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顿粮食流通体系的关键_粮食银行论文

整顿粮食流通体系的关键_粮食银行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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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粮食流通体制的弊端较多,其基本问题是生产者价格相对偏低,消费者价格偏高,政府所耗费的人财物力日益增高不下,而市场波动频率加快。这一问题涉及的利益关系十分复杂,要彻底解决,不仅粮食流通体制内部矛盾的理顺需要创造条件和过程,而且,很多原因超出了粮食流通环节和现阶段国力所能解决的范围。对此应予充分认识,不能对流通的作用寄予过高期望。尽管如此,在粮食供给资源短缺而消费需求降低弹性很小的基本供求关系格局下,流通环节对稳定生产、减少供求波动、适当抑制消费需求,是可以发挥自身作用的。目前粮食流通体制的问题就在于妨碍了流通环节有限作用的发挥。从现在粮食流通体制及外部环境看,有必要、也有条件抓住粮食流通体制的主要环节改革,解决主要矛盾,形成流通体制的基本格局,稳定住大局,然后逐步使之完善。

一、确立粮食流通体制基本模式

多次改革实践表明,粮食流通体制基本模式未能确定,以致政策变动频繁,导致粮食利益分配关系不稳定,流通与生产、消费两个环节难以形成合理稳定的经济联系,并在很大程度上导致和加剧了粮食供求关系的波动,也增大了体制变换成本。因此,确立我国粮食流通体制基本模式,并保持其稳定性,已经成为当务之急。

确立流通体制,首先必须确定其所要实现的目标,体制只是实现目标的手段。依我国国情,粮食流通体制的实现目标应确定为:(1)保持对生产者合理而稳定的激励,最大限度地稳产增产。这是由我国粮食供给资源短缺而增长弹性较小、基本消费需求持续大幅度上升而降低弹性很小的基本供求条件所决定的。(2)抑制不合理消费需求,形成与供给资源短缺相适应的节约型消费水平及结构。众所周知,粮食消费需求具有极强的刚性,一旦形成高水平就很难降低。目前我国粮食消费实际处于低水平,但在体制上却助长高消费趋势。如不及早调整,以后势必给国民经济带来沉重压力,政策上十分被动。(3)保障低收入人口的基本口粮消费。我国的特殊情况是,在人均国民收入水平偏低条件下存在庞大的低收入人口,短期内无根本改变的可能。保障这部分人口的基本口粮消费,任务十分繁重。当然,流通的目标还有减少政府补贴、降低流通总费用、提高消费服务质量等,但就基本的来说是上述三大目标,其他是从属性的。

第二步要确定实现目标所要解决的矛盾,或者说目标和实现条件之间的差距。一是粮食生产者收入增长与城市消费者收入水平的矛盾。庞大的粮食生产劳力及赡养人口,即使将现有粮价提高数倍,也难以使种粮户收入水平与城市居民大体相当。考虑到土地经营规模发育缓慢,粮食生产要素投入报酬呈递减趋势等因素,这一矛盾将长期存在。二是国家经济实力与小农特别需要保护之间的矛盾。面对汪洋大海般的小农,如按500亿公斤定购粮,每公斤增加0.2元财政补贴需100亿元。按5亿粮食生产人口计则平均每人仅20元。现阶段国家对粮食生产的财政补贴、信贷、税收等支持已达到最大限度,而小农却认为受益不多,其基本原因即在于此。三是小农与大市场的矛盾。数亿户小农,看似强大,实则没有、也不可能形成组织化程度较高的利益集团,市场竞争地位很脆弱,容易被商业资本垄断。这些矛盾对流通环节的要求很苛刻:必须能够在粮食供给资源十分有限而生产者收入总需求巨大与消费者需求巨大而收入相当有限的差距之间进行平衡。显而易见,进行这种平衡是异常艰难的,这也是粮食流通体制一直难以确立的难点所在。

