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拉圭回合谈判的结果和日本_乌拉圭回合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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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拉圭回合从1986年9月在乌拉圭埃斯特角召开的缔约国部长级会议提出《埃斯特角宣言》开始,经过七年零三个月颇为漫长的谈判,在1993年12月15日最终达成了实质性协议。文件的正式签字则于1994年4月在摩洛哥马拉喀什召开的部长级会议上完成。关于所达成协议的生效日期,由于还需要有各国完成批准手续的时间,所以将在1995年初召开的部长级会议上具体确定。

最终协议主要条款的内容

对每个协议书的内容,由于时间关系不作详细说明了,下面仅就主要条款作些补充。这次谈判的范围和19个协议或者协议书的清单参见表1。

表1.埃斯特角直言和乌拉圭回合成果的比较

埃斯特角宣言的15个谈判范围谈判成果

纺织品

纺织品协议

农产品

农产品协议

自然资源产品 乌拉圭回合议定书

非关税

原产地规则协议 装船前检验协议

条款*1994年关贸总协定

*对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二条第一款乙项等

(租税、课税金额)的解释

东京回合达成的协议 *反倾销守则*技术贸易壁垒协议

*海关估价守则 *进口许可证协议

保障条款保障条款协议

补贴和反补贴措施*补贴和反补贴税协议

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包括冒牌货贸易协议

争端解决解决争端的规则和程序

关贸总协定体制的作用建立贸易政策核查机制

服务贸易服务贸易总协定

其他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

注:1.其他一项(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由于未纳入埃斯特角宣言,所以这里应是16个谈判范围。

2.*为修订的协议,其余皆为新协议。

1.建立世界贸易组织

这次建立的世界贸易组织(WTO)是具有法人资格的新型机构。作为该组织的机构,规定有部长级会议(每二年召开一次),一般理事会及有关“物资”、“服务”、“知识产权”等的各个理事会,还有一些其他的委员会。

2.关于降低关税及农产品问题的协议

如上所述,乌拉圭回合谈判涉及到一些新的领域,范围非常广泛。然而谈判的主要内容之一,还是传统的降低关税问题。1993年7月,在东京召开的四个主要国家部长会议的一揽子交涉也是以降低工矿业产品的关税为中心。

各主要国家提出了数百页的关税减让表。谈判的结果,在工矿业产品方面,日本降低约60%,美国约35%,欧共体约37%,加拿大约50%。日本在实行这一约束措施后的关税率只有1.5%。

对这次谈判达成的协议,在日本特别引起注目的是有关农产品的协议。主要内容有三点。

第一,对所有的入境贸易措施(如进口限制及欧共体征收进口费等)实行关税化,即以关税代替各种费用。这样,从形成上看进口是自由化了,但关税率极高,所以进口也不可能急剧增加。同时,由于并不希望完全没有进口,所以,对于以前进口量不到国内消费量3%的物品,允许有最低限度的进口。这种“微量进口”在第一年可达到3%,到第六年允许达到5%。关于日本进口大米这种实行关税化例外措施的物品,没有必要实行关税化,但是不实行微量进口物品的3-5%的限度,而是作为不实行关税化的代价,允许定在4-8%。

第二,对国内产品的补贴,在六年内应削减20%。

第三,关于出口补贴问题,欧共体的问题最大,即要在六年内削减21%。具体做法是,按总预算额削减36%,按出口量削减21%。但是预算的削减不等于直接出口量的削减。所以,明确对出口补贴项目削减21%这一点是重要的。

3.关于反倾销的新协议

除农产品外,还有关于检疫、卫生的新协议及技术贸易壁垒协议。

关于纺织品的规定,要在十年内取消现行的纺织品协定,把其纳入关贸总协定。

关于反倾销的新协议是拖到最后的棘手问题。这是因为日本等出口国家对邓克尔原文本中的反倾销规定不满意。尤其是由于与美国的法律相抵触,美国也极端不满。如果原封不动,美国国会就很难通过,因此,美国一直坚持反对到最后阶段。结果终于采纳了美国一部分意见,作了部分退让。日本等出口国家对有关基本要点也坚持到了最后阶段。

