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税摩擦与宏观调控:扩散价值初步分解的理论探索_税收论文

利税摩擦与宏观调控:扩散价值初步分解的理论探索_税收论文

论利税摩擦与宏观调节——增殖价值初次分解的理论探索,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利税论文,分解论文,摩擦论文,理论论文,价值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若干年来我国的利税摩擦层出不穷。有时以税挤利,有时以利挤税。这两种经济行为均严重影响到国有资产的运行。本文拟从宏观调节的角度来考察,税收和利润之间的关系。其目的在于,为这个问题的解决提供一条可供参考的思路。

一、增殖价值初次分解的意义①

增殖价值(m)的贷币形式,在科学的意义上被称为利润(p),增殖价值的实现就是通过p显示出来的。就实际经验而言,科学意义上的利润往往在量上不等于增殖价值:当增殖价值超额实现时p>m;当增殖价值不能全部实现时p

就税收的来源看,它属于增殖价值,但考虑到它的特殊性质和意义,又必须使之从增殖的价值中独立出来,于是增殖的价值便被分解为税收和利润两部分。不含税收的利润,可用P*来表示。在初次分解的过程中,增殖价值两个部分之间要保持适当的比例。这是因为:一方面该项比例关联到企业的税负是否合理;另一方面,这项比例又会影响资产的运行,特别是增殖价值的回归。制约资产运行的资金短缺一再困扰人们,这固然是因为投资过渡增长所致,但其深层次原因却是与税收和利润的比例长期失调有关的。

在增殖价值既定,而p=m的条件下,税收和利润是互为消长的。但是税收和利润的性质不同,二者在增殖价值中皆应占有其应得的份额,不可人为地挤压一方面而抬高另一方面。有人认为,税收和利润都为国家占有,既然如此,为什么要严格地加以划分,又何必讲求两者间的比例呢?此种观点一度在理论界占有支配地位,其实质是抬高税收和挤占企业利润,“利改税”就是在这种观点的影响下进行的。我们无意对“利改税”作历史评价,但有一点却不能不看到,即它与以市场为取向的改革是不吻合的。

不能认为,税利不分的理论观点现已自动消失。种种情况显示,它仍然是影响资产运行的严重思想障碍。用税收弥补企业经营性亏损的势头得不到有效抑制,就是一个突出的例子。另一方面,目前税收仍在大量流失,这是利挤税的表现。令人惊夺的是,这也是利税不分所导致,尽管它是违反此种观点的初衷的。以税挤利必然引起以利挤税。问题在于,无论税收利润归谁占有,都不能改变其固有的性质,也不能无视其用途。

税收是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体现。就企业而言,依法纳税是它们向国家应尽的义务。从国家来说,征税的收入应用于保证行政机构(含国防机构)和文化教育机构的有序运转。因而它具有特殊的内含和经济意义,是利润不可替代的。以利挤税必然造成税收流失,弱化国家的行政管理职能。这是绝对不能允许的。

利润是投资所需资金的源泉,而投资不但可促使资金的价值增殖,还可启动资产运转。若资金源泉萎缩,投资达不到一定规模,那么资产运行就难以继续下去。这表明,利润在性质上不同于税收,其经济意义也是税收不可替代的。以税挤利必定影响企业收入,危及资产运行,这也是非常有害的。

因此在增殖价值初次分配的过程中,我们必须排除税利不分观点的干扰,明确划分税收和利润的界线,其比例也必须协调适应。基本标志是:一方面它能保证行政、文化教育机构的合理运转,另一方面又能保证资产有序的运行。唯有如此,才能实现国家利益和企业利益的统一。

二、增殖价值的初次分解机制

上文谈到,既要保证行政管理和文化教育机构的运转对资金的需要,又必须保证资产运行对资金的需要。然而要做到这一点,并非一件易事。不过,如果能够妥善地把握增殖价值初次分解机制,那就会有助于实现这一目标。概括地说,在p=m的条件下,增殖价值的初次分解,有三种不同的情形:

(1)增殖价值的增长率不变,这时它在税收和利润之间的分解比例亦不变。这意味着税收、利润和增殖价值三者将同步增长,投资大体上也以原有的速度增长。在此种情形下,如果硬要改变税收和利润的比例,那就会造成如下的结果:或者影响行政文化教育机构的合理运转,或者阻碍资产的正常运行,二者必居其一。这是不可取的。

