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研究综述_不良资产论文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研究综述_不良资产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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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处置目前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我国已经开始组建专业化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其中,专门剥离建设银行不良资产的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已于今年4月20日成立, 其他三家资产管理公司正在组建过程中,这是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但是由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我国刚刚开始试点,其经营成功与否,不仅直接关系到各国有商业银行能否切实轻装前进,而且更关系到国有资产的流失问题。因此,目前经济界专家学者以及银行从业人员都对此问题进行了多方面研究和探讨,提出了许多好的建议,现分几方面将主要观点综述如下:

一、国外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成功运作经验

从国际金融业发展的历史考察,世界上许多国家政府和商业银行在组建资产管理公司,处理银行不良资产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取得了成功的经验。现在不少专家学者把这些先进经验进行了介绍,现选取有代表性的国家的成功做法加以概括:

1.以美国为首的部分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

最先迈出剥离银行不良资产实质性步伐的是美国。在美国, 由于1977—1980年的利率动荡影响,1983—1986年从利率差幅风险转至信用风险,出现了美国储蓄贷款机构的信用危机,到1988年有问题的银行数目超过了1400多家,倒闭银行达200多家。 为了解决储蓄贷款机构的信用危机问题, 当时美国成立了“解困信托公司( Resolution

TrustCompany,简称RTC)”。1989年凭借国会500亿美元的预算安排,RTC获授权接管了所有资不抵债的储蓄贷款机构,将这些机构的好资产与坏资产分离,然后整批销售不良资产。整批销售是清理资产存量的有效方法,包括折价出售依法偿债资产和逾期偿债资产,以及资产证券化、个别销售、招标出售等。这种方法简称为RTC战略。采用这种方法,RTC成功地在5年内将储蓄贷款机构的不良资产售清,完成出售资产总值4000 亿美元。

美国的成功经验后为许多国家所效仿。如先后采用RTC 战略的国家有墨西哥、日本和德国。墨西哥政府在1995年成立了一家类似RTC 的机构,协助墨西哥银行出售有问题资产。德国经济自进入90年代开始衰退,其中房地产价格大幅度下滑,使作为抵押品的物业失去价值,为银行和保险公司带来了大批坏账, 德国通过执行一个类似RTC的组合销售,成功地把18亿美元的逾期放款资产证券化,为德国解决银行不良资产开了个好头。

2.韩国资产管理公司的做法

韩国资产管理公司首创于1962年,是韩国专营不良资产变现的唯一国有公司。受东南亚金融危机冲击之后,1997年11月24日韩国资产管理公司进行了重组,公司总部设在汉城,注册资本为2000亿韩元。重组后的资产管理公司成为收购、出售(并证券化)韩国金融机构不良资产的唯一国有公司。该公司依靠特种基金这种有效途径,收购、出售金融机构呆坏账和不动产产业,帮助困境中的金融机构和其它经营机构重获活力和竞争力,或为资金短缺企业排忧解难,提供资产合理化的建议,使其经营正常化。这里特别介绍一下韩国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管理基金的形成和使用。不良资产管理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形成主要来自银行等金融机构的投资、发行基金债券、从金融机构取得贷款、收购及处置资产后的净利润、使用剩余资本后的利润等。基金属于资产管理公司的资产,但分开记账,专门用于收购金融机构的不良资产,收购其他无力偿债或资金短缺企业的资产以及支付基金使用和管理过程中所需要的各项费用开支等。基金按年度进行结账,并由公司的基金管理部门向公司管理机构报告。基金年度的剩余金额可以存入银行,也可以用于购买政府债券或收购公众债券,还可以根据公司管理委员会决定的其他方式进行安排使用。公司利用基金收购用作不良贷款抵押的不动产之后,可以通过对其改进或开发,使其增值和增强市场销售力。对这些资产处置之后,其收益增加到基金中去。公司不断重复收购、出售、变现和再投资的过程,最大限度地实现金融机构不良资产变现的收益。

二、剥离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总体构想

如何正确、合理地剥离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是当前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成功运作的第一步。参照国际上剥离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成功经验,对于我国当前准确剥离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各位专家学者都提出了许多好的建议。

