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高层次人才培养规划的必要调整_法律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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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适应国家与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决定,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数千名专家学者,对原《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进行了必要的调整与修订。经过一年多的反复论证和酝酿,最后形成了一套新的学科、专业目录,现已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即将颁布实施。这次学科、专业目录的修订与调整,对于我们能否根据我国经济、科技和社会发展的全面需要,把一个结构更加合理、具有更高质量和更高效益的研究生教育带入21世纪,将具有重要意义。

修订以前的原学科、专业目录。是1990年10月颁布实施的。7 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建设发展的两个转变和两高战略的实施,社会对高层次专门人才的需求加快、要求更高。江泽民同志去年3 月在接见四所交通大学负责人时即曾经指出,教育工作必须进一步解决好的问题之一,是全面适应现代化建设对各类人才培养的需要。这也是我国研究生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重要任务。我国研究生教育必须逐步走出培养目标仅为教学、科研人才的框框,通过改革和发展,使研究生教育在培养目标和培养方式上符合对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全面适应”的要求。

培养目标和培养方式的调整,不能不与学科、专业的设置相联系。学科、专业的设置,在很大程度上引导着人才培养的模式。1990年颁布的学科、专业目录,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不断深入和发展,已逐步显露出一些缺陷和不足,在不同的学科领域中表现出不同程度的不适应性,特别是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由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对人才的需求状况出现了明显的变化,原有的一些二级学科显得口径过窄,划分过细,原有的学科、专业目录已不能适应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对学位工作和研究生教育发展方向的要求。针对这些问题,修订后的《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本着“科学、规范、拓宽”的指导思想,进一步规范理顺了一级学科,调整拓宽了二级学科,以有利于引导人才培养模式向宽口径方向发展,有利于在更好地适应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对各类高层次人才的培养需要的前提下,不断地提高研究生教育的质量和效益。

根据以学科为主,遵循科学和教育发展规律并主动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的原则,经过这次调整,法学一级学科内原有的16个二级学科,减少为10个。其中,法律思想史和法制史合并为“法律史学”;宪法学和行政法学合并为“宪法与行政法学”;民法学改为“民商法学”并纳入劳动法学;科技法学分别并入诉讼法学和宪法与行政法学,国际法、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合并为“国际法学”,环境法扩充为“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这次归并和调整,对于引导我国现阶段法学高层次人才的培养工作,是完全必要的。

法律思想史和法制史是两个独立的研究领域,分别有各自确定的研究对象,其中制度史偏重于分析研究历史上各种法律制度的发展演变,而思想史和法制史之间明确的学术分野使二者在课程讲授和科学研究上有必要各自独立存在。因此,法律思想史和法制史长期以来一直是两个独立设置的二级学科。但由于它们同属法学中的史学,有着相同或类似的研究方法,更为重要的是作为法律文化的两大重要组成部分,法律思想与法律制度是相生相存的,不可以割裂开。很难想象可以完全脱离制度去分析思想变迁,也不可想象完全脱离思想去研究外在的制度。如果强调彼此的分离与差别,其研究不可避免地走向浮浅和片面。同时,作为一个培养人才的学科设置,也不可能设想一位法律史研究生只学习和研究法律思想史而不涉及法律制度史,反之亦然。所以,无论是着眼于学科性质,还是从有利于人才培养的角度考虑,法律思想史与法制史合并为一个二级学科,都是必要的。

宪法学与行政法学的归并亦如是。二者的研究体系中均涉及到国家政治体制、组织结构,中央与地方权力等与国家权力的行政密切相关的问题。这两个学科也有很大程度上的相容性。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归并为一个学科后,这一领域的研究生可以扩大其视野,拓宽其知识领域,可以使专业知识功底加深,成为与国家社会发展相适应的人才。

国际法、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三个原有的二级学科虽然合并为“国际法学”一个新的二级学科,但仍然有三个各自独立而又互相联系的研究方向。

环境与资源保护作为一个独立的二级学科设置,充分体现了法学学科主动适应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需要的原则。二十一世纪社会发展使得环境与资源保护已经作为一个全球关注的问题。可以预见,在未来的二十一世纪,这一问题无疑会引起人类更大的关注。伴随我国现代化进程的深入,环境与资源问题不仅已成为一个日益突出的问题,而且是关系到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根本性战略问题。围绕这个问题的法学思考和法制建设,毫无疑问地应是法学研究和法学人才培养的重要任务。因此,把“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学二级学科来设置,是符合国家社会发展的大趋势,是具有前瞻性的考虑。

在修订过程中,有些学者曾提议取消诉讼法学而分别归属于“刑事法学”和“民事法学”。但是,大多数专家认为,考虑到我国长期以来重实体法而轻程序法的状况,无论在法研究还是法制建设中,程序法都是薄弱环节。从整体看,对程序法的研究应该加强,而不是削弱。我国司法建设的发展,也对程序法的研究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刑事、民事诸法的研究面临着极为艰巨的任务。因此,保留独立的诉讼法学科,有利于加强程序法的教学、科研和高层次专门人才的培养。

此次学科、专业目录的修订,是本着“科学、规范、拓宽”的思路,集中了大多数专家学者的意见而形成的,在讨论过程中比较充分地听取了各方面的意见,可以说是集思广益的结果。希望此次调整、修订,能充分达到调整我国研究生教育结构的目标,为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培养出更为优秀的高级专业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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