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农产品成本对我国农业的影响及对策_农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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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增长,尤其是粮食持续稳定地增长,是我国这样一个人口大国经济发展永恒的主题。 我国农业(主要指粮食生产)在经历了1979 —1984年的持续高速增长以后,从1985年开始又陷入了一个徘徊不前的局面。1984年我国粮食总产量为4073亿公斤, 人均粮食为397 公斤, 到1995年,虽然粮食总产量有所增加,为4666亿公斤,但人均产量却降为387公斤。1996年粮食总产量再度增长,人均产量再次回升到1984 年的水平,但离国际公认的粮食过关线500公斤也还有一定差距。 据资料预测,到2010年,我国粮食需求量将达到7000亿公斤,而国内产量预计只有5000亿公斤,缺口为2000亿公斤,届时如果完全依赖进口,进口量则相当于目前世界全部粮食的贸易量。显然,我国人均粮食占有量徘徊不前,并不是由于粮食供给过剩所导致的一种正常现象。因此,寻找农业发展缓慢的根源,探索农业摆脱困境的途径,再次成为人们关注的热点。

一、农产品成本过高是我国农业发展缓慢的根源

从表面上看,我国农业发展缓慢的原因在于从事农业生产的比较利益低于非农业产业,由于利益驱动,致使对农业生产投入(特别是资金投入)动力不足。如果能够提高农业生产的比较利益,使从事农业生产可以获得与非农产业大致相等的利益,就可以鼓励农民生产的积极性,激励对农业生产的投入。但是对于如何提高农业生产的比较利益,人们有不同的认识。有人认为,农业生产比较利益低的主要根源是农产品价格偏低,其结论自然就是通过提高农产品的价格来提高农业生产的比较利益。我们认为,农业生产比较利益低的主要根源不在于农产品价格低,而在于成本高。

首先,自1978年以来,农产品提价是我国政府促进农业发展的一个重要政策,据资料统计表明,我国农产品价格在过去十几年中的涨幅已经超过了美国100年(1880—1980年)的水平, 这使目前我国农产品价格已经接近甚至超过了国际市场价格,国际市场价格将起“封顶”的作用。这就是说提价已经没有太多的余地了。其次,想通过农产品提价使从事农业生产与非农产业获得同等的收入,目前的农产品价格还必须翻番地提高,这不仅是城市居民和国家财政所无法接受的,而且将导致全面的通货膨胀。从过去农产品提价的实践经验看,提价并没有提高农业生产的比较利益,反而成为推动整个国民经济通货膨胀的一个原因。一方面,在过去较长时间里,我国实行的是低工资制,这种低工资制的基础是农产品的低价供给,一旦农产品提价,在国家财政难以对职工进行补贴的情况下,就必然迫使工资水平上升,非农产品成本增高,这会导致农产品价格与工资相互推动的通货膨胀。另一方面,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里,我国农产品价格是偏低的,这使非农产业对农产品的低价供给形成了强烈的依赖。农产品的低价供给不仅使城市工人的低工资成为可能,而且也为轻工业提供了低价的原料供给,从理论上说,这可以使非农产业获得超额利润。由于这种超额利润的存在,吸引了大量技术落后,管理水平低、规模不经济的企业进入了非农产业。这种局面形成以后,这部分非农产业无法接受农产品提价带来的冲击。只要农产品提价,这些非农产品也必然跟着提价,否则就会出现亏损,结果出现了通常所说的“比价复归”现象。从1989年到1992年,我国农产品收购价格提高了5.3%,而农用生产资料的价格却上涨了33%, 其它非农产品价格也跟着上涨,同期城乡居民的收入差距进一步拉大。这说明试图通过提高农产品价格来提高农业生产比较利益的思路其作用是非常有限的。在我国农产品价格与国际市场价格接近的情况下,农产品大幅度提价是不可能实现的。可见,我国农业生产比较利益低的主要根源不是农产品价格低,而是生产的成本过高,因此,降低农产品成本是提高农业生产比较利益的主要途径。

二、农产品成本居高不下的原因

我们认为,导致我国农产品高成本的原因主要有三个:

