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市场体系培育管理主体--当前我国企业产权交易市场发展的双重改革取向_产权交易论文

完善市场体系培育管理主体--当前我国企业产权交易市场发展的双重改革取向_产权交易论文

完善市场体系 培育经营主体——我国目前发展企业产权交易市场的双重改革取向,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交易市场论文,取向论文,我国目前论文,主体论文,产权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改革的同时,通过组建和发展企业产权交易市场,加速国有资产重组和国有资本结构的优化,以尽快强化国有企业的国际市场竞争实力与国民经济主导能力,这是90年代我国国有资产管理及其体制改革的一项紧迫任务,也是理论界和实际部门同志的共识。但是,怎样促进企业产权交易市场的发展,并依靠产权交易加速国有资产重组?人们目前的认识并不完全一致。我认为,从政府的角度看,当前应该特别重视抓好完善产权交易市场体系与培育产权经营主体的改革,其具体工作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促进多层次企业产权交易市场的有机统一

一般认为,市场概念可以从广义和狭义两个不同层次来界定。从广义层次看,市场被定义为社会全部商品交换关系的总和。从狭义层次看,市场则是指从事商品交换活动的具体场所。对于企业产权交易市场,我们也可以采取类似的定义方法。也就是说,产权交易市场,从广义层次看,是指社会全部企业产权交易关系的总和。从狭义层次看,是指人们从事企业产权交易活动的具体场所。值得注意的是,企业产权交易方式及其市场的发展是以企业产权制度为基础的。企业业财产组织形式不同,其产权交易方式及范围会有很大差别。例如,传统体制下的国有企业均组成为国家独资且承担无限责任的国营工厂形式。与之相适应,企业之间根本不存在产权交易,最多只存在政府主管部门以“关、停、并、转”方式所实现的资产行政划拨。而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别是随着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改革的逐步推进,企业之间的产权交易活动方式将会多种多样。产权交易既可在某具体交易场所进行,也可以不在具体交易场所而采取私下协商的方式进行;既可以在境内进行,也可以在境外进行;既可以采取租赁、承包从而获取企业经营权的方式进行,也可以采取公司招标拍卖企业所有权的方式进行,还可以通过大量收购或出售股票的方式进行。与之相适应,就具体交易场所而言,企业产权交易市场的形式也是多种多样的。例如,依据企业财产组织形式的不同,我们可以归纳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以下三种类型企业产权交易方式以及相应三个不同层次的产权交易市场(见表1)。

其一是企业股票的上市交易。这是仅限于上市公司范围的产权交易方式。其交易对象是上市公司的股票,交易的具体场所目前境内只有上海、深圳两个证券交易所。

表1 产权交易方式与交易市场的类型

企业类型 产权交易方式 产权交易市场

非公司企业 非股权交易 产权交易中心

公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交易产权交易中心

司 股份 上市公司 股票上市交易证券交易所

企 有限

业 公司 非上市公司股票柜台交易证券交易所

其二是企业股票的柜台交易,或称之为“场外交易”或“店头交易”。这是适用于已公开发行股票但未取得证券交易所内交易资格、未上市的股份公司的一种产权交易方式。例如,上海证券交易所成立之前,上海市已存在股票的柜台交易活动。从1986年9月至1990年10月,上海市已设有股票交易柜台16个,代理点40多个。随着相关法律制度的健全,股票柜台交易将在各地证券交易中心逐步发展和完善。

其三是企业产权的非股票交易,即目前人们所一般谈论的企业产权交易。它包括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交易,也包括公司或非公司企业产权的拍卖、租赁、承包、有偿转让等多种交易方式,适用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所有企业。80年代中期我国许多城市为促进企业兼并而逐步形成的产权交易市场就是这类企业产权交易活动的具体场所。据有关部门统计,比较规范的这类区域性产权交易市场目前全国已有25个。

应该说,以上三种类型的企业产权交易市场将互为补充,共同构成我国社会主义企业产权交易市场体系,因此,对于政府来说,要正确认识它们之间的内在联系,合理界定它们各自的功能、地位和作用,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建立统一的宏观监督与调控体系,而不能仅仅着眼于某类产权交易市场的组建与管理。从近期看,由于企业产权制度改革进程的限制,而国有资产重组工作任务又十分繁重,认真抓好非股权交易市场和股票柜台交易市场的组建与管理工作具有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从长远看,股票上市交易与柜台交易将成为企业产权交易活动的主要方式。

二、建立有效的国有企业产权交易管理机制

从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角度看,组建和发展企业产权交易市场,意味着政府在国有产权管理方式上将更多地以市场机制取代行政机制,来促进国有资产的优化配置。这固然是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但是,以往15年改革实践的经验与教训告诉我们,利用市场机制必须致力于规范市场行为。如果不相应建立起一整套明确的企业产权交易行为规范和与之配套的国有资产产权管理制度,任凭市场机制自由调节,将可能导致更为严重的国有资产流失状况。从近年来产权交易实践中的情况看,我认为当前应该注意解决好以下四个问题:

