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时代”公安专业刑法学实践教学模式创新研究论文

“微时代”公安专业刑法学实践教学模式创新研究*

陈彦羽

湖北警官学院,湖北 武汉 430030

摘 要: 公安教育以培养应用型警务人才为目标。“微时代”公安专业刑法学实践教学模式定位要准,包括基本目标、基本原则和基本方法,在教学形式、教学内容、教学手段中体现公安特色,同时借助信息技术对实践教学课程进行系统设计,实现创新。

关键词: “微时代”;公安专业;刑法学;实践教学模式

一、问题的提出

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是公安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传统实践教学的理论范式无法培养出“教、学、练、战”一体化实战人才,更无法应对“微时代”下瞬息万变的公安工作。无论是国家层面法治公安建设的历史重任还是改革深化期公安工作的现实困境,都为公安专业刑法学实践教学提出了新的挑战。本文将以问题为导向就如何创新刑法学实践教学模式展开研究。

二、“微时代”公安专业刑法学实践教学模式的定位

(一)基本目标:培养应用型警务人才

公安院校是公安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安教育首先要明确公安队伍的人才需求问题。当前,我国正处在一个新的历史时期。国际上,全球化导致风险难以预防,自然灾害,流行疾病,恐怖主义等,无论在哪个国家发生都有可能蔓延构成对本国的威胁。国内,我国正处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期,发展不平衡不充分导致许多社会矛盾和冲突,依法治国任务繁重。作为党和人民的“刀把子”,公安工作任重道远。面对复杂的国际国内形势,公安队伍必须贴近实战,突出专业。只有具备过硬政治素质和扎实专业技能的应用型警务人才才能满足公安工作的实际需求。公安教育以实现培养“教、学、练、战”一体化应用型警务人才为己任,公安专业刑法学实践教学模式也应以“培养应用型警务人才”为基本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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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本原则:坚持公安特色

法学实践教学发展已久,成果显著,例如校内开展的案例教学法、诊所教学法、法律文书写作、法律专题讨论、模拟法庭等,校外开展的观摩审判、见习实习、法律宣传及法律咨询等。当前,公安专业刑法学实践教学模式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缺乏自身特色。刑事诉讼“侦——诉——审”环节紧密联系又各有特色,法学教学更强调“诉”、“审”两个环节。公安机关作为主要的侦查机关,刑法学的需求和运用与前者较为不同。法学专业刑法学实践教学在培养学生法律专业素质和实践操作能力的同时也强调刑法学理论的掌握和刑法学思维的塑造。公安专业侧重于刑法的各项具体规定,实践教学应突出解决公安工作中侦破刑事案件的具体问题。公安专业学生与法学专业学生处在不同的刑事诉讼环节,一味照搬法学实践教学模式的做法不仅无法取得预想的教学效果,反而让公安专业学生望而却步,产生厌学心理。因此,公安专业刑法学实践教学模式必须坚持公安特色的基本原则。

(三)基本方法:传统方法与“微时代”技术手段相结合

21世纪是信息的时代,信息技术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快速改变人们的生活方式和行为习惯。今天,互联网更是以提供短小精炼、传播速度更快的信息产品改变世界,微信,抖音,快手的成功预示着一个更高效、更便捷的“微时代”的到来。公安工作必须走在信息化的前列,一方面信息技术从发展到应用,时间越来越短,科技使公安工作如虎添翼,也是新时代公安队伍信息化和现代化的基本要求;另一方面,以互联网为载体,以信息技术为手段的新型犯罪不断涌现,这对公安网络执法水平提出了严峻的考验。“微时代”背景下,公安专业刑法学实践教学必须敏锐捕捉时代发展,“一招鲜,吃遍天”的传统方法无法满足公安实践的需求。科学技术是当代文化的组成部分,科学以各种形式成为人们通过自然规律的知识来认识世界的基本工具。[1]传统实践教学手段必须借助信息技术实现转型,这不仅是公安专业刑法学实践教学模式的基本方法,更是教育自身的内在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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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微时代”公安专业刑法学实践教学模式的特性

公安专业刑法学实践教学要形成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围绕“培养应用型警务人才”的目标,着眼于“问题——解决”模式,强调利用刑法学知识解决公安工作实际问题的能力。在课程设计上,注意几个问题:一是保证刑法学知识体系合理的情况下,适当裁剪,选取与公安工作密切相关的刑法学问题作为教学内容。二是课程设计以学生为主体,无论是案例教学,专题讨论还是见习实习,着重对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训练。三是细化训练任务。例如在案例教学训练中,教师应重点强调案件事实及争议焦点的梳理、法律规范的识别及适用、法律文书如提请批准逮捕书的制作。四是确定考核标准。根据湖北警官学院课程建设,学生实训考核内容包括出勤率、小组讨论及发言、案例分析报告,各占20分、50分、30分然后折算为优、良、中、及格、不及格五个等级。

