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关于朝鲜族问题的两项重要决定_朝鲜族论文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关于朝鲜族问题的两项重要决定_朝鲜族论文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对朝鲜族问题的两个重要决策,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朝鲜族论文,中国共产党论文,新民主主义革命论文,时期论文,两个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D231.2"19"〔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8575(2003)05-0005-06

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根据东北朝鲜族成员的实际情况,决定把在东北的原朝鲜共产党党员以个人名义接纳为中共党员,还解决了朝鲜族人民以国籍、公民权为核心的社会地位问题。本文仅就中共的这两个重要决策,进行一些历史的考察。

一、“一国一党”原则的提出和实施

1930年,根据共产国际制定的“一国一党”的原则,中共中央和当时的满洲省委领导提出和实施了东北的朝鲜共产党党员以个人名义加入中国共产党,从而结束了东北地区中国共产主义运动和朝鲜民族共产主义运动分为两个系统,分别开展工作的状态。这不仅结束了朝鲜族革命者孤军奋战的局面,掀开了朝鲜族革命斗争史上崭新的一页,而且大大加强了东北地区中国共产党的力量,为我们党领导的革命斗争、为东北抗日游击战争和解放战争增强了组织领导和群众基础。

在朝鲜民族中,最早的共产主义团体是1918年6月和1919年9月在前苏联境内宣告成立的“韩人社会党”和“全俄韩人共产党”。不久,他们分别派人到朝鲜境内、我国东北和上海等地开展工作,先后成立了火曜派、汉城上海派、北风派等各派党组织。1925年4月,这些党组织在汉城召开会议,正式成立了统一的朝鲜共产党。次年5月,朝共中央派人到我国黑龙江珠河县,在原有各派党组织的基础上,成立了统一的朝鲜共产党满洲总局。

朝共满洲总局成立后,向朝鲜族人民宣传马列主义,开展反日运动,发展革命组织,尤其是在开展青年工作、农民运动等方面做了许多工作,取得了相当的成绩。这就为东北地区共产主义运动和抗日武装斗争,在舆论、思想、干部、组织各方面奠定了一定的基础。但它在思想上还比较幼稚,无产阶级革命化程度较低;在政治上实行关门主义,坚持惟朝鲜革命论;在组织上宗派主义严重,派系争斗尖锐。因而它没能充分发挥无产阶级先锋队组织的作用,而且分散了东北地区革命斗争力量。

与此同时,中国共产党在东北地区也开展了建党工作。1922年2月,马骏(回族)受党组织的派遣来到哈尔滨等地开展革命活动。1923年,党中央派陈为人等到哈尔滨、大连、奉天等地开展建党工作,当年9月东北地区第一个党组织在哈尔滨宣告成立。1927年10月,东北地区第一次党代表大会在哈尔滨召开,大会宣告成立了临时满洲省委,陈为人为书记。次年9月,临时满洲省委召开第三次党代会,大会决定将临时省委改为正式省委,仍以陈为人为书记。

东北地区党组织自诞生之日起,组织工人、学生举行罢工、罢课、示威游行,开展反帝反军阀斗争,秘密组织工会组织、学生团体,宣传马克思主义,扩大了党的影响,推动了东北地区革命运动的发展。但他们把工作重点放在大中城市,没能深入农村发动和组织农民,加上敌人的残酷破坏和镇压,党组织发展缓慢,到1928年6月党的六大时,党员人数仅为200多人。另外,在已经有相当的工作基础和组织力量的在满朝鲜民族问题上,没有对其革命斗争主动加以领导,也没有积极吸收其先进分子入党,因而影响了自己的战斗力。

我们党在东北地区的共产主义运动,在其发展过程中也得到了共产国际的帮助。1928年7月,共产国际在莫斯科召开六大,为了加强各国共产主义运动的统一领导,大会通过章程决定,每一个国家只能有一个共产党组织加入共产国际,并成为它的支部。共产党员移居其他国家后应该加入该国支部。这就是“一国一党”的原则。