(一)农业生产本身超小型的农地经营方式阻碍了农业的专业化分工和规模经营的形成。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中国农民的伟大创造,它与集体化的人民公社时期相比,大大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从而出现了1979—1984年的农业快速持续增长,实践证明,联产承包制是与中国的国情和农业生产的特点相适应的,必须长期稳定不变。但这种超小型的农地经营方式不能适应农业生产的进一步发展,必须对承包制的组织形式和经营机制进行改革,才能进一步推动农业生产的发展。目前我国这种超小型的农地经营方式的主要特点是:第一,由于受人地矛盾的制约,经营规模是超小型的。全国目前约有2.3亿个农户,每户经营的耕地只有6亩,而这6亩耕地又被分割成零星的若干小块,由于农地难以转让,这就把亿万农户都固定在小块土地上,从事着以自给性为特征的农业生产。第二,农民素质普遍不高,作为独立经营者能力不足。第三,农业关联产业发育不足,农业社会化服务水平低,家庭经营缺乏有效的环境支持。这种超小型农地经营方式,对农产品成本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农户难以掌握市场信息,也难以对农业生产进行科学计划。农业市场化虽然赋予农民更多的经营自主权,为农民提供了“什么赚钱种什么”的理论原则,但在农民不知道“究竟种什么赚钱”,更不能把握市场变化的情况下,这一原则又失去了可操作性和实用性。农户生产安排只能是被动地接受市场的调节,而这又正是以牺牲农户利益,增加农业成本和加剧生产波动为代价的。二是这种超小型经营方式,一方面造成农业固定资产的重复购置和低效率使用,另一方面在客观上阻碍了大中型农业机械的推广应用。虽然大部分农田作业都能由活劳动和小农具来完成,但随着生产力水平的提高和经济发展,实现农业机械化以降低农业生产成本,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是必然趋势。普通农户负担不起大机器所需要的巨额投资,而且高度分散的小规模土地也不利于开展农业机械化作业。三是这种超小型的经营方式,不仅缺乏吸纳现代科技的内在动力,而且也不利于农业科学技术的推广和应用。仅就某一时期来看,小规模农户通过劳动密集型经营也能实现较高的土地产出率,但从长远看,由于其缺乏技术进步机制,因而也失去了进一步发展和成长的能力。农产品科技含量低、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率低、农业技术进步缓慢,必然造成农业生产的高成本。改变这种超小型的农地经营方式,就必须深化农村改革,在条件成熟的地区走适度规模经营的道路。

(二)以往我国的经济发展战略以及相应形成的“二元经济与社会结构”,既导致农业利润外流,又阻碍了农业劳动力向非农产业的转移。新中国成立以后,国家把实现工业化作为经济发展的战略目标。要实现国民经济工业化的经济发展战略,在客观上需要巨额启动资金。为筹集工业启动资金,我国主要采取了两项措施:一是实行农产品的统购统销政策。农民以低于价值的价格将农产品交售给国家,国家进而以低价售给城市居民,形成了城镇居民日用必需品的低价供给制,使企业实行低工资成为可能。而企业又按高于产品价值的价格供给农用生产资料,将部分农业利润转移到了工业,实现了工业的高利润率,从而工业起步所需资金得到了部分解决。二是通过户籍管理限制农村人口进入城镇。原因是由于城镇居民享受生活必需品的低价供给,城镇就业者不仅享受低价生活必须品的供给,而且还在住房、医疗、教育等方面实行了某种程度的供给制,这方面的福利支出,由国家财政与企业共同负担。在这种情况下,增加城市人口主意味着需要增加国家财政这方面的支出,这就迫使国家通过户籍制度实行严格的隔离农村与城市的管理,使农村人口除了极少部分的上学,招干、招工之外,无法进入城镇。于是逐步形成了“城市办工业、农村搞农业(粮食)”的二元经济结构和“市民住城镇、农民不进城”的二元社会结构。工农业产品的“剪刀差”和“二元经济与社会结构”的直接结果:一是使大量农业利润转移到了工业,导致农业生产无后劲。二是农业剩余劳动力无法向非农产业转移,农业人口不断增加,农业生产成本难以下降。三是使工业部门的工资与福利补贴形成了上升的刚性,从而减少了公共积累,限制了非农产业就业的进一步扩大。发展经济学认为,发展中国家在工业化过程中,由于农村中存在着过剩的劳动力,因而城市工业部门的工资水平(包括福利)只可能保持在一个略高于农民平均收入的低水平,这使工业中出现了更高的利润,这些利润再投资,可以进一步扩大就业量,这种社会扩大再生产会一直持续下去,只要农村还存在着剩余劳动力,城市的工资水平就不会因扩大投资而提高。显然这个分析的前提是以农业剩余劳动力可以自由转移为条件的,一旦这种转移受到各项隔离制度的限制,那么城市中非农产业的工资与社会福利就不存在着农业剩余劳动力的压力,从而导致城市工资与福利的上升刚性,这必然减少公共积累规模,从而相对地减少了就业机会,进一步限制了农业剩余劳动力的转移。