(一)刑法学实践教学形式体现公安专业特色

刑法学作为法学核心课程,具有历史悠久,内容博大,理论精深的特点。以湖北警官学院为例,公安专业刑法学作为必修课,从授课内容来看,不仅包括刑法总则的基本原则、犯罪构成、犯罪形态、刑罚具体运用等内容,还包括分则十大类罪的具体罪名。刑法学具有较强逻辑体系和结构特点,只有掌握一定学科知识,才能获得实践教学成效。刑法学教师在仅有的64或48课时内(以湖北警官学院公安专业为例)分配给实践教学不会超过6课时,以“培养应用型警务人才”为目标严格确定实践教学内容尤为重要。公安工作主要涉及的刑法学内容有: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的判断、刑事责任年龄与精神障碍问题、犯罪故意与犯罪过失的区别、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分则常见具体罪名认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起诉机关,对公安机关刑事案件具有指导和监督作用。因此,实践中,作为“侦——诉——审”首要环节的侦查机关,公安工作更多的是判断罪与非罪而非此罪与彼罪的问题。只有正确的案件定性才能确定是行政治安工作的范畴还是刑事侦查工作的范畴,也只有正确的案件定性才能开始启动刑事侦查工作,进入刑事诉讼环节。实践教学中,教师应严格挑选案例、专题讨论的内容,特别是近年来公安机关处理的疑难热点案件应成为教师优先考虑的素材。例如天津赵某某非法持有枪支罪中枪支认定标准问题;山东于欢“辱母案”及昆山龙哥案涉及的正当防卫问题;浙江金华警犬被盗案中盗窃罪认定问题,等等。

(二)刑法学实践教学内容突出公安专业需求

传统的法学实践教学形式中的诊所教学法、观摩审判、模拟法庭,一是与“培养应用型警务人才”的教学定位不相符,二是囿于公安专业刑法学课时所限,实际教学中根本无法开展。公安专业真正能够实现的实践教学形式只有案例教学、专题讨论、见习实习(法律宣称及法律咨询通常融合在见习实习中)。案例教学法优势明显。首先,案例教学法主要在课上进行,解决了公安专业法学实践教学基地缺乏的场所难题;其次,案例教学法通常选用热点争议案例,课前教师科学设计课程,学生充分准备功课,课堂借助信息科技(如通过媒体报道了解案情,通过法院网观看审判视频,通过专家学者评论深入思考),其效果不亚于模拟法庭和观摩审判。最后,案例教学法结合先进的信息技术,如通过微信公众号推送背景知识,通过微信群在线讨论解答,通过网络问卷调查掌握学生实际情况,不仅充分拓展了有限的教学课时,而且最大限度地调动了学生的积极性,寓教于乐。专题讨论应采取“生讲众问师评”的形式,专题的选择应紧密联系公安实际工作。例如,法学专业刑法学教学侧重刑法总论,公安专业刑法学教学应侧重分论。专题讨论可以围绕实践中多发常发的案件进行,如交通肇事罪、抢劫罪、盗窃罪、诈骗罪、故意伤害罪等。见习实习是学生真正在实践中检验理论知识的重要途径。以湖北警官学院为例,公安专业学生在大三下学期或大四上学期会被统一安排到基层公安机关实习。就该校目前情况来看,实习通常由公安专业教师负责指导,很少有刑法学或其他法学教师加入,刑法学实践教学在见习实习中严重缺位,刑法学教师应积极思考如何借助现代信息手段参与到见习实习中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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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刑法学实践教学手段适应公安专业设置

现阶段,公安专业刑法学实践教学主要是教师与学生面对面的方式进行。公安专业刑法学实践教学存在课时严重不足的问题,以传统方式开展实践教学无法解决这一难题。“微时代”背景下,学生不必记忆知识本身,而只需记忆在哪里能够找到知识。[2]学生不再是单一的从课堂上获取知识,……对广大教师的教学权威以及知识储备提出挑战。[3]刑法学教师应针对公安专业课程设置积极探索新的教学手段。以湖北警官学院为例,2018年,湖北警官学院完成网络课程建设,校园门户慕课教学平台上刑法学教学内容完整,表现形式丰富多样,有授课视频、教案文档、试题库、在线批改和答疑等。刑法学教师可以充分利用慕课平台,要求公安专业学生课下学习相关内容,在不影响教学质量的情况下压缩课堂讲授课时,使实践教学的课时更为充分。当前,微信是一款免费的手机应用软件,可以实现点对点、点对面、面对面和面对点的信息推送与传播。刑法学教师在公安专业学生见习实习中难以参与,借助微信手段将彻底改变见习实习在刑法学实践教学中形同虚设的局面,这一内容将在下文详细论述。