1.要加强政府国有资产所有权专职管理部门与非专职管理部门的合作,以保证产权交易真正有利于国有资产的优化配置。首先,应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与行业管理部门的合作,使国有资产重组与行业结构及组织调整相结合,充分发挥产权管理在行业管理中的主导作用。其次,应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与证券市场管理部门的合作,使股票市场与非股票产权交易市场的管理形成有机整体。第三,应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与计委等国有资产投资管理部门的合作,使产权交易中的国有资产存量调整管理与增量投资管理有机结合。第四,要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与审计、监察、统计、工商行政等部门的合作,以建立起有效的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监控体制。最后,要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与人事、劳动等部门的联系,以合理解决国有企业产权交易活动中遗留的各种社会福利、保障与劳动力转移等问题。

2.要明确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管理主体,理顺政府内部各部门之间及中央与地方之间的产权管理关系。

一方面,就同级政府各部门关系而言,按照国务院现行机构职能设定,各行业管理部门仍设有专职管理本部门直属企业国有资产的职能机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主要任务是对国有资产进行综合管理。这样,现阶段大多数国有企业的国有资产产权管理主体实际上是其行业主管部门。但值得注意的是,企业产权交易活动往往并不仅限于本部门范围,为了防止部门利益对企业产权交易行为的限制,有必要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在所有权综合管理方面的权威性,并相应地建立健全各行业管理部门国有资产专职管理机构与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之间的工作制度联系。

另一方面,就中央与地方关系而言,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已明确了“国有资产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督、企业自主经营”的体制框架。但实践中仍然存在两个需要进一步解决的政策问题:

其一是如何界定国有资产的范围?例如,乡镇政策投资形成的企业资产算不算国有资产?国有企业投资建立子公司、孙公司的资产算不算国有资产?在这个问题上,如果该界定的没有界定为国有资产,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如果过分强调国家权益,把什么都界定为国有资产且采取同一产权管理方式,则可能重犯50、60年代“刮共产风”的错误,阻碍甚至破坏生产力的发展。

其二是如何处理国有资产投资主体多元化与国有资产统一所有的关系?因为市场经济中的所有权归属原则是“谁投资、谁所有、谁收益”。而我国国有资产投资主体不仅仅是中央政府,还包括各级地方政府。资金来源也不仅仅是中央政府预算,还包括各级政府的预算。如果多方投资集中在一个股份公司,就相应形成了中央政府的股权和地方政府的股权。它们分别享有所持股份的收益权、处置权与参与公司管理权。那么,就这两类政府股权而言,国家统一所有如何具体体现?有的同志主张具体体现为地方政府每年对中央政府的财政上缴上。照此分析,恰恰是承认了地方政府对该公司的所有权,中央政府只是凭借社会经济管理权威(而不是国有资产所有者管理权威)分享地方政府财政收入。有的同志主张国家统一所有具体体现在诸如战争、特大灾害等非常时期,中央政府可以直接支配这部分资产。但值得注意的是,在这种非常时期,中央政府不仅有权直接征用地方政府资产,而且可以直接征用其他一切资产,包括私营企业资产。显然,此时中央政府也是凭借其社会经济管理权威。由此看来,如果没有合理的具体实现形式,“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与“分级所有”的差别就仅仅是纯概念性的了,而这方面目前一个最为紧迫的实际问题,就是80年代期间由中央下放到地方管理的许多企业产权如何管理?谁是决定这些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行为的管理主体?由于这批企业大多是中央政府根据全国经济布局而投资建立的全国性行业支柱企业,其经营活动与国民经济整体发展紧密相关。而管理权下放到地方政府以后,地方政府实际上对企业拥有支配权,往往从本地区利益出发自行决定这些企业的产权转让活动。为了防止由此可能造成对中央政府宏观经济调控实力的影响,应该尽快明确中央政府对这部分企业的所有权主体地位,以及这部分企业产权交易的审批程序和方式。同时,通过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合理界定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在这些企业中拥有的股权。

3.要建立和健全有关国有企业产权交易的管理制度。目前,许多省市政府组建和发展企业产权交易市场的一个目的是出售小型国有企业或国有企业产权。例如,武汉市最近提出产权市场建设的新构想中,“重点是出售拍卖小型国有企业整体资产,出售一些无须国家绝对控股的中型国有企业的部分产权,创造条件有选择地转让给企业法人,……。”其他城市的重点也主要是国有资产存量结构的调整。针对这一特点,应尽快出台由国务院颁布的“国有企业产权交易管理条例”,在条例中,既要规范政府部门的国有产权交易行为,也要规范国有企业的产权交易行为,还要规范中介机构的经营服务行为。此外,在起步阶段,政府可以限定国有企业非股权交易的具体场所及其相应资格(如某些特定的产权交易中心),甚至可以在这些特定的产权交易中心组成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及其他政府有关部门派人参加的监事会或管理委员会,以利于政府对国有企业产权交易行为的监控。

