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值创造、产品分配与开发关系的演变_国民收入论文

价值创造、产品分配与开发关系的演变_国民收入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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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从国民经济总量分析看产品分配

很多学者认为合理的分配应当以价值创造为基础,或者说应当是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劳动者不得食。这其实就是劳动创造价值并决定分配的观点。

笔者以为这是一种误解,因为它混淆了价值与使用价值的关系。简单地说,这种观点认为社会分配的对象物是价值,而价值是由活劳动创造的,因此,由创造价值的活劳动决定价值分配是理所当然的。然而,我们都知道,当社会生产的产品通过分配最后进入人们的消费时,这里分配的对象物只能是用来满足人们物质文化生活需要的各种物质产品和精神产品,是社会财富,是使用价值和服务,而并不是价值。因为价值是一种与物结合的抽象劳动,它体现人们的一种利益关系,是一个历史范畴,不可能被分配来满足人们的物质和精神的需要。表面上看,分配采取的是货币形式即价值形式的分配,但货币在这里只是测定分配数量的尺度,而分配的实际内容则是一个社会的国民生产总量,更确切的说是国民收入,是以不变价格计算的一年新生产出来的物质财富,即可用于满足人们生活需要的使用价值的总和。可见,由价值创造决定价值分配的命题是不能成立的,是一种误解。

然而,这涉及一个问题。如果说国民生产总值和国民收入表现的是社会财富的总和而非价值量的总和,它与我国相当流行的许多政治经济学教科书和政治经济学辞典中对它的界定则是有分歧的。那么,究竟哪种解释是正确的呢?例如,包括我们过去主编的《政治经济学社会主义部分》(陕西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在内的许多政治经济学教科书都是这样表述的:“国民生产总值是指一个国家(地区)在一定时期(通常为一年)内本国常住居民在国内或国外生产的最终产品和服务的价值的总和”;又如,《中国大百科全书(经济学)》(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8年9月版)中,指出社会主义国民收入“从价值形态上看, 它表现为社会耗费的全部活劳动创造的价值,即剩余产品价值和必要产品价值”。可见,在这些书中,从来都是将按不变价格计算的国民生产总值和国民收入等总量指标解释为价值总量。但如果进一步追究一下,就会发现这些书中的矛盾所在,即在这些政治经济学教科书和政治经济学辞典做出上述界定的同时,又都把国民生产总值和国民收入的增长因素概括为劳动量的增长、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和生产资料的节约等三因素,并把劳动生产率的提高视为其中最重要的因素。如果从使用价值的角度看,这并不错。但是按照马克思的分析,价值量与劳动生产率是成反比的,他说:“商品的价值量与体现在商品中的劳动的量成正比,与这一劳动的生产力成反比。”(注:马克思:《资本论》第1 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54页。)这是就单个商品而言。对商品总量来说,只要劳动量不变,价值量也就不变。按照这样的逻辑,为了表现使用价值交换时的量的比例和作为社会财富加总计量基本单位而存在的“价值”,在劳动生产率迅速提高的情况下,相对于使用价值的增长应该相对“缩水”,从而就会形成价值量与使用价值量变化比例的巨大脱节。试问,又应该怎样解释这种矛盾?如果断定这个总量是价值量,那就应该明确它与劳动生产率的提高无关,这显然不能自圆其说。于是,反过来只能断定这个总量不是价值,而是使用价值。这并不是单纯的逻辑推理,而且现实情况也非常清楚地表明,劳动生产率的提高确实是这一总量变化的主要因素。例如,谁都知道,技术密集型产业的附加值大大高于劳动密集型产业的附加值。由此可断定这个总量只能是使用价值量而不是价值量。因此,可以断定一般教科书和辞典对这些总量指标的解释有错误,而且这个错误在很长一段时期内曾搅乱了人们对价值的认识,以致直到今天在总量上仍存在着价值和使用价值的混淆。

