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的运用与思考论文_赵飞

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的运用与思考论文_赵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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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为新形势下深化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战略,忠诚履行党章赋予的神圣职责,切实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强化监督执纪问责指明了方向、提供了遵循。是全面从严治党的理论创新,也是指导监督执纪工作实践的方法论。“四种形态”环环相扣,层层设防,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利器,其中最难的是第一种形态,最关键的也是第一种形态,强化第一种形态的运用,抓早抓小,防微杜渐,筑牢防止党员干部犯错误的第一道防线是我们工作的重中之重。

关键词:监督执纪;遏制腐败;基层运用

一、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的重要性

党的十九大报告强调,要全面落实从严治党,强化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抓早抓小,防微杜渐,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十九大报告的重要论述,充分说明了掌握运用好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的重要性。

1.体现了对党员干部的严管和厚爱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举措,是从党的历史和从严治党实践中总结出来的,体现了监督执纪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一贯方针。“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是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的内容表述,体现了对党员干部的严管与厚爱,强调的是日常管理和监督,要求从小处抓起、从日常抓起,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

2. 可以有效防止“好同志”蜕变成“阶下囚”

全面从严治党,基础在全面,关键在严。只有运用好第一种形态,真正把纪律挺在前面,早教育、早警示、早纠正,防患于未然,把问题消灭在初发之时,消除在萌芽状态,才能真正实现管住大多数的目的,才能最大限度地保护干部、挽救干部,实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效果,防止“小过”、“小错”继续向后三种形态演变,能够有效遏制腐败增量,更好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

3.有助于党员干部队伍建设与党和国家事业的发展

第一种形态做的是日常基础性工作。干部的教育管理,打基础、利长远,体现在事事时时处处。通过多种形式的谈心提醒,严肃的组织生活、有“辣味”的批评与自我批评等,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关系到党员干部队伍建设、关系到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基础性工程,第一种形态是加强干部监督管理的重要举措,要常抓不懈。

二、基层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的现状及分析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党在纪律建设方面的重大理论创新,是实施从严管党治党的有效手段。在基层纪检工作实践中,运用好“第一种形态”尤其重要,能起到“防患于未然,治病于初起”的作用,实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目的。因此,如何科学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还需要在工作中进行更加深入的探索和实践。本人根据片区纪检监察工作情况,对第一形态的运用现状总结分析如下:

(一)基层运用第一种形态的现状

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举措,通过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抓早抓小、注重预防,实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目的。笔者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一些公司在实践“第一种形态”过程中,出现了很多问题,应引起注意:

1.与谈话函询相混淆。将运用“第一种形态”简单等同于谈话函询。依据《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统计指标体系(试行)》规定,以问题线索处理结果作为划分“四种形态”的依据,“第一种形态”是线索处置的结果之一。依据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谈话函询是线索处置方式之一。由此可见,“第一种形态”是线索处置结果,谈话函询是线索处置方式,二者概念及内涵不同。

2.随意扩大统计范围。将党委、纪委开展的一般性任职谈话、廉政谈话、警示教育等纳入“第一种形态”统计范围。由于不基于问题线索反映而开展的工作不需要履行审批手续,无法保证统计结果的准确性、及时性,因此,不应将其纳入纪检监察机关“四种形态”统计范围。

3.实施主体过于单一。认为“第一种形态”应由纪检监察部门具体实施,而忽略了党委主体责任的落实。实践中,第一种形态的运用可采取以下谈话方式:一是经党委批准由纪委或承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谈话;二是经党委批准由被谈话人所在党委负责人谈话;三是经党委批准由被谈话人所在纪委负责人谈话。采用上述方式谈话不仅能够提升“红脸出汗”的实际效果,更是压实“两个责任”的有效抓手。

4.审批运用程序不清。“第一种形态”随意运用,发现问题就使用,没有经过问题线索处置。运用“第一种形态”不履行审批手续,认为只有立案审查才需要履行审批手续,而运用“第一种形态”的则不需要审批。

5.后续跟进措施缺乏。将“第一种形态”当成消化问题线索的一种方式,而忽略了其结果的充分运用。实践中,运用“第一种形态”后,应从拓展“红脸出汗”的实际效果出发,注重完善后续跟进措施,督促落实整改,进一步扩大结果运用的范围,做到组织处理有“下文”,落实整改有“回音”,切实避免“见好就收”情况出现。

(二)由于对第一种形态认识不够造成的后果

1.组织生活被忽视。有的基层党支部党内组织生活开展不力,教育学习抓得不紧,缺乏应有的组织监督;有的基层民主生活会流于形式,批评与自我批评缺少“火药味”,达不到应有的效果。

2.小节问题未重视。一部分党员干部的思维惯性仍没有完全转变,认为纪检监察干部的工作重心理所当然地就是查办案件,在干部没有发生违法违纪行为,纪检监察部门就不要去管。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对党员干部日常思想上、行为中表现出的倾向性、潜在性、苗头性或萌芽式问题,不能引起足够重视,认为是“小事”“小节”,没有必要兴师动众、小题大做,对党员干部的“小节问题”不批评、不指正,不能真正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

3.接受监督意识差。某些基层的党员干部的自觉接受监督意识还不够强,对纪检监察部门的教育、提醒、谈话、批评,存在不同程度的抵触情绪,认为是纪检监察干部故意找茬,不能以良好的心态接受组织的严管。这样,给纪检监察部门落实“第一种形态”形成了一定的阻力。

