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建还是重组?石油工业上下游一体化的观点与建议_石油论文

重建还是重组?石油工业上下游一体化的观点与建议_石油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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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企业追求经济效益机制的启动,石油工业按原来计划经济体制下产业内部的分工格局(即经营石油的四大国家石油公司按上下游、产销贸纵向分段实行行政管理的体制)正在被逐步打破。各个石油公司都在立足于自身的条件制定发展战略。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提出重建下游的选择,并将发展石油化工列入经营勘探开发石油资源主业之后的“六大支柱产业”之首,是有其合理依据的。

重建下游的根据

(一)石油天然气总公司面临着内部经济结构的巨大调整。调整的方向自然是使经济资源向比较效益高的产业流动。发展石油化工自然成为第一选择,也是市场竞争、优胜劣汰、适者生存的本能要求。

(二)市场前景看好,石油化工产品国内市场长期供不应求。产业的生命周期长,风险相对小,投资回报率高。

(三)石油天然气总公司掌握了国内原油、天然气生产总量的95%以上,这些资源分配虽然受国家计划严格调控,但仍具有一定的垄断优势,可沾“近水楼台先得月”之利。

(四)总公司内部石油化工企业已具备一定基础,其加工能力已接近2000万吨,在国内市场有一定的实力和影响,为发展石油化工建立了一个必要的起跑点。

因此从石油天然气总公司自身发展来讲,重建下游的战略选择是有相当理由的。

重建下游面临的障碍

(一)从宏观经济环境看,石油工业的下游工业加工能力富余。目前原油年产量1.45亿吨,根据预测,近期国内原油产量不会有大幅度增长。而国内下游石化工业加工能力已达到1.6亿吨。石油天然气总公司内部正在酝酿2000年将下游工业加工能力发展到相当规模。与此同时,主管下游产品生产的石化总公司,其新增的加工能力也会有一定数量的增长。这样将使国内石化加工能力进一步富余,出现过度竞争,必将受到宏观经济政策的抑制,因此对石油天然气总公司来讲,重建下游的政策环境并不有利。

(二)面对石化总公司这个强大对手,石油天然气总公司的竞争条件相对较弱。

(1)石油天然气总公司原有的下游企业八十年代初划归石化总公司后,现有的石化企业经营规模小、加工深度低、技术密集程度低、产品附加价值低、销售渠道分割,在竞争中处于相对劣势。而这些企业要走向大型化、规模化、集约化,又必须进行大规模技术改造,这样在资金来源上和宏观政策上有可能因“重复建设”而受到抑制。

(2)在市场、技术、产品开发、销售网络上,在时间进入、空间占有等方面石化总公司处于相对垄断地位,短期内难以打破。

(3)重建下游,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势必与上游工业争夺资金。

目前,各方专家对我国石油工业一体化的必要性和困难都有一些共识,其根本原因是计划经济体制下的部门经济管理形成的障碍。靠一个公司、一个部门是难以解决的,必须由国家的宏观经济部门从管理体制上和产业政策上作出通盘考虑和政策导向。

对石油工业上下游一体化的建议

(一)石油工业上下游一体化是百年来国际石油工业发展的一条经济规律,或者说是基于石油产业经济自身特点,在经济利益驱动下,促使产业内部经济结构合理化的一种自发趋势(其理由已有诸多论述,这里就不讲了)。目前国家对这一趋向还缺乏明确的导向政策,改革是各家干各家的,困难重重,内耗严重;挡又挡不住,干又干不起来,往往是事倍功半。建议国家宏观经济部门应着手制定“石油工业改革和发展纲要”,以指导和协调四大国家石油公司的改革和发展目标。

(二)现行体制下,结合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对石油上下游企业实行产权结构重组,发展法人相互持股,逐步推动上下游一体化的试点,可能是一种现实的选择。这样可以实现现有资源优势互补,避免重复建设,降低改革成本,加快向国际化、集团化、规模化、一体化的现代石油公司的进程。具体设想是:

(1)在建设现代企业制度过程中选择几个上下游紧密关联的企业(如大庆油田与大庆石化、胜利油田与齐鲁石化)实行互相持股(如果石油天然气总公司、石化总公司是控股公司,也即是两个总公司相互持股),还可以吸收国家投资开发银行或地区与石油企业相关的企业参股,组成几家法人持股的有限责任公司,通过产权结构重组使上下游企业联合成命运共同体。

法人持股在转换企业经营机制上具有重要意义:一是各法人股东的所有者仍是国家,但法人股东所代表的利益,就由原来纯粹的单一国家所有变成若干人既代表国家利益又代表本企业利益的法人所有;二是法人持股大大削弱了股东的权利,分散的股权结构有利于强化经营者的权利,减少了单一国家所有的行政干预;三是法人持股使企业经营者不易被追求局部利益的个别股东短期行为所左右,持股各方,既是股东,又是供应商或用户,相互受到上下游整体效益的制约,促使股东企业投资行为长期化。

(2)实现上下游企业相互持股的前提条件:一是石油天然气总公司、石化总公司必须是真正的国有资产的经营企业,取消一切政府职能和行业管理职能,总公司与下属企业纯属一种产权关系,控股公司只享有股东的权益。二是上下游企业必须由现在“大而全”的石油管理局和行政性公司完成向“油公司”的过渡,把上下游不属于“油公司”的部分分离出去,并且明确界定产权。三是国家应有支持和扶植上下游企业产权结构重组,实行法人相互持股的配套产业政策。用法律、法规规范企业(包括现在的几个国家总公司)和政府的行为,并用经济政策、经济机制引导企业改革的目标。

这是一个中期目标,已经超越了目前几个国家石油总公司自身改革的跨度,难度很大,需要国家宏观经济管理部门组织各方面的专家来研究、设计,形成可行的方案并进行试点,使石油工业的改革和发展,既看到今天,又看到明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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