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破与创新:经济法本质解读--增量利益理论述评_经济法论文

突破与创新:经济法本质解读--增量利益理论述评_经济法论文

突破与创新:对经济法本质的解读——“增量利益说”评介,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经济法论文,增量论文,本质论文,利益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国经济法与其它法律相比,理论研究还较薄弱,以致于连经济法的定义、体系和地 位等最基础的理论问题,到目前仍是“百家争鸣”,尚未形成统一的观点。具有代表性 的观点主要有南北两派,即北方杨紫烜的“协调说”和南方李昌麒的“干预 说”。《法商研究》近期刊发了湖南湘潭大学陈乃新先生的文章《经济法是增量利益生 产和分配法——对经济法本质的另一种理解》(以下简称“增量利益说”),该文指出经 济法是增量利益生产和分配法,给笔者耳目一新的感觉。

一 增量利益关系概念的提出及对传统法本质的突破

增量利益是指生产产品超出劳动的费用而形成的剩余,而剩余对人们来说就是一种增 量利益。增量利益关系是社会化生产中所特有的一种全新的社会经济关系,是过去早已 存在的公法和私法从未调整的一种社会关系。要真正理解“增量利益”这一概念,首先 还得从“剩余”说起。剩余就其物质形态说,是指剩余产品,即由劳动者的剩余劳动所 创造的那部分产品;就其价值形态说,是指利润,红利等各种形式的剩余价值[1]。“ 人类社会脱离动物野蛮阶段以后的一切发展,都是从家庭劳动创造出的产品除了维持自 身生活需要尚有剩余的时候开始的,都是从一部分劳动可以不再用于单纯消费资料的生 产,而是用于生产资料的生产时候开始的。”[2]恩格思所说的剩余,又被称之为增量 利益。“增量利益说”指出,经济法就是增量利益生产和分配的法,经济法的本质是调 整增量利益的生产和分配关系。传统观点认为:“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这一观 点在我国的影响非常深远,在许多学者头脑中已是根深蒂固,这是有其渊源的。首先, 这一概念最初在《共产党宣言》中被提到[3];其次,这一定义的明确表述是由列宁完 成的,后经维辛斯基对革命导师的论述加以总结。其定义为:“法是经国家政权制定和 认可的,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而且是由国家的强制力保证其适用的行为规则(规范)的 总和。”[4]我国移植了这个定义,并于1982年加以完善。我国在修定法的定义中描述 ,这种意志是受到“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制约的。那么,这一有所保留的有关法的本 质的论述是否真正触及和把握了法的本质?笔者认为“增量利益说”把经济法定位于调 整人们在社会化生产中的增量利益关系,从中可以推导,法的调整对象是利益关系。把 握法的本质要从客观的“物质的生活关系”出发,这是唯物主义方法论的要求,而“物 质的生活关系”具体表现为各种利益关系。因此,法的本质就是调整利益关系的规范[5 ]。

第一,我们可以追溯到“第一个世界性”的法律即罗马法。“法是人在社会生活中的 行为规范,即在一定范围内为维护所有人的利益而对个人行为规定限度的规范。”[6] 罗马法是简单商品生产高度发达的产物,剔除其反映奴隶主阶级意志的外壳,它在本质 上就是对商品经济一般条件的完满反映。罗马时期,还有关于公私法的划分问题,法学 家乌尔比安划分公私法时,认为公法是关于罗马国家的法律,私法是关于个人利益的法 律。公法与私法的划分也是从利益关系出发的,而“在罗马法渊源中,大量调整私人关 系的规范被说成是公法。查其原因,这种情形恰恰出现在社会利益或一般利益与个人利 益重合之时”[6]。从上述论述中我们可以看出,法是在调整利益关系的规范时,被不 断地加以运用来解决实际问题的。

第二,在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同样体现了法是调整利益关系的规范的本质。按马克思 主义的观点,法律是对经济关系的反映,而不是立法者任意制造的。马克思主义认为: “这个社会陷入了不可解决的自我矛盾,分裂为不可调整的对立面,而又无力摆脱这些 对立面。为了使这些对立面,这些经济利益互相冲突的阶级,不致在无谓的斗争中把自 己和社会消灭,就需要有一种表面上驾于社会之上的力量,这种力量应当缓和冲突,把 冲突保持在秩序的范围以内。”[5]这就是法与国家的产生。由此来看,法是用来调整 对立阶级的经济利益的。另外“一切共同的规章都是以国家为中介的,都带有政治形式 的色彩。”[2]可见国家及其意志只不过是法律对利益关系进行调整的中介而已。法是 以利益关系为基础的,而不是以意志为基础的;法不是统治阶级国家意志的体现,而是 较之更深层次的利益关系的调整。