对日本来讲,明确了在新的反倾销规定下对倾销差额的计算方法及调查程序,这是非常有价值的。

关于征收倾销税问题,这次引进了“灰色”条例是十分重要的。日本对此十分重视。欧共体已经采纳了灰色条例,因此,在欧共体虽然有许多倾销诉讼,而超出五年以上的倾销事件却几乎没有。美国则由于没有这种灰色条例,所以三十年前发生的倾销现象,如今仍继续存在。因此,尽管美国竭力阻挠,亚洲、拉丁美洲、北欧各国却紧密团结坚决对抗,终于避免了大幅度修改。

在补贴和反补贴税措施协议中,在明确补贴的定义及有关规定的同时,还主张强化反补贴税制度(包括灰色条例中的新条款)。

4.明确实施保障条款措施的条件

对保障条款,这次明确规定了准许实施的条件,并要求认真按规定办事。对日本而言,极为重要的是关于禁止实施自愿限制出口的灰色措施,现在明确规定今后不得这样做。在美国与欧共体的要求下日本至今实行自愿限制贸易出口,认为这样做比由对方国家实行进口限制有利,并可因此保持住友好关系。而今后则不需要这样做了。目前还在执行的也应在四年之内废止。这种做法对日本有极大好处。

5.制定了服务贸易协定

在新的贸易领域制定了服务贸易协定。服务贸易的对象涉及金融、运输、电讯、海运、法律、会计、流通等150个以上行业。而协商的要点则是提供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问题。

关于强化争端解决机制问题,决定取消与解决争端程序不一致的单方面措施。从前,即使向关贸总协定提出申诉,并已得出结论,如果有一个国家反对,则讨论的结果就无法采纳;而现在,如果那个国家提出要求解决争端,便将自动地规定出期限来进行协商,并工作到得出结论为止。如果一致决定不采纳协商结果,那么,便不受这个协商结果的约束。但是,只要不是一致的协议,那么,协商的决定就自动地具有约束力。这就是说,以前只要有一国反对,就可以妨碍决议执行,现在只要不是全体一致否定,协商结果就有约束力。而且就是以这个协商作为最终决定,如果有不满,还规定有上告审议制度。总之,只要进行协商,一般总会自动得出结论,并且这个结论对有关国家都有约束力。假如有的国家不遵守结论,就将成为制裁的对象。胜诉国可以对这个国家采取报复措施。并且规定,一旦在某个领域发生了争议,原则上应在同一领域进行报复。但是也不一定在同一领域进行报复,还可以进行“交叉还击”。例如,某国在汽车领域中胜诉了,也可在其他领域,如金融领域采取报复措施,也就是认可采取广泛的对抗性措施的权利。

6.关于美国贸易法301条款

现在来谈谈美国贸易法301条款。据报道,在去年12月15日谈判取得成果后,克林顿总统当天即向国会提出报告,表示政府对谈判结果满意,所以准备接受这些协议。其后,贸易代表坎特和总统经济顾问委员会主席泰森也表示,美国实施贸易法301条款的根据也因此更加明确了,所以,实施该条款将完全不受阻碍。日本认为,这次协议首先必须得到美国国会的认可,所以无需作更多评论,应当持慎重态度。但是有一点是明确的,即在通过新的世界贸易组织规定的争端解决程序之前,是不可以由某一国单方面采取措施的。

301条款本身的存在并不违反世界贸易组织规定。所以可以说,对基于301条款提出的警告也不违反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定。问题在于当对方国家对美国提出的警告不予妥协时,美国如果单方面例如对日本采取制裁措施,日本当然可以按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程序提出申诉。如果辩论,当然日本胜诉的概率高,所以今后不必因为301条款的警告而对自己认为是正确的做法作出妥协,这一点是非常明确的。但是,现在不便过多议论,不然美国国会认为不应批准这样的世界贸易组织协定,那将是不利的。