根据前述目标和矛盾,可以对我国粮食流通体制进行比较判断。(1)如果采用传统的中央行政集权办法,则两种必要条件必须具备其一,或者能够控制整个商品价格体系,或者拥有充足的财政实力。前者的典型形式是粮食统购统销,其外部条件是国民经济的“统购统销”,目前既做不到,今后也无此必要。后者的典型形式是由国家保证收购相当数量的粮食,并不断提高购价。但实际上,由于我国农户收入总需求的巨大而越来越难以实现,而由中央政府不断提高消费者价格以补偿农户收入也越来越危险:在社会心理上十分容易形成政府追求利润和不负责的判断,在商品比价上也产生价格乘数效应,即政府提高粮食购销价格一个百分点,粮食市场价格和其他商品价格也就可能上涨数个百分点。这一矛盾和必然结果已为近十年来政府行为与市场波动间明显的因果关系所证实。(2)由地方政府自求本地供求平衡、调控区域性粮食波动,中央政府只负责战略粮储、严重自然灾害救济和平抑全国性粮市波动。这种模式的表面好处是减少了粮食供求对中央政府的压力,增大了地方政府重视粮食供求的责任。但问题是,地区的资源禀赋及其经济发展水平的巨大差异,粮食资源短缺的低收入地区根本没有条件保证本地区粮食供求平衡;全国性粮市波动都是从区域性粮市开始的,当价格上涨时,产区并无平抑积极性,而销区本来就缺粮,平抑乏力;外部政策和宏观经济结构的变动对粮食供求的影响,地方政府则根本无力左右。这种模式运行的结果,很可能是中央政府不得不付出更大的代价却不能有效地保护农户。(3)完全市场竞争基础上政府调节办法。在短期内可能起到刺激生产和抑制消费的作用,但导致的长期矛盾更难解决:对经营规模过小的小农和供给资源偏紧的供求格局,商业资本很容易形成垄断,很容易压低生产者价格而提高消费者价格,在此条件下,政府进行吞吐和保护低收入者的成本也会相当高昂。这三种方法近十年来都试验过,但效果都不理想。

综合所述目标、主要矛盾和解决办法,可以看出我国粮食流通体制的基本模式必须是:有限市场竞争加政府间分权调节。其基本方法是:大部分商品粮的购销价放开,由市场形成,政府保留对少部分商品粮的定价权,政府对此种基础上形成的粮食价格体系进行调节;粮食流通企业拥有平等的竞争权力和机会,但政府确立的市场进退“门槛”较高,并且对流通企业有经营计划要求,以保持流通者行为的稳定,保持流通资本与供给量和消费水平的平衡;中央政府负责制定粮食产供销及其配套政策,并对粮食市场波动进行调节;中央对各省口粮供应、种植面积和产量上可以依历史经验确定指标,各省的调节权力主要体现在购销价格补贴、消费者补贴、本地区粮食企业资格及经营计划标准上。这种模式的出发点是发挥市场竞争和政府干预的正面效应,弱化其负面影响。

二、建立必要的流通规则

改革以来,我国粮食流通组织发育较快,流通能力大为改善,为缓解农户卖难做出了重要贡献。但由于没有及时建立必要的流通规则,粮食流通领域存在严重的无序竞争,并由此造成商业资本过大而引发过度竞争,流通总费用过大。现在,国有粮食企业系统从事粮食经营人员约400万人,其他粮食经营者至少在200万人以上;国有粮食企业系统固定资产500多亿元,各级政府、部门、民间投资建立的大中小粮油市场约8万多个,投资额相当大;每年用于粮食购销的流动资金,仅国有粮食系统即在500亿元左右,加上其他经营者的投入,流动资金总额更大。如此庞大的商业资本,加上利息、运输、税金、劳动费用等,其流通总费用和利润十分巨大,远远超出1500亿公斤商品粮(折合贸易粮约1250多亿公斤)所能实现的正常商品价值。在此条件下,政府平抑粮价总水平及其波动,保障低收入人口的口粮,无疑要付出更大的调节成本。因此,建立必要的流通规则势在必行。

(一)建立进入和退出市场的制度性“门槛” 主要内容应包括:粮食经营者的个人素质;批发和零售的最低资产规模及结构(仓储、加工设施和流动资金);经营者必须遵守一定的经营计划,如根据粮食供求规律,必须在一定时限内购入最低限度的粮食,必须维持一定的储存量(大中型批发企业必须有相当部分粮食储存在政府指定粮仓):批发和零售必须严格区分,销售与库存之间保持一定比例,在主要品种上应根据消费结构有所要求,避免脱销;粮食流通企业不得租赁、承包,转行、拍卖、停业需事先报告政府主管部门。这些规则适用于任何粮食经营者,以保持流通组织的稳定,控制流通行为波动和资本过度流入。鉴于目前的过度无序,标准应严格一些。