总之,国民生产总值和国民收入等以不变价格表示的总量指标,在现实生活中反映的是使用价值总量即社会财富量的变化,而不是价值总量的变化。可见,国民收入的分配实际上也是使用价值即社会财富的分配。至于决定使用价值量变化的因素,马克思主义经济学认为,生产使用价值的劳动过程有三个因素,即人的劳动、劳动对象和劳动工具。在这里,马克思曾经严肃地批判了拉萨尔派“劳动是一切财富和一切文化的源泉”(注:马克思:《哥达纲领批判》,《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5页。)这一观点。他指出,不仅劳动,而且劳动对象和劳动资料都是使用价值即财富创造中不可缺少的因素。马克思说:“劳动不是一切财富的源泉。自然界和劳动一样也是使用价值(而物质财富本来就是由使用价值构成的!)的源泉,劳动本身不过是一种自然力的表现,即人的劳动力的表现。”(注:马克思:《哥达纲领批判》,《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5页。)正是在这个意义上,马克思曾援引并肯定了英国古典政治经济学家威廉·配弟的一句名言:“劳动是财富之父,土地是财富之母”。(注: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57页。 )这里的“土地”一词是泛指自然界的。而且,除了劳动和土地之外,那些经过人类劳动生产出来,尔后又投入到生产中去的一切物质资料或物质条件即所谓资本,也同样是物质财富的源泉。可见,使用价值即物质财富的创造是由劳动、资金和土地等各种生产要素共同作用的结果。离开了其中任何一项,财富的生产都是不可能的。也正因此,所以包括劳动在内的各种生产要素的所有者,都会按照它们各自所起的作用(即贡献)分到应得的份额。因此,我们的结论是:在资源稀缺的条件下,不同生产要素的所有者按照这些要素在生产中所起的作用决定物质产品的分配比例。在这里需要补充的是,由于参与分配的群体其社会地位不同,存在着强势群体和弱势群体的差别,这个现象必然会对分配产生一定的影响。

二、对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剖析

近一年来,经济学界有一些学者(包括我们在内),都曾试图从拓宽创造价值的生产劳动范围的角度来解决上述矛盾。从突破马克思当年所处历史环境和运用抽象法分析所得结论中带有的历史局限性来说,这种努力应该说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从根本上解决上述矛盾的要求来看,则并未取得实质性的突破。因为它并没有回答由于劳动生产率提高而增加的那一部分社会产品的“价值”来源。如果硬要断定这一增加的部分也具有相应的价值,那就同价值量与劳动生产率成反比的公式相冲突,也与只有活劳动才能创造价值的命题不一致。因此,实事求是地从使用价值(社会产品)的角度来研究分配问题还是比较符合实际的。

如前所述,国民收入分配对象的实际内容并不是价值总量,而是对包括劳动要素在内的各种生产要素共同创造的使用价值总量,即社会财富的分配,只不过它以价值形式表现出来。国民收入即(c+v+m)-c=v+m。社会主义分配的对象只能是扣除了用于补偿已消耗的生产资料之后剩余的部分,相当于v+m部分。马克思开始分析资本主义社会分配时采用的是抽象法,即假定社会上只存在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两个阶级,而当时社会上存在却影响不大的中间阶层则被抽象掉不计。这样,无产阶级分到的是v部分,而m部分全被资产阶级拿去了(在《资本论》三卷中,马克思又进一步把这一部分分为利息、利润和地租)。但是,这和今天的现实社会情况有很大差别。现实情况是:创造价值的不仅局限于工人的劳动,还包括科技人员的劳动,企业家和企业管理人员的劳动等;而从使用价值的角度考察,除了上述各种劳动之外,还有其他物质生产要素,以及由此带来的劳动生产率的变动也参与其中。

马克思分析的是用抽象法对国民收入初次分配所形成的结果,但从中国现实的情况考察,参与分配的决不限于上述两个阶层,这是非常明显的。首先,一部分以税收形式(另一部分曾以上缴利润形式)形成国家的财政收入。其次,企业还要留取一部分作为积累资金,非公有制企业也不例外,否则,它就不能维持自己的生存和发展。再次,企业尚需拿出一部分作为对职工、科技人员和经营管理者的奖励基金,这一部分在现实分配中是并入工资收入(V)部分的,但从实际收入观察, 这其中也包含一部分剩余价值,尽管他们得到份额的多少会有差别。最后剩下来的才是属于企业家(民营)拥有的那一部分剩余价值即红利。从近几年的统计资料看,劳动报酬(包括奖金)约占企业纯收入的50%,生产税约占16%~17%,折旧约占16%多,而企业净赢余则不足20%。此外,还应该看到,像经济发达国家一样,我国的企业目前正在走向股份制,产权日益分散化,因而参与红利分配的已不再是少数企业主,而是有越来越多的广大投资者参与这一部分利润的分配。我们认为,在这种变动了的情况下,重新认识过去讲的剥削关系在新中国的变化就非常必要了。

