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外部性产权及其政府规制分析_外部性论文

内部性与外部性及其政府管制的产权分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管制论文,性及论文,产权论文,政府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引言

在管制经济学中,内部性(Internalities)和外部性(Externalities)是分析市场失灵从而政府管制(regulation,也可译为规制)的两个重要的概念(另一个重要概念是进入壁垒)。众所周知,外部性是指某一经济主体不经交易而对其他经济主体施加的利益或成本,它分为正外部性和负外部性两种;而内部性概念,较少为人所知,据说,这一概念最先是由美国经济学家史普博(Spulber)引入。按他的定义,内部性是指由交易者所经受的但没有在交易条款中反映的利益和成本,它包括正内部性和负内部性:前者,如就业者上岗培训而从中得到的好处并没有在劳动合同中反映;后者,如卖给消费者的产品有质量问题、生产中的工伤事故等,它们对消费者、雇工等交易者造成的伤害也没有在交易合同中反映出来(注:本文主要关心负外部性和负内部性,因此,下文如不作特别说明,外部性和内部性即指此意。)(史普博,1989,中译本,下同,第64~65页)。由此定义可看出,内部性实际上就是指标准微观经济学所讲的由信息不全和不对称所引起的市场失灵。

我们知道,科斯最先用产权理论来分析外部性问题,从而得出了著名的科斯定理(Coase,1960),从而为界定政府对外部性管制的边界提供了重要的理论基础。然而,人们在分析内部性问题时却忽视了其与产权的联系,通常仅从信息不全和不对称性的角度来分析内部性问题的产生及其政府管制的必要。我们认为,这不仅使内部性和外部性问题及其政府管制缺少一个统一的理论分析框架,而且也难以解释:政府为什么要对产品质量和生产安全进行管制,而对其他诸多的内部性问题如股东与经理之间因信息不对称而产生的内部性问题放任市场之手解决?可见,分析内部性问题的传统方法是有缺陷的。我们认为,从产权的角度看,内部性和外部性的区分是没有意义的,它们在本质上具有同一性;况且从理论的彻底性和简约性要求来说,把看似不同的东西统一在一个理论框架内,不仅更符合科学的本质,而且有助于为政府的社会性管制提供理论依据。所以,本文试图把这两个有别的概念统一在产权理论分析框架中来,以为政府的社会性管制提供一个统一的理论基础。

本文主要受巴泽尔(Barzel)的产权理论影响(巴泽尔,1989),试图用一个加工了的关于生产安全的案例为切入点,并运用现代产权理论来分析其内部性问题的产生和政府管制的必要,然后在此基础上,把内部性和外部性统一到产权分析框架中,并由此探讨政府的社会性管制边界。

二、案例的构造与分析

案例的原型取自于《楚天都市报》2000年7月13日的一则报道。 报道讲:昨日,一辆核载44人的客车,因严重超载,在从河南开往广东的途中被武汉交警拦截。由于人把车塞得满满的,警察无法上车检查,但让乘客下车一查,“交警吓了一大跳:连司机在内,共有157人”, 超载256.8%。所载乘客多为从河南到广东打工的民工, 现警方已按有关规定将该车司机刑拘,车上乘客也已被安全转移(注:见《一客车严重超载被截获》,刊载于《楚天都市报》,2000年7月13日第1版。)。

这条消息虽然短小,但是一个关于生产安全的内部性“故事”,且“情节”简单,又包含了较多潜在的可由作者“发挥”的信息。因此,经过适当“加工”,该事件应不失为一个较好的内部性问题的案例。为此,我们对该案例特作如下假设:

1.司机即车主和乘客都是经济人,司机追求的是收入最大化,乘客追求的是在既定票价下安全到达目的地,或者说安全到达目的地的条件下的票价最小化。当然,这里还假设司机和乘客都是风险中性者。

2.运客服务的市场是竞争性市场,因而,司机与乘客是自由交易,不存在强买强卖。乘客购买的并由司机提供的服务产品,假定只有唯一属性,就是把乘客安全送达目的地,也就是说,在这里,民工没有其他的诸如乘车舒适等方面的奢望。还假设票价是统一的,即不实行差别定价。