(二)控制粮食流通企业数量及经营规模 根据各地粮食供求状况,尤其是在主产区、主销区,应限定粮食批发、零售企业数量,对其经营规模也应做适当限制。有资格者可通过公开竞争获准进入市场。这样,可适当减少过度竞争和避免垄断。

(三)现货交易的初级市场可不作特殊限制,但应限定大中型批发市场的数量,以减少交易成本和增强价格引导功能 批发市场应由中央政府指定设立,其税费标准由中央统一制定。作为中介组织,批发市场不得由粮食流通企业参与投资和管理决策,避免受其操纵。

(四)慎重发展国内期货市场,确定正确的价格形成导向和市场建设政策重点 我国粮食生产的户均规模十分细小,户均产量2000多公斤,其商品量不到600公斤,加此细小的商品量,农户没必要到期货市场套期保值;我国粮食商品总量巨大,但相对于和数亿消费者相适应的上万个粮食流通企业来说,单户企业经营量较小,套期保值也无必要。否则,只能增加交易成本,扭曲价格。只有以规模经营为主才有套期保值需要。如美国农业人口平均产粮4.1万多公斤,是中国的81倍多,其利用期货市场是显而易见的。实现中国农户的土地规模经营,涉及到一系列重大政策的引导和相当长的经济发展过程。因此,以发育中央、区域性批发市场和初级市场,规范中远期合约为市场建设的政策重心,是符合我国国情的。

三、调整中央和地方两级宏观调控层次的职能

我国政府一直未放松调控粮市,其所耗费的人财物力已达到自身承受能力的极限,但效果却十分不理想。其原因不是我国粮市无法调控或调控成本必然极其高昂,而主要是宏观调控体系本身存在着严重问题。其一,调控力量分散,系统性弱,形不成有力的调控核心。目前中央政府是依靠地方政府和国有粮食系统来调节粮市,但由于后二者利益的独立化,加上国有粮食企业主要受地方政府控制,二者实际上把调控粮市作为不断向中央政府施加压力的理由,不断获取中央财政补贴、投资和贷款的机会,弱化中央政府的调控能力和力度。其二,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的调控责任不明确,降低了调控效果。粮食市场活动异常复杂,调控活动也随之复杂,而政府上下级间的调控分工更为复杂。但目前中央和地方政府的调控分工非常粗线条,分不清权责所在,一遇市场风险,中央和地方相互指望,结果调控迟迟不能到位。更主要的是,粮市波动的原因很多,有宏观政策变化和国民经济结构变革以及区域间粮食政策变动等因素,虽往往从某一区域开始,地方政府却难以控制,完全有理由将责任上推中央政府。其三,基本配套政策与粮食调控政策不一致,农资、粮食进出口及汇率政策与粮食政策常常冲突,增大粮食生产成本,传递国际粮市影响,增加了调控粮市的难度。其四,调控方法不成熟,调控手段配置效率不高。在吞吐上往往是为抛售而抛售,为收购而收购,不是为平抑市场而吞吐;调控价格只有以定购价为准的保护价和零售最高限价,缺乏中间价格,使调控体系缺乏明确的目标价格,难以确定调控时机和力度。

由于我国的粮食供求特殊关系和处于体制剧烈变动时期,保持对粮市的有力调控,对稳定社会经济全局具有决定意义。为此,应当采取如下对策:

(一)明确中央和地方两级宏观调控层次的职能范围 中央政府负责制定调控目标和调控规则,负责全国的粮食战略储备和粮市吞吐调节;地方政府负责协助中央政府实施调控目标和调控规则,负责本地区口粮供给、小灾救济,其调控权力主要是决定本地区粮食产销的财政补贴、消费者补贴、粮食企业经营资格及经营计划标准。如此分工,则粮市调控职能主要在中央政府。这是符合经济规律的。

(二)建立以粮食为主的中央级农产品价格决策机构 其任务是:确定粮食价格调控目标,如保护价、定购价、目标价、最高限价等;确定中央和地方的储备粮的最低限额及其结构;确定对粮食生产具有重大影响的农资价格及经营政策;确定粮食进出口政策;确定中央粮食储备调节机构的吞吐调节行为,核定其所需贷款、财政补贴,协调中央储备调节所需的运输、仓储等支持;核定地方政府的风险基金标准、口粮供给标准、种植面积和总产量指标,等等。这一机构应被授予足够的权力,并保持长期稳定以利于操作经验的积累。