(一)关于不良资产的界定问题

对此问题,专家学者认为由于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在历史上承担了大量政策性贷款,这些政策性贷款相当部分成了不良贷款,严重制约了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商业化转制。处理这部分不良资产是我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一个主要职能。但是,我国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另一部分不良贷款是由于自身缺乏约束机制,经营管理不善造成的,对这一部分贷款必须由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自身负责消化,从其利润和呆账准备金中冲销,不能搞“搭车”,同时要严加追查这部分贷款的直接责任人。只有这样,才能避免不良资产处理过程中的道德风险。在这一点上,新成立的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也规定按当前贷款分类办法剥离逾期、呆滞、呆账贷款,其中,待核销呆账以及1996年以来新发放的并已逾期的贷款不属此次剥离范围。对此问题,牟益斌先生认为,剥离不良资产时,要特别注意不应将所有的不良资产都从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中剥离出来,应使金融机构在剥离后,不良资产维持在国际上比较通行的水平上。特别是以下两种不良资产原则上不应作为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的对象:第一种,已经损失的不良资产,应留在原金融机构,由该金融机构分3至5年从其利润和呆账准备金中冲减。第二种,仍能继续营业、产品有销路、有收入来源和还款前景企业的不良贷款。

(二)关于不良资产的划转及定价问题

对于当前我国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划转问题,按惯例主要有两种方法,一种是平价划转,即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按账面价值平价划转给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这意味着不良资产形成的损失完全由政府支持的资产管理公司承担;另一种办法是折价划转,即按照不良资产的实际状况,折价划转给资产管理公司,这意味着国有商业银行要承担部分损失。专家学者普遍认为,无论用哪一种划转方式,国有银行体系的巨额不良资产所形成的损失最终都应该由财政承担。首先,国有银行长期以来承担了相当比例的政策性业务,这些政策性业务是形成国有银行不良资产的重要原因之一;其次,从经济体制转轨的进度看,与激进的转轨方式不同,由于充分考虑了国有经济的稳定,我国渐进的改革道路保证了转轨过程中的经济社会稳定,但是转轨的成本有相当比例是由国有银行承担的;第三,即使部分不良资产是由于国有商业银行经营管理不善造成的,需承担部分损失,但鉴于我国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产权情况,形成的损失最终依然会由国家承担。因此,由国家财政来承担最终形成的损失是较合理的。

对于划转不良资产的定价问题,比较一致的观点是,考虑到由于我国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因历史原因曾承担大量政策性贷款,潜在的不良资产比率较高,若按市场原则定价,则不良资产账面价值与起初价值之间缺口会立刻在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资产负债表上暴露出来,严重影响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资信。同时,按市场定价划转巨额不良资产势必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成本过大且贻误战机,得不偿失,因此,在严格界定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范围的基础上,应按面值定价并划转资产管理公司。资产管理公司向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发行由财政部担保的长期低息免税专项债券置换有关银行这部分不良资产。这样可改善国有独资银行的资产负债表,使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轻装上阵。

但也有一种观点认为,不良资产移交后,通过人民银行组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牵头,召集出售资产的商业银行、接受资产的管理公司以及资产评估机构协商定价,按折价法由资产管理公司付给出让债权的商业银行债权购置费,这样做可大大减轻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经营压力。而银行损失部分即不良资产账面价值与购置费间差价,可由商业银行的“双呆准备金”补偿。不足部分由财政一次性补贴,或通过给政策在以后年度盈利中补偿。

(三)关于不良资产的剥离步骤

综合各种观点看,当前要做好不良资产剥离工作,可分步实施,具体思路是:

第一步,清理账目阶段。这是实行不良贷款剥离的前提条件。没有账目的清理,不良贷款的剥离就难以有序进行。清理账目阶段应包括本外币各类贷款、贷款企业的存款、呆账准备金、应收和应收未收利息等。但最重要的是对各类贷款形态的认定,通过确认贷款的实际占有形式,确定不良贷款剥离的范围和界限。在贷款清分方面,要做好数据收集与资产分类。目前正在进行的贷款清分按国际上较通行的分类方法把贷款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个层次,这次清分是稳健经营的要求,有利于中央银行的监管,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接管不良资产打下了基础。

第二步,分立账目阶段。这一步应从基层营业柜台开始,将不良贷款和正常贷款设立两套账目,其重点一是要确定不良贷款的时点;二是要确定剥离不良贷款的项目。

第三步,移交阶段。将剥离不良贷款客户档案移交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双方必须建立登记制度,记录不良贷款移交的具体项目。由于此次剥离带有战略意义和政策性色彩,因而要按人民银行统一要求进行,不能提前采取商业性措施。

