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较视角下的中国社会服务模式重构_社会组织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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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服务作为最基本的公共服务,其有效供给关系国计民生。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社会事业发展取得了显著进展。但总体而言,随着社会服务需求全面快速增长,社会服务覆盖面较小、社会服务供给不足和服务供给效率不高等问题愈发突显,社会服务供给体系有待进一步改革与发展。通过对比中国和西方发达国家社会服务体系,可以深入剖析中国社会服务体系自身的问题与不足,发现并抓住问题的症结,进而探索适合中国国情的社会服务改革路径。

       一、社会服务的概念及模式

       “社会服务”(Social Service)是指“通过将创造国民收入的一部分人的收入分配给值得同情和救济的另一部分人,而进行的对普遍的福利有贡献的一系列集体的干预行动”。①社会服务作为国民收入再分配的一种制度安排,旨在为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的弱势群体提供基本的公共服务支持,使其生活服务质量与社会进步保持一致,共享社会发展和经济改革的成果,消减经济发展过程中蕴含的社会风险、弥合社会分歧以保持社会和谐,营造更好的经济社会发展大环境。实际上,社会服务亦是现代国家推进经济增长与社会发展融合的一种“社会投资”,②是实现国家稳定、可持续发展的一种经济发展政策。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公民权利意识的增强,社会服务由早期简单的生活救济型向全面的、以服务促发展的普惠型转变与提升。在优先确保社会弱势群体的照顾服务基础上,现代社会服务功能得到实现,社会服务体系也逐渐成熟,养老服务、救助服务、灾害救援服务、优抚安置服务、教育服务、医疗服务、住房服务、文体服务和就业服务等都可统称为“社会服务”。③

       因社会背景、政治经济制度和文化观念等因素的差异,中西方形成了不同的社会服务供给模式。在中国,受长期的计划经济影响,中国社会福利实行“国家—单位制”模式,社会福利的具体事务由政府直接包办统揽,实行垄断性经营。④随着社会服务需求增加和供给能力短缺矛盾突出,社会福利正在经历从补缺型向普惠型的转变,社会服务提供主体也从政府一元主体向多元主体过渡。⑤然而,受制度惯性和路径依赖的影响,当前中国社会服务仍然是采取单一供给模式,即政府及其主办的事业单位绝对统领社会服务的供给。在西方发达国家,社会服务秉持福利多元主义的理念,主张政府不是社会服务唯一的供给者,营利机构、非政府组织、家庭与社区等各类主体合作供给社会服务,各类服务主体之间相互配合和功能互补,普遍采取的是社会服务多元供给模式。

       二、社会服务供给的中西方比较

       (一)价值理念差异:权威控制与合作伙伴

       “权威”一词源于政治学概念“权威主义”,其特征在于“权力的专制性,即控制系统非常发达具有很高的社会渗透力,权力的行使相对不受宪法和民意的约束和制衡;通过权威方式来实现自上而下的政治决策;通过强有力的政治权威吸附社会资源,进行强力统治,并向受治者规定义务,在政治权利认为必要时予以强制执行。”⑥在这种权威主义之下形成的“权威控制”价值理念的核心就是“政府为了自身利益,根据社会组织的挑战能力和提供的公共物品,对不同的社会组织采取不同的控制策略。”⑦中国的社会服务体系发轫于新中国建立以后高度集中的政治经济体制,国家通过权力对社会服务进行强力干预控制,通过对单位、街居的全面控制,从功能上“替代”社会组织的“自治”功能,提供“公共服务”从而达到“通过替代实现控制”,因而遵循的是“权威控制”的价值理念。

       中国社会服务体系的这种“权威控制”价值理念的生成与其特定的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等背景要素分不开。首先,建国后实行的是高度集中的政治体制,是一种典型的“总体性社会”职能模式,政府与事业单位、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组织没有清晰明确的界限,行政权力与市场、社会并没有分开,政府职能、市场职能、社会职能融合在一起,统一由政府来执行。其次,计划经济体制,政府通过权力手段控制所有的社会资源,并以计划的形式进行分配,社会服务也不例外,政府统包统揽社会服务供给。最后,几千年来对权力极度崇拜的封建传统,形成的官本位思想使得官员和政府机构有着强烈的权威控制欲望,包括事业单位、非营利组织、企业等都依附于政府的权威。这种“权威控制”的价值理念虽经历了30多年的改革发展,却没有被彻底打破,依然流行于现行的社会服务体系当中。