那么,301条款今后将有什么作用呢。就是说,假如美国认为日本的贸易行为不公正,违反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定,它应首先向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构提出申诉。如果胜诉,则日本就应按处理的结论采取纠正措施,美国则无需采取报复措施。假如日本顽抗拒不采取纠正措施,美国就可以按本国的301条款程序对日本采取报复措施。也就是说,在这个范围内可以应用301条款的制裁措施。但是,象从前那种单方面应用301条款迫使对方让步的做法,将是不可能的。

贸易代表坎特在发言中也明确表示,原则上讲,包括在世界贸易组织规定范围内的问题,应先经由世界贸易组织按相应争端解决办法来解决。但是,他也提到,以日美半导体决定为例,即世界贸易组织未包括的项目,将继续执行301条款。然而,对世界贸易组织规定所包括范围的认识,则是各有差异的。

这次谈判中值得提到的情况

1.日本对达成协议作出了重大贡献

首先,在东京首脑会议召开之前的四大工业国部长会议上,由于日本公布了达成取消发酵酒关税协议一事,从而为东京首脑会议的成功召开作出了贡献。并促成在东京首脑会议结束后一周就在日内瓦再次进行乌拉圭回合谈判。

其次,去年秋季的最后阶段,欧共体和美国并未提出真正有意义的降低关税方案,发展中国家曾反复要求降低电子产品与纺织品的关税,而欧共体和美国都不予理睬。日本则从一开始就坚持强调把工矿业产品关税降低60%的方针。而对日本来说,也有象皮革等制品的弱项,所以,日本是尽了最大努力的。日本在降低关税谈判中自始至终都发挥了带头作用。

2.对日本、美国和欧共体的评论

发展中国家对欧共体和美国进行了攻击和责难,但对日本几乎未表现出什么不满。尤其是东盟国家及部分南美洲国家对欧共体和美国提出了强烈的批评。而就在这种情况下,新加坡在首席代表会上说“在发达国家中唯一可以作为依靠力量的是日本。日本一次就提出了使各国满意的提案。与之相比,欧共体和美国只是一次又一次提出强硬的要求,而不愿回答东盟国家的要求。”

对日本评论不佳的则是美国和欧共体。在去年12月6日,美国与欧共体之间达成的协议,确实对乌拉圭回合谈判取得成功具有决定性意义。这是指美国和欧共体这两大贸易伙伴在农产品问题与工矿业产品降低关税方面达成了协议,消除了对立。但是,美国同欧共体之间达成的布莱尔大厦修正案协议,对阿根廷、巴西及东南亚各农业国而言,乃是从邓克尔原文本的后退,因此他们极为不满。

日本认为,美国和欧共体在降低关税方面达成的协议,如果同肯尼迪回合及其后的东京部长级会议达成的协议相比,则是相当程度的后退,而且对日本更是个问题。因为在这个协议里,美国在农产品方面向欧共体做了妥协,但同时在工业品方面,美国又从欧共体方面取得了补偿。实际上则是欧共体把其很大一部分并未实现的付出借美国的主张转嫁给日本了。日本则是经过同各国认真谈判,以充分的努力取得了平衡,而且作了相当大的付出,因此不论美国与欧共体达成什么样的协议,这同日本无关。这一点萨瑟兰总干事也很清楚,所以并没有要求日本作进一步的考虑。

3.发展中国家对美国和欧共体强烈不满

美国和欧共体出言不逊,在整个谈判过程中确实使发展中国家感到强烈不满,尤其对于纺织品的提案,美国以降低关税约11%,欧共体以降低关税约17%了事。关于电子产品,欧共体经过与日本和美国谈判的结果,对产业用电子产品的关税作了大幅度下降,而对亚洲国家关心的家电产品等消费性电子产品却几乎没有降低关税。

新闻界都报道说,乌拉圭回合得以结束是靠美国和欧共体的主导作用,或者认为,它们的领导是起决定性作用的。确实,如上所述,它们之间的谈判是乌拉圭回合谈判的基础,然而,这不等于说它就是进步的、积极的东西,反倒可以说,它是后退或向后看意义上的基础调节器。

