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市场经济条件下公民意识的培养_市场经济论文

论市场经济条件下公民意识的培养_市场经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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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机制,是我国经济体制的一次深刻变革。它不仅给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带来了一系列的变化,而且也影响到人们的思想意识、价值观念、生活方式和社会心态。社会化的大生产和广泛的社会分工,使人们置身于一种全面的相互依赖的关系之中,从而也对每个社会成员的素质和品格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这就需要我们正视一个一直被忽视了的课题——公民意识的培养和强化。它是人的现代化的一个重要指标,也应成为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一项不可或缺的基本内容。本文想就此问题谈一些粗浅的认识。

一、公民意识的培养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一项基本内容

长期以来,我们重视强调的是集体主义和国家利益,而对个人的权利和价值却没有给予应有尊重和维护。这使得人们在对待自己应尽的责任和义务的问题上,也往往采取一种漠不关心的态度。这诚然是和大一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人们公民意识淡薄相关的。

在长期计划经济条件下,由于“以阶级斗争为纲”的“左”的影响,公民意识很难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相对于群体的利益而言,个人的利益是微不足道的,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人们从择业到消费也都是由国家统一安排,自己几乎没有选择的机会:分配上的平均主义和“大锅饭”,严重地挫伤了人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这些都导致了对公民意识的忽视,公民个人无需也不可能站在主体的角度关注自身的价值和利益。尽管那时,我们一直都在倡导共产主义理想和道德,弘扬社会主义的主人翁精神,对当时的社会主义建设也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但是意识形态对社会现实的反作用毕竟是有限的,最终决定人们意识的还是当时的社会经济状况。由于人们的主体地位长期得不到确认,人们对自己的权利和义务缺乏起码的认识和自觉。突出表现在职工的劳动积极性不高、职业道德水平下降,以及对社会公益事业的麻木不仁。它也是造成现今经济转轨时期出现的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商业欺诈等丑恶现象的一个重要因素,至于形形色色的官僚主义和腐败现象,说到底也和为官者不具备基本的公民意识不无关系。

所谓公民,是指具有一国国籍、根据该国法律享受一定权利并履行一定义务的自然人。公民意识就是做为公民的个人,能够自觉地认识到自己做为国家公民的存在,认识到自身的权利和义务。应该说,公民意识的增强,体现了人的综合素质的提高和社会的进步与发展。

精神文明建设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是一项内容广泛、涉及众多领域的系统工程,其最根本的目的是为了实现人的现代化、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这也是推进改革开放,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的重要保障。目前,我国公民的素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体制的内在本质要求还存在着一定的距离,而提高公民素质首先要提高其公民意识,因此,培养和强化人们的公民意识非常必要,它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一项基本内容。

二、市场经济条件下公民意识的基本内涵

市场经济的自主、开放、平等的特性,确认了公民个人的主体性地位。在市场经济广阔的、充满机遇和挑战的大舞台上,个人的主体意识才能得以充分的觉醒,个人的价值才能得到从来未有的承认和肯定。由于人的主体意识的觉醒,作为公民的个人不但可以自主地决定自己的行为,而且还能自觉地约束自己的行为,并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市场经济体制为公民意识的形成提供了可靠的物质基础。公民意识是一种现代文明意识,它与时代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相一致,它包含着丰富的思想内容,主要有:

1.自主意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参与经济活动的个人具有相对独立的经济利益和与之相适应的独立的人格及自由的意志。这首先表现在公民的自主意识上。一方面,公民应自觉地意识到自己做为国家公民的存在,意识到自己的权利、价值、责任和义务,从而能够有目的地参与社会活动,参与国家和社会的政治生活,积极主动地参政议政,关心国家大事,关心社会发展,独立自主地参与社会经济生活,用自己的诚实劳动或合法经营获得相应的物质利益;另一方面,公民还要具有自律意识,即自觉地按照法律和道德规范自己的行为。也就是说一个富有自主意识的公民对法律的遵从,不是来自外在的强迫,而是出于他自己的自觉,其行为应该是对自己负责,对公众负责,对社会负责。