(三)建立以中央粮食储备调节机构为主导的调节体系 首先,应建立拥有从上至下独立系统的中央储备调节机构,在对粮市有重要影响的主产区、主销区和交通枢纽按市场区域而非行政区域设立垂直管理的分支机构。其次,除中央建立的储备粮和粮食风险基金外,地方政府、粮食批发企业的储备粮和粮食风险基金应按一定比例交由中央掌握,与中央所属部分组成联合储备粮和联合风险基金。中央储备调节机构据此调节地方政府和粮食批发行为:当市场价偏高或粮少时,减少其上交的储备粮和增大上交风险基金,并由中央适当投放粮食;当市场价偏低或粮多时,增大其上交的储备粮和减少上交的风险基金,并由中央适当收购粮食。第三,政府的粮食行政监管机构必须与储备调节系统、粮食经营系统分离。为使机构精干并保持专业性,在确定编制低限、明确权力和职能的前提下,重要的产销区应单独设立行政管理机构,一般产销区由当地商委(局)行使职能。

(四)改进调节办法,提高调控技巧 中央在宏观调控方法方面应作如下改进:(1)由于国内粮食供给偏紧,中央储备粮应尽量避免直接在国内市场收购,宜由农业税征实和中央直属外贸企业进口构成,减少社会对国内市场粮多粮少的心理预期和加剧波动;(2)除定购价外,吞吐调节行为以及保护价、目标价、最高限价、抛售价不一定采取公布办法,尽量由政府及储备调节机构掌握使用,以免产生不必要的市场波动;(3)必须设立目标价格(均衡价),定购价、保护价、抛售价、最高限价都不是政府的价格调节目标,吞吐调节不是为了将粮食掌握在政府手中,或者一定要减少财政补贴,而是为了平衡生产者、消费者、流通者的合理利益分配;(4)吞进可以通过在粮食批发市场采购和向粮食批发企业采购,也可直接向农业生产单位(农场、农户)和在集市采购,哪种方法有利于调节利益、平抑波动就采取哪种方法;(5)区域吞吐调节应有区别、有重点,一般来说,在消费价格弹性大的高收入缺粮区,主要保障基本口粮而不保价格,在消费者价格敏感的中等收入地区(无论是否缺粮)主要平抑消费者价格,在对全国粮食供给影响大的主产区主要防止生产者价格下跌,对供给量和消费价格都十分敏感的缺粮区的口粮供应量及其价格均要确保。

四、改革国有粮食企业

现在对国有粮食企业系统的指责很多,突出的是它没有起到人们所期望的平抑粮食价格的作用。的确,以国有粮食企业系统拥有的人财物力、国家授予的经营特权以及银行贷款和财政补贴支持,各种指责似乎不无道理,但被人们忽略的是:平抑市场波动,调节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利益,是政府的职能;作为商业组织,国有粮食企业本身也应在被政府调控之列。从这一角度分析,目前国有粮食企业系统的行为就属于正常状态,即追逐商业利润,而要求它对市场调控负责,实际上是将不同利益主体的不同职能及不同行为相混淆,反而不正常。之所以产生不甚准确的评价,原因即在于国有粮食企业一身二任的现实,承担的政策性业务和商业性业务没有真正分开。但追究其深层次的原因则是政府本身的方法不当。其一,目前通行的方法是政府委托国有粮食企业代理政策性业务,后者对政策性钱粮专户立帐管理。从理论上说这种方法是可行的,但问题是监督过于复杂,根本无法实行有效监督。其二,企业行为与行政管理职能混同。目前从中央部委以下,各级国有粮食企业和粮食行政机构多为两块牌子,一套人马,凡有好处都要沾,凡有不利都要躲,以能否赚钱为标准,既不能起到调节作用,也不能搞好市场竞争,甚至向上级部门误导信息,助长企业管理混乱。其三,历史遗留问题累积过多,企业无力开展正常竞争。国有粮食企业现有正式职工约350多万人,另有70万离退休职工,历年财政挂帐约600亿元之巨。如此沉重的包袱,不仅对国有粮食企业系统发展极为不利,对于形成正常的市场供求关系也有很大的不利影响。