当年12月,共产国际政治书记处鉴于朝鲜共产党内部存在的严重宗派主义错误,做出了撤销对朝鲜共产党的承认、令其重建的决议。这就是共产国际对朝鲜共产党问题的“十二月提纲”。在这期间,共产国际决定派遣佐野学、瞿秋白、米夫、禹伊鲁达念等四人,组成专门委员会,研究和指导朝鲜共产党问题,并派人到中国上海、东北等地贯彻“一国一党”原则和“十二月提纲”精神。

根据共产国际的指示,中国共产党于1929年9月,着手进行吸收在满洲的朝鲜共产党党员的工作。9月初,中共满洲省委派人与朝鲜共产党满洲总局会面,了解了其具体情况。随后,经过双方代表的会谈,制定了双方各派负责人代表定期进行会见,在政治路线上朝鲜同志执行中国党的路线的协议。满洲省委把这些协议内容报告给党中央。据此,党中央于当年11月发出《给满洲省委的信》,指出:满洲省委关于朝鲜共产党问题的指示,“纠正他们政治上的错误是对的,不过在组织上工作上还嫌不够”,“在组织上他们满洲总部的组织应当取消”,朝共党员个人经过一定的手续加入中国党,“完全在中国党指挥之下工作”;“在满洲的韩国同志,不应仅仅注意韩国农民群众的工作,而是应注意满洲各方面的工作;在另一方面中共满洲党部应注意满洲全部工作,不应放弃韩国农民群众工作,不应将韩国农民群众的工作,只看做是韩国同志的工作”。[1]

这个指示信确定了两个基本原则:一是在满洲的朝共党员须以个人名义加入中国共产党,二是在满洲的朝鲜民族革命斗争应当与中国民族民主革命汇合在一起。这就为朝鲜族共产主义运动和革命斗争指出了正确方向。

1930年1月,党中央派遣林仲丹(张浩、林育英)、韩斌、李春山等去哈尔滨,召开中共满洲省委和朝共各派满洲总局有关人员共24人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定了解散满洲朝鲜共产党各派组织,吸收其党员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原则协议。协议指出,满洲朝鲜民族革命运动应当是中国革命运动的一部分,在满洲的朝共党员应该加入中国共产党组织,在中共的统一领导下,直接参加中国革命,并促进朝鲜革命。

当年3月,ML派朝共满洲总局率先发表《解散宣言》。宣言指出,满洲是半殖民地中国的一部分,是中国共产党的一个重要活动地区;在满洲的朝鲜工人、农民只有通过中国土地革命的胜利才能得到解放;他们应该同中国工人、农民紧密地团结起来,按照“一国一党”的原则,在满洲的朝鲜民族共产主义者,应当在中共的旗帜下组织起来,“都要经过中国共产党的严正的战斗的检阅与审查”。[2]随后,在满洲的朝共其他各派也先后宣布解散。

与此同时,中共满洲省委向东满、南满、北满各地派出特派员、工作组和巡视员,协助各地党组织有步骤地进行了吸收原朝共党员的工作。经过严格的审查,尤其是通过“红五月斗争”的考验,确属具有勇敢、牺牲精神的朝共党员,被各地党组织大量吸收,成为中共党员,到当年11月,这项工作基本结束。