4.日本在大米贸易上的决定获得高度评价

日本在农产品问题上,尤其在大米的关税化及开放部分市场问题上,最高政治层终于在谈判的最后时刻作出了最困难的决定,并受到了萨瑟兰总干事的高度评价。美欧之间关于视听设备和飞机的补贴问题,是在日本政府对大米作出决定后还留下来的重要问题。经过彻底的谈判后,在14日早晨,美国和欧共体双方表明“残留的问题未能得到解决。但是将不妨碍乌拉圭回合谈判的结束。”

萨瑟兰总干事的积极作用

在五个半月的最后谈判阶段,萨瑟兰任总干事是非常称职的。可举出两个例子:一是服务贸易范围的金融与直接税问题;另一件是反倾销问题。

关于金融问题,美国最初提出不涉及最惠国待遇问题,也就是把最惠国待遇作为例外对待。而其他国家则对美国实现金融自由化施加强大压力。美国对此提出采取分两个阶段的做法。这就是说,美国认为能满足开放金融市场要求的发达国家(即指经合组织中的国家,但日本除外),将来也允许参与美国金融市场开放的业务活动。而对日本及东南亚、印度、拉美等经美国与之多次谈判仍不肯开放本国金融市场的国家,则实行差别待遇。即在承认服务贸易协定的基础上,对这些国家不给予最惠国待遇。对这种做法,日本及其他发展中国家都表示强烈反对,并提出不向美国开放金融市场。

另一个税率问题,美国在最后提出,在美国不会给其他国家以美国国民的直接税待遇。如果允许美国对外国企业和外国人实行这项保留条件,那么,在这次谈判中取得美国在服务行业的合作,就成为无稽之谈。美国在服务行业的各项自由化规定就都成为无效的了。

由此可见,在直接税和金融问题上,美国的态度是关系到服务贸易协定能否实现的根本问题,因此,各国对美国进行了强硬的攻击。萨瑟兰总干事也对美国的态度和各国反对的强烈程度感到担心。如果服务贸易协定遭破坏,甚至可能对整个乌拉圭回合谈判带来严重的影响,所以认为必须坚决对美国施加压力,要求美国作进一步考虑。经过一系列活动,最后美国的态度软化下来。在金融问题上,规定一般提前两年把问题提出来通知对方。对直接税问题,在服务贸易规定的有关条文上加脚注,美国放弃对国民待遇的保留,这样就得到了解决。

关于反倾销问题,萨瑟兰总干事以高度的政治判断力,也从美国的立场考虑,提出了折衷方案,有效地发挥了领导作用。

关于下一个回合的问题

最后要说的是,在乌拉圭回合谈判结束之后,是否还有下一个回合。如果有,那么其议题是什么。新闻界虽有克林顿回合、绿色回合等报道,不过,现在考虑下一回合是否为时过早,因为乌拉圭回合谈判的实质性协议才刚刚达成关于降低关税的谈判,今后还有无意思尚不清楚。这次乌拉圭回合谈判遗留下来的问题,还有环境与贸易问题、劳动政策与劳动准则问题、竞争政策问题等等。但是,对这些问题完全不必定什么时间、定什么形式来受理、没有必要很快进行下一个回合。有许多意见认为,环境、劳动、竞争政策等真正需要一个新的回合吗?它完全可以在新的世界贸易组织中进行磋商。

关于环境问题,特别是美国主张设立贸易与环境委员会,日本、欧洲等发达国家也支持这个主张。而发展中国家则坚决反对,它们担心以环境保护为借口加进限制进口措施。因此,就贸易与环境委员会的设立问题未达成协议。

在争端解决方式问题上,美国提出要听取环境团体等非政府团体的意见的修正案,而发展中国家,也包括日本、欧洲等发达国家则认为,在解决争端的方式上不应加进政治与感情方面的意见而坚决予以反对。

最后唯一达成的妥协是,从现在起到1994年4月15日召开部长级会议的这段时间里,就贸易与环境的工作计划以及做劝说工作达成了协议。

关于劳动政策、竞争政策等与贸易有关的问题迄今尚未讨论,今后如何做尚难预测。无论如何做,特别是关于劳动的问题,必然会招致发展中国家方面的强力反对。

(绛漫摘译自日本《世界经济评论》杂志1994年第3期)

*本文作者在日本外务省负责国际贸易和经济并兼地球环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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