上述问题已经到了非解决不可的地步,否则于各方面都十分不利,最终受损的主要是农户和国家财政。因此,应当迅速采取如下办法:

(一)将重要主产区、主销区、交通枢纽的部分国有粮食企业(批发、零售、仓储)归中央政府所有,委托中央储备调节机构进行垂直管理,作为中央调节市场的“打击”力量。其所需资金和费用开支,列入国家银行信贷计划和中央财政预算,直接拨付给中央储备调节机构统一管理、使用。根据目前国家银行每年对粮食的数百亿贷款和国家财政的数百亿元粮油补贴,完全有条件做到。

(二)大部分国有粮食企业划归为地方政府所有,由地方政府委托主管部门进行管理,其人财物贷款补贴由地方政府统一负责并调度。中央储备调节机构有权对地方管理的国有粮食企业的购销调存以及资产状况进行监督,后者必须向前者呈报人财物粮贷款及经营方面的季度、年度计划及实际。凡中央储备调节机构要求地方所属企业配合吞吐调节所需的贷款、费用开支,由前者负责保证。

(三)国有粮食企业行使的政府职能一律交归政府行政机构,部分国有粮食企业人员转为政府公务人员。在部分重要产销区设立单独的粮食行政管理机构,部分地区的粮食行政管理职能由商委(局)统一行使。

(四)对国有粮食企业系统的两大包袱宜历史地看待。在某种意义上讲,这是保持粮食供求稳定、保障社会稳定的必要代价。目前累计财政挂帐约600亿元,离退休人员70万人,如果考虑到近45年的经营历程,粮食供给资源一直偏紧,7-12亿人口的消费,这种代价已经是很合算了,而且,在任何经济体制和企业运行机制中,都存在离退休人员的保障问题和财政补贴,不是计划经济体制所独有。因此,不能将解决问题的立足点放在企业自我消化上,而越强调自我消化,反而会付出扰乱粮市和加大政府开支的双重代价,这已经为实践所证明。因此,比较现实的办法是:(1)在清产核资、理清债权债务的基础上,能够在一定期限内清偿的按现存债权债务关系清偿;在一定期限内无法清偿而债权债务关系明确的,移交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继续追索;债权债务关系不明确而无法追索的,根据法律进行注销。此种分类处理办法,从总体来说既维护国家资产所有权,又使企业摆脱不必要的债权债务负担。(2)在清理债权债务基础上,按中央和地方所得资产比例划分债权债务比例,由各自按照法律负责清偿、注销。(3)离退休人员按中央和地方所得资产、债权债务比例分别负担,同时根据法定工资标准确定最低收入,以保障其合法权益。

五、确立适合国情的粮食进出口战略

判断我国粮食供求与国际市场的关系并制定正确的进出口政策,应当认识到如下基本矛盾:国内最佳的人口和耕地控制及土地开发政策也只能保证人均400公斤左右的粮食供应,国内粮食供给资源和消费需求处于长期矛盾之中;国际粮源并不宽裕,世界粮食出口总量在2亿吨左右,而我国到本世纪末的粮食需求在5-6亿吨之间,缺口约2000万吨至1亿吨,国际粮源与国内消费需求处于长期矛盾之中;国际粮食中由成本、需求等因素,价格呈长期上涨趋势;西方主要粮食出口国始终会利用粮食出口达到其政治目的。面对这四大矛盾,我国粮食进出口政策近几年来未能很好适应,甚至成为加剧国内粮市波动的重要因素。一是国内减产反而增大出口,国内增产反而增大进口,从调控角度看是逆向调节。1984-1993年,十年间共进出口粮食20283万吨,平均每年净进口340万吨,但时机和品种结构甚不合理。在时机上,1985年歉收反而是出口国,1990年、1991年粮食丰收却分别进口近800万吨、260万吨,1992年、1993年连续两年为净出口,其中1993年净出口高达近600万吨;在品种上,主要是大米进出口增减不当,1989年卖难却进口67万多吨,1993年、1994年连续大减产却分别出口143万吨、152万吨。二是汇率调整和重要品种的进口补贴未与国际国内粮食供给变化衔接。1994年开始的汇率并轨使粮食进口成本增加50%左右,同时取消地方进口补贴,抑制了进口积极性,与1992、1993年国内稻谷大幅度减产形成矛盾。三是出口与国内市场直接联系,外贸在国内市场直接收购,抬高价格;地方进口过分地考虑本地区利益,进出口变化过大。如1989年全国进口大米100万吨,而广东占80多万吨,邻近主产区则卖难,1994年初汇率并轨,加上国际粮源减少等,南方沿海缺粮区又突然向邻近地区大量采购,成为导致1993年秋冬季至1994年初全国性粮食市场波动的主因之一。针对这些矛盾和问题,必须采取以下对策:

