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马克思对人与社会三重关系的定义_社会存在论文

论马克思对人与社会三重关系的定义_社会存在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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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理论界,只要提到马克思关于人的学说,人们就会立即想到“在现实性上,人的本质是一切社会关系总和”的命题,似乎这个命题不仅揭示了人的本质,而且概括了人与社会的基本关系。其实,在这个命题之外,马克思还有对人与社会关系的三种界说,这三种界说实际上说明了人与社会的三重关系,具有逻辑上的完整性。要正确地领会和全面地把握马克思的人学思想,就务必要考察马克思的这些界说。

一、关于人是社会关系“人格化”的界说

我们知道,早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一书中,马克思就已经明确指出,人的社会属性、社会的质不同于他的自然的属性、自然的质,例如不同于他的人种、血液、胡子。人的社会的属性、社会的质是人们在现实的生产和交往活动中结成的社会关系;并且,这种社会关系,对于构成这种关系的个人来说具有相对独立的社会客观性,这种社会客观性体现为对这些个人的社会制约性和规范性。所以,马克思后来不仅提出人的本质在现实性上是一切社会关系总和的命题,而且断言:“不管个人在主观上怎样超脱各种关系,他在社会意义上总是这些关系的产物。”〔1〕马克思的这一断言当时并未否定人仍是具有情感意志、 生命活力的人,然而这一断言却意味着人的生命性状已经是由特定的社会关系所规定,因而只能在特定的形式和尺度上表现的“社会”性状,仿佛是在执行社会关系所赋予的某种使命一样。为了使自己的这种看法得到明确且形象的表达,马克思提出了“人格化”概念,他说:“我决不用玫瑰色描绘资本家和地主的面貌。不过这里涉及的人,只是经济范畴的人格化,是一定的阶级关系和利益的承担者。”〔2 〕又说:“资本家和雇佣工人,本身不过是资本和雇佣劳动的体现者,人格化,是由社会生产过程加在个人身上的一定的社会性质,是这些一定的社会生产关系的产物。”〔3〕

一般而言,人之所以是社会的人(或人之所以为人),就在于人与人在生产和交往活动中结成了一定思想的和物质的社会关系。社会关系既然是人们相互之间的关系,那么它的性质就只能取决于构成这种社会关系的所有个人,因而也就不可能由每个个人单方面地决定。这样,个人与社会关系在各具有相对独立性的同时,有了相互制约、相互隶属的性质:社会关系是人的社会关系,人则成为社会关系的人。无疑,这两个命题总是不可分割地联系着:人之所以是社会关系的人,正因为社会关系是人的社会。就此而言,也可以说,正因为社会关系是人的非人格表现,所以人是社会关系的人格表现。其实,这种语言所要说明的不过是任何社会的个人都不单单属于自己,还属于他人、属于群体,正如他人、群体也同时属于每个人自己。人的自我规定和相互规定本来是统一的。

马克思直接面对的是资本主义社会的人。资本主义社会的人相互之间有着利益上尖锐的对立,因而人们的社会经济关系既是他们互相依存互相合作的关系,更是他们彼此利用彼此反对的关系。由此,资本主义社会的人们也就会特别感觉到这种社会关系对他们自己的制约性、规定性甚至成了外在的强制性,人的社会关系于是似乎成了完全凌驾于结成这种关系的个人之上并从外部支配着个人命运的独立权力。正是针对着这种社会现实,马克思强调了人是他们社会关系“人格化”的一面,实际上也就是强调了人们的相互规定。