(2)增殖价值的增长率上升,在这时利润在增殖价值中的比重提高,税收的比重则降低。这意味着利润增长率将高于增值价值的增长率,而税收增长率则低于增殖价值的增长率。

由于利润的大量增加,投资增长速度将明显加快。应当说明,虽然税收的比重有所下降,但其总量仍会有一定程度的增加,当然税收比重的下降应维持在适当限度之内。在此种情形下,如果硬要去稳定,甚而提高税收在增殖价值中的比重,那势必影响利润增长率,并导致投资增长率下降。同时,还会造成财政资金使用上的浪费,这也是应该避免的。

(3)增殖价值的增长率下降,在这时利润在增殖价值中的比重降低,而税收的比重提高。与第(2)种情况正好相反,利润增长率低于增殖价值的增长率,而税收增长率高于增殖价值的增长率。由于利润增长得异常缓慢,投资就难以增加。应当说明的是,利润总量究竟能否增加,那将视其比重降低的程度而定,即使有所增加,也是非常有限的,适应不了资产运行对资金的需要。税收总量的增长也是有限的,不足以保证文化教育事业发展对财政资金的需要,就是行政管理机构也难以顺利运转。在此种情形下,无论对利润的调节还是对税收的调节,显然都是一种相当困难的事情。它一旦出现,又是必须认真对待的。

以上几点结合在一起,就构成增殖价值初次分解的机制,或者说是税收和利润比例的变化规律。按照这条规律,税收和利润的比例在客观上依存于增殖价值的增长率。因此,要妥善地兼顾行政、文化教育机构运转和资产运转两方面对资金的需要,就必须重视提高增殖价值的增长率,这是税收和利润的比例达到协调适应的关键所在。

p=m是在市场呈现均衡状态时出现的。然而现实经验表明,我们不能排除市场非均衡现象的产生,不仅如此,它有时还是相当严重的。当市场呈现非均衡状态时,p≠m。与此相联系的是,增殖价值初次分解机制的运转,将在某些方面偏离它原来的轨迹。

初次分解机制的逆转:以利挤税和以税挤利

对税收和利润的比例的分析,大体反映了增殖价值初次分解机制运转的轨迹。然而改革在的进程中,初次分解机制的运转并非顺利,经常受到两种不良倾向的干扰,直至有逆转现象的发生。干扰增殖价值初次分解的不良倾向是:一、以利挤税,即把本应上缴的税收,包括部分所得税和一些流转税,通过某种方式留给企业作为利润使用;二、以税挤利,即把本应属于企业的一部分利润,用税收的形式提取,并用以弥补财政赤字。这里先来讨论第一种倾向,它主要表现在如下两个方面:

1.税前承包。税收是否属于企业承包的范围,当时理论界众说纷纭。值得注意的有两种观点:一是根据政企分开的原则,税收须上缴国家财政,利润则留在企业,即实行税后承包;二是鉴于目前平均利润率难以形成,在体制上不宜采用“利税分流”的标准,来统一规范国家和企业之间的分配关系,因而只能实行税前承包。前一种观点基本上未变成现实。现在来评价后一种观点。因为它对增殖价值初次分解的影响极大,并一度严重制约着体制改革的进程。这是以利挤税的一种典型表现。

此观点的不是之外,是无视税收所固有的性质,把体现国家行政管理职能并由法制保证的税收,纳入企业承包的范围。这势必造成不良后果:一方面税制将因此而丧失其应有的法律权威,国家应得财政收入也有或大或小的部分趋于流失。这对于国家执行一般行政职能和宏观调控职能不能不产生某种影响;另一方面,为了保证财政收入的增长,又不得不管理纳入承包范围的税收。例如,承包基数的讨价还价,上缴利润增长率高低的争议等,都是在这种情况下发生的。简言之,实行税前承包必定导致政府对企业的行政干预。这是悖理的。在“减税让利”的阶段,迫于过重的税负,许多企业普遍实行了税前承包,这在当时是必要的。但是,由于它不利于政企分开,不利于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因而只能是暂时性措施。随着体制改革的深化,税收和利润的界线应逐步划清,税负也应当相对稳定。所以,从长远来说,税前承包是决不可取的。

税前承包这个提法,按其本意,是指在缴纳所得税以前承包。后来,情况有了变化。有人主张,在承包期内要“稳住企业的税负,不得用提高流转税率税的办法挤利”。这就是说,除所得税外,把一部分流转税也列入承包的范围。这是迫使初次分解机制逆转的一个重要因素,不仅如此,它还使得承包制的弊端更加突出。因为流转税是国家的主要税利,税收的绝大部分来自流转税,同时流转税又是调节经济运行的重要杠杆。承包所得税的同时承包流转税,不仅在更大程度上影响国家的财政收入,而且使国家失去一种宏观调控手段。税前承包本来就是一种临时措施,在减税让利结束之际,它应迅速转变为税后承包。比较完善的承包制是有一定生命力的,纵然从利税分流的角度看,它也不是没有可取之处。然而实际情况不是这样,承包制的缺陷不仅没有改变,反而在承包流转税后进一步扩大。现在看来承包制即将衰微,其主要原因即在于此。