4.人情面上顾忌多。基层的纪检监察干部长期与本单位其他党员干部在一起工作交流,天天抬头不见低头见,因此,在日常监督执纪时,部分纪检监察干部对身边的同事容易受人情左右,总抹不开面子,对发现的“小事”“小节”问题,也就时常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不愿较真。

5.监察力度欠到位。部分基层纪检干部日常工作中,只是在会上没有针对具体问题、没有明确对象地进行提醒;有的通报监督检查情况时,还顾及被通报人的面子,只讲事,不提具体名字;有的谈话时,流于形式,谈话内容“不痛不痒”,使用纪言纪语、深挖思想根源、指出问题危害的少,没有让被谈话人“红脸、出汗”,“第一种形态”的震慑、警醒效果不佳。

(三)第一种形态运用不利的原因分析

日常监督、批评教育、咬耳扯袖、红脸出汗都是党章规定的,政治性、政策性很强。实践中出现上述情况,本人认为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

1.理解把握上惯性思维。部分基层纪检组织对落实第一种形态目光不长远,理解不深刻,认识上有误区。忽视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等问题的审查,把党员干部违反纪律问题当作“小节”。没有树立正确的监督执纪观,认为第一种形态抓得再好也很难看到成绩,还要得罪人,不愿意做谈心、谈话等基础性工作。

2.思想认识上抹不开面子。有的人认为,大家在同一个部门、一个单位,抬头不见低头见,批评教育同志抹不开面子、张不开嘴。有的人担心动真格会得罪人、会丢选票,往往不敢批评,不愿“红脸”。特别是对同级的监督更难,咬耳扯袖、红脸出汗、善意提醒,都需要鼓足很大的勇气,有些人极不愿意去冒险。

3.方法处置上无从下手。运用好第一种形态要讲究科学合理的方式方法。一些基层同志对“咬耳扯袖”、“红脸出汗”可以采取哪些方式,党纪处分和问责处理方式与“四种形态”应该如何衔接,缺乏准确认识和界定。不善于分类梳理、区别对待,不善于采取恰当方式,把握合适时机,找准切入点。

4.实际运用上雷声大雨点小。有的单位在开展“咬耳扯袖、红脸出汗”的过程中,口号多、重文件,强调多、重部署,对落实却不闻不问,很少检查,很少监督。这些都严重影响了“第一种形态”的运用效果。

三、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的思考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进行辩证诊疗、分层治理的操作指南,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只有准确把握“四种形态”的内涵,才能切实把监督执纪问责做深做细做实。“第一种形态”,病在腠理,医之以“汤熨”,对出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及时“点刹”、“叫停”,以发挥预防功能,防止越过纪律“红线”。

1.始终保持越往后越严的定力。“第一种形态”体现的是标准更高、纪律更严,绝不是反腐败方向的转变、力度的减弱、尺度的放松。对于党员、干部存在的问题,我们既不能搞“一棍子打死”,也不能一谈了之,甚至避重就轻、借谈抹案;既不能故意拔高,也不能降格以求,绝不能脱离实际,简单追求数字平衡、数字政绩。

2.善于从政治上去把握和定位。“四种形态”既是反腐败的手段和方法,更是政治性的安排和考量,根本目的在于维护党的肌体健康,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实践中,要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善于从政治目标、方向、方针、要求上去认识和对焦,主动服从服务于政治大局,正确处理好树木与森林、惩治少数与教育多数、减少存量与遏制增量等关系,把严明党的纪律与教育挽救干部统一到营造良好的政治生态上来。

3.全面担起管党治党政治责任。实践“四种形态”绝不是纪委一家的事,绝不能一说监督执纪就只想到纪委或把工作推给纪委,各级党组织一定要强化责任担当、担好主责。

4.切实提高监督执纪思想认识。各级党组织、纪检组织、全体纪检干部要时刻牢记“全面从严治党,基础在全面,关键在从严。”批评教育、提醒谈话、诫勉谈话等措施是手段,不是目的。要发挥第一种形态运用的最大效应,决不能一谈了之走过场,必须把确保措施效果作为运用好第一种形态的本质要求,抓细抓实,抓出成效。

5.坚持以问题为导向传导压力。谈话内容要注重个性化特征,以问题为导向,区别不同的问题,认真分析产生问题的原因,特别对已经出现苗头问题的党员干部,侧重从存在问题、分析原因、整改落实等方面进行谈话。使谈话对象明规矩、知敬畏,起到“红脸出汗”的效果,强化“两个责任”和“一岗双责”的落实,层层传导压力,不断激发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6.落实整改适时进行“回头看”。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的效果如何,与召开民主生活会的次数,与约谈党员干部的人数,与红了几次脸、出了几身汗有一定的关系,但没有必然联系,关键要看后续整改落实。要适时组织开展第一种形态专项检查和“回头看”,对落实第一种形态工作不重视、整改不到位的责任人进行约谈和通报批评,做到有责必问、问则必严。将“第一种形态”运用情况记入干部廉洁“活页夹”,同时纳入党员干部评先评优、提拔使用、责任追究体系,确保咬耳扯袖、红脸出汗落到实处、见到实效。

综上所述,“良医治未病,防患于未然”解决复杂问题,“打”和“防”同等重要,“四种形态”中第一种形态是最基础、最根本、最关键的防线,其实践运用的好坏,直接关系全面从严治党的基础能否夯实、是否牢固。 “善战者无赫赫战功,善医者无煌煌之名”,用好第一种形态关键在于较真较劲,加强日常监督,使“治未病”常态化。

论文作者:赵飞

论文发表刊物:《基层建设》2019年第3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9/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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