人是社会关系人格化的命题,从宽泛的意义上看,还说明了人的社会的方面主导、统摄着人的自然的方面。在资本主义社会,已经不是“自然联系”占优势,而是“社会、历史所创造的因素占优势”〔4〕,因此,就人自身而言也必定是如此。如果仿照马克思对商品二重性的分析,对人本身也做一个狭义的“自然存在”和“社会存在”的区分,那么,人的“自然存在”指的是人本身固有或者说在任何历史发展阶段都具有的肉体生命形式和感性生命活动。正如马克思说:“人直接地是自然存在物”;“人一方面赋有自然力、生命力,是能动的自然存在物”,“另一方面,……和动植物一样,是受动的、受制约的和受限制的存在物”〔5〕。如果从“人本身单纯作为劳动力的存在来看, 也是自然对象,是物,不过是活的有意识的物,而劳动本身则是这种力的物质表现。”〔6 〕人的“社会存在”则指人的特定的社会关系及其所规定的人的价值观念和行为方式。例如,“资本家”的“灵魂就是资本的灵魂。而资本只有一种生活本能,这就是增殖自身,获取剩余价值”;“资本家只是作为资本的人格化才受到尊敬。作为这样一种人,他同货币贮藏者一样,具有绝对的致富欲。但是,在货币贮藏者那里,这表现为个人的狂热,在资本家那里,这却表现为社会机构的作用。”〔7 〕由此亦可见,人的“社会存在”既要以人的“自然存在”为物质承担者,又主导、统摄着它,或者使其作为资本的“人格化”而组织和管理剩余价值的生产,或者使其作为雇佣劳动的“人格化”而被迫从事生产剩余价值的劳动。

但是,马克思并未忘记问题的另一方面:社会关系是人的社会关系,是人的非人格表现。马克思就此说道:人之所以是社会关系的人格化,固然是由于个人相互之间的关系成了凌驾于个人之上的独立权力,然而这种独立权力“不论是被想象为自然的权力,偶然现象,还是其他任何形式的东西,都是下述状况的必然结果,这就是:这里的出发点不是自由的社会的个人。”而资本主义社会关系正是这些“不是自由的社会的个人”的产物,这些个人的历史活动的产物。“它属于个人发展的一定阶段。这种联系借以同个人相对立的存在的异己性和独立性只是证明,人们还处于创造自己社会生活条件的过程中,而不是从这种条件出发去开始他们的社会生活。”〔8〕

可见,资本主义社会的人之作为资本主义社会关系尤其是经济关系的“人格化”,从根本上说是由他们的主体能力特别是生产能力的有限性所决定的。因而,这既是他们的基于其能力和需要的相互规定,又是他们自觉不自觉地做出的自我规定。历史地看,这种“相互规定”和“自我规定”曾经是必要的,也是必然的,但其必要性和必然性也随着他们的能力和需要的发展而日渐丧失。本来,如同斯宾诺莎所言,任何规定都是否定,而在这种规定的肯定形式中又生长着新的否定的内容,于是,人从某种社会关系人格化的规定中,便势必过渡到扬弃这种社会关系及其人格化的历史性超越。

二、关于人在“社会之外”才是人的界说

在马克思那里,“人格化”概念既是一个形象的科学描述概念,又是一个具有价值评价意味的概念。应当说,马克思并不赞成人完全作为某种社会关系的“人格化”而存在,因为这意味着人的社会关系相对于人的外在独立性和异己性以及人的社会存在形式的异化性质。马克思关于人在“社会之外”才是人的命题,就是人是社会关系“人格化”的反命题。直接而言,这个命题是对资本主义社会的异化现象的批判,间接而言,它说明进入特定社会关系并具有特定“社会存在”的人,应当也能够再从这种特定的社会形式中超越出来。