       而与中国所不同,西方发达国家的社会服务体系的价值理念是“合作伙伴”。“合作伙伴”作为现代公共治理中的一个重要理念,体现了治理主体的多元化及其相互之间的协同作用。在社会服务的过程中,政府、非营利性组织、营利性组织、个人、社区等多元主体参与,充分发挥各服务主体的禀赋优势,相互合作,风险共担共责,社会组织通过一定的程序与政府签立契约,获得财政资金来提供公共服务,政府则从公共服务的直接提供者转变为公共资源的协调和监管者,用合作精神和信任代替“指挥和控制”监管中普遍存在的对抗关系。从根本上改变了社会组织和政府之间的隶属依附关系,消除了各社会服务主体之间的不信任关系,修复弥合了各服务主体之间的断裂碎片化关系。

       西方发达国家这种“合作伙伴”的社会服务价值理念形成有其深刻的社会根源。一是西方发达国家在社会职能方面有着科学合理的分工,政府、市场、社会三元划分各司其职,这是社会服务合作的基础;二是发达的市场经济体制,其崇尚的是自由合作的价值理念,政府与非营利组织、企业、公民都是独立的社会主体,在社会服务中相互合作形成伙伴关系;三是新公共管理运动,其注重提高政府绩效、放权,掌舵而不是划桨,在社会服务方面强调以“市场机制为社会服务资源配置的基础,运用竞争机制、价格机制、供求机制以及约束机制,调动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服务,形成政府、市场、社会多元社会服务合作伙伴关系和供给体系,以实现社会服务的最佳供给和资源的有效配置,从而达到提升社会服务质量与绩效之目的。”⑧

       (二)供给主体比较:单一主体与多元主体

       在计划经济时期,中国政府强调一元化管理,即有政府及其主办的事业单位承担全部政治经济社会职能,“以财政供养大批事业单位人员,配置着事业单位资源,要求事业单位提供公共职能”,⑨社会服务供给主体主要是政府部门及其主办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企业、社区等主体参与所提供的社会服务很少,即使有,能得到政府支持的社会组织也非常有限,很多的社会组织不仅享受不到政府资助,而且运营过程中障碍因素很多。据统计,2013年6月底,中国依法登记的社会组织有50.67万个,⑩但2013年获得中央财政支持的社会组织服务项目仅为470个。(11)在这种模式下,社会服务供给效率比较低下、社会服务品种单一和社会服务质量不佳等问题普遍存在,公众的服务需求得不到满足,服务选择的空间非常狭窄,社会服务供给的“政府失灵”问题仍然严重。社会服务单一主体模式根源于计划经济那种单一的行政管理模式,政府以“全能政府”角色出现管控整个社会资源的分配,非政府组织作为管控的对象,被置于政府的对立面而受到管制和约束。非政府组织参与社会服务的怀疑也普遍被放大,担心政府公权力运行过程中所要求的诚实、透明、问责等公共价值受到削弱,从而危害政府的政治合法性。(12)然而,随着公众对社会服务需求增强,社会服务提供单一模式已经难以为继,无法适应当前中国经济社会发展大趋势。

       与中国不同的是,西方社会自经历20世纪60、70年代的福利国家困扰之后,政府作为社会服务供给唯一主体的制度安排遭到质疑与检讨,孕育了新公共服务理论与治理理论,更多非政府主体——企业、非营利组织、社区等主体——在政府政策与资金扶持下参与社会服务供给,逐渐促成了社会服务多元供给模式。市场经济的精神进入政府领域,社会服务的供给与生产职能发生分离,社会服务的供给不再仅由政府“独家”供应,企业、非营利部门、社区等非政府组织“共同”参与提供,事实上政府已经无法成为唯一的治理者,它必须依靠与民众、企业、非营利部门共同治理与共同管理。(13)文森特·奥斯特罗姆的“多中心”治理理论,支持权力分散、管辖交叠、存在政府之外的新中心的治理模式,认为这种治理体系充满竞争、富有效率和活力。多元主体参与社会服务的提供,有效推动政府、市场与社会的多元互动,使得分散在各个系统的资源得到有机整合,使得社会服务种类更加丰富、质量更高,社会各类主体成为社会服务的促进者、共建者。此外,社会服务多元供给模式,使得政府从“封闭”逐步走向“开放”,竞争与合作元素融入官僚体制,蓄积政府与非政府部门持续合作的能量。