中国共产党大量吸收在满洲的朝鲜共产党党员,对东北地区的革命运动和朝鲜族革命斗争,都产生了巨大影响。

首先,有力地推动了东北地区革命运动的发展。由于在满洲的原朝共党员的大量加入,东北党组织有了迅速的发展。据满洲省委统计,1930年初满洲的中共党员共计250多人,4月份因为遭受敌人的破坏,只剩下,100多人,但到了11月份已经发展到2000多人,其中绝大多数为朝鲜族党员。又据1931年4月满洲省委向党中央的报告,满洲省委所属的中共党员中,朝鲜族党员竟占96.5%。其中,东满特委所属的党员数量共为630人,除18人是权族外,其余都是朝鲜族;南满特委所属的党员共计200多人,除7人外,其余都是朝鲜族。[3]另一方面,促进了党的工作中心由城市转向农村。1930年6月以前,满洲省委领导下的党团力量大、多分布在大中城市,而原朝共满洲总局所属党团力量则大多分布在农村。由于在满洲原朝共党员的大量加入,东北地区农村党组织和党员数量得到了迅速发展。据1931年4月统计,满洲省委所属党员中工人党员只有70多人,只占党员总数的5%,“党员数量是农民占绝大多数,而且除了几十个中国农民外,完全是韩民”。“党在农村中有组织的地方,主要的是东满、北满、南满三个区域。三个区域中党的组织与工作,百分之九十是韩民农民群众。”[3]这就有力地促进了我们党领导的东北地区土地革命运动的发展,并为以后抗日游击战争的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其次,推动朝鲜族革命斗争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发展阶段。从此,在满洲的朝鲜民族的共产主义运动,在中国共产党的统一领导下,逐步结束关门主义、宗派主义错误,正确地执行党的统一战线政策和民主集中制原则,走上了健康发展的道路。而且,从此在理论上和实践上澄清了中国革命运动和朝鲜族革命斗争之间的关系,使在满洲的朝鲜民族的革命斗争自觉地汇入中国革命运动之中,与东北各民族人民紧密团结在一起,组成统一的武装部队,统一的革命团体,统一的革命战线,共同开展了反帝反封建,尤其是抗日救亡斗争。

周保中在回忆当时的情况时曾说,各地县委书记、县委委员大部分是朝鲜族同志,他们是我们党的财宝,在革命斗争中起了很大的作用。[4]

这样,我们党大量地吸收在满洲的原朝共党员,有力地推动了朝鲜族革命斗争向更高阶段发展,成为朝鲜族革命斗争史上一个重要的转折点。

二、朝鲜族人民国籍、公民权问题的彻底解决

朝鲜族是1860年后从朝鲜半岛陆续迁移到我国东北扎根落户、繁衍生息的迁入民族。从清朝政府到奉系军阀统治时期,朝鲜族被认为是朝鲜“移民”、“侨民”,一直没能得到合法平等的社会地位。中共在朝鲜族问题上,反对一切民族歧视压迫政策,坚持民族平等团结原则,承认其为中国境内少数民族之一,正确地制定和实施有关纲领政策,彻底解决了以国籍、公民权为核心的朝鲜族社会地位问题。对这一历史过程,本文拟分为三个阶段进行考证。

1.第一阶段,20世纪20年代后半期到30年代初期。

这一时期,由于满洲省委成立时间不长,对朝鲜族的情况了解得不够深入,我们党关于朝鲜族问题的纲领政策,在很多方面还不成熟,还没有具体化,只是提出了一些一般性的原则。

1927年10月,临时满洲省委提出,从山东、河南、朝鲜来的农民同当地佃农、雇农、自耕农一起,一律享有土地所有权。当年12月,我们党在一个决议案中指出,满洲农民,除了一部分满洲的当地人外,都是历来由山东、直隶、朝鲜去的难民;整个满洲的革命工作,必定领导中国农民和工人,联络朝鲜农民进行斗争。[5]

1928年4月,中共临时满洲省委在《满洲通讯》上发表了《告满洲朝鲜农民书》、《满洲的朝鲜农民问题》两个重要文件,这是迄今我们知道的中共关于朝鲜族问题的最早的专门文件。文件无情地揭露了日本侵略者与中国军阀残酷压迫剥削朝鲜族农民的罪行,进而指出:“亲爱的朝鲜农友们:我们所受的痛苦是一样的,我们的敌人是一样的,我们奋斗的目的也是一样的,我们奋斗的步骤与行动,也应当是一样的。”文件还特别指出,凡在满洲的朝鲜族农民,与中国农民一样,一律享有土地所有权和居住权,一律享有革命政权,在满朝鲜族农民是“我们反日的友军,是我们满洲革命的农民的一部分”。[6]当年6月,党中央在致满洲省委的指示信中指出,满洲又是少数民族杂处的地区,有大量的朝鲜民族在满洲经营农业,要根据民族自决、民族平等的原则,帮助这些少数民族的解放斗争。[7]当年7月,党的六大指出,大会认为中国境内少数民族的问题,如北部之蒙古、回族,满洲之朝鲜人等,对于革命有重大的意义。[8]