第三,经济法作为增量利益生产和分配法是法调整利益关系落实到经济法这一部门的 具体化。划分部门法能体现出充分的科学性与合理性。如私法主要是调整人与人之间的 存量利益关系,它公正地保护人们在市场交易中的存量利益,保障人们在商品关系中的 平等性权利;公法在涉及经济方面是超经济强制性地从物质生产者那里征收管理和社会 费用,这对物质生产者来说是一种减量利益关系;经济法公正地保护人们的发展权益, 保障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是调整人们在社会化生产中的增量利益关系。经济法的调 整对象有别于传统民商法和行政法调整的存量利益关系和减量利益关系。这是现代市场 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也是市场法制建设的历史必然。“利益需要主体以一定的社会关 系为中介,以社会实践为手段,使需要主体和需要对象之间的矛盾状态得以克服。”[7 ]可见,利益是和人们的需要紧密连接在一起的,需要是利益的基础,利益是需要的社 会形态。马克思认为“把人和社会连接起来的唯一纽带是天然必须性,是需要和私人利 益”[3],“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3]。“增量利益说”认为 剩余对国家、社会和个人来说,不仅仅是一处增量利益,而且也是一种发展利益。由于 经济法既能调整人们在社会化生产中的增量利益关系,又能公正地保护人们的发展权益 ,所以它可以从法律上保障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地发展。那么,法与利益的关系怎样 确定,利益规则又怎样法律化?这是利益关系作为法的调整对象所要解决好的前置问题 。利益规则法律化就是要将现实生活中人们追求利益最大化的愿望动机,行为方法等通 过法律形式确认下来。笔者认为,一是,我们应不加隐讳地承认利益的激励与约束的双 重功能,在调整市场经济的法律中,强调树立利益第一、利益至上的思想,将保护利益 ,激发人们追逐利益作为立法的宗旨和直接目的;二是,确认和保护社会主体在机会和 手段选择过程中的平等权利,强化法律的利益调控功能,通过一定的法律机制来促进社 会利益的平衡发展并缓解社会利益分配的无序化现象;三是,把利益规则与法律机制有 机结合起来,调整市场经济的法律必须是反映客观经济规律的法律,只有反映客观规律 的法律才是正确的。总之,利益规则法律化的基本目标是通过法律将广泛存在于主体之 间的利益关系加以确认并通过保护基本利益关系,最大限度的激发和调动企业经营者与 劳动者的积极性、创造性和主动性,从而促进国家和企业行为的合理化。

二 剩余权范畴的确立及对传统法权利范畴的突破

“增量利益说”指出:剩余权是指人们在社会化生产中对剩余所享有的权利。剩余权 主要有两类,一是剩余分享权,二是剩余实现权。剩余分享权是指企业的投资者,投劳 者和管理者各以其在生产剩余中的地位与作用,要求分享剩余的权利。投资者承担投资 风险和进行经营决策等,应当享有剩余索取权;投劳者承担投劳义务和直接进行剩余生 产,应当享有剩余激励权;管理者承担管理义务,促使企业全体投劳者的活动达到提高 效益的目的,应当享有剩余提成权。

剩余索取权这一概念最早是由美国经济学家阿尔钦和德姆塞茨在1972年发表的《生产 、信息、成本和经济组织》一文中提出来的,该文被认为是产权学派企业理论的代表作 。该学派企业理论的特点在于把企业内部的激励机制同剩余索取权和财产所有权结合起 来,其中剩余索取权是全部理论的核心。企业是资本主义的发明,也是社会化生产的有 效形式,它的出现使社会生产力得以迅速发展与扩张。企业作为社会化生产的载体,经 济法首先是调整其增量利益的生产与分配。企业投资者在现代企业中承担投资和经营决 策义务,因而在企业创造剩余后享有剩余的索取权,从而构建了法学上权利与义务的动 态平衡关系。同时,在企业生产的构成上,一个产业是由多个成员共同合作的结果。在 具体的产业中,各成员都有自己的劳动贡献份额,任何成员的行为努力程度都会影响到 企业中其他人的行为积极性。企业的投劳者和管理者在企业的生产中同样是不可或缺的 因素,在他们承担提供直接生产劳动和指挥劳动的过程中,亦必须在法律上赋予他们相 应的权利,这就是剩余激励权和剩余提成权产生的依据。笔者赞同“增量利益说”的观 点,企业的剩余(增量利益)实际上是投资者提供决策劳动,投劳者提供直接生产劳动和 企业管理者提供指挥劳动共同创造的。因此,企业的剩余(增量利益)应当由这三者分享 。经济法首先就应调整好企业内部三者之间的增量利益关系,以缓和人们各为其利的冲 突。剩余激励权和剩余提成权是使企业的投劳者、管理者与享有剩余索取权的企业投资 者之间达到一种权利平衡。均衡他们的利益,就能使其承担的义务与享受的权利达到一 种法律上的平衡状态。这一权利范畴的确立,需要经济法在法权利体系上从以下几个方 面进行突破。