在社会主义经济理论体系中,国民收入分配明确划分为初次分配和再分配两个过程,该分析较早出现于前苏联的《政治经济学教科书》中。(注:张卓元主编:《政治经济学大辞典》,经济科学出版1998年12月版第153页。 )我国经济理论界长期以来也基本上沿袭了前苏联教科书的分析范式,认为在初次分配后形成国家集中的纯收入、企业收入和生产劳动者个人收入等三种基本原始收入。用这种界定方式描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国民收入分配关系,显然是不合适的:第一,这种以国家作为分配过程唯一主体的隐含前提排除了非国家所有制企业在其收入分配中的主体地位;第二,它将国家作为生产资料所有者主体所取得的利润和国家作为行政主体所取得的税收混为一谈;第三,收入分配过程不过是从另一个角度来看的资源配置过程,而这种行政性指令计划式的分配则从根本上排除了作为资源配置基本手段的市场机制的作用;第四,特别是它只承认狭义物质资料生产部门创造国民收入的传统观念,将一部分同样创造国民收入的非物质资料生产部门,如直接为生产服务的一些中介性部门和精神产品部门等都排除在外。而且,又把由于劳动生产率提高形成的物质财富的增加混同为价值总量的增加。

我们认为,在现阶段初次分配应当是指通过市场机制的作用,把国民收入分解为工资、利息、利润和地租等以生产要素贡献获得报酬的过程。这种对国民收入初次分配的界定不同于传统经济理论。在这里,分配所面对的领域是为市场提供产品和劳务的所有经济部门,而不仅仅是指狭义的物质资料生产部门。而且,参与分配的主体都是作为某种物质生产要素的所有者取得了参与的资格,和相互之间是作为一种独立经济主体之间平等的交换关系进行的。在市场经济中,所有的生产要素都是有价格的,它基本上是由供求双方在市场竞争中决定的,反映不同生产要素的相对稀缺程度。由要素使用者向要素所有者支付的这种要素价格,即是单位生产要素通过其贡献所获得的收益,从而保证了对要素资源的使用和合理配置。

上述分析表明,由于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上的内在矛盾以及初级阶段生产力性质的要求,决定了我国在初次分配中必须实行按劳动贡献和按其他生产要素贡献相结合的分配原则。但是,如果在全部产品分配中单纯采用这一种分配方式,必然会出现收入分配差距扩大问题。这不仅与社会主义共同富裕的目标相矛盾,而且会导致社会的不稳定,从而严重阻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效率的提高。因此,国民收入在初次分配的基础上,还必须进行再分配加以调剂。此外,当国民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时,社会分工也必然会相应发展,这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在社会主义国家里,除了与物质生产有直接或间接联系的部门外,还有很大一部分在社会主义时期为满足社会公益事业和公共管理需要的部门,如党务部门、军警政法部门、以及基础科研和社会主义义务教育等事业部门。这些部门的劳务尽管非常重要,并直接表现为社会性的劳动(即勿需采取商品交换形式表现自身劳动的社会性),但它不属于马克思所说的那种生产劳动,当然也不创造价值和剩余产品价值,因而不能以某种要素所有者的身份来参与国民收入的初次分配。然而这些部门劳动者的劳动又是社会主义社会所必要的,他们的收入只能通过国民收入的再分配,主要是通过国家财政拨付。同时,另有一部分则是由初次分配后的劳动者工资、利润、利息、租金等以税收形式的一部分再通过市场交换来支付,以分配到非物质生产领域工作者的手中。正如马克思所说,这种收入“在物质上是由(生产工人)工资、利润、利息和地租派生出来的,因此,和那些原始的收入相对而言,表现为派生的收入”。(注:马克思:《资本论》第2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413页。)其次,却是更重要的一点,则在于初次分配所带来的不平等问题需要政府的宏观调控来调节矛盾。我们知道,按贡献分配实际上是以按劳动贡献分配为主,并与其它要素贡献分配相结合的一种分配方式。它本身包含了两种不同的平等权利,一种是按劳分配的平等权利,另一种则是商品等价交换的平等权利。承认这两种平等的权利,也就承认了由于每个人占有非劳动生产要素的不同和天赋条件的不同形成的收入差别(注:谷书堂主编:《政治经济学社会主义部分》,陕西人民出版社1998年7月版,第84页。)。这些现象的存在是由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经济条件决定的,对于这些客观存在的必然性都应该承认,并予以法律上的保护。但是对于非劳动生产要素占有造成的收入差距过大,以及某些情况下可能掩盖着一部分人对另一部分人劳动的无偿占有所带来的高收入差距,社会主义国家除了对其合法经营成分依法保护外,还必须对这种不合理现象进行适当的调节,即通过收入的再分配予以调整,以缓和可能出现的两极分化的矛盾。