图1 公安专业实习中借助微信开展刑法学实践教学流程图

四、“微时代”公安专业刑法学实践教学模式的系统设计

(一)课程总体设计

信息时代,更准确地说,“微时代”为公安专业刑法学实践教学提出了挑战:一是“微时代”信息传播的移动性对公安执法能力提出更高要求。二是“微时代”信息传播的瞬时性对刑法学实践教学模式的发展提出更高要求。公安专业的法学课程实践教学资源相对较弱,刑法学教师必须拓展有限的资源,创建适合公安专业的刑法学实践教学模式,应注重以下特性的发展:

(二)课程形式设计

通过上述分析,公安专业最切实可行的刑法学实践教学形式有三种:案例教学、专题讨论、见习实习。教师应针对不同的形式进行课程设计。案例教学、专题讨论应以课程单元为基础,一个课程单元就是一次课。课程形式设计重点在于内容的选择及学生积极性的调动。无论是案例教学还是专题讨论在内容上一定要真实反应出公安实际工作。例如,一起交通事故,公安机关面临的刑法具体问题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因此,在类似交通案件及专题讨论中,主观罪过、责任认定及结果尤为重要。实践中有些被害人并非当场死亡,而是在送往医院后一段时间内死亡,这种情况能否被认定为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类似问题往往困扰公安机关。实践教学内容选择上应聚焦公安实际问题,强调操作性而非理论性,同时在过程调动学生积极性,特别是在专题讨论中,充分发挥“生讲众问师评”的优势。对于见习实习这种形式,本文认为通过微信等现代信息技术能够弥补过去刑法学教师缺席的现状,本文将以微信为例,通过图1加以说明。

“一站式”司法确认机制,是建立在法官对调解活动全程指导、提前介入、预先审查、全程监督和一体化联动基础上的工作机制。在运行过程中,面临以下法律问题:

公安专业学生实习主要以公安技能为主有其现实需求,图1表明,灵活利用微信通过微信公众平台推送课程设计、案例等,通过微信群实现在线讨论、答疑等,能够及时反馈学生在实习中遇到的刑法学问题,一方面能够指导学生及时解决问题;另一方面学生遇到的案例也能帮助教师更好地设计实践教学课程,信息技术的使用可谓一举两得。

(三)课程教学设计

课程教学设计相对灵活,教师可以根据班级整体情况及自身教学特长自主设计,毕竟教无定式,学无定法,但要注意尊重教学基本规律。目前广泛使用的教学模式主要有支架式教学、认知学徒制教学、基于资源的学习、基于问题的学习、基于项目的学习、随机进入式学习、分布式认知、翻转课堂等多种形式。[4]公安专业刑法学实践教学可以采用以下方法:一是讨论学习,案例教学及专题讨论中能够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在讨论中训练解决问题的能力,实现由知识向能力的转化。二是学徒式导师式学习,见习实习中以学生遇到的实际问题为主,教师通过引导及启发式教学,协助学生自主解决问题,实现由理论向实践的转移。

[ 参 考 文 献 ]

[1]单中惠,杨汉麟.西方教育学名著提要[M].南昌:江西人民出版社,2004:795.

[2]战德臣,王立松,王杨,等.MOOC+SPOCS+翻转课堂:大学教育教学改革新模式[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8.3.

[3]李成新.新形势下就业指导课程改革探索[J].重庆与世界(学术版),2014(12):90-91.

[4]由长江,李梅.案例教学在公安院校民法教学中的应用研究——以北京警察学院民法课程为对象[J].净月学刊,2018(6):100-106.

*湖北省教育厅2018年教研项目《法治视野下公安专业法学实践教学体系和运行模式的建设与研究》(项目编号:2018GB042);湖北警官学院2017年院级教研项目《“微时代”公安院校<刑法学>教学创新研究》(项目编号:JYXM201701B03)。

中图分类号: G647.38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5-4379- (2019 )18-0032-03

作者简介: 陈彦羽,女,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博士在读,湖北警官学院法律系,讲师,研究方向:国际法、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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