这一阶段,我们党对朝鲜族族属问题的认识,并不十分清楚,还基本上处于“难民”“侨民”、“移民”的程度,但已经提出了朝鲜族同东北其他民族一样,享有土地、居住、财产、革命政权等经济、政治上的平等权利;朝鲜族农民是满洲革命农民的一部分,是反日反军阀斗争的主要动力,对于革命有重大意义;反日反军阀斗争是东北各民族人民的共同任务,也是摆在朝鲜族人民面前的主要任务。这就体现了朝鲜族人民最迫切的愿望和根本利益,为他们的革命斗争指出了正确方向,并在解决朝鲜族问题上迈出了关键性的一步。

2.第二阶段,20世纪30年代初期到抗日战争结束。

这一时期,随着日本帝国主义对东北的全面侵略和东北抗日救亡运动的高涨,朝鲜族问题变得格外重要。为此,从党中央到满洲省委都高度重视朝鲜族问题,发出了大量关于朝鲜族问题的决议和指示,提出了一系列具体的纲领政策。

1930年4月,满洲省委在给党中央的报告中指出:“满洲的少数民族运动,特别是韩人革命运动是非常重要的工作。”[9]当年5月和6月,满洲省委接连做出朝鲜族问题的两个决议,明确指出,在满洲的朝鲜族农民是反日斗争的“主要革命要素并为现阶段土地革命的主要动力”,是“整个革命行动中一支有力的革命斗争部队”。“中国苏维埃政府保障在满高丽人之居住自由及经济生活之向上发展(同样与中国境内之诸民族)”,“同时努力建设在满高丽劳苦群众的苏维埃自治政权”。[10]

1931年5月,满洲省委又指出,目前全满朝鲜民族约有百数十万人,他们“成了满洲少数民族最主要的一部分”;“只有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而斗争,在满韩民族才能得着真正的解放”。[11]

当年11月,我们党在中华苏维埃一大上提出,汉、满、蒙、回、藏、苗、黎,以及高丽人等,“在苏维埃法律前一律平等,皆为苏维埃共和国的公民”,均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中国苏维埃政权承认蒙、回、藏、苗、黎、高丽人等,凡是居住中国境内的少数民族,他们有完全自决权。[12]

1932年6月,党的北方会议指出:“在满洲、陕西、晋北,特别应该注意到少数民族——韩、回、内蒙古——的工作,吸引他们积极参加土地革命。”[13]

1933年1月,满洲省委在一封指示信中提出:“关于韩民族问题,在列宁主义‘民族自决,的原则之下,提出东满韩国民族的政治纲领,斗争以至实现‘民族自决’,建立苏维埃政权。”[14]当年12月,满洲省委进一步指出:“东满韩民族的命运是与东北全体民众的命运紧紧的联系着,只有中国民众获得解放,韩民才能同时得到解放,韩民绝对不可能在东满及全满洲单独先获得解放。”[15]

1934年1月,毛泽东在中华苏维埃二大报告中指出,我国有许多少数民族,如蒙古人、西藏人、高丽人、安南人、苗人、黎人等,他们均享有民族自决权。[16]1937年8月,党中央向东北各民族发出号召:“在民族自决,民族独立,共同抗日的口号之下,组织与武装全体韩民、蒙民、回民参加抗战。”[17]1939年12月,毛泽东在著名的《中国革命和中国共产党》一文中指出,中国有蒙人、回人、藏人、朝鲜人等,共有数十种少数民族,“中国是一个由多数民族结合而成的拥有广大人口的国家”。[18]

