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化:商业企业发展之路_商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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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国外商业企业相比,我国的商业企业有一个明显特征:“小而散”,这种状况甚至比工业企业还严重,它不仅使商业企业难以取得规模经营效果,难以发展壮大,更与我国正风起云涌的市场化改革进程及大市场、大流通格局格格不入。因此,如何进行集团化改造重组、走集团化经营道路,成为我国商业企业改革的当务之急。

规模经营优势多

商业企业走集团化经营道路,也是社会化大生产(经营)的要求。通常人们所说的,企业要发展到一定规模才能取得较好的效益,即获得规模优势、规模效益,多是指生产性工业企业的状况。实际上,对商业企业同样如此,规模经营效益的原理同样适用于商业企业。

商业企业的经营与工业企业一样,其成本支出也可分为可变成本和不变成本。其中可变成本随着销售量的增加而增加;而不变成本随着销售量的增加,分摊在每单位商品上的不变成本则会下降。这就是说,随着经营规模的扩大,销售量的增加,所销售的单位商品的成本就会下降,企业就要么可以获得竞争优势,要么获得丰厚的利润。所以,商业企业要增强市场竞争力,要提高经济效益,一个有效的途径就是扩大商业经营规模、走集团化经营道路。

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也是一个各业分分合合的有趣的过程。在人类社会经济发展初期,社会分工很不发达,商品经营从原材料的采集到加工生产产品,再到销售都是一个经营单位一手包揽,在当时的生产力水平下,这种经营方式的效率极其低下。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商业活动逐步从生产活动中分离出来,成为独立的行业。这是一个从合到分的过程。但是在现代社会中,由于技术水平等条件的提高,出现了一种新的趋势:工业生产企业重新搞商业销售业务,而商业企业也经营起产品的生产加工业务。这是一个从分到合的过程。当然这不是一个简单的回归过程,而是一个与从前的工商合一有着质的变化、进行产供销一体化的大规模集团化经营的崭新方式。可见,商业企业走集团化经营道路也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

纵观发达国家的商业经营状况,一些商业企业要么进行超大规模的、遍布全国乃至全世界的连锁经营,要么进行产供销联合一体化经营,其目标就是大规模的集团化经营。

商业集团的目标模式

商业企业走集团化经营道路的目的主要有三个:一是为了改造企业的组织结构,提高企业的组织化程度,以取得规模经营优势和提高综合运作能力;二是为了借重组或重建的机会,转换商业企业在原来计划体制下形成的不合理经营机制,使企业适应市场;三是为了寻求商业流通领域资源的更合理的配置,同时也为政府对市场和流通领域的宏观调控提供组织依托。

从我国实际情况出发,为了要达到这些目的,商业企业集团必须具备下列特征:

第一,商业企业集团必须是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组建,要达到有效配置要素资源,创造最佳经济效益,集团必须面向大市场,立足国内,发展经济联合,开拓外贸;通过规模经营,发挥综合经营和整体优势;并积极引进外资,逐步形成内外贸结合、工农贸结合,以更好适应市场,在流通中发挥主导作用。

第二,商业企业集团必须以控股、参股等方式为联结纽带。组建集团应本着自愿、互惠的原则,充分尊重企业的意愿。集团应办成以直属企业为核心层,以参股、控股形式联系紧密层和松散层企业的联合体。联合体成员也不是一成不变,应根据情况变化不断优化调整。

第三,商业企业集团核心层企业应有较强的经济实力。成为集团的控股和投资中心。集团本级(一般为集团总公司)的经济实力不允削弱,而要不断加强。实力因素中最重要的是资金,所以集团应有稳定的资金来源,不断充实自己。集团的资金来源可以是多方面的:(1)靠自身积累;(2)总公司吸收紧密层企业参股,适当集中资金;(3)扩大横向联合协作;(4)积极争取银行贷款,甚至可进一步共同组建银企集团;(5)创造条件,争取向社会发行股票和债券,进行直接融资。

第四,建立完善有效的集团管理机制。集团本身应按精简高效的原则设置内部工作机构。对集团成员应区别对待、分层管理。首先,对核心层企业应进行直接管理,核心企业的发展规划、主要项目的银行贷款、进出口权、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以及主要人事任免权,均由集团统一负责掌握;其次,对紧密层企业视持股多少分别对待,持股多的可视作核心层企业直接管理,持股较少则可采取参股、控股及经济合同等形式进行管理;另外,对松散层企业则可实行归口管理,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在对集团的管理上,集权与分权关系的处理显得特别重要。集团要力争既增强集团实力、发挥集团的整体优势,又要充分调动成员企业的积极性,发挥各自优势。

第五,开展多元化、全方位经营。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的消费面越来越广,消费层次越来越多。这就要求商业企业集团利用其规模优势,延伸经营服务领域,开拓国内国际两大市场。不仅在商业领域不断扩大活动范围,商业集团还要积极向其他产业领域拓展,形成多元化、全方位的经营格局。这样做可以大大分散风险,谋求最大经济效益。

第六,坚持集团政企职责分开。组建商业企业集团要彻底转变职能,切不可把原有行政管理职能带入新集团,或者把集团变成新的行政管理机构。

从目前情况看,我国的商业企业集团离上述要求,尚有一定差距,如不少集团“翻牌”痕迹明显,还得承担部分行政管理职能、资金缺少负担重、商业法规不配套等。这些问题都有待商业企业在集团化经营过程中加以重视和克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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