3.为简化分析,假定超载是发生车祸的唯一原因,而舍去车况、路况、司机的技术和开车时的自然状况等因素影响。因超载而出事故,应服从一定的概率分布,但司机的主观概率假定为P。再则, 这里不区分超载的严重程度与出事故概率大小的区别,并假定车祸仅对每一个人造成中度损伤,且一样大小,即排除死亡;另外,还假定发生车祸事故是这桩交易中的唯一违约行为,先暂不考虑其他的违约行为,例如司机为谋私利而绕道行车或中途停车等。

4.司机与乘客之间在超载出事故上的信息是不对称的,换句话说,假定乘客对超载会出车祸是完全无知的,因此,乘客对超载出事故的主观概率为零。这里还假定,乘客是同质的,即所有乘客在信息、偏好、效用函数等等方面都是相同的。

虽然上述假设较严格,但大多是接近真实情况的。例如,中国的民工大多知识贫乏,对汽车超载的危险性是没有认识的,即使有也极其模糊,从而其主观概率近似于零,否则,当第156 个乘客上车即严重超载时,为什么没有一个人退出?这也从一个侧面证明,现阶段我国发生车船事故的一个主要原因就是超载(注:此前,合江“6·22 ”特大翻船事故也证明,221 名急着去赶集的农民对严重超载会出事故的知识是多么的贫乏。因为该船核定载客人数为101人,而在汛期只能准载70人。 因而交通部长黄镇东总结翻船事故的主要原因,是严重超载并冒雾违章航行(见《合江特大沉船事故追踪报道》,《楚天都市报》2000年6月24日和7月1日)。)。再如,对中国的民工而言,他们乘车最主要的需求就是安全到达目的地,所以本案例把它作为运客服务产品的唯一属性也是接近真实情况的。

根据以上假设,可对司机与乘客之间的交易行为作出如下分析:

司机的行为取决于:票价(R)乘以乘客总人数N(在本案例中N为156人),再乘以不出事故的概率(1-P)所得之积,大于因超载而出事故所带来的损失价值(A)乘以出事故的概率(P)所得之积,即超载的预期收益大于预期成本。用公式表示为:

R·N·(1-P)>A·P(1)

从公式中容易看出,即使按正常票价算(更不用说超载的票价通常要低于正常票价),超载所得总收入也大大小于出事故的损失, 即(R·156)<A。所以,只有在司机的超载出事故的主观概率P 较低的条件下,从而使得(1-P)的数值足够大,司机的这一交易行为才能成立。

对于乘客来说,由于他们对超载出事故这一信息完全无知,即主观概率为零,因此,他们只需的成本收益计算必为:S·(1-P)<A·P(注:当然,这里不仅假定乘客都是风险中性者,而且还假定他们对生命价值的评价都是一致的,即舍去了低收入者与高收入者对生命价值评价的差别。但从社会福利标准来说,每个人的生命价值应是一样的,所以,政府对安全的规制并不因阶级或阶层的差别而实行歧视政策。)。

可见,该案例讲述的是一个因信息不对称而发生的内部性问题的故事,因而,乘客在这桩交易中承受着没有在合同条款中反映的额外成本,即出车祸的潜在危险。传统方法正是基于这一认识,主张政府对此进行干预,把核准客车的最大载客量作为公共信息产品提供出来,以便消费者作出合理的选择。但从现代产权经济学来说,内部性问题的产生如同外部性问题一样,在本质上也是一个产权问题。所以,下面我们试图用一个产权理论的框架来分析内部性问题及其政府管制的产生。

三、一个产权理论分析框架的基本要素

1.所谓产权,即“是一种通过社会强制而实现的对某种经济物品的多种用途进行选择的权利”(伊特韦尔等,1987,第三卷,第1101页)。它是由人们消费其物品、从这些物品中取得收入和让渡这些物品等多种权利所构成的一组权利(巴泽尔,1989,中译本,下同,第2页),正是这种权利的界定,规定了人们在使用这些物品时“所引起的人们相互认可的行为关系”或规范(菲吕博腾和配杰威齐,1972,中译本,下同)。

2.在产权理论看来,任何交易在本质上都是产权交易,进一步说,经济学在本质上就是对稀缺资源产权的研究,因此,“经济学的问题,或价格如何决定的问题,实质上是产权应如何界定与交换及应采取怎样的形式的问题”(菲吕博腾和配杰威齐,1972)。虽然产权在法律上界定清晰是交易的前提(Coase,1960),但我们进一步认为,交易本身却是一个通过定价而对产权再界定的过程。