这一阶段,我们党从党中央、毛泽东到满洲省委,都一再明确地指出,东北朝鲜族是中国境内少数民族之一,是中华民族的一个成员,朝鲜族人民是中国的公民;他们同国内各民族一样享有政治、经济、文化教育、风俗习惯、宗教信仰自由等各方面的平等权利,党要帮助和领导他们建立苏维埃政权,“建立东北朝鲜人的自治区”。但这种自治必须是脱离日满统治的真正的民族自治,是统一于中国版图的民族自治,是我们党领导下的人民当家作主的民族自治;朝鲜族人民是东北抗日救亡斗争的主要动力和有生力量,党要发动、组织和武装他们参加抗日武装斗争;朝鲜族的命运与东北各族人民的命运是紧紧联系在一起的,他们只有紧密团结,共同抗战,才能获得最后的解放与自由。这表明,我们党在解决朝鲜族问题上,最富有实际意义的根本原则已经基本确立,比较详细而具体的有关纲领政策也已经提出。

3.第三阶段,抗日战争胜利到全国解放。

随着抗日战争的胜利,尤其是巩固的东北根据地的建立,朝鲜族问题不仅需要在原则上,而且在理论和实践上需要加以实际解决。而问题的关键是他们的国籍问题,也就是朝鲜族人民是朝鲜侨民还是中国公民的问题。这是一个十分复杂而郑重,又亟待解决的实际问题。1945年9月,中共东北局就对这个问题引起重视,历史地客观地分析了朝鲜族的状况,从而认定他们是中国境内的少数民族,和汉族一样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1946年12月,中共吉林省委召开民族工作会议,东北民主联军副司令员兼吉林省政府主席周保中在会上做《延边朝鲜民族问题》的报告,指出东北朝鲜族是延边等地的主要开垦者,在中国已有七八十年的居住历史,他们是具有光荣革命传统的民族,尤其是“九一八”事变以前,东北党之中十有六七都是朝鲜族干部在那里工作。由此,他得出结论说,朝鲜族是中国少数民族之一。[25]1948年3月,为了加强对延边地区的领导,吉林省政府经东北行政委员会批准,将吉东专区改为延边专区,管辖延吉、和龙、珲春、汪清、安图五县,将原吉东专署管辖的敦化、蛟河两县定为省直辖县。同年4月,吉林省委决定,撤销中共吉东地委,成立延边地委。当年8月,中共延边地委做出关于延边民族问题的专门决议,制定了关于延边朝鲜民族问题的方针政策,明确指出,朝鲜族人民是开发、建设延边的主力军,他们具有优良的革命传统;要团结全体朝鲜族人民,同各兄弟民族人民一起,为建设新民主主义的新延边而奋斗;我们党和政府批准中国境内延边朝鲜族人民的少数民族地位是完全正确的,但也要承认历史上形成的同北朝鲜的直接或间接的各方面的联系。决议还第一次明确提出了区分中国境内朝鲜族公民同朝鲜侨民的具体标准。[20]

1948年12月,延边地委书记刘俊秀发表文章,代表地委公开宣布,居住在延边境内的朝鲜族人民是中国境内的少数民族,是中华民主共和国的公民。

1949年1月,吉林省召开全省民族工作会议,省委、省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周保中、陈正人,以及朝鲜族代表近40人参加。会议讨论确定了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建立延边朝鲜族自治区,享受民族自治权利,建设新延边的正确方针。[21]这一阶段,我们党把实际解决朝鲜族问题提到议事日程,对之进行历史的考察和实事求是的分析,不仅在理论、政策上确定了朝鲜族人民的国籍和公民权问题,而且在实际上使朝鲜族人民陆续加入中国国籍,确立了其中华民族一员的法律地位,使之成为名正言顺的中国公民。与此同时,在延边等朝鲜族聚居区先后建立各级人民革命政府,进行土改运动,按人口平均分配土地,发展民族文化教育事业,使他们当家作主,成为土地和社会的主人,真正享受了作为中国公民的各项平等权利。另外,还确定了民族区域自治的大政方针,为民族区域自治的实施创造了必要条件,这就为全国解放后在朝鲜族地区实施以民族区域自治为核心的各项民族纲领政策,使朝鲜族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大家庭的一员,为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事业做出新的贡献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收稿日期〕2003-03-17

标签:;  ;  ;  ;  ;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关于朝鲜族问题的两项重要决定_朝鲜族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