2.税前还贷。税前还贷还是税后还贷,争议已久。税后还贷的主张远未变成事实,这里主要是评价税前还贷。

现在再一次提及,利润是扣除税收以后的增殖价值,即P*=m(p)-t。这里被扣除的税收既包括流转税,又包括所得税。用来偿还贷款的资金应来自利润,它不包含任何税收成份。这是因为,新增利润是由投资产生的,用利润偿还贷款,就等于把一部分新增利润作为补偿原来投资使用,这是企业再投资的一种特殊形式。既符合投资目的的要求,又是检查投资效益的一种手段。

在企业承担全部投资的前提下,利润属于作为法人经济实体的企业所有。贷款是企业凭其经营权取得的(而非国家指令性贷款),税后利润又全部由企业占有,既然如此,企业就应该用其经济收益来归还所有贷款。须知,权利与义务相联结,企业用自身的收益偿付贷款,就是因其享有经营权而须承担相应义务的体现。另一方面,这也有助于抑制投资冲动。当企业进行投资时,它必须充分考虑投资效益,考虑由贷款和投资而产生的风险。这就迫使企业建立起自我约束投资的机制,而投资约束机制的形成,是企业作为投资主体的内在要求,亦符合它本身的经济利益。

基于此可以认为,用利润偿还贷款,或者说实行税后还贷,既是进行再投资的客观需要,又为企业履行其经济职能所必需。税前还贷的要害是:一方面模糊了税收和利润的界线,因为把还贷以后的利润作为核算所得税的根据,就等于把应上缴的一部分所得税当做还贷资金使用,而如上所述还贷资金应全部来自利润,是不能包含任何税收成份的;另一方面,它同政企分开,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改革也是背道而驰的。在“减税让利”阶段,许多企业不仅实行了税前承包,还实行了税前还贷,这也是可以理解的。减税让利作为改革的先行步骤早已成为历史,但是税前还贷并未被税后还贷所代替。这是以利挤税的又一重要因素。

在减税让利阶段,已着手进行政企分开,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理论准备。现今,这两方面的改革已从理论准备进入到实施过程,怎样解决以利挤税,已成为合理调节增殖价值初次分解和推进改革向前深化的重要课题。

再来看第二种倾向:以税挤利。以税挤利主要表现在:第一,征集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此项基金,在性质上无异于税收。征集对象,在地方、部门和国有企业方面,是预算外资金;在集体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方面,是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就前者而言,实际上是流转税和所得税的混合物,先是按预算外资金的10%、尔后提升到15%的比率征集;从后者来看,实际上为所得税附加,按缴纳所得税后利润的7%的比率计征。第二,征收国家预算调节基金。这一项基金原则上用于弥补国家预算的不足,主要为加强和改善政府的行政职能而征收的,所以它更明显地具有税收的性质。征收对象依然是预算外资金,征收率为10%。

随着减税让利政策的实施,各方面预算外资金迅速增长。这有利于增强企业活力,有利于把企业推向市场。但是,以利挤税则导致预算外资金的严重失控,国家财政陷入十分困难的境地。在这方面,除税前承包和税前还贷外,各地无原则的税收减免,普遍发生的偷税漏税也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到1988年,预算外资金已相当于国家预算收入的91.2%,而且还呈进一步上升之势。以税挤利就是在此种情况下发生的。

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是从1983年开始征集的,1984年征集范围又有所扩大。如果把这项基金的征集看成是抑制预算外资金过渡增长的预防措施的话,那么,1989年开征的国家预算调节基金,则是制止预算外资金失控的一种补救措施。尽管实施这两项措施是必要的,但是它们在客观上却起到以税挤利的作用,这也是无可讳言的。

在上述措施以外,中央向地方借款,地方向企业摊派,以及由此而引起的社会摊派风更加重了企业的困难。1990年实行第二轮承包时,承包流转税的呼声很高,事实上已有相当一部分企业承包了流转税,就是这种情况的反映。这意味着,以利挤税和以税挤利的摩擦日益尖锐化。因此,必须统一规范税收和利润之间的关系,任何临时性措施不仅无助于这个问题的解决,反而还会阻碍增值价值初次分解机制的合理运转。这是应当引起重视的。