(一)我国粮食进出口政策是中央粮食储备调节体系的必要组成部分,进出口行为必须置于中央政府的严格控制之下,其目的是确保稳定的进出口,尤其是进口,以满足基本消费;减少国际粮市波动对国内市场的影响。为达到这两个目的,(1)应当将粮食进出口的重大决策统归于中央专门农产品决策机构,改变目前政出多门、各行其事的状态;(2)中央和地方进出口均应实行弹性配额方法,规定配额低限和高限,如达不到低限或超过高限,相应给予减少配额或其他经济制裁;(3)中央进口尽量充实中央专用储备,不直接进入国内市场,且由于其质量一般高于国内产品,能够增强抛售平抑市场效果;(4)中央应制定各省和中央外贸企业出口收购价,使其既有差别又不致过高于保护价,防止出口抬高国内价格。

(二)在分级财政体制下,中央政府不可能有充足的财力确保一些省份的基本口粮和间接消费需求,因此,在中央确定配额、指定港口和自筹外汇、自担财政补贴、确保本省种植面积的前提下,应允许缺粮省(市、区),尤其是南方沿海大米缺口过大省份自行进口。进口配额应有低限和高限,由中央和进口省份协商确定,凡达不到低限和超过高限,应受相应的经济制裁。由于国际大米购价一般高于国内市场50%左右,加上国际大米来源和地方财力限制,地方长期进口量不会很大,而且南方沿海大米缺口过大地区的内陆邻近省份虽然居民收入不高,但多为稻谷主产区,沿海地区进口对其消费者价格影响较小。

(三)对用于中央储备调节的进口粮应保持一定补贴,汇率调整尤其要考虑到保持进口粮的稳定性,以利于我国长期进口需要。

(四)积极参与国际粮食期货市场,变被动为主动,有助于掌握粮食进出口主动权。我国作为粮食进口大国,从供给方看是被动的,但从需求方看也有很大的主动权。一是粮食进出口一般是大宗贸易,尽管世界缺粮国家不少,但真正具有大量进口能力的缺粮国不多;二是随着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谈判的圆满结束,西方粮食出口大国不得不削减粮食出口补贴,出口需求加大,但贸易条件相对恶化。因此,我国粮食进口具有一定竞争优势。发挥此种优势的一个重要方法是参加国际粮食期货市场,通过大批量的买进和抛出,一则使国际粮价向有利于我国进口的价位靠近,二则实现套期保值,降低汇率变动风险和产量变动风险,在一定程度上还能降低国际政治形势变化的不利影响。此种职能属于中央调控行为,应由中央储备调节机构领导下的专门期货公司操作,中央和地方的所有粮食进出口企业的国际期货业务应委托其进行。

解决上述方面的问题,可以基本保持国内粮食流通的正常运转,保持流通对生产者应有的刺激,保持粮食供求价格的基本稳定。但正如本文开篇即指出的,流通对于生产和消费的正面作用总是有限的,无论多么完善的流通体制及流通体系都有负面影响,在体制选择上只能是两利相较取其重,两弊相较取其轻。更为重要的是,解决我国粮食问题决不是完善的流通体制和体系所能力及的,从下个世纪开始,我国粮食供给资源日益紧张和人口增长、消费水平提高所带来的巨大粮食需求压力,将只能依靠国民经济整体实力的增强,尤其是工业及出口创汇能力的提高来缓解。这是世界上经济发达而粮食供给资源短缺国家所走过的历程所充分证明的,这涉及到国民经济一系列重大政策的改革和调整。

*本文承蒙谢扬、崔晓黎、于保平三同志提供许多重要意见和参考资料,谨表诚挚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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