马克思是针对蒲鲁东的下述看法提出人在“社会之外”才是人的命题的。蒲鲁东说:“对社会来说,资本和产品之间的区别是不存在的。这种区别完全是主观的,只是对个人来说才是存在的。”蒲鲁东把一定的社会形式看作主观的东西,而把主观的抽象称为社会,他不懂社会具有不同于自然的特殊客观性,不懂资本作为社会关系和一般物质产品的区别,恰恰是社会的客观性与自然的客观性的区别(社会的‘客观性’与自然的‘客观性’的区别在于,后者是天然自在的,且可以为人所感觉,而前者则只能在人的社会活动和社会关系中存在,且难以为人所感觉)。物质产品本身是属于任何劳动方式的自然物品,只有在它体现着一定的社会关系并履行一定的社会职能的情况下,它才是资本。马克思由此指出:蒲鲁东先生从社会的角度进行的考察,把那些恰恰表示着一定社会关系或经济的形式规定性的区别忽略掉、抽象掉了。“这就像有人说:从社会的角度来看,并不存在奴隶和公民;两者都是人。其实正相反,在社会之外他们才是人。是奴隶或是公民,这是A这个人和B这个人的一定的社会存在方式。A这个人本身并不是奴隶, 他在他所隶属的社会里并通过社会才成为奴隶。成为奴隶和成为公民,这是社会的规定,是A这个人同B这个人的关系。蒲鲁东先生在这里就资本和产品所说的话,意思指的是,从社会的角度来看,资本家和工人之间不存在区别;其实恰恰只有从社会的角度来看才存在着这种区别。”〔9〕

人的社会角色、身份规定、地位差别,只有在特定的社会亦即特定的社会关系中才存在。这一点,马克思早就说得很明白了:黑人就是黑人,只有在一定的关系下,他才成为奴隶,纺纱机是纺棉花的机器,只有在一定的关系下,它才成为资本。脱离了这种关系,它也就不是资本了,就像黄金本身并不是货币、砂糖并不是砂糖的价格一样。蒲鲁东认为这些规定和差别只是个人的主观见解,从哲学层次上说,这表明他囿于直观唯物主义的思维方式,对社会现象做了自然的或非社会的理解。马克思主张人是社会存在物,其社会本质是社会关系总和。既然如此,马克思用以反对蒲鲁东的这句人在“社会之外”“才是人”的话,所说的“人”似乎只能是抽象的自然的人,这句话似乎也不能判定为马克思对人与社会一重关系的正面界说,当然就更谈不上什么普遍意义了。或许正是基于这种认识,马克思的这句话至今未引起以研究马克思人学思想为己任的诸多学者的重视,——这不能不说是由于表面地看问题而造成的一种很大的遗憾。

人固然不能在任何社会、任何社会关系之外存在,但是,这绝非说人只能隶属于某一特定的社会及其社会关系,绝非说人一旦脱离了这种特定的社会及其相互关系就成了抽象的自然的人,成了“非人”。其实,人脱离了一般意义上的社会会成为非人,在异化的社会及其社会关系中,也可以非人化。马克思所说的“社会”,正是从特定社会关系、特定经济结构方面来看的“社会”。马克思的实际思想和完整看法是:一方面,人必须通过这种特定的社会并在其中取得一定的身份规定作为肯定自身的方式,或者说作为社会关系的人格化而实现这种社会关系所规定的利益;另一方面,又必须扬弃这种社会从而摆脱在这种社会中的身份规定,人才能作为消除了社会差别的具有普遍族类意义的人而存在。人们的某种身份规定或社会角色尤其是阶级社会中的某种身份规定或社会角色,并非是人唯一的或理想的社会存在方式,随着人的主体能力的发展和社会关系的改善,他应该也能够不再作为原有的社会关系的“人格化”而存在。可见,尽管人是社会关系“人格化”的命题更侧重于现实,人在“社会之外”才是人的命题更侧重于可能,但后者并不因此而较前者逊色,因为现实不过是实现了的可能,而可能则是有待实现的现实。而马克思当时所揭示并力求加以改变的正是人作为资本主义经济关系的“人格”形式这一现实:

“在资产阶级社会里,将军或银行家扮演着重要的角色,而人本身则扮演着极卑微的角色”〔10〕——这是马克思所反对的。

“社会化的人,联合起来的生产者,将合理地调节他们和自然之间的物质变换,把它置于他们的共同控制之下,而不让它作为盲目的力量来统治自己;靠消耗最小的力量,在最无愧于和最适合于他们的人类本性的条件下来进行这种物质变换。”〔11〕——这是马克思所祈盼的。