四、总税率及抬高总税率的体制因素

要科学地规范税收和利润的关系,关键在于合理调节总税率。总税率,系税收在增殖价值中所占的比重。在p=m这个条件的约束下,税收等于增殖价值减去利润(t=m-p*),总税率则可用下式表示:

总税率=t/m

总税率的确定之所以成为规范税收和利润的关系的关键,是由下列原因决定的:第一,总税率是全面衡量税收负担的唯一标志。平常只讲单项税率,如企业所得税税率、增值税税率等,而从来不涉及总税率。可是单项税率只是税收负担的局部表现,唯有总税率才能反映税收负担的整体水平。规范税收和利润的关系的实质,就是使税负总水平趋于合理。为此,就必须规定或适当调节总税率,以便准确地把握税负的实际水平。

第二,总税率是合理确定单项税率的基本根据。各种税收的功能有所不同,有的侧重于调节分配,有的侧重于调节消费,有的则侧重于调节生产和流通。但是,无论哪一种税收都会影响增殖价值的初次分解,进而影响税负的总水平。因而在税制结构既定的条件下,其税率都必须联系总税率来决定。这是规范税收和利润之间的关系、适度调节税负总水平的一个重要方面。比如,目前这次税制改革调低了国有企业所得税的税率,即从55%调整到33%。尽管非国有企业所得税税率不变,但把这两类企业作为一个整体来看,其所得税税率仍有相当程度的下降。第三,统一税率也必须以总税率为基础。统一税率出自统一市场的需要,同时也为统一税法、公平税负所必需。这是规范税收和利润之间关系,适度调节税负总水平的又一个重要方面。然而,统一税率直接牵连到单项税率的调整,而单项税率的调节又同总税率相关联,所以统一税率必须建立在总税率的基础之上。唯有如此,统一后的税率才是适当的、可行的。

合理调节总税率对于规范税收和利润之间的关系,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那么,怎样调节总税率才是适当和合理的呢?一般地说,既要防止总税率过低,以保证国家管理职能对财政资金的需要;更要防止总税率过高,以免造成税收和利润的比例失调。为此,必须妥善地把握增殖价值初次分解机制。

(1)在增殖价值持续均衡增长之时,应重视稳定总税率。这有助于协调税收和利润之间的关系,使之大体保持稳定。这样,既可避免以税挤利,又可抑制以利挤税,使税利摩擦减少到最低程度。稳定总税率此时亦具备必要的条件。增殖价值均衡增长意味着:一方面,社会经济在结构优化的基础上稳定地增长;另一方面,市场容量正在日益扩大。当然,时而需求会超过供给,时而供给会超过需求,但是其差额不会太大,不可能威胁到价格总水平的稳定。这表示P大体上等于m,而p=m可为税收和利润的比例的协调,提供最适宜的市场环境。

(2)在增殖价值增长率过高之时,应重视控制总税率的下降。按照我们对初次分解机制的理解,在这种情形下增殖价值的归属将向企业倾斜,问题是其倾斜幅度不可过大。所以,把总税率的下降约束在一定程度之内,为协调税收和利润的比例所必需。总税率下降幅度之所以不可过大,是因为此时急需扭转市场非均衡的态势。即随着价格总水平的上升,企业和国家均可受益,但首先并且更多受益的却是企业,企业可直接从物价上涨中获得好处,然而政府必须承担转变市场非均衡的重任,为此就需要相应增加财政资金,这为实施有关调控措施所必需。严重问题是,物价上涨将迫使货币和资金贬值,而且物价上涨率越高,货币和资金贬值的程度就越大。企业现金(而非资产)的贬值,可从市场价格上涨中获得超额的补偿,而由征税形成的财政资金的贬值,则要依靠税收正常的增长而予以弥补。同时,还要从约束总税率降低的幅度或者说相对提高总税率来聚集资金。唯有如此,才能迅速改变市场非均衡形势。

(3)在增殖价值增长率过低或连续降低之时,应适当控制总税率的上升。根据对初次分解机制的理解,增殖价值的归属在此种情形下将向国家倾斜,但是其倾斜幅度也不宜过大。所以,把总税率的上升约束在一定程度之内,也为协调税收和利润的比例所必需。总税率上升的幅度之所以不可过大,也是因为这时急需扭转市场非均衡的形势。即随着价格总水平的下降,企业和国家的收益都会受到严重影响,但首先受到影响的仍然是企业。在这时,政府必须设法抑制经济滑坡,节制供给过剩,但拟用于宏观调控的财政资金,只能依靠税收的正常增长而适当解决。企业陷入更困难的处境,这不仅表现在经济收益上,而且反映在生产经营上:产销率降低,负债率上升,难以寻觅急需的贷款。而适当约束总税率的增长,会在某种程度上帮助企业摆脱困难,这是毫无疑义的。总之,国家面临财政困难,企业面临资金困难,这是经济滑坡、供给过剩和增殖价值增长率明显下降时所遇到的情形,也是容易调节的。