3.在现实中,因为交易总是有成本的,所以,产权在交易过程中从来就不可能被完整地界定清楚。所谓交易成本是指,“与转让、获取和保护产权有关的成本”(巴泽尔,1989,第3页)。换句话说, 如果要完整地界定产权,那么,资产的所有者和对它有潜在兴趣的人就必须对它有价值的各种属性有完全的认识,即信息可以不费代价地获得,从而交易成本为零。我们知道,信息完全且交易成本为零,是瓦尔拉斯完全竞争理想模型中的分析要素,在这种理想状态中,由于产权可以被完整界定,交易中稀缺资源的每一种有价值的属性及其用途便都能够得到完全的定价,所以,在那里制度和组织便是多余的,价格足以解决所有的问题。但现实并非如此,交易成本不仅为正,且十分昂贵,因而,产权、制度和组织(包括政府)就有存在的必要。

4.由于交易成本为正,在每桩交易中没有界定的权利就会作为公共财富进入“公共领域”(public domain)(巴泽尔,1989,第4页)。有人把公共领域里的全部资源的价值叫做“租”(汪丁丁,1995;1996),即交易合作的租金。由于参与交易的各方有着不同的知识结构和偏好,不同的技术条件和心理约束等等,所以,对公共领域租的价值便有着不同的评价,并且有着不同的追租成本。只有那些对租的评价超过其追租成本的人们才会花费资源,到这一公共领域中去攫取(capture)未被界定的财富,直到其边际所得等于边际成本为止,这时“产权博弈”便达到某种均衡状态。

5.由于公共领域中的资源是没有被界定的产权,也即公共财富,人们就会对它进行过度攫取,从而导致如同公地那样的悲剧(Hardin,1968)。所以,产权不能被完整地界定,相对完整界定而言,其资源配置的效率是低的,这即所谓的市场失灵。从这种意义上看,解决市场失灵的关键,是降低产权界定的成本。我们认为,这正是科斯定理的灵魂所在。

四、内部性及其管制案例的产权分析

(一)客车超载案例的产权分析

按照上述产权理论的基本观点,司机与乘客的交易关系,在本质上是产权交易:乘客向司机购买的是“安全到达目的地”的权利,而司机让渡了这一权利,便承担着把乘客“安全送达”的责任。

在分析之前我们不妨假定,一路行车安全顺利,且这一信息是完全和对称性分布的,那么,“安全到达目的地”这一产权便可得到完整界定,从而,双方的自由交易及其定价过程,便能达到帕累托佳境。然而不幸的是,人们根本不可能不费成本地获得在什么条件下客车能安全到达目的地的信息,即使这一信息能够不费成本得到,人们也不可能完全预测一路上因种种不确定性因素而影响行车安全的变化。所以,“安全到达目的地”这一产权注定是不可能得到完整界定的,而有很大一部分被置于“公共领域”,使之成为拥有信息优势的交易方即司机所攫取的公共财富(注:这里顺便指出,合约的不完全性,在本质上是由于交易成本为正而使得交易双方难以事先把各自的权责利即产权完全界定清楚,从而在合约中留下了较多可在事后谈判、争夺的公共领域。由此我们可以达到对企业所有权一个更深入的理解。)。

在本案例中,由于超载可能出事故的概率信息在司机与乘客之间呈不对称性分布,这就使他们在交易合同中不可能把“安全到达”的权责利条款详尽地写清楚,而使乘客要承受交易中的额外成本,这就是所谓负的内部性问题。但从产权理论看来,合同无法完全写清楚的条款,即是因交易成本太高而不能得到完整界定的产权,这才使得交易中“安全到达”的权利有很大一部分被置于公共领域,成为“公共财富”。由于司机拥有超载出事故概率的信息优势,这就为他通过超载而攫取置留在公共领域中的财富提供了条件。而且,只要司机对超载出事故的主观概率足够低,那么他必然会过度攫取公共领域中的财富,即严重超载,从而使所有的乘客承受越来越大的未在合同条款中反映的额外成本,这一成本从另一方面来说,就是降低乘客“安全到达目的地”的收益。可见,司机这一追租行为,实际上是对乘客拥有的而没有得到完全界定的权利的侵占,它显然偏离了帕累托最优配置状态。由于市场对此无能为力,因此需要政府干预。在本案例中,政府的作用就在于降低乘客获取超载可能出车祸信息的成本,也就是降低充分界定“安全到达目的地”产权的成本。例如,政府可以强制要求,每一客车司机在车上的显著位置标识出核准载客量,以及各种超载状况与出车祸之间相关性的概率信息,等等。倘若这一政府管制政策能得到实施,那么,在竞争性的运客服务市场上,由于消费者可以低成本地获取这些方面信息,他们便可做出明智而合理的选择,而不会为节省区区的低价差额,去冒严重超载的风险。在这种信息较为充分和对称性分布的条件下,双方的市场交易过程本身就会使“安全到达”的产权得到较完整的界定,从而降低留置在公共领域的财富水平,同时也提高资源的配置效率。