在这里,一贬一褒、一抑一扬,其标准正是似乎抽象地存在的“人本身”、“人类本性”及其实现状态。这说明马克思决不囿于资本主义这个特定社会形式来看待人和人的命运,相反,他认为人只有在这个“社会之外”或超越这个社会,才能作为大写的人或真正的“人”而存在。

那么,这种大写的或真正的“人”,亦即马克思说的“人本身”和“人类本性”又应当如何理解呢?我认为,根据马克思基于人的实践的主体观,所谓“人本身”、“人类本性”,并非游离于任何社会之外的抽象物,而是指在实践活动中不断地实现着个体与族类的统一的人,是人在实践活动中生成和发展着追求自觉自由的主体性。当然,人追求或趋向自觉自由这一点本身就意味着实践的人具有自觉自由的类特性或潜能,但是,人具有这种类特性或潜能并不意味着人“一从狭义的动物中分化出来就现成具有”完全自觉自由的社会生存状态或社会存在方式,而只是表明“人是唯一能够由于劳动而摆脱纯粹的动物状态的动物——他的正常状态是和他的意识相适应的而且是要由他自己创造出来的。”〔12〕换言之,人只有在不断地创造、实现其自觉自由的社会存在方式的过程中,他的自觉自由的类特性和潜能才能得到确证、获得确立。绝对地说,人不会以任何社会形式作为自己所追求所趋向的自觉自由的终极存在状态;相对而言,社会一旦消除了对抗的状态而成为属于每个人的社会,每个人都成为社会化的人,亦即人们摆脱了狭隘片面的社会身份规定,不再局限于特定的社会地位、扮演固定的社会角色,人就实现了自己的“人类本性”,成为“人本身”。

由此可见,马克思关于人在“社会之外”“才是人”的命题与他关于人是社会关系“人格化”的命题,分别说明了人与社会的两重关系(尤其是资本主义社会与人的现实关系和可能关系),这两重关系是相反相成的,因而马克思的这两种界说也是互斥互补、对立统一的。正因为如此,把它们割裂开来,看重一个,忽视另一个,就必然导致对人与社会关系的片面而僵硬的理解。对于那些以为人要么以某种特定的社会身份存在,要么是抽象的自然物,亦即要么是某种狭义的“社会存在”,要么是完全的”自然存在”的学者而言,马克思的上述界说无疑是唱了一曲既具有科学实证性又富有价值批判性且不乏“惊世骇俗”作用的复音变调。

三、关于社会的运动是人本身“不停顿的运动过程”的界说

我们知道,在早年,马克思曾经说过:历史不过是追求着自己目的的人的活动而已;人们的存在就是他们的实际生活过程。马克思的这一早年的观点,后来得到了他的一贯坚持和发展。在1846年底致巴·瓦·安年柯夫的信中,马克思说道:“人们的社会历史始终只是他们的个体发展的历史,而不管他们是否意识到这一点。他们的物质关系形成他们的一切关系的基础。这些物质关系不过是他们的物质的和个体的活动所借以实现的必然形式罢了。”〔13〕次年,在批判蒲鲁东形而上学的经济观点的文章中,马克思又写道:“整个历史也无非是人类本性的不断改变而已。”〔14〕在1857年—1858年经济学手稿中,马克思通过对资本主义社会经济运动的深入分析,指出:“如果从整体上来考察资产阶级社会,那么社会本身,即处于社会关系中的人本身,总是表现为社会生产过程的最终结果。具有固定形式的一切东西,例如产品等等,在这个运动中只是作为要素,作为转瞬即逝的要素出现。……而作为它的主体出现的只是个人,不过是处于相互关系中的个人,他们既再生产这种相互关系,又新生产这种相互关系。这是他们本身不停顿的运动过程,他们在这个过程中更新他们所创造的财富世界,同样地也更新他们自身。”〔15〕笔者认为,马克思的这段话揭示了人与社会的“第三重关系”。这重关系并不外在于前述两重关系,而毋宁说它正是前述两重关系的统一:如果说前述两重关系是静态的,那么,这重关系则是动态的;如果说前述两重关系分别属于现实与可能,那么,这重关系则是现实与可能的相互转化;如果说前述两重关系意味着人们不可能既在社会之中又在社会之外,那么,这重关系则表明人既在某种特定的社会中又走向这种特定的社会之外。用中国传统哲学的语言说,人之于某一社会,是一种既要“入乎其中”又要“出乎其外”的既入世又出世的关系。人与社会之所以是这种关系,就是因为人是世界上唯一能够凭借自觉的实践活动改造对象并自我改造的主体,而人这个主体的存在就是他的自我规范、自我超越的生产生活过程。这样,人当然不可能单单属于由他自己建立起来的某一特定社会,不可能完全就范于由他自己所结成的某一特定社会关系。人们既要以一定的社会形式作为自己的存在方式,又势必要基于自己的实践扬弃这种社会形式,在更大的规模和更深的层次上实现自己的自觉自由。

