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独立性水平:模型与分析_审计师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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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的提出

为什么审计独立性一直未能得到解决,而成为外部审计制度有效性的一个障碍?我国已有不少文献对审计独立性的概念进行过研究和辨析[1][2],曹玉俊采用问卷调查的方式研究了审计独立性的影响因素[3],王跃堂、陈世敏对脱钩改制是否提高了审计独立性进行了研究[4],杨鹤、徐鹏研究了审计师更换对审计独立性的影响[5],夏立军等研究了审计任期对审计独立性的影响[6],此外,还有不少文献研究了提高审计独立性的监管措施[7][8]。

本文采用吴联生的建模方法[9],来分析审计独立性水平的决定,模型的分析发现,审计合谋总是存在,外部的监管措施可以提高审计独立性,但无法彻底消除审计合谋,控股股东参与审计合谋,进一步降低了审计独立性。

二、模型的基本设定

根据吴联生的模型假设[10],在模型中作如下设定:

(1)政府监管部门设定监管措施,查处力度为P[,1](0≤P[,1]≤1),处罚力度为P[,2](0≤P[,2]≤1),监管成本为C[,1];(2)审计师决定将真实业绩v报告为V的最大幅度,即审计师决定发表非标准意见的阈值为D,当V-v>D时,审计师便发表非标意见,当V-v≤D时,审计师便发表标准意见。阈值D越大,表明审计师允许的虚假业绩越多,审计独立性越差;(3)股东决定的监督力度为P[,3](0≤P[,3]≤1),监管成本为C[,2]; (4)假定虚报业绩的收益是虚报业绩(V-v)的函数,为a(V-v), 经营者决定收益分配比例为t(0≤t≤1),则经营者虚报业绩获得的收益为ta(V-v),审计师参与合谋获得的收益为a(1-t)(V-v);(5)如果审计合谋被发现,则审计师和经营者将被惩罚,假设处罚支出与他们相应的收入平方成正比。则政府对审计师、经营者的惩罚支出分别为

(6)假定审计师的贴现因子为

(7)假设审计师、经营者、股东和政府监管部门均为风险中立。上述利益方的行动次序同时设定为图1。

三、基本命题

(一)控股股东与非控股股东利益一致情况下的审计独立性水平

命题1:审计师发表非标意见的阈值与虚报业绩的收益成正比,与政府部门的查处力度、处罚力度以及股东的监督力度成反比,并与审计师和经营者的贴现因子成反比,即虚报业绩的收益越小,政府监管部门的查处力度、处罚力度越大,股东的监督越强,审计师和经营者越注重长远利益,审计师发表非标意见的阈值越小,审计独立性越高。而且,无论审计师与经营者之间对虚报业绩的收益如何进行分配,审计师与经营者之间的合谋均存在。

根据上述模型的基本假定我们可以得到审计师、经营者、股东、政府监管部门的决策函数如下:

审计师的决策函数为式(1),第一项为虚报业绩的收益,第二项为审计合谋被发现后政府处罚的损失的现值,第三项为审计合谋发现后被股东处罚的损失的现值。

经营者的决策函数为式(2),其中,第一项为虚报业绩带来的收益,第二项为审计合谋被发现后政府处罚的损失的现值,第三项为审计合谋被发现后被股东处罚的损失的现值。

对(1)式和(2)式求一阶导数并令一阶导数为0,可得:

从(3)式可以得知,收益系数越大、审计师发表非标意见的阈值越高;政府监管部门的查处力度越大、处罚力度越强,股东的监督力度越大;审计师和经营者的贴现因子越高,审计师发表非标意见的阈值越小。但阈值的大小与经营者决定的收益分成比例无关,无论虚报业绩的收益分成比例多大,审计合谋都存在。虚报业绩的收益分成比例取决于审计师和经营者的贴现因子。容易检验得知U[,1]和U[,2]大于0,满足激励相容约束条件。