在现实生活中,乘客与司机交易所引起的内部性问题是多方面的,从而未完整界定清楚的产权也就不只是“能否安全到达目的地”这一属性,而是有多种属性,所以,现实为司机攫取公共领域的财富实际上提供了众多机会。例如:司机为办私事而绕道行车,在途中司机把车开到熟人的饭店门前停车吃饭,或因节省维修费而提高中途抛锚的可能性,等等。这些内部性问题虽然也给消费者造成了未在交易条款中反映的额外成本,但它们一般可不在政府管制的范围之内。为什么政府对这些内部性问题可以不干预,任由市场机制调节,却对生产安全的内部性问题要严加管制呢?其原因可能并不简单地是一个重要性的问题,即人命关天,而是有其深刻的经济根源的。在产权理论看来,前者的内部性问题,可以在双方多次的交易过程中使产权得到充分的界定,也就是说,竞争性市场交易的自发力量会使其达到均衡:即作为经济人的乘客在与司机的多次重复的产权博弈过程中,消费者的选择行为和市场竞争的力量会对司机的追租行为施加限制,从而在均衡上可达到在约束条件下双方合意的交易水平,所以,政府对这类内部性失灵的干预是多余的。但对于后一种内部性问题来说,出车祸的交易则是一次性的产权博弈,因此,不存在双方合意的均衡点,这就需要政府对此进行严厉地管制,以降低产权在“安全到达目的地”水平上较为充分界定的成本。因为在交易成本为正的条件下任何产权都不可能完全界定清楚,所以,这里降低成本只是为了使产权界定充分(注:这里的“产权充分界定”概念,是受林毅夫等人使用充分信息概念的启发而来的(林毅夫等,1997)。由于交易成本总为正,产权便永远不可能完整界定清楚。所以,产权充分界定在这里是指在既定成本约束下交易双方达到产权博弈均衡条件下的产权界定水平,也就是可使交易双方在公共领域边界却步的均衡点。),从而提高资源的配置效率。

(二)内部性及其管制的产权分析的一般结论

根据以上的案例分析,我们可以从中引出若干关于内部性问题及其管制的一般性结论:

1.由于内部性问题是因信息不完全和不对称性所引起的交易者承受的未在交易合同中反映的成本,因此,在本质上是交易中的产权未能完整界定清楚所引起的市场失灵,这就可以用现代产权理论框架来分析这一内部性及其管制问题。

2.所谓“交易者所经受的但没有在交易条款中说明的交易的成本”(史普博,1989,第64页),在产权理论框架中,即是交易中没有完全界定的、而被置于公共领域中的财富或资源。对于那些具有信息优势的交易者来说,他们势必会在追租的边际成本等于边际收益之前,过度攫取公共领域中有价值的资源,从而对其他的交易者造成损害,即给其他的交易者带来额外的未定价的成本。例如,由于信息不完全和不对称,消费者购买了预期寿命为1年,而穿两三次就坏的皮鞋, 这时消费者就承受了使用1 年的价值与使用两三次价值的差额这一没有在交易合同中反映的成本,即未定价的额外成本;如购买了有损健康的不合格产品,则使消费者承受更大的未定价的额外成本。

3.在产权理论看来,由于交易成本为正,任何交易过程即是一个产权得到重新界定的过程,因此,只要信息对称性分布,交易双方都会在各自的约束条件下进入公共领域攫取未界定或未定价的公共财富,从而,使其产权博弈达到某种均衡点,这就不存在内部性问题。所以,内部性问题总是在信息不对称性条件下有信息优势的交易者一方进入公共领域攫取公共财富,从而使交易者另一方承受了没有在合同条款中反映的额外成本。虽然内部性问题如同外部性一样无处不在,但并非都需要政府管制。例如,消费者购买了一次“水货”鞋或者衣服,下次他就不会再轻易上当了。推而言之,只要这种交易能够重复足够多次,就会达到产权博弈的均衡点,也即产权充分界定的水平,这时商誉可自动解决该内部性问题。正如施蒂格勒从信息经济学角度把商誉(goodwill)定义为“顾客无需不断搜寻就会不断光顾”(Stigler,1960)一样,在这里,我们从产权经济学角度把商誉定义为“买卖双方产权博弈均衡点”。由此得到的一个推论就是:那些可重复多次交易的内部性问题,并非一定要政府管制;但是,如果交易一方凭借其信息优势,过度攫取公共领域的财富,对交易另一方造成了极大伤害,并且这种伤害因交易成本太高而很难通过多次的市场交易过程即反复的博弈过程使其产权得到充分界定,那么,政府就应对这种内部性问题,如生产安全就属于这一类问题,进行管制,以降低充分界定产权的成本。