首先,要构建企业投劳者、投资者和管理者在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就必须对传统 企业法进行突破。传统企业法受民商法学影响过多,偏重企业的民事或商事主体地位的 界定,而对企业内部关系重视不够。“增量利益说”强调构建企业内部三者的权利义务 关系,实现他们之间的和谐与统一,促进企业开拓创新,生产出更多的增量利益。笔者 认为,投资者、投劳者和管理者三者分权有利于企业内部利益整合机制的形成,不隐讳 地承认利益是人们奋斗的动机与目的,更新旧观念,使人们的行为、逐利方式符合市场 经济的本质要求,通过利益的引导和激励使人们更加积极地投入到市场经济的建设之中 ,以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同时,国家要对企业内部三者的利益关系进行调控,即国家 凭借公共权利,以公权者的身份对市场进行干预和调控。投资者在企业中占优势地位, 他们为了短期利益,有可能损害投劳者的增量利益。因此国家要从避免危机,长期繁荣 的层面出发,协调他们的内部利益关系,平衡双方权利与义务关系,从而使企业能创造 更多的增量利益。

其次,要在企业内部移入公权行为模式,设立剩余索取权、剩余激励权、剩余提成权 三者分立的分权机制,从而在企业内部创构一种制衡的模式。现代企业实行所有权与资 本经营权相分离的原则,企业的管理经营者并将受到企业股东的监督,管理者又直接指 挥监督生产者。反过来,投劳者为了获取相对多的增量利益,必将对经营管理者滥用权 利,挥霍企业财产,破坏企业生产和再生产的行为进行监督。这种权利的制衡机制,有 利于促进企业的发展,最大限度地满足各方追逐增量利益的要求。

再次,要从全社会整体利益的高度,保障国家经济总体安全和剩余(增量利益)的实现 。企业在无限度地扩张自己生产的时候,为了把生产的产品转化为货币,必然通过市场 。这样,就必将在市场交换环节中产生激烈的竞争。怎样把竞争规范在秩序的范围之内 ,使企业的增量利益能安全实现,使投资者、投劳者、管理者在社会化大生产的各个分 配环节各有所获,这就产生了对经济安全的渴求。经济法把实现经济的长期和普遍安全 作为价值追求,这就产生了经济安全权。“安全是一切法律的首要价值。但不同的法律 部门会追求不同意义的安全。经济安全是一切安全之本,是人类一切活动(包括经济活 动)的基本前提。”[8]经济安全权“是指人们对经济安全所平等享有的权利,可分为经 济整体安全和经济持续安全”[9]。经济安全就是要实现对单个企业快速发展的整体性 与持续性的维护,从而促进增量利益的生产。同时,通过竞争法规范企业,实现经济法 对增量利益的初次和再次调整,这是达到经济整体安全,推动社会进步的目的。

三 社会化生产研究进路的确立及对经济法特征的把握

经济法研究进路众说纷纭,没有统一的方法。“增量利益说”认为,经济法起源于社 会化生产,而社会化生产的根本特点在于它可以创造剩余。传统的研究方法把经济发展 中出现的某种现象,如垄断作为经济法产生的根源,认为经济集中,经济垄断是经济法 的内在原因。有些学者把市场交换中的“市场失灵”和“政府失效”作为经济法产生的 原因,认为经济法是在确保市场对资源配置发挥基础性作用的条件下,实现国家对经济 的调节。但是,在何时市场多一点,何时需要国家的调节这个问题上却没有找到合理的 结合点。这样就导致了两种趋势:国家作用发挥过多,便产生了经济行政法的观点;若 市场多一些,经济法便成为民法的附属物。笔者认为,市场是民法传统作用的领域,国 家亦常运用行政权力作用于市场,经济法作为一种法律应有不同于民法和行政法的特色 。