(三)我国的工业无力反哺农业。从世界经济的发展来看,各国工业化过程的共同特征是,在工业化初期,农业部门往往要为工业发展提供积累,随后在工业发展有了相当基础之后,要工业提供资金、技术反哺农业,从而实现农业现代化。这种反哺主要表现在,一是工业为农业提供价格低的农用生产资料(这是工业劳动生产率提高的结果),如农用机械、农用化肥、农药、塑料薄膜等;二是为农业发展提供基础设施,如道路、交通运输、通讯、水利灌溉、仓储等。三是通过政府财政支持,发展农业的教育与科学研究,如普及农村教育、创办农业专业院校,推广科学技术等。一些国家的资料还表明,工业反哺农业的阶段大约发生在人均国民生产总值800到1000 美元这个发展水平上,这一水平正是本世纪末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战略目标,也就是说我国社会经济正在进入反哺的发展阶段。据资料介绍,在我国国民收入增量中,非国有经济占的份额为80%,国有经济占的比例是20%,而为了维护国有经济的正常运行(包括亏损补贴、投资等),占去了70%的投资和80%的贷款。这就是说作为我国经济主体的国有经济,由于经济效益低下,不仅无力反哺农业,而且还侵占了大部分的国民收入。正因为如此,近几年我国对农业的各方面投入都在不断下降。显然我国农业的发展,还取决于工业的发展,而工业的发展又取决于深化国有经济的改革,取决于国有经济效益的提高,在国有经济大面积亏损的情况下,自身生存与发展都成问题,更谈不上对农业的反哺。

三、降低农产品成本,促进农业发展的对策

降低农产品成本是个系统工程,它不仅包括农业自身经营方式的转换,而且包括与农业发展相关联的客观环境的改善。我们认为,降低农产品成本,促进农业发展的对策应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一)农业要由分散的超小型经营向规模经营发展。农业规模经营的前提条件是农业剩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的转移。如果不具备这个条件,农民没有其它就业门路,就不可能愿意转让所承包的土地,也不可能形成土地的相对集中,农业规模经营就无从谈起。改革开放以来,农民获得了改变自身处境的动力,外出务工的种种限制被打破。在这种情况下,能否将大量的农业剩余劳动力转向大、中城市呢?答案是否定的。虽然从农村看,农业剩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已经达到了势不可挡的地步,近几年,每年都有数百万、上千万的农民结队外出,到沿海地区,到大、中城市务工经商,而且规模越来越大。但从大中城市自身的情况看,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企业改革正不断向深度发展,城市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的相当一部分职工下岗待业,劳动力绝对数量不断增加,而就业机会相对不足,实施再就业工程困难重重,城市劳动力也已经处于过剩状态,所以大量农业剩余劳动力转向现有的大、中城市是不现实的。唯一的办法是农民自己给自己创造就业机会。一方面通过发展高产优质高效农业、进行农业综合开发等,扩大就业容量;另一方面,大力发展乡镇企业,非农产业通过相对集中、连片发展,与小城镇建设相结合,使农业剩余劳动力更多地“消化”在工业和第三产业中。工业与第三产业就业人员的比例,发达国家一般为1∶2—3,我国的城市大体是1∶1,农村大体是1∶0.5不到。如果农村工业都能相对集中、连片发展,与小城镇建设相结合,就目前的农村工业水平,至少可以多转移出农业剩余劳动力3000万人以上。