当然,社会作为人们生存和发展的共同体,一旦形成就会具有相对独立性,并与构成它的所有的人发生相互作用相互制约的关系。正如马克思早就指出的,社会的性质是整个运动的普遍的性质,正像社会本身创造着作为人的人一样,人也创造着社会。人的活动及其结果的享受,无论就其内容或存在方式来说,都既具有个体的性质,又具有社会的性质。而在私有制条件下,人和社会的关系还具有异化的性质,尽管社会的自觉主体即自觉承担者是人,但并非任何人都是社会的主人,都能够按照自己的愿望来统治社会。在私有制社会里“表现为某种不以个人为转移的东西的,不仅是社会关系,而且是社会运动的总体本身。”〔16〕那么,这是否意味着“社会”成了类似于霍布斯所说的“利维坦”怪物,有了独立于人的主体意志呢?当然并非如此。社会与个人的异化,不过反映了个人相互之间的异化;社会之不以个人为转移,不过是这些个人的相互冲突“创造了一种凌驾于他们之上的他人的社会权力”。所以,即使是私有制社会也终究是属于这个社会的人的,不过是属于那些与种族的利益相一致的具有优越性的特殊个体罢了。因此,如果着眼于“人”这个族类,那么,社会的运动总是取决于人的主体性的发展,并越来越表现为人在全世界的规模上掌握自己命运的历程;而人的主体性的发展,又是人不断地将其创生和改造的全部社会要素从属于自己的结果。

所以,人的社会存在便表现为人的历史过程,而“历史不外是各个时代的依次交替。每一代都利用以前各代遗留下来的材料、资金和生产力;由于这个缘故,每一代一方面在完全改变了的环境下继续从事所继承的活动,另一方面又通过完全改变了的活动来改变旧的环境。”〔17〕于是,人的历史过程便表现为人对于自身以及生活于其中的社会的历史性重构。这种历史性重构消解了社会的“初始条件”对于人的历史过程的先期决定,人的历史因此不复有预成的既定的性质,人自身因此也不复有无可奈何的宿命。一旦“个人的全面性不是想象的或设想的全面性,而是他的现实关系和观念关系的全面性”,他就会“把他自己的历史作为过程来理解,把对自然界的认识(这也表现为支配自然界的实际力量)当作对他自己的现实体的认识。发展过程本身被当作是并非被意识到是个人的前提。”人就不会再“停留在某种已经变成的东西上,而是处在变量的绝对运动之中。”〔18〕由此,人的社会历史,也就取决于人自己的决定与选择,人的社会境况和历史命运,也就掌握在人自己手中了。

注释:

〔1〕〔2〕〔6〕〔9〕〔10〕《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12、12、228—229、649—650、57页。

〔3〕〔1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995、926—927页。

〔4〕〔8〕〔15〕〔16〕《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第45、145、226、145页。

〔5〕马克思:《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 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120页。

〔7〕《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7卷,第173页。

〔1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0卷,第535—536页。

〔1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321页。

〔1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138页。

〔17〕马克思恩格斯:《费尔巴哈》,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32页。

〔18〕《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下),第36、48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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