在剥离不良资产过程中,巴曙松先生认为,由于四大国有银行均要相应建立一家资产管理公司,这就面临一个在四大银行之间合理分配需要剥离的不良资产的规模。这一过程需要充分听取四大国有银行的意见,否则会由于不良资产剥离规模上分配的随机性,而导致国有银行相互之间的不平等。

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运作过程中的几个重要问题

(一)关于对不良资产的处置问题

当前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接管商业银行划转的不良资产后,如何处置?理论界和实务界都提出了种种办法,总的来看,处置不良资产的思路主要有以下几种:

第一,积极催收。对于有的不良资产,可以通过加大催收力度来实现盘活。有些企业经营困难,但并不表明没有完全的还款能力,有的还有现金流入,依靠其自身的经营收入尚有一定的偿债来源,这部分贷款可以通过催收来逐步地收回。另外还有一些企业由于市场行情等因素的影响,暂时性地经营困难,在市场行情变好后,企业重新恢复生机和活力,严格地讲,这时候企业的贷款已不属于不良资产的范畴,已具备了较好的还款能力。同时,对于有较好还款意愿的企业,也可以通过积极催收来逐步收回部分资产。

第二,债权出售。即资产管理公司直接对债务人的资产进行处置,通常是通过公开拍卖的方式进行。可将一批小额资产捆绑在一起进行整体拍卖,适合通过拍卖进行处置的资产一般是:(1 )资产的规模一般较小, 性质较为接近,利于捆绑。(2)经营资产重组以及加强管理,质量仍难以改善的资产。(3)需要迅速变现,持有成本较高, 或者价值有可能在短期内贬值的资产。出售类资产的质量要达到一定的标准,拍卖才能有效地进行,并达到预期的目的。债权的出售要依法进行,需要得到法院的大力支持和配合。

第三,资产重组。是资产管理公司协助债务企业对其所有或所经营的资产总量和结构进行调整和重新组合,它实际上属于存量调整的资本流动,不仅包括企业产权的重组,也包括产权重组所涉及的企业债权的重组,在目前条件下,资产重组的手段具有多样化的特点,包括兼并、破产、证券市场上的收购,企业托管,还包括企业出售、股份制改造、企业租赁、企业承包等。资产管理公司可以积极地提供公司理财服务,发挥推动作用,对债务人提供管理咨询、收购、兼并、分立重组、包装上市方面服务,通过资产重组,解决企业存量资产缺少流动性的问题。对于确实经营恶化,已经资不抵债,需要关闭、破产的企业依法申请企业破产、清算,按照受偿比例获得清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第四,债权转股权。资产管理公司可以考虑将对企业的债权转为对负债企业的股权,如果处理得当,一方面能够减轻企业的利息负担,改善企业的财务状况,同时能够更大限度地回收不良资产的价值。通常地讲,这类负债企业必须是长期发展前景仍未恶化,通过改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能够实现盈利。首先要对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清理资产,把债权折成相应的股份,据以计算持股比例。资产管理公司可以将所持有的股份全部或部分地转让给优势企业或者其他收购机构,让购买者通过投入少部分即可对劣势企业控股,利用自己在资金、技术、市场、管理等方面的优势,使劣势企业获得发展。同时,资产管理公司也可以不转让所持有的股份,而是直接参与负债企业的经营管理,或者在控股的前提下,直接接手企业的管理,待企业经营状况改善后,再把股份转让,实现资产增值。由于债权转股权以后,管理公司需要介入企业的管理,因此,对这些资产所处的行业和企业的经营状况要有相当程度的了解,同时要有足够的能够胜任股权投资的管理人才。

第五,资产证券化。即将一组资产放入某种特殊目的的载体,再在这些资产的现金流支持下发行债券,以上市证券的形式出售给投资者。操作过程是先成立独立的基金,作为证券化的载体,资产所有人将预证券化的资产出售给基金,同时获得现金,基金公司接收资产后,通过承销商发行债券。适合于证券化的资产如房地产抵押贷款、消费信贷资产和商业信贷资产等。

