权力的扩充为“第三部门”的发展提供了制度空间并打下了经济基础;第二阶段为构建阶段,政府进行多次改革,把一些专业职能部门改为独立行使行政职能的行业协会或社团。这一阶段由政府自上而下以及公民有意识的、理性的由下至上来共同推动“第三部门”建设。这一阶段称为政府主导阶段。第三阶段为发展阶段,公民在参与各种社会团体的过程中,增强了权利意识,提高了参政议政的能力,并积极要求进入“公域”来发表意见、制约政府的任意行为。第四阶段为成熟阶段,国家、市场、社会彼此分开并达到相对的平衡,互为补充协同发展,真正形成一个独立的公民社会(杨临宏 翟秀红,2003)。[19]
4.2 实践模式
以上是不同学者在理论层面对构建中国公民社会的一些看法,而在实际的公民社会构建的具体操作上,国内学者作了如下研究。
4.2.1 进一步完善市场经济
徐红(2004)等认为,要进一步发展市场经济。一方面,现代产权制度能够有效地实现社会资源占有的分散化和分布多元化,以“市场权力”的增长促进“社会权力”的增长;另一方面,市场经济将大大增强社会成员的主体意识,从而促进自由自主、平等互利的现代公民社会的成长发育。[20] 另外,施雪华(2005)认为,市场经济是公民社会的基础,要构建一个完善的公民社会必须借鉴市场经济的契约关系,并在公民社会内部形成一种契约机制。[21]
4.2.2 建立有助于公民社会存在的法律制度
姜涌(2002)认为应建立健全有助于公民社会存在的法律体系。一方面要进一步完善宪法中公民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体系,完善私法体系,尽快制定民法典、物权法等,保障公民的结社自由,使公民成为法律意义上平等的独立主体;另一方面要建立健全有利于民间组织形成和发展的法律制度。在《社会团体管理条例》的基础上,构建出关于民间组织形成和管理的专门法律体系。[22]
4.2.3 推动中国政治体制的全面转型
李萍(2003)认为,在目前的中国应大力提倡官德,促使权威主义国家向新合作主义国家转变。[23] 郭定平(1994)等学者认为,要构建公民社会,首先要变革政治关系,改变中央与地方的权利分配体制;其次要调整政府结构,将政府权力从社会中分离出去,在国家与社会之间重新进行权力配置;再次要落实依法行政,转变管制方式和管理手段,由命令性的管制方式向说服性的管制方式转变,由主动——被动性的管理方式向互动性的管理方式转变,由微观干预性的管理方式向宏观调控性的管理方式转变;最后要厘清党政关系,改善基层民主状况。[24]
4.2.4 构建公民文化
鄯爱红(2004)[25]、余玉花(2005)[26] 认为,构建公民社会必须培养具有现代意义的公民文化,这需要扬弃并超越中国传统的臣民政治文化,大力提倡契约精神,真正树立个人本位、法治观念、责任意识以及人权与公民权意识等,造就出具有平等自由理念和独立自主能力的现代公民和自主自律的公民社会。施雪华(2005)则指出,在保持中国公民社会传统价值导向的相对独立性的同时,必须努力注意吸收国际公民社会或全球公民社会的某些普遍价值。
4.2.5 大力发展第三部门
公民社会是由存在于国家活动和经济生活范围之外的各种自愿组成的中介组织尤其是社团构成的一种制度性核心。何增科(2000)就指出,在中国的“公民社会”的构架中,社会基本结构发生的最根本变化是:由政府——单位——个人的单向、单维的关系,转变为多边、互动、社会参与和自组织形式的结构。社会的组织结构以大量的公民自组织形式为基础,构成政府和企业之外的第三部门,他们直接承担大量具体的社会功能,其在公民社会成长过程中有着制度创新的意义。而王名(2002)[27]、吴东民(2003)[28] 等从公共管理的角度出发,指出在兴起大量非盈利组织的同时,必须完善非盈利组织的制度设计与政策引导,同时要加强对非盈利组织的战略管理,保证非盈利组织作为社会职能的行使者而有效的存在。
五、结论
目前,关于公民社会的研究正逐步走向成熟,但其研究仍然存在很多问题以及不足之处。
5.1 公民社会概念的欠缺
一是忽视了公民社会内涵的时代性。关于公民社会问题的讨论中往往将近代公民社会和当代公民社会混为一谈,忽视了公民社会内涵随时代进步而发生的变化;二是缺乏具有中国特色的公民社会的界定。公民社会是一个西化的概念,在对中国现实的分析中,往往以西方的模式为标准,对中国的现状加以评判,缺乏能够适用于中国国情的概念界定。今后,学者们要构建中国的公民社会,就必须明确具有中国特色的公民社会的应然内涵,为此,学者们应结合中国的历史条件和现实国情对公民社会的概念进行规范性研究。
5.2 公民社会研究内容的不足
对公民社会研究的内容还存在很多空白领域。第一,在构成公民社会的主体方面,如何培养公民社团以克服传统的非合作模式、社团应在多大程度上采取和不采取对抗国家的取向等问题有待于学者们进一步研究;第二,在公民社会兴起的背景方面,迄今为止,很少有学者对中西公民社会兴起的背景作系统的比较研究,对西方的理论是否适用于中国还缺乏理论上的系统论证;第三,在公民社会的功能方面,还缺乏对公民社会负面作用的研究,如权力多元化带来的集权主义、精英多元主义以及公民社会带来的过度政治参与等等,诸如此类的问题还没有进行深入的分析;第四,在公民社会的构建方面,如何设定国家与公民社会的关系以更好的促进民主、社会不同阶层如何配置、不同阶层间如何影响公民社会的构建以及如何使国家放松对社会的控制等问题亟待人们予以解决;第五,国际公民社会研究方面,中国的公民社会如何应对全球公民社会的冲击以及对不同政体下如何构建公民社会等问题国内学者还很少涉猎。针对这些空白领域,需要学者们从政治学、社会学、经济学等角度进行全面深入的探讨,使中国公民社会的理论研究和现实对策不断趋于完善。
5.3 公民社会研究方法单一
当前公民社会的研究方法集中于规范性研究和实证性研究。90年代以前,公民社会理论家主要是从政治哲学的层面对公民社会的概念及应然状态进行理论研究。作为一种分析性的概念它主要被视为一种社会实体或历史实体,人们从不同学科分析其起源、发生发展过程及未来前景。90年代以后,随着第三部门研究的兴起,公民社会理论家开始转向从政治社会学的角度对作为一个社会实体的公民社会进行实证性的研究,注重对社会发展、经济发展、民主与全球化等专门问题的探讨,并开始用此理论进行问卷调查、个案分析等方面量化研究。在我国,关于公民社会的研究方法还停留在规范性研究的水平上,缺乏对具体案例的分析和其他实证性研究方法的运用,今后应该加强运用实证性方法研究中国公民社会的探索,并将其与规范性研究相结合,科学地构筑公民社会研究的方法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