首先,从社会化生产的研究进路出发,经济法的重点应作用于对社会生产过程的生产 与分配环节的调整。传统民法侧重在交易领域,但不能顾及生产与分配,而且把法律的 视野局限于市场,从交易研究市场,从市场研究交易,往往产生对国家与社会的排斥, 容易忽视国家与社会也是市场经济的基本点。“增量利益说”把经济法的视野扩展到生 产与分配领域,是对传统经济法研究视野的一大突破。“增量利益说”特别注重生产与 分配环节,把企业法称为微观经济法,主要调整企业内部生产与分配的关系,是国家对 社会化生产中增量利益进行初次调整的法。其功能是保障企业充满活力和增强企业的竞 争力。经济法在微观领域的调整着眼于企业内部,目的是为了使企业的投资者、投劳者 和管理者按其劳动来分享利润。这就使人们基于对个人利益的关心去促进整个企业创造 出更多的增量利益。竞争法亦称宏观经济法,主要调整人们以社会化生产为基础,在竞 争中实现剩余(增量利益),并相应地进行剩余(增量利益)再分配的关系。市场竞争的利 弊是明显的,一方面有利于平等发展,使作为消费者的人们从经济发展中得到实惠。另 一方面竞争也可以带来社会危机和自然危机,因为个别企业在社会大循环中难以创造增 量利益,这就需要竞争法来调整人们在以社会化生产为基础的竞争中的生产和再分配关 系。民法学者佟柔曾经强调:“谁要想建立一个经济法部门,就必须指出这些经济法规 在调整对象的同类性,或者提出我国现阶段已产生了一种新的经济关系。它不同于以往 人们所认识的任何一类经济关系,并应找到这种经济关系中起作用的特殊规律,找出不 同于其它部门法的调整原则与方法。”[10]经济法作为一个新的法律体系,其中包括两 个部分,一是企业法,二是竞争法。企业是社会化的基本形式,企业法是对企业的增量 利益生产与分配进行调整。当然,企业增量利益的实现,必须通过市场(交易)。竞争法 既可保障个体增量利益的实现,也可保障整个国民经济增量利益的实现。这样,“增量 利益说”从增量利益的生产和分配出发,从微观到宏观,构建起了经济法对社会化生产 、交换、分配等各个环节的合理调整。

其次,从社会化生产的研究进路出发,把经济法理念与经济发展有机结合起来,实现 经济法确保公平发展的辩证统一,从而促使经济法公平理念的升华。法律是追求正义的 。亚里士多德认为,正义包括分配正义与矫正正义。分配正义所主要关注的是在社会成 员或群体成员之间进行权利、权力、义务和责任的配置问题[11]。矫正正义则在分配正 义的规范被一个社会成员违反时发生作用。在生产过程中,企业法对企业的投劳者、投 资者和经营管理者设定权利义务关系,在追逐最大利润的前提下,实现企业增量利益最 大化的生产。竞争法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确保个体增量利益在交易环节的实现,并最 终确保增量利益的增长与安全。无论是企业法还是竞争法,它们都把个体增量利益的实 现作为前提。总之,在经济的安全发展中实现公平,这是对公平理念的新理解,是经济 法所追求的一种新的公平理念。

再次,从社会化生产的研究进路出发,把握住经济法的时代特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 展,出现了社会化大生产。社会化生产可以创造出无限增多的剩余(增量利益)。剩余的 出现,便形成了剩余权冲突。首先剩余权冲突在企业中凸现,随后,剩余权冲突在整个 国民经济中凸现,最后在世界范围内凸现。经济法是为缓和社会化生产中的剩余权冲突 并把它保持在秩序范围内而产生的。“增量利益说”认为经济法是随着社会生产的发展 而发展变化的。正如佟柔所说:“经济法规的产生也是社会化大生产的发展在法律上的 反映。”[10]“法的关系正像国家的形式一样,既不能从它的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所 谓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相反,它们根源于物质的生产关系,即同它们的物质生 产力的一定发展阶段相适应的生产关系。”[12]

标签:;  ;  ;  ;  ;  ;  ;  

突破与创新:经济法本质解读--增量利益理论述评_经济法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