三、从按劳分配到按要素贡献分配

现在再谈谈现阶段关于分配形式的一些提法。文件中一般的提法是以按劳分配为主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形式。按劳分配理论最初是马克思提出的关于社会主义按劳动分配个人消费品的理论设想。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指出,在共产主义的第一阶段即社会主义社会,由于“它在各方面,在经济、道德、精神方面都还带着它脱胎出来的那个旧社会的痕迹”,(注:马克思:《哥达纲领批判》,《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2页。 )这是说生产力发展水平还不够高,产品还没有极大丰富,劳动还没有成为生活的第一需要,仍然是人们谋生的手段。在这样的条件下,马克思认为社会主义社会的分配方式只能是:“每一个生产者,在作了各项扣除之后,从社会方面正好领回他所给予社会的一切。他所给予社会的,就是他个人的劳动量。”而他所领回的,则是“和他所提供的劳动量相当的一份消费资料”。这样,“他以一种形式给予社会的劳动量,又以另一种形式全部领回来。”(注:马克思:《哥达纲领批判》,《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2页。)这样的分配思路,后来被恩格斯称为“按照劳动量分配”,列宁则归纳为“‘按劳动’分配”。也就是说,这里的按劳分配实行的是等量劳动相交换的原则,即它不仅要求劳动是有报酬的,而且要求劳动报酬能体现劳动差别,多劳多得,少劳少得。

按照马克思的设想,上述按劳分配的实现须有两个基本条件作为前提:1.在全社会范围内实现生产资料公有制。因为“消费资料的任何一种分配,都不过是生产条件本身分配的结果”,(注:马克思:《哥达纲领批判》,《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 第23页。)只有实行全社会范围的生产资料公有制,使全体劳动者能够平等地占有和使用生产资料,才能消除由于生产条件占有的不同所造成的劳动者分配上的差别。2.商品经济已经消亡。在没有商品货币关系的条件下,当“社会一旦占有生产资料并且以直接社会化的形式把它们应用于生产,每一个人的劳动,无论其特殊用途是如何的不同,从一开始就成为直接的社会劳动”,“而不需要著名的‘价值’插手其间”。(注:恩格斯:《反杜林论》,《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0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334页。)这样, 劳动者付出的劳动和所得的报酬可以而且也只能用时间衡量,价值已无存在的余地。

但是,我国目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与马克思所设想的社会主义社会还存在着很大的距离。退一步说,即使马克思当年设想的分配原则能够付诸实现,然而由于上述按劳分配的基本前提条件并不具备,实行起来也必然会存在很多问题。首先,在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并存的经济中,还存在着合作经济、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这些不同所有制经济成分在对生产资料的占有和使用上,显然不可能处于完全相同的地位。而且,这还说明除了靠劳动获得收入外,许多人还可以凭借自己对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参与分配。如果单纯强调贯彻按劳分配的原则,那就不仅会否定各种非公有经济存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而且还会否定由于占有生产资料的差别而产生收入差别的必要性,从而会挫伤社会上一部分人的生产积极性。其次,现实的社会主义社会仍然存在着商品经济,而且正在向市场经济转换。在这种条件下,劳动者的劳动是以企业生产为单位,个别劳动并不能直接表现为社会劳动,还必须经过企业之间的市场交换这种迂回曲折的道路,才有可能转化为社会劳动。只有当企业通过销售产品取得收入后,在企业范围内才能实行按劳分配。可见,等量劳动取得等量报酬的按劳分配原则,需要经过各种调整后才能在一个个企业范围内实行。若从全社会统一分配的标准看,是无法真正贯彻的。最后,也是最关键的一点是,对作为分配个人消费品所依据的劳动,究竟应该以什么“劳”作为标准?由于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曾经强调由“生产使用价值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该使用价值的价值量”这一原理,所以在后人的观念中也多以劳动时间来计算劳动的量作为标准。但是,劳动时间并不能够直接反映劳动质的差别,同时实践也证明,由于实际情况的复杂性,单纯用时间计算并不完全科学,其后果往往会挫伤劳动者的积极性,这已为过去的实践经验所证明。因此,传统意义上的按劳分配在现实社会中很难得到完全的贯彻。