       (三)供给方式对比:直接拨款与政府购买

       目前,中国还没有完成“强政府、弱社会”向“强政府、强社会”的真正转型,占主导地位的仍然是计划经济时期的社会事业体制,它是一种由政府直接提供或者直接拨款给由政府举办的事业单位进行供给(极少部分由社会组织提供)的社会服务模式(如图1所示)。这种直接拨款的供给模式最大特征是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对政府的隶属依附性强(政社不分、政事不分),社会服务由政府直接举办的各类事业单位进行提供,政府集“管”“办”职责于一体,不仅对公益事业单位进行编制、经费、发展规划等方面的宏观管理,而且直接对公益事业单位的微观经营活动发号施令,这种管理体制使公益事业单位完全丧失了独立性、自主性和积极性,完全听命于政府部门,形成了与政府很强的隶属依赖关系。同时,虽然政府集社会服务的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于一体,但是却对事业单位提供的社会服务往往既没有明确的前期计划审核,也缺乏有效的事后绩效评估,“从某种意义上说,以往我国的‘社会事业’是由事业单位构成的,而社会事业的经费基本上是按事业单位的‘人头’拨的,至于事业单位干不干事,干多干少,干好干坏,对于经费的影响并不大。”(14)以至于许多事业单位的业务活动内容和方式偏离了国家和公众的需要,偏离了社会事业发展的基本要求和规范,导致社会服务供给低效、服务寻租、部门利益及资源不合理配置等各类问题,严重阻碍了中国社会服务体系发展。

       与中国不同,西方发达国家的社会服务体系完全建构在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公共服务相关理论基础上,是典型的政府购买社会服务模式(如图2所示)。其并不存在像中国一样的事业单位,而是政府通过在社会服务领域引入竞争机制,以向非营利组织购买服务的方式来实现其社会服务功能,二者是相互合作的关系而非行政隶属或上下级的领导与被领导关系,独立的非营利组织承担社会服务的生产和提供,政府则负责制定整体的服务政策、规划服务的发展方向、探索科学合理的财政支持方式以及监督和评估服务质量等方面。其购买的流程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服务标的(项目)的确定(风险、成本、效益分析),招标的过程(制作和发出意向邀请函、评估回应、发布项目概要、评标等),合同签订(建立谈判框架、公证审查、服务权力授予、资金提供等),(15)监督和评估机制(合同管理、质量监督、绩效评估等)。西方的这种社会服务模式降低了社会服务成本,提高社会服务的效率和质量,改善公共部门的绩效,有效地解决了社会服务供给中的政府失灵问题,尤其是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值得深入研究和借鉴。

      

       图1 中国现行的社会服务模式

      

       图2 西方发达国家社会服务模式

       三、比较视域下的中国社会服务模式重构路径

       社会服务多元供给是世界性的发展趋势,中国要打破私营部门与公共部门、政府与市场、政府与非政府组织间的严格界限,形成一种有效的互动协调供给机制。(16)基于中国的国情,通过“一是大力推进政府购买社会服务,激发各种社会服务组织的迅速发展,使社会服务组织从有到多,从而成为社会服务提供的主体之一;二是通过大规模的事业单位的分类改革,使公益组织重新定位于公益服务,成为社会服务的主力军。”(17)推动社会服务供给单一模式走向政府为主导的社会服务多元供给模式。