(二)控股股东与非控股股东利益不一致情况下的审计独立性水平

公司存在控制性股东时,控制性股东是知情者,成为公司的内部人,在一定的情况下,可以通过控制公司关联交易、资金占有等方式牟取控制权的私人收益,其成本与收益流与其他股东不一致,有动机参与经营者、审计师合谋,而且在很多情况下,可能是主导者。我们分析存在控制性股东、经营者、审计师合谋情况下的审计独立性水平决定。

在前述的假设基础上,进一步假设经营者决定的虚报收益分配比例为t[,2],股东决定分配比例为t[,3],审计师的收益分配比例为t[,1](1-t[,2]-t[,3]),控制性股东在公司的现金流权为S。

1.非控制性股东不参与监督

命题2:控制性股东参与审计合谋的条件是,其所决定的收益分成比例不小于其在公司现金流权的两倍。

作为分散的小股东,一般情况下有搭便车的动机,往往出于监督收益和监督成本的不对称性,而没有动力对审计合谋进行监督,因此,首先分析这些非控制性股东不参与监督时的审计独立性水平决定。此时,审计师的决策函数为式(5),第一项是虚报业绩的分得的收益,第二项为审计合谋被发现后政府处罚的损失的现值。

经营者的决策函数为式(6),其中,第一项为虚报业绩分得的收益,第二项为审计合谋被发现后政府处罚的损失的现值。

控制性股东的决策函数为式(7),其中,第一项为虚报业绩分得的收益,第二项目为审计合谋被发现后政府处罚的损失的现值,第三项为控制性股东作为普通股股东因审计合谋而应分担的损失。

首先对(5)、(6)、(7)求一阶导数,并令其等于0,可得:

此时满足激励相容约束条件时,需使得:

也就是说t[,3]≥2S时,即控制性股东决定的虚报业绩的分成比例大于等于在公司现金流权的两倍时,控制性股东将参与上述行动策略。

2.非控制性股东参与监督

命题3:非控制性股东参与监督,可以降低审计师发表非标意见的阈值,提高审计独立性水平,但并不能改变控股股东的行动策略。

上面假定非控制性股东不参与约束,下面我们进一步放宽条件分析非控制性股东参与监督的情况下,审计独立性水平的决定。同时,我们假定非控制性股东参与监督对审计师、经营者、控制性股东进行惩罚所获得的收入由非控制性股东享有,控制性股东无法分享,非控制性股东的监督力度为P[,3],监督成本为C[,2],其他假设与前述相同。在此情况下的相关方决策问题如下:

审计师的决策函数为式(10),第一项为虚报业绩的收益,第二项为审计合谋被发现后政府处罚的损失的现值,第三项为审计合谋被发现后被非控制性股东处罚的损失的现值。

经营者的决策函数为式(11),其中,第一项为虚报业绩带来的收益,第二项为舞弊被发现后政府处罚的损失的现值,第三项为舞弊被发现后被非控制性股东处罚的损失的现值。

控制性股东的决策函数为式(12),第一项为虚报业绩分得的收益,第二项目为审计合谋被发现后政府处罚的损失的现值,第三项为审计合谋被发现后被非控制性股东处罚的损失的现值,第四项为控制性股东作为普通股股东因审计合谋而应分担的损失。

对(13)、(14)和(15)式求一阶导数,并令一阶导数等于0,容易得:

激励相容约束条件,仍然是必须使:

(13)、(14)式表明,非控制性股东参与监督,可以降低审计师发表非标意见的阈值,提高审计独立性水平,但并不能改变控制性股东的行动策略。

(三)不同条件下审计独立性水平的比较

上面我们分析了股东利益一致和不一致情况下,审计独立性水平的决定。下面我们对这些情况下审计独立性水平作一比较分析。

在审计师、经营者合谋,股东进行监督的情况下,根据吴联生的模型[11],易得审计师发表非标意见的阈值:

我们比较(3)和(15)可以发现,政府参与监管,降低了审计师发表非标意见的阈值,即政府的监督提高了审计独立性水平。而且政府监督对提高审计独立性水平的程度与政府的查处力度、处罚力度、处罚系数成正比,与虚报业绩的收益成反比,与审计师和经营者的贴现因子成正比,即审计师和经营者越注重当前利益,政府监督对独立性水平提高的幅度越小。