2.平等意识。市场经济是以商品的等价交换为基本原则的。这就使所有的市场主体都具有平等的地位和均等的机会成为可能。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我国法律制度的一项基本原则。平等意识,作为公民意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就是要求公民意识到,一个公民无论男女、无论长幼、无论职位的高低、权力的大小、财富的多少、从事什么职业,在法律上地位是平等的、人格是独立的,都同样享受宪法和法律所赋予一切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应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3.民主意识。市场经济要求所有参与市场竞争的主体都要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发展。所以市场经济又具有自主权利不容侵犯的特性。这种自主权就是公民的一种民主权利。社会主义公民应该具有民主意识,认识到自己做为国家公民可以平等、自由、充分地参与社会政治生活和经济生活,自觉地行使法律所赋予的一切权利,并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和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4.权利和义务意识。公民意识的核心内容就是权利和义务,而这种权利和义务又是由法律所赋予和规定的,因此,在某种程度上公民意识又表现为一种法律意识。要求公民在行使宪法和法律所赋予自己的权利的同时,还必须相应地履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马克思指出,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权利的实现是以义务的履行相对应的。公民应该重视、珍惜并依法行使自己的合法权利,并自觉地去履行自己的法定义务。

5.公德意识。市场经济的开放性打破了过去人与人之间分散、孤立和封闭的状态。广泛的社会分工,统一大市场的形成,促进了人与人之间的交往和联系。因此,维护公众利益的准则越来越成为人们的切身需要。这就要求公民具有公德意识。这种公德意识,简单地说应该包括:遵守公共秩序,讲究文明礼貌的意识;守信用,讲信誉意识;保护公共卫生和生态环境意识;尊重他人、尊重妇女、尊老爱幼意识;履行社会义务,维护公共安全意识等等。公民良好的公德意识反映了公民的文化道德修养,也反映了社会的文明程度,它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所必需的,它有利于维护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正常秩序和公众的切身利益,有利于协调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它能使公民自觉地规范自己的行为,从而创造出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

三、市场经济条件下公民意识的培养

首先,公民意识的培养和形成是与社会物质文明的发展相一致的,是与人类社会的生产力发展相适应的。经济发展了,人们的物质生活水平提高了,人们在无需为生存和温饱而奔忙的前提下,发现自我、认识自我、明确自身的权利和义务的意识就会更加强烈。因此,大力发展生产力,加速四化建设步伐,必然会给公民意识的形成和发展提供坚实的物质基础,也必将使之不断地得到强化和完善。

其次,提高人们的公民意识必须以提高人的素质为前提。这一点是显而易见的。不能想象,一个不具备一定的文化素质和道德修养的人会对社会、对国家、对自己有能动的认识和自觉自律的行为。因此,全面提高人的素质包括人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是增强公民意识的基础。这就要求我们要从根本上采取相应的措施:一是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大力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的优秀思想文化,加强对公民的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思想教育,把实现国家的富强和民族的振兴作为全国人民的共同理想和精神支柱,提倡对祖国、对人民、对社会奉献和负责的精神。公民意识的培养必须从小开始,从学生抓起,要培养孩子们的民族自信心和自豪感,培养他们的共产主义理想和信念,真正培育出一代又一代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新型公民。二是加强科学文化教育,提高全民族的科学文化素质。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的建议》,把科教兴国作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一项重要方针提了出来。加强基础教育,普及义务教育,广泛提高公民的科学文化知识水平,是提高人的素质的关键之所在,是公民意识培养的前提,也是经济发展和国家昌盛的基础。

第三,要创造有利于公民意识形成的良好环境。必须在良好的社会环境中才能形成。良好的公民意识来自于公民的高质量的生活环境,来自于公民对生活的幸福感和满足感,来自于健康正常的精神状态。因此,提高人们的公民意识的的一个很重要的途径就是要加强社会生活环境的治理和优化。一方面,要加强民主与法制建设,逐步完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法律、法规,以此规范人们的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促进社会风气的根本好转,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另一方面,要大力提倡社会主义公共道德,建立和发展和睦、信任、合作、互助和人人为我、我为人人的新型人际关系,从而更有利于创造出一个高效有序的社会环境,以此推动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

应当看到,公民意识的培养并非能够一蹴而就,而是需要有一个由环境培育和个人本身相互作用、潜移默化、循序渐进的过程。随着人们公民意识的增强,人们的自主能力、自律能力也会不断提高,将使人的行为更加自主、明确、规范、有序,调整人与人之间、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对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完善发挥积极的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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