       (一)转变政府观念:构建合作伙伴关系

       政府应把过去“权威控制”社会服务理念转变为“合作伙伴”。从思想上打破传统的社会组织和政府之间的权力依附关系,形成社会服务各主体之间的合作伙伴关系,“这意味着公共权力不再被政府所垄断,政府与其他公共权力中心之间不再是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关系,而是平等合作与利益互补的新型关系。”(18)首先是明确政府的职能定位。政府在社会服务体系中的核心职能是什么?应该是“提供一种我们可用以修改规则的途径、调解我们在规则含义上存在的分歧以及强制少数不遵守游戏规则的人遵守规则。”(19)也就说政府应该是社会服务供给的规则制定者、利益协调者、服务监管者以及采购者。其次,重新定位自身的职能与角色。让政府从社会服务直接供给者转变为服务供给推动者,整合与协调政府、市场与社会各主体共同行动。从具体微观操作层面转向宏观综合规划层面,将以行政命令、指令性计划为主的直接刚性政策工具转变为以法律手段、经济手段为主的间接弹性政策工具。主体职责设定为制定社会服务相关政策、确定社会服务规划、创新科学财政支持政策和组织社会服务质量督查评估等事务,促进事业单位、企业与社会组织共同参与社会服务的需求收集和生产供给。此外,设计相应激励机制,放宽准入领域,推进公平准入,引导和支持各类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的提供,使其与事业单位公平竞争,形成社会服务供给多元互动。

       (二)培育壮大社会组织,激发社会组织活力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创新社会治理体制”、“改进社会治理方式”、“激发社会组织活力”。这不仅确定了社会组织在国家社会治理现代化中的重要地位,同时也肯定了社会组织作为社会公共服务重要提供者的地位。因此,要采取多元措施补齐长期以来社会组织发育缓慢的短板,加快推动社会组织成为社会服务的重要主体。一是改革社会组织双重管理体制,扫清社会组织成长的体制障碍,推动社会组织规模化成长。按照政社分开、管办分离的要求,限期实现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在机构、人员、财务等方面真正脱钩,推动社会组织法人治理、依法自治并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支持和发展志愿服务组织,重点培育和优先发展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成立时直接依法申请登记。(20)二是建立普惠性的优惠政策,厚植社会组织健康发展的“土壤”环境,加强社会组织的能力建设。完善与社会组织发展紧密相关的制度支持,提供相关财务、税收、人力资源等有“含金量”的普惠性扶持政策,让各类社会组织都能享受到相应的优惠政策。可根据实际,政府提供资源保障,由社会组织探索建立社会组织孵化器,为社会组织成长提供经营场地、共享设施、创业培训、辅导咨询、购买项目扶持、投融资支持等服务,提高社会组织的成活率和成长性,增强社会组织提供社会服务的能力。三是创新社会组织扶持机制,支持社会组织参与提供社会服务。政府通过购买服务可以为社会组织的发展提供空间、资金和政策引导。(21)将适合由社会组织提供的社会服务事项,尽快转移交给社会组织承担,制定相应的指导意见、转移事项目录和动态调整公示制度。同时,建立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社会服务制度,推广政府购买服务,凡属事务性管理服务,原则上都要引入竞争机制,通过合同、委托等方式向社会购买。(22)此外,健全对社会组织的评估监督机制,促进社会组织规范运行。完善社会组织信息披露制度和社会组织诚信体系,要求社会组织尤其是参与竞争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的社会组织,及时、全面、详细地披露捐赠资金、组织活动、服务项目及收费等各类信息,接受社会各类主体的监督与质询。引入独立第三方评估监督机构,对社会组织参与提供的服务绩效进行评估,确保社会组织提供高效、优质的社会服务。

       (三)供给方式转换:政府购买社会服务

       “从一般性的整体拨款转向了限制更加严格的合同,从提供者补助转向消费者补助”(23)是世界各国社会服务供给方式的主要做法,中国应该顺应潮流逐步改变以机构和人员为标准的直接拨款方式。首先,有序引入竞争机制。基于中国社会服务的实际和当前各类组织发展现状,政府应适当放松管制和降低准入门槛,使更多符合资质的社会组织与事业单位在同一游戏规则中公平竞争。推动社会服务供给方式从直接拨款向政府购买转变,即由直接拨款资助事业单位提供转为向事业单位及社会组织的政府购买提供。目前,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的模式有形式性购买模式、委托性购买模式和竞争性购买模式。(24)社会服务供给方式最佳选择应该是逐步确立以竞争性购买为主,委托性购买与形式性购买为辅的方式。其次,配套科学合理的购买程序。即制定政府购买社会服务预算,搞好财力保障的同时向社会广泛进行公布,确保购买资金预算透明度;制定相应规则规范政府购买社会服务行为,确立以公开招标为主,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或单一来源为辅的招投标方式;发展独立权威的监督和评估机制,确立独立第三方监督机制,构建社会对象、媒体共同参与的社会服务绩效评估体系。