比较(8)和(13),易知非控制性股东参与监督可以提高审计独立性水平,提高审计独立性水平的程度与非控制性股东的监督力度和处罚系数正比,与虚报业绩的收益成反比,与审计师、经营者和控制性股东的贴现因子成正比,即审计师、经营者和控制性股东越注重的是当前利益,非控制性股东的监督对审计独立性水平的提高就越少。

根据上面的比较分析,我们可以有以下结论:

命题4:政府与股东的双层监管比单独的政府监管或股东(非控制性股东)监督下的审计独立性水平更高。双层监管的实施对独立性水平的提高幅度与惩处力度成正比,与虚报业绩的收益成反比,与合谋者贴现因子成正比。

命题5:控制性股东参与审计师、经营者的合谋进一步降低了审计独立性水平,控制性股东对审计独立性水平的降低程度与虚报业绩的收益成正比,与监管力度成反比,与贴现因子成反比。

四、结论与政策启示

审计独立性水平的分析模型表明,审计独立性水平的高低与政府监管力度、股东监管力度、虚报业绩的收益水平以及参与合谋人的贴现因子有关。其中,政府监管力度与法制环境、市场秩序等有关。法制环境决定了对审计合谋方处罚的严重程度,处罚系数受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具体法律、法规等制度安排的影响,如果法制建设水平越高,对审计师法律责任规定越明确,处罚系数就可能越高,有利于改进审计独立性。同时法制建设状况还能规范政府行为,减轻政府不当干预对处罚力度和处罚系数的影响。此外,法制健全还能约束政府监管部门强化监管措施,加大监管力度,审计师虚报业绩被发现的可能性就加大,查处力度也加大,从而提高审计独立性。市场秩序影响地方政府对企业的干预程度,市场秩序越好、政企关系越健康时,政府对企业的行政干预越少,对监管部门的执法干预也越少,从而有利于保障处罚力度和处罚系数的稳定。如果地方政府为违规审计师(或者是违规企业)进行游说,就很可能降低监管部门的处罚力度和处罚系数。

股东的监管力度主要与股权结构和董事会机制有关。首先,股权结构决定了股东参与监督的积极性,股权结构过于分散,股东持有的股份过少,便会有搭便车的动机,缺乏监督积极性,监督力度降低;其次,股东对公司的监督主要通过董事会治理机制来进行,董事会机制被认为是受股东所托对经营者进行监督的代理机构,所以股东监督力度依赖于董事会机制的有效性。董事会的有效性依赖于董事会结构、董事会活动以及董事激励机制等的合理性。一般认为独立董事比例越高、设立审计委员会的公司能够提高董事会的独立性,有利于董事会强化对经营者、审计师的监督;董事会对公司的具体监督是通过开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的方式进行,适当的董事会活动是强化监督的必要条件,同时适当的董事激励机制,有利于提高董事监督的积极性。

虚报业绩的收益在审计师、经营者两方合谋,以及审计师、经营者和控制性股东三方合谋的情况下是不同的。在审计师、经营者两方合谋的情况下,虚报业绩的收益来自于经营者因虚报业绩从股东手中多获得的报酬,这往往与董事会制定的与绩效挂钩的薪酬激励制度有关。在审计师、经营者和控制性股东三方合谋情况下,虚报业绩的收益决定于控制性股东的自我交易获利的大小,以及政府对公司业绩管制的带来现实收益和潜在收益。

审计师、经营者、股东的贴现因子主要与审计师、经营者和股东的时间偏好和时间长度有关,如果审计师、经营者和股东越注重当前利益,贴现因子就越小,如果虚报业绩被查处发现和处罚的时间越长,贴现因子就越小。根据前面的分析,合谋方越注重当前利益,处罚时间越长,贴现因子越小时,审计独立性越低。要提高审计独立性水平,相关监管部门一方面要建立良好的市场秩序和法制环境,另一方面要优化股权结构,健全董事会机制,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的作用,并对发现的财务欺诈和舞弊行为进行及时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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