推进农业规模经营的突出难题是如何造就一个既坚持群众自愿原则,又有利于土地适度集中的土地使用权流转机制。目前对土地使用权流转机制问题议论较多的主要有两种做法:一种是以苏南为代表的“两权制”,即土地所有权与土地承包权分离,将农户自愿转出的承包地连同使用权集中起来,重新招标承包,形成集体农场或者种田大户。农户自愿放弃土地承包权连同使用权的原因,是主要劳动力已经稳定转入非农产业,加上种田比较效益低,粮食定购任务重,家庭劳动力紧缺等。另一种做法是以珠江三角洲为代表的“三权制”,即明确土地所有权属于集体,土地承包权属于农户,土地使用权可以流转。由于珠江三角洲一带各类经济技术开发区和房地产业的迅速发展,土地作为商品进入市场后能够带来相当可观的经济收益,从而增强了农户对土地的眷恋以至凝固化,不肯轻易转出所承包的土地(其中包括土地承包权和土地经营权)。在这种情况下,为了使土地使用权能顺利流转,不少乡村采取了土地使用权入股方式,在此基础上推进农业规模经营,或者用于发展非农产业。转出土地的农户凭借这种股权参与分红,即使不种田也可以获得一定的收益。应当说,“两权制”和“三权制”各有其存在的客观依据,也各有其利弊。“两权制”的有利之处,在于能够较为彻底地割断已经稳定转入非农产业的农民与承包地之间的联系,减轻农业规模经营实体的负担;不利之处在于目前可能会影响以至放慢土地流转和集中的进程。“三权制”的有利之处,在于能够促进土地流转和集中,加快农业规模经营的进程;不利之处在于,很可能会使主要劳动力已经稳定转入非农产业的农户,与承包地的关系凝固化、永久化,增加农业规模经营实体的长期负担。对于这两种类型的做法,都应当允许继续进行实践和探索,并通过比较和修正,使之逐步趋于完善。但是,有一个问题必须重视,即无论“两权制”还是“三权制”,都应当在国家规定的土地承包期内实行,给今后的调整和完善工作留有余地。不宜超过国家规定的承包期,过早地作出永久性的承诺和规定,以免给今后的调整和完善工作造成被动。

对于经济欠发达地区,农业剩余劳动力难以大量转向非农产业,提高农业生产比较利益,应当主要在耕地利用率和产出率上下功夫。如南方充分开发冬季农业,变两季为三季,粮、棉等主要作物的间作套种,改粗放型低价值、低效益作物为高附加值、高劳动密度作物,这些作法都可以相应增加种植业效益和农民收入。实际上,这也是一种提高农业资源利用系数的规模效益。

(二)要逐步实施农业产业一体化经营,加强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为解决好分散的千家万户和千变万化的大市场的矛盾;农民经营规模狭小与实现现代化的矛盾;农业社会效益与农民收益低的矛盾。在实践中,广大农民和基层干部创造了农业产业化,即将农业生产的产前、前中、产后诸多环节联结为一个完整的产业系统,实现种养加、产供销、贸工农一体化经营,提高农业的增值能力和比较效益,形成自我积累,自我发展的良性循环的发展机制。农业产业化经营体系,通过“公司、基地、农户”等有效的联结方式,一头联结国内外市场,一头联结生产基地和千家万户,发挥一体化的组织功能,将产业组织化和农民组织化有机地结合起来,把分散的小农户组织到社会化大生产中来,使农产品的生产、加工、销售环环相扣,形成较大的市场主体和宏大的商品批发规模,产生聚合规模效应,克服农户土地经营规模不经济的缺陷,使小农户得以组织有序地与大市场联结起来,从而能够分享市场交易的平均利润。产业化的实施,一方面通过产业链条带动和促进生产基地和广大农户进行专业化、区域化、社会化大生产,带动农业朝着规模经营和集约经营的方向发展,提高劳动生产率和资源投入的报酬率,增加农产品的附加值,产生新的经济增量。另一方面,农业产业一体化经营体系,把农业再生产相关的上游开发和下游增值联结起来,结成“风险共担,利益均沾”的利益共同体,发挥种养加、产供销一体化综合经营的产业协同效应,减少中间环节,节约交易成本,借助合同契约、保持价格和按股分红等制度,形成产业化内部的利益补偿机制和积累机制、实现共同体内部利益互补、产业链条内利润平均化,提高农业的比较利益。这样,就可以做到,既降低农产品成本,又增加社会有效供给,实现农民收入的增长。