       此外,构建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的风险共责机制。既然在购买中利益是共享的,那么社会服务过程中的风险也应该共同承担,这是社会服务购买成功的基础。政府直接供给的社会服务方式,风险由政府全部承担,其结果是政府的财政压力和赤字以及对公民低效率低质量的社会服务供给。传统的公共采购把风险整体转嫁给服务承接组织,其造成的后果是服务承接组织资金短缺、破产以及社会服务项目的终止。这两种风险承担方式都不利于社会服务的供给,应该以社会服务有效供给为目标,建立社会服务风险共责机制。“一是风险评估,确认有哪些风险存在;二是公共服务风险分担,一方面将风险分配给最有能力承担控制风险的一方,另一方面进行风险‘回收’,确定由政府提供的核心服务及其风险并自留,检验每个风险并识别那些由于政府的控制水平而最好由政府来管理的风险,以及那些不适合由其他服务主体来管理的风险,并收回这些风险。”(25)

       (四)政府购买为导向,推进公益类事业单位分类改革

       事业单位是中国社会服务提供的主要载体,与社会服务体系建构之间存在内在紧密联系。推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本质上就是完善社会服务体系,调整政府和事业单位在社会服务中的角色和地位。根据职责任务、服务对象和资源配置方式等情况,将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细分为两类,实施分类改革:“承担义务教育、基础性科研、公共文化、公共卫生及基层的基本医疗服务等基本公益服务,不能或不宜由市场配置资源的,划入公益一类;承担高等教育、非营利医疗等公益服务,可部分由市场配置资源的,划入公益二类。在此基础上,按照国家政策和以事定费的原则,结合不同事业单位的具体特点和财力,对不同类型事业单位实行不同的财政支持办法,合理制定标准,实行动态调整,健全监管制度,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效用。对公益一类,根据正常业务需要,财政给予经费保障;对公益二类,根据财务收支状况,财政给予经费补助,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予以支持。”(26)

       当前中国政府向公益事业单位购买服务面临的困境是:一方面要追求服务的高效率和高质量,另一方面又不得不考量公益事业单位与政府的依赖关系的事实。由于历史的原因,公益事业单位与政府部门的依赖关系不可能在短期内祛除,即使是进行管办分离改革二者也存在诸多关联。基于这种现实,应在现有“竞争性购买、委托性购买(非竞争性购买)和形式性购买”(27)模式基础上,以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为导向,基于中国国情,探索构建一种既能够保证服务成本效益和程序公开透明,又能合理地兼顾依赖关系的购买模式,即依赖关系竞争性购买模式(开放合作购买)。

       针对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不宜也不能推入外部市场完全由市场配置资源的,可以建立依赖关系内部竞争性购买模式,培育内部竞争市场进行内部竞争,以解决依赖关系所带来的服务供给低效和程序不透明问题。关键在于通过一定的程序和机制设计:政府首先确定购买社会服务的项目,公开面向该服务领域内部所有符合资质的公益事业单位进行招标,让符合条件的公益事业单位在独立第三方的监督下竞标,然后由政府向中标者购买社会服务,签订购买合同,并对服务进行监督和绩效评估(如图3所示)。

      

       图3 依赖关系内部竞争性购买模式

       对于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可以部分通过外部竞争市场进行资源配置的,应建构依赖关系外部竞争性购买模式,与其他服务主体之间展开竞争。与依赖关系内部竞争性购买模式不同,此模式形成的是外部竞争市场,通过公益事业单位与其他社会服务主体之间的竞争达到社会服务有效供给的目的。政府依据公众的服务需求,确定要购买的服务项目,并向包括依赖关系和独立关系在内的所有符合资质的社会服务主体进行公开招标,各服务提供主体之间进行公开、公平的竞争,最后向中标者购买服务,并对服务进行监督与绩效评估(如图4所示)。需要强调的是,此模式推行的关键在于政府要在与其有依赖关系的公益事业单位与独立关系的社会组织的竞争中保持中立,“竞争中立确保了对私营部门投标的分析不会仅因为重新分配机制或者影响私营或公共部门的其他政策安排而发生偏颇。”(28)