目前正在进行的税制改革,以稳定实际税负总水平为基本原则。税制改革的重点有二:一是合并国有企业所得税、集体企业所得税和私营企业所得税为企业所得税,税率明显降低;二是简并多档次的流转税,按加权平均值规定新的税率。但总税负不变。此外,还取消了国有企业调节税。所得税和流转税为税制结构的主要成份。单从这些方面看,总税负应有所降低,但这里所说的总税负是名义上的,而原来名义税负高于实际税负,这是在税利关系极不规范的情形下,二者长期互相挤压的最终结果。在名义税负适当降低之后,实际税负之所以有可能稳定,是因为拟把税前还贷改为税后还贷。取消能源交通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则从另一个方面起着平衡调节的作用。

以上对总税率的考察,是按照增殖价值初次分解机制,以税收和利润之间的比例为基础进行的。本文二节伊始,曾限定利润为企业纳税以后的收入,而国家征税的收入,被限定为执行其行政管理职能和社会共同需要的财力保证。然而财政资金的使用,除此之外事实上还有两项重要的用途,即重点投资和财政补贴。这对总税率具有重要的影响,它们在多年间起到抬高总税率的作用。看来,这两个因素在体制转轨时期会始终存在,可以说是抬高总税率的主要体制因素。当然利税互相挤压,也是现行体制极不完善的反映。

1.重点投资。在分析税收的用途时谈到,国家征税的收入,一般不用于以资金增殖为目的的投资。但是,重点投资应该在某种程度上超脱此种限制。这是因为:(1)重点投资服务于经济发展的整体需要和长远需要,其宏观效益将为包括国有企业和非国有企业在内的,所有企业共同地享用。所以,它与旨在实现资金价值增殖的一般投资在性质上有所不同。(2)基于自身的生存和发展,重点投资在客观所允许的范围内,也必须争取实现资金的价值增殖。不过,由于单位生产能力的资金占用量大,投资周期长,它的资金增殖率往往是偏低的。所以,它与一般投资不但有性质上的差异,在实现资金价殖增殖的 条件上也有很大的区别。因此,和一般投资不同,重点投资应在一定程度上得到财政资金的支持。若把这个因素考虑在内,原来以税收和利润的比例为基础而形成的总税率,必将有一定程度的上升。鉴于能源、运输和邮电等产业早已成为制约经济运行的瓶颈,总税率的适当提高,既属客观需要,也是很合理的。但是总税率提高的程度是有限的,当有税制改革提出稳定实际税负,也说明不可再提高总税率。否则,总税率的过度上升,必将造成税收和利润比例的严重失调。因此,当前必须控制投资的规模,同时还需要为国家重点投资寻找非财政资金来源。

2.财政补贴。在分析税收的用途时,未有明确谈到财政补贴。如果财政补贴数额有限,那么其所需资金,可列入社会共同需要而予以解决。这也正是前文未提出财政补贴的原因。可是在体制转轨期间,用于财政补贴的资金与日俱增,一度高达财政资金的1/3左右,所以我们是不能不予以重视的。事实上,税负总水平被抬高,财政补贴的急剧增长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究其原因,一方面是由于现行体制具有严重缺陷,另一方面又与物价持续上涨有关。比如:为分配体制所制约的居民收入,在相当程度上为上涨的物价吞噬,国家对居民就不能不作相应的物价补贴。由于价格体系未能理顺,对某些企业就不能不作政策性亏损补贴。但考虑到稳定税负总水平的需要,当务之急是要控制乃至消减财政补贴,逐年把它限制在社会共同需要的范围之内,并与增殖价值的增长率相适应。否则,它将会推动总税率上升,导致税收和利润的比例失调,并影响资产正常运转。

总之,我们必须重视解决影响总税率的体制问题。在致力于提高增殖价值增长率的同时,若能适当控制重点投资和妥善解决财政补贴问题,稳定实际税负的任务,是完全能够实现的。

注释:

①这里不用分配而代之以分解一词,是基于如下的考虑:分配过程复杂而具体又受现行体制的严重限制。按照本文的主题,可以舍弃分配的繁杂形式和过程,而只关注其结果,比如,按照现行分配体制,“税后利润”是指缴纳流转税以后的利润,可是与流转税并存的还有所得税。从分解角度看,税后利润应是扣除各种税收以后的利润,至于流转税和所得税征收程序及差别,完全可以舍弃不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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