4.由此分析引出的必然结论就是,政府管制的主要目的在于降低人们获取有关信息的成本,也即降低产权得到充分界定的成本。当然,由于交易成本为正,产权注定是不可能完全界定清楚的,因此,产权充分界定是指在既定的技术、制度、知识结构和偏好等约束条件下,交易双方攫取公共领域财富所达到均衡时的产权界定水平,亦即一定约束下的“产权博弈均衡点”,此时,交易双方都处于公共领域的边际状态。从效率上来说,产权的充分界定,即约束条件下的资源配置最优。

五、内部性与外部性的产权一致性

我们知道,外部性是指某一经济主体如生产者或消费者的行为不经市场交易而对其他经济主体施加的利益或成本,也就是说,这种行为对其他经济主体造成的好处即正外部性或者损害即负外部性,并不是通过市场交易,从而在价格上得到实现的。而内部性,是指交易者经受的没有在交易合同中反映出来的利益或成本,这就是说,在交易过程中交易一方从中得到的好处即正内部性或者损害即负内部性,并没有事先在交易合同中写明或说清楚,从而也不是通过价格实现的。由此可见,所谓内部性和外部性的区别,只在于某一经济主体对其他经济主体造成的利益或成本这一行为,是在交易活动之内还是在交易活动之外。

但我们认为,这种区别只是表面的,在理论上没有太大的意义。从产权的角度看,无论是外部性还是内部性问题,它们都是因具有稀缺资源的产权未能完整界定清楚,从而使未界定的产权置留在“公共领域”,使之成为具有成本优势的人攫取的公共财富即“租”。未界定的产权,即是未定价的资源或财富。因此,只要追租的成本小于其收益,人们就会不遗余力地过度攫取公共领域的财富,从而对其他相关的经济主体即处于这一交易活动之内的人或者之外的人造成损害,这就产生了所谓的内部性或外部性。所以,在产权理论框架中,内部性与外部性是具有内在一致性的。例如,企业向河流倾倒有害物质的行为,对下游的人们造成损害,其原因就是因为洁净河流的产权未能(在法律上)界定清楚,从而使洁净河流成为公共领域的财富,即未定价的资源;由于企业向洁净河流倾倒污物具有成本优势,即企业由此行为得到的收益远大于因污染河流而分摊由自己负担的成本,于是,企业就有积极性进入这一公共领域,攫取未界定的财富,即倾倒污物,从而给下游的人们造成损害。但是反过来说,假设可以把洁净河流的产权(法律上的)分别界定给下游的每一个人(当然实际是很难办到的),那么,外部性问题便不会发生,也就是说,企业只有在与下游的人们进行市场交易之后才可排污,从而企业的排污行为便是有价的。这就是德姆塞茨所说的产权的功效,即外部性内在化(德姆塞茨,1967,中译本)。但是,在排污企业与下游拥有洁净河流产权的人们进行交易时,立即便会产生内部性问题。因为按照巴泽尔(1989,第3 页)的观点,由于交易总是有成本的,洁净河流的产权虽在法律上界定清楚了,但并非它的每一有价值的属性在事实上也都完全界定清楚了(注:在本文修改的过程中,周其仁发表的论文对法律上的所有权和事实上的所有权的区分(周其仁,2000),对我们进一步理解外部性与内部性在产权上的同一性是有启发意义的。本文认为,产权在法律上界定清晰,只能解决外部性问题;而事实上的产权界定是由交易来完成的,这时,如果信息不全和不对称便会产生内部性。),例如洁净的程度就很难完全界定清楚,这样就必有一部分未界定的产权会成为公共领域的财富,从而为有信息优势的交易一方如企业提供了攫取这种未界定的财富的条件。换句话说,由于企业在技术上有信息优势,它在向下游的人们付费交易排污量时可以凭借其优势而少付费多排污,使下游的人们为此承担未在交易合约中反映的额外成本。由此可见,在产权理论看来,外部性与内部性问题是同一的,它们都是因经济人在既定的约束下,为追求最大化而对公共领域未界定的财富亦即未定价的资源进行攫取的结果。正如汪丁丁从产权博弈的角度说的那样:在资源稀缺的世界里,“每个人从他行为约束的边界向里看,就是他自己的选择范围,向外看,则是别人的选择范围。因此,每个人的每个理性行为都不可避免地具有某种‘外部性’”(汪丁丁,1996)。所以,他批评德姆塞茨的产权理论是不彻底的表现。但是,我们还想要补充一句:同理,每个人的每个理性行为都不可避免地具有某种“内部性”;换句话说,如果产权理论彻底,外部性和内部性的区别就消失了。