      

       图4 依赖关系外部竞争性购买模式

       四、结论

       西方发达国家的社会服务体系的许多理念、方式及模式值得中国借鉴,但中国社会服务供给模式转换不可能完全照搬西方发达国家的模式,必须充分考量中国当前国情——社会组织承接能力不强和庞大事业单位并存。因此,中国社会服务体系的完善要同步于事业单位改革、社会组织的培育,在借鉴的基础上探索自己的道路:政府重新定位自己在社会服务供给中的角色,从直接生产者转变为社会服务规划者、协调者、采购者和监督者,与市场、社会建立合作伙伴关系,而不是权威控制关系。一方面,要扫清阻碍社会组织发展的各种“软”约束和“硬”约束,推动社会组织的发展、壮大和能力提升,打造成事业单位的重要竞争对手和社会服务的重要供给主体。另一方面,以政府购买社会服务作为导向,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其中,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改革不能完全推向市场,走依赖关系内部竞争性购买,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改革推行渐进市场化道路,逐步推向市场,走依赖关系外部竞争性购买,进而让事业单位与社会组织竞争性获取社会服务,满足公众多样化的社会服务需求,最终确立政府主导下的事业单位与社会组织既相互竞争又相互补充的社会服务多元供给模式(见图5)。

      

       图5 重构后的中国社会服务模式

       注释:

       ①Richard Morris Titmuss,Essaysonthe Wetfare Station,Boston:Beach Press,1993,pp.34-35.

       ②范斌:《试论社会投资思想及对我国社会福利政策的启示》,《学海》2006年第6期。

       ③(17)林闽钢:《我国社会服务管理体制和机制研究》,《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3期。

       ④(18)许芸:《从政府包办到政府购买——中国社会福利服务供给的新路径》,《南京社会科学》2009年第7期。

       ⑤张笑会:《福利多元主义视角下的社会服务供给主体探析》,《理论月刊》2013年第5期。

       ⑥[美]迈克尔·罗金斯等:《政治科学》,林震译,华夏出版社,2009年,第103页。

       ⑦康晓光、韩恒:《分类控制:当前中国大陆国家与社会关系研究》,《开放时代》2008年第2期。

       ⑧王刚、王荣科:《竞争与规制:市场化视角的社会服务模式重塑》,《安徽大学学报》2013年第4期。

       ⑨(23)王浦劬、[美]莱斯特·M·萨拉蒙等:《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研究:中国与全球经验分析》,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第25、214页。

       ⑩民政部官员:《简政放权开启社会组织改革大幕》,http://news.xinhuanet.com/2013-10/23/c_117838385.htm。

       (11)中国公益研究院:《2013中央财政购买社会服务:提升组织专业化,开创社会管理新局面》,http://www.bnu1.org/news/cishan/1130.html。

       (12)敬义嘉:《合作治理:再造公共服务的逻辑》,天津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259页。

       (13)张成福:《公共管理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

       (14)唐钧:《政府购买服务:购买的究竟是什么》,《中国社会保障》2012年第3期。

       (15)(25)(28)[英]达霖·格里姆赛、[澳]莫文·K.刘易斯:《公私合作伙伴关系:基础设施供给和项目融资的全球革命》,济邦咨询公司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第85、180-183、139页。

       (16)倪明胜:《社会服务概念辨识与路径优化》,《江西社会科学》2012年第2期。

       (19)Friedman,M.,Capitalism and Freedom,Chicago: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1962,p.25.

       (20)(22)《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人民日报》2013年11月16日。

       (21)崔正等:《政府购买服务与社会组织发展的互动关系研究》,《中国行政管理》2012年第8期。

       (24)(27)苏明、贾西津、孙洁、韩俊魁:《中国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研究》,《财政研究》2010年第1期。

       (26)《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新华每日电讯》2012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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