在处置不良资产问题上,专家学者普遍指出,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资产,要着重防止内部工作人员或承包商和买主勾结舞弊,将资产以低于其真实价格的价格出售,使国家蒙受损失。为了解决这个问题,美国RTC在进行资产处置时,形成了一套以招标为基础的程序。RTC的这种标准程序有我国资产管理公司可以学习的地方。在资产真实价值难以确定的情况下,一套完备的程序就极为重要。因为资产管理公司只有依靠良好的程序才能有效地制约自己的工作人员和承包商,防止舞弊行为。与此同时,还必须保证程序的公正性和透明度,杜绝操作中的随意性。资产管理公司的运作,需要国家花费巨额资金,难免众人瞩目;内部的廉洁以及操作的透明性和规范化,是承受和化解社会压力的必要条件。

鉴于我国的实际情况,当前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资产的侧重点应主要放在以下几方面:(1)以房地产业贷款的重组为突破口, 理顺债权债务关系,逐步解决不良资产问题。由于房地产行业的贷款在我国银行不良资产中占比较大,所以要建立和发展高效运行的房地产市场及相关体制,主要包括:明确与房地产有关的债权债务关系;建立高效公正的房地产评估机制;建立有关的房地产拍卖机制;建立相应的服务机构体系(包括律师、评估机构等);逐步放开房地产二级交易市场等。(2)在投资银行、评级机构等中介机构的协助下, 在国内资金有限的情况下,从国际资本市场上征募资金。国际资本市场上可能的投资者包括跨国企业区域性金融机构、新兴市场基金、投资银行,也包括各种投资基金等。为了保证在国际资本市场上成功筹集资金,需要宣传好政府或本国投资者的资本投资、已得到证实的经营和财务实绩等。此外,还要配套搞好债信评级。(3)与国有企业的财务重组相配合, 解决不良资产问题。由于我国国有企业贷款占银行不良贷款的很大一部分,所以国有企业财务制度重组是银行资产重组得以产生实效的一个重要补充,要做好企业的财务重组和银行系统的资产重组必须互相配合、互相促进。

(二)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运作保障及具体操作问题

理论界和实务界都认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成立后应在外部环境上创造有利条件,确保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高效有序运行。

首先,应该为资产管理公司的运作提供宽松的法律环境。从目前的情况看,资产管理公司的一些业务手段还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有的甚至与现行的法律相抵触。如果没有相应的法律的支持,资产管理公司就会由于法律障碍而导致效率的降低和功能的萎缩。因此,有必要制定一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特别法》。

其次,应该为资产管理公司提供较广的业务手段和范围。如自主决定利息的减免停缓,自主决定豁免债务本金和确定不良资产的转让价格,能够开展各项投资银行业务等。

第三,应该明确资产管理公司是一个过渡性的、存续期不长的机构。资产管理公司的存续期过长,会干扰市场机制的健康运作,所以不少发达国家处理不良资产的机构的存续期一般在一年左右。我国的资产管理机构主要是针对在金融体系中占据重要地位的国有大银行的,相应的存续期可能会稍长一些,但是也应该有一个相对明确的时间界限。

第四,应该在资产管理公司内部建立市场化的激励机制,广泛运用高素质的专业化人才和多元化的手段。资产管理公司的组建要取得良好的效果,就需要运用比国有银行更为有效的激励机制,充分运用高素质的专业化人才,否则不良资产的处置效率不一定就明显高于国有银行自身。

对于当前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具体操作手段,黄志凌、曲和磊两位先生则主张应积极借助投资银行手段,更加有效地盘活资产。投资银行对于不良信贷资产回收过程中的主要贡献,是评估资产的价值以及管理资产回收的过程,将资产管理公司进行的贷款清理工作与对资产进行公开资本市场估值与处置工作结合起来。其基本市场操作方式有:(1 )对所持有的不良贷款进行重组、出售;( 2)将持有的债权转成股权,并对控股企业进行调整,改善经营后再将所持股份予以转让;(3 )将特定资产证券化,以有价证券的形式包装能够生产预期收入的资产,并通过重组将这些资产出售给投资者;(4)通过资产的出售与置换, 把劣势资产置换成优势资产,提高不良资产的回收比例;(5 )作为大型不良贷款组合证券化的承销商,向机构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分销这些证券;(6)对企业进行拆分重组,对有条件的企业包装上市;(7)对不良贷款所涉及的债务人,利用投资银行机构的中介优势,提供管理咨询,以改进其经营水平,从而最大限度盘活不良资产;(8 )提供不同不良贷款的处理方案、资本市场融资建议以及各种技术支持。由此可以看出,借助投资银行手段,资产管理公司会比商业银行更加有效地盘活资产,提高不良资产回收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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