现在,换一个角度来看。既然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存在着不同的所有制关系,而分属于不同所有者的各种生产要素在物质财富的生产中又都发挥着各自的作用,那么,作为各种生产要素所有权在经济上借以实现的分配形式,也就必然要求以其在物质财富生产中所起到的作用即实际做出的贡献作为客观依据。这样,社会主义社会已经存在的工资、利息和租金,实际上就是根据劳动、资金、土地等不同生产要素的所有权关系,以及这些不同生产要素在物质财富生产中所做的不同贡献所形成的收入分配形式,也就是在一定历史条件下给予这些不同要素所有者的报酬,我们可以简单地称这样一种社会主义的分配原则为“按要素贡献分配”(注:谷书堂主编:《社会主义经济学通论》,经济科学出版社2000年12月版,第141页。)。所以, 按贡献分配是社会主义社会初级阶段融各种分配形式为一体的一种统一的分配原则。其内涵的前提是指在整个社会范围内,各种生产要素的所有者以其所有权以及它对社会财富(使用价值)形成所做的贡献参与分配,并取得相应份额的报酬。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这种分配份额在市场竞争中一般是自发决定的,它是由价值规律、市场供求规律等商品经济范畴所决定的市场机制的作用实现的。

其中,就劳动者而言,各个劳动者以其对社会财富创造所做的劳动贡献,在全部劳动要素所得的分配总额中获取自己的报酬份额,这就是按劳动贡献分配。以劳动的贡献或业绩作为分配的依据,以劳动时间来确定按劳分配的传统理解具有更现实的可操作性和激励作用。例如,计件工资就比计时工资更富有激励性。对于非个别人所能单独完成的产品,则可以用科学方法制定定额,并以此考核劳动者的业绩。对于实在难以计件的劳动,尽管也可以实行计时工资,但必须另加奖励,以鼓励成绩突出者。从这个意义上说,按劳分配就是按劳动贡献分配。

按劳动贡献即按劳动在生产中的绩效分配,还有一个重要优点,即可以与其他生产要素在生产发展中所起的作用大小进行比较,而用劳动时间则由于缺乏共同的尺度而难以衡量。这就是在经济学中常见的测算不同生产要素对经济增长所做贡献的各种指标。例如,以著名的柯布——道格拉斯生产函数为例,其增长率分解式为:

△Y/Y=α△L/L+△K/K+△A/A

其中,Y代表国民收入,L、K分别代表劳动和资本投入量,参数A代表技术状况,参数α、β分别表示劳动和资本在生产过程中的相对重要性。该式表明国民收入增长率是由劳动增长率、资本增长率和技术进步增长率三部分共同促成的。假定α=0.75,β=0.25,劳动力增加1.2%,资本增加3%,技术进步增长率为1.5%,则可以得出经济增长率△Y/Y=0.75×1.2%+0.25×3%+1.5%=3.15%。还可以求出,劳动力和资本投入增长对经济增长的贡献占52.4%,技术进步对经济增长的贡献占47.6%。这样,不同要素对经济增长的贡献就有了可以度量的依据。然而,有人对于把物质生产要素所起的作用称为“贡献”不以为然,似乎只有劳动这个要素才能够称为“贡献”,而把其他不创造价值的生产要素,甚至“剥削劳动”也称为“贡献”,似乎有些“是非不分”、“立场不稳”的味道。这里要强调说明的是,我们讲的贡献是泛指对物质财富生产所起的作用,马克思从来不否认、而且非常强调生产诸要素的重要作用。我们认为,把这种推动生产发展的积极作用称为对社会的“贡献”,似乎并没有什么不妥。至于今天对这些物质生产资料的所有者以生产资料所有权占有的非劳动收入,是否仍等同于当年的剥削者收入,则是一个需要单独探讨的问题。