总之,在统一的产权理论框架内,无论是内部性还是外部性,由于交易成本为正,产权便不可能完整地界定清楚,而必有一部分未界定的产权被置于公共领域;它们如同公共财富,任何人都可以进入此领域攫取这些财富,但约束条件取决于不同的人对这些公共财富即租的价值评价与追租成本的比较;有成本优势的一方对公共财富的攫取,必对其他相关的人(在交易之内的人或者在交易之外的人)造成损害,即由于未经交易或者虽经交易但未在合同条款中反映从而未在价格上补偿的成本。由此可见,在这里内部性和外部性的区别消失了,它们都是因产权未能完整界定清楚而使某一或某些经济主体承受了在价格体系之外的损害,即承受了未在价格上反映的成本。所以,内部性和外部性形式上的区别,只在于遭受损害的经济主体,是处在此交易活动之内还是之外。这就是产权理论对内部性和外部性的一个统一的理论整合,它有助于我们揭示内部性和外部性造成市场失灵的根源,从而为政府的社会性管制政策提供统一的理论指导。

六、几点简单结论:政府的社会性管制

政府管制,也称公共管制,是指为纠正市场失灵,政府的有关行政机构依据一定的法规对企业行为的干预,它包括经济性管制和社会性管制。前者是政府对一些特定行业如自然垄断行业、金融业的管制;后者是政府针对企业行为造成了环境污染等外部性问题和产品质量、生产安全等内部性问题而进行的管制。虽然内部性和外部性的市场失灵是政府进行社会性管制的前提条件,但它并非管制的充分条件。因为政府对市场行为的任何管制都会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到市场的均衡状态,从而影响资源的最优配置(史普博,1989,第39页)。所以,正确界定政府的社会性管制边界,对于减少市场失灵的干扰,提高市场效率和管制效率都具有重要意义。

1.科斯(Coase,1960)已指出,产权在法律上的界定清晰,是交易的前提。因此,凡那些产权难以在法律上(事前)界定清晰,或其产权界定的成本太高的资源,政府都有必要对其进行社会性管制,如众多的自然资源通常需要政府管制来解决外部性问题。但政府管制并非免费,而且其成本不低。所以,只有在政府管制成本低于产权界定成本时,政府的社会性管制才有经济上的合理性。

2.即使产权在法律上界定清晰了,从而可通过当事人之间的自由交易使资源配置达到最优,但是,如果事实上(事后)的产权界定成本太高,即事后的产权交易成本太高,从而交易双方难以达到产权博弈均衡点,显然,这也需要政府进行社会性管制。当然,管制的充分条件仍然取决于管制成本与交易成本的比较。例如,药品交易中的安全性问题、劳动交易中的生产卫生和安全问题等,盖源于其交易成本太高,因而,交易双方难以通过自由的、反复的市场交易行为达到交易双方合意的水平即产权博弈均衡状态,所以,各国通常对这类市场行为实行较严格的政府管制政策。

3.无论是外部性还是内部性问题,政府管制的根本目的都在于,降低产权充分界定的成本,亦即尽量为当事人提供更多的可选择的交易空间,从而促使当事人通过自由交易而使产权达到充分界定的水平,亦即一定约束下的资源配置最优或产值最大化。例如排污权交易即是一例,再如要求制药企业公开某一药品的风险信息,等等,这些都可以降低交易成本,增加交易者的选择空间,从而通过自由地、反复地交易行为,使产权得到更充分的界定水平,同时,也提高了政府管制的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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