4.要尽快解决国有股权管理分类原则与股市运营原则的矛盾。

股票市场是股份制企业资本运营的重要场所。一方面,股票市场作为投资者与筹资者的中介,为股份制企业的迅速发展提供了便利的资本供应渠道。另一方面,股票市场行情作为股份制企业经营状况的“晴雨表”,为投资者维护自身权益提供了间接有效的监控系统与保证系统。因此,股票市场与股份制企业是相互制约、相互促进的。股票市场发育是否完善与规范,不仅是股票市场自身的问题,而且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股份制企业经营机制是否完善与规范。值得注意的是,股票市场的形成是以股票所有权的可交易性与可流动性为基础的。如果股票的所有权不能正常交易,股票市场在促进资本优化配置、合理维护股东权益和约束股份制企业经营行为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就不可能有效发展,甚至会导致股票市场自身的畸型发育,使股票市场蜕变为由少数人操纵的纯粹投机性的资本场所。在这方面,我国目前的主要问题是:政府人为地把股权分类为国家股、国有法人股和个人股,并规定国家股和国有法人股不能上市。结果,个人股交易价格在国家股、国有法人股的支撑下保持着超乎一般规律的高水平,人们购股的投机心理愈来愈旺,无形中使政府背上了一个沉重的社会包袱,反过来又因担心社会动乱而更难做出国家股上市的决策。同时,股市的畸型发展又直接影响了股份制改造预期目标的实现。一方面,原来试图用以增强企业凝聚力而设置的职工内部股纷纷流向社会。另一方面,国家股不上市不仅直接损害了国家股东权益,而且无法实现国有资产的宏观优化配置。因此,必须尽快改变将国有股权管理分类原则运用于股市运营管理之中的现行作法,通过制定严格规范的国有股权运营管理制度,促进股份制企业经营机制与股票市场运行机制的逐步规范与完善。

三、加快培育各种类型的产权经营主体

市场的主体是企业。产权交易市场的主体则是从事企业产权经营活动的企业。显然,如果没有一大批积极且善于从事产权经营活动的企业,所谓发展与完善企业产权交易市场将成为一句空话。从目前国外企业越来越多地以收购产权方式进入我国市场的投资特点来看,加快培育和发展我国各种类型的产权经营机构,还有着更为广泛和重要的现实意义。

应该承认,产权经营,即通过对其他企业参股,控股或其他产权交易活动来实现本企业资产保值增殖的一种企业经营方式,对于我国大多数企业来说还是相当生疏的。近年来,虽然企业兼并和组建企业集团的活动相当活跃,以“宝延事件”为代表的企业股市产权投资活动也有所发展,但是,从总体上说,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的产权经营素质与发展产权交易市场的要求还很不适应,企业家的产权经营意识还相当薄弱,有能力自主进入产权交易市场的投资经营机构数目还极为有限,这即是目前制约我国企业产权交易市场发展的一个主要因素,也是阻碍我国国有资产重组和优化国有资本结构的重要原因。为此,我认为政府应该采取多种有效措施,积极培育和促进各种类型产权经营机构的发展。其主要途径可以有以下四个方面:

1.通过企业集团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改革,加快国有资本的集中化,以迅速形成一批以大中型国有企业为核心的企业集团。同时,要为大中型国有企业创造与外商平等的优惠条件,引导和支持它们积极参与企业产权交易活动,依靠产权经营来壮大自身的经营实力。

2.配合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造,建立一批以促进国有资产经营组织规模与结构合理化为主要任务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这些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将作为政府与国有股份制企业之间的中介,专职从事国有股权的经营与管理,它们将根据政府不同时期经济战略的需要,通过积极参与企业产权交易活动,调整国有股权结构,促进国有资产的优化配置。

3.实行国有资产“增量”管理企业化,建立一批以促进国家产业政策实施为目的的投资型国有控股公司。也就是说,将每年国家用于国有资产新增投资的那部分资金授权给这些国家投资公司,它们在国家产业政策指导下,不仅可以通过直接投资,而且可以借助于产权交易市场,通过参股、控股方式,引导现存国有企业投资方向,以利于国有资产“存量”管理与“增量”管理相结合,最大限度的发挥“存量”资产经营潜力与“增量”资产的投资效益。

4.配合国有资产重组战略的实施,建立一批以稳定社会经济运行为主要任务的重组型国有控股公司。这种类型的国有控股公司将主要承担收购并治理整顿一时难以破产或出售的经营亏损性国有企业的任务。由于我国国有企业目前普遍存在经营效益低、历史包袱重的状况,组建重组型国有控股公司,不仅有利于活跃企业产权交易市场,而且也有利于发掘国有存量资产的潜在效益,促进国有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和稳定社会经济的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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