四、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剥削关系的变化

1978年以来的改革开放,促使我国的社会阶层发生了结构性的变迁,涌现出了一大批比较优秀的民营企业家。虽然民营经济的出现带有一定的自发性,但在现阶段,民营经济是在党的政策鼓励下成长起来的,它的存在与发展适应我国社会发展经济的需要,有利于社会主义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福利的提高。显然,这与经济发达国家私人资本主义存在的社会背景是不同的,因而它的功能与作用也就不同。同时,社会不同群体的构成也与发达资本主义国家有明显的差别。在资本主义发展初期,社会上尚未形成一个庞大的中间阶层,V+M的分配当时主要是在工人阶级和剥削阶级之间分割;建国后作为剥削阶级的资产阶级已经消失,而现在经过二十多年的改革开放,我国原来的社会阶层结构又发生了新的变化,其中最引人关注的,就是在我国社会中已经形成了一个广泛而重要的中间阶层,这个阶层是以脑力劳动为主的。这样,不仅V+M的创造、而且V+M的分配也在很大程度上比以前分散化了,中间阶层中一部分高收入的脑力劳动者,其收入甚至超过了民营资产者的平均收入。在这种社会条件下,仍不加分析地沿用马克思当年采用的抽象法,如把社会视为只有工人阶级和剥削阶级两大对立集团的观点,显然已不适应当前我国社会的实际情况。

不仅如此,更为重要的是,在社会主义时期,我们社会中工人阶层和民营资产者阶层的地位和相互关系也已发生了与资本主义发展初期的情况根本不同的变化。在今天的中国,工人阶层已不再是被统治、受剥削的阶级,他们已成为国家主人的组成部分,其正当权益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虽然在实践中这种变化由于种种原因尚未完全落实,但就其性质和发展方向而言则是无庸置疑的。另一方面,民营企业主阶层也不再是高居工人阶层之上的统治阶级,他们是在社会主义发展时期适应社会发展需要产生的,并不能任意地盘剥工人,只能在法律范围之内从事合法的经营和获取正当的收入。因此,工人阶层和民营资产者阶层之间尽管仍然存在利益上的差别和对立,但并不是对抗性的矛盾,这一矛盾的解决完全可以依靠法律、政府的政策和宏观调节,逐步缩小过大的收入差别,而不是用一方消灭另一方的极端手段来解决。否则,既不利于社会的发展与进步,也不利于工人阶层生活状况的改善和提高。这说明,在今天他们之间尽管仍然存在利益对立的因素,但就其基本关系而言,整体利益是一致的。至于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一部分从事高科技研究的脑力劳动者,根据客观需要以不同方式与资本结合,从而成为科技产业的投资人或经营者,这些人就更不应该被视为剥削者。他们经营自己的科技产品,并从事企业的管理,正像马克思所说的“管理劳动具有二重性”一样,他们不仅是进行科学研究的脑力劳动者,而且也是科技企业的管理劳动者,因而被视为社会主义建设者应该是没有疑义的。

由上可见,在改革开放后成长起来的民营企业家,从根本方面看,已不同于旧社会的剥削阶级。从整个社会的阶级关系考察,旧的阶级划分已不完全适应于今天的现实情况。但社会发展总是不平衡的,事物本身就是复杂的。在社会的边缘地带,如一些小工厂、小作坊、小矿场和小煤窑等单位,也还存在为数不多的中小企业主。他们中有些人唯利是图,不顾社会大局,专钻社会主义的空子,不择手段地任意盘剥那些由农民转化而来的工人。例如,恶化劳动条件、拼命延长工时、提高劳动强度等,在技术装备落后条件下肆意压榨劳动者的血汗。在这里,工厂主和劳动者之间的关系与资本主义发展初期的那种利益对抗关系倒很相像。如果说这不是剥削关系,显然是说不通的。因此,从中国社会发展整体情况判断,占主导的部分应该说已不再具有对抗的性质;而非主要部分,在逃避法律制裁的一些厂家和企业,剥削关系却并没有完全消除。我们的社会现在正处于转型时期,这个转型期实际上也是由存在局部的剥削关系逐步转变为一种新型社会分工关系的一个发展时期。至于在这个阶段对现存关系的收入差距做何评价,则属于另外一种性质的问题,这里暂不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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