实施农业产业一体化必须与加强社会化服务体系相结合。农业的社会化服务包括产前的生产资料供应、产中的技术指导和产后的贮运销售等综合配套服务。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的核心问题,是要建立和保持素质较高的农业服务队伍,并在县、乡、村三个不同层次的服务组织之间形成有机结合的服务网络。当前,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一个突出的问题,是要切实解决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所需要的资金来源。由于农业自身的特点所决定,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很难完全实行商业性的收费标准,尤其对粮食等大宗农产品生产通常只能是保本微利的低偿服务,有一部分甚至是无偿服务。因此,仅仅依靠服务组织本身的收入是远远不能满足需要的,应当建立稳定可靠的资金来源。近几年来,不少地方片面地从减少财政支出考虑,对国家在县乡两级的农业服务组织实行“断奶”,减少甚至取消了原有的经费支持,又一次导致了农业服务组织的“线断、网破、人散”局面。对这种现象必须彻底予以纠正。只有不断增强农业服务体系的经济技术实力,逐步提高农业配套服务水平,才有利于农业的发展和农业比较利益的提高。

(三)加快企业改革步伐,逐步实现工业对农业的反哺。随着农业现代化的逐步推进,农用生产资料价格以及道路、交通运输、水利灌溉、仓储等农业生产的基础设施建设对农产品成本有重要影响,而农用生产资料的价格的降低及基础设施的改善主要取决于工业经济效益的提高。提高工业的经济效益又取决于深化企业改革,特别是国有企业改革,国有企业普遍走出困境是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关键环节。因此,必须加快企业改革的步伐,明晰产权关系,转换企业经营机制,按照中央“抓大放小”的方针,对企业进行多种形式的改造,逐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使企业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的主体。只有工业劳动生产率不断提高,才能降低农用生产资料的价格,为农业生产创造有利的客观环境。

(四)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和健全农业生产保障制度。为了使主要劳动力已经稳定就业于非农产业的农户自愿转出承包地,最为重要的是必须在乡镇集体企业和个体私营企业中尽快而又普遍地建立社会保障制度,首先是失业保险制度,其次是养老保险制度。失业保障制度是促进已经转入非农产业的农村劳动力尽早与承包地脱钩的有效途径。现在大多数主要劳动力已经稳定就业于非农产业的农户不愿转出承包地的客观原因之一,就是他们存在着后顾之忧,把承包地作为最保险的退路来对待,以防在万不得已的时候可以回家种地。如果在乡镇集体企业和个体私营企业建立了比较健全的失业保险制度,就能够大面积地改变这种状况,使已经就业于非农产业的劳动力依托失业保险制度,克服由于暂时失业对生活造成的困难,消除他们原先存在的后顾之忧,有利于促进他们尽早自然地转出承包地,并防止产生大批非农产业劳动力回流到农业中来的现象。养老保险制度是从根本上稳定农村非农产业劳动力又一个有效途径,它使这些已经从农业中转移出来的劳动力不致由于晚年生活来源没有保障而流回农业。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不仅适应于从事非农产业的劳动力,而且也适应仍然从事农业的劳动力和所有农村人口。

农业生产保障制度主要是从制度上保护农业生产的利益。首先是最低保护制度,其次是农业保险制度。我国是一个粮食大宗农产品供给长期偏紧的国家,在大多数年份往往是供给不足居于矛盾的主要方面,但也不能排除在今后某些年份发生诸如1990年到1993年上半年那种供给相对充裕、粮食等大宗农产品滞销积压的现象。政府部门必须切实建立健全最低保护价制度,当市场价格下降到最低保护价以下时,应按最低保护价敞开收购,以充实中央和地方的储备,为以后在市场价格上升超过政府控制线时通过抛售平抑市场价格作好物质准备。这种政府行为是以财政支持为后盾的,必须把粮食风险基金等列入财政预算并及时拔付,保证市场风险保障措施的实施。农业保险制度主要是从制度上保证对农业抗御自然风险的支持。我国是一个灾情较多尤其是水旱灾害频繁的国家,这种状况决定了农业时常受到各种灾害的威胁。政府部门除了加强防灾抗灾减灾的工作,必须及早健全和完善农业保险制度,使参与投保的农户和经营实体在遭灾受损后能及时得到资金补偿,保持农业再生产的正常进行。需要引起重视的是,当前农业保险可以说是所有保险种类中最薄弱的。原因在于农业保险的赔付率较高,而保险收费(由于农业比较效益低)又不能太高,往往造成严重亏损,使农业保险制度难以全面迅速地建立起来,对此,政府部门必须给予必要的财政支持,或者采取其它切实可行的扶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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