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政府采购制度改革若干问题的探讨论文

关于政府采购制度改革若干问题的探讨论文

关于政府采购制度改革若干问题的探讨

薛温馨

(哈尔滨商业大学,哈尔滨 150028)

摘 要: 党的十九大报告中,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建立现代化的财政制度。政府采购是现代财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资金来源为公共财政资金,深化政府采购体制改革有利于强化对财政支出的管理,加快推进建立现代化财政体制的进程。我国的政府采购制度已全面推行二十余年,取得了巨大的进步,但实际的运行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导致采购的效率和效益并不理想。通过对我国现行的政府采购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认为对政府采购制度进行改革可以提升财政资金的利用效率,更为合理地调节市场与政府的关系,加快政府职能的转变。

关键词: 政府采购;政府采购法;改革

一、健全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

(一)明确相关采购实体的责任

1996年我国在上海市实行了第一个政府采购试点。自2002年审议通过《中华人民政府采购法》以来,中央和地方推出了一系列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基本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政府采购法律体系。随着政府采购活动的推广,采购的规模不断增大,采购产品的种类不断增多,取得了巨大的进步。但采购人和代理机构的责任不明晰等问题导致了注重过程而忽视结果的价值导向[1],最终公开采购的结果与计划不符甚至争议投诉等问题频发。因此,必须建立健全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明确政府采购相关实体的权利和义务,促进采购人和供应商责任意识的提升,从顶层设计上解决这一问题,使政府的采购行为得到有效的约束和规范,更好地体现政府采购的政策性、效率性、公平性和廉洁性,从而实现对公共财政资金的有效利用,更好地处理市场与政府的关系,树立廉洁、公正的政府形象,促进我国的社会经济平稳、快速发展。

(二)扩大政府采购法的适用范围

依据国际上通行的做法,只要是运用公共性的财政资金采购的商品、服务以及工程,不论采购人是政府单位、公共机关、国有企业还是民营企业都需要纳入政府采购主体范围内,而我国并没有将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纳入政府采购的主体范围,这也是中国加入GPA后面临的一个重大问题[2]。我国政府对需要采购的工程和服务大多采用招投标的方式进行,现行的《政府采购法》与《招投标法》中对资金的来源、实施的主体以及适用标的的角度等方面的规定存在着交叉和重叠,在以公共财政资金为来源的工程建设项目中,产生了既适用政府采购法又适用招投标法的问题。目前应由政府出资建设的具有公共性的工程,大多采用政府直接出资或PPP(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模式,之前对公共工程进行融资的国有控股企业不应再受招投标法的限制,政府采购法须进行一定的修改与完善,应将招投标法中涉及提供公共服务或工程的项目纳入政府采购的主体范围,不再限定只有实施主体为政府、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资金来源为公共性财政资金的项目才可适用政府采购制度,使得实际履行了政府公共服务职能的国有单位以及部分民营企业也纳入政府采购的主体范围之内。

二、政府采购的代理机构

(一)将竞争机制引入集中采购机构

集中采购机构是受采购人委托的具有垄断性和体制性的代理机构,多按行政隶属在本区域的财政部门内部由专门的科室或与其他科室合并办公,主要负责对集中采购目录上的商品进行购买,其固有的体制性导致了采购人和集中采购机构之间依现有的财政体制建立了非平等自愿的关系,双方均没有选择的权利,导致在采购过程中容易出现责任的错位或缺失。这一问题反映了政府利用行政手段矫正过往的现象,政府在采购过程中应处于正确的位置,既不“缺位”也不“越位”。将竞争机制引入集中采购机构可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的作用,推进政府采购的良性发展。构建集中采购竞争机制可在行政隶属区域的财政机构内部择优选择代理机构进行,还可以通过跨区域的联合采购机制或依托互联网和大数据接受全国范围内的代理机构的竞争[3]。在竞争机制下采购人可以通过竞价的方式进行招标,对比多家机构的价格和服务后,自主选择最优的集中采购机构,提高采购活动的效率和效益。

将试件在轴向、水平方向预加载至20kN,避免加载初期因试件摩擦滑移而产生噪声信号。初次加载采用力控制,以1kN/s的加载速率在轴向与水平方向同时加载。水平方向加载至200kN,轴向加载至800kN后,保持当前载荷,调整应力状态5分钟。其后将充填体用锤子缓慢凿出,再次调整5分钟。二次加载,声发射系统开始监测声发射数据,加载系统采用位移控制,以0.3mm/min的加载速率加载,直至试件发生破坏。实验加载路径如图2所示。

(二)提升中介代理机构的专业性

2014年国家取消政府采购机构行政许可证后,中介代理机构的准入门槛降低,市场上涌入了大量的政府采购中介代理机构,其服务水平参差不齐。中介机构应注重专业化的发展,保证机构内部能够胜任工作的专业人员的数量达到至少5人的标准,提升服务的专业性,保证服务的质量。专业人员应对具体采购项目的法律法规和市场环境有全面的了解,在采购活动中能够协助采购人设定对供应商的评标标准,设计政府采购的程序以及编制政府采购文件等,并给出专业化的意见,还应具有运用现代化科学技术手段完成政府采购工作的能力,这就要求机构内拥有法律、金融及计算机等多样化的专业人员。中介机构还应兼顾采购人与供应商双方的要求与利益,争取实现双赢。

三、注重政府采购中的细节问题

(一)加强对供应商资格的审查

在政府采购执行中,很多中标成交的供应商被举报投诉,其中关于供应商的资格问题最为严重,所以应加强对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的资质的审查以保证政府采购活动的顺利完成。包括对供应商营业执照、财务报告的初步审查确定其是否具有按时足额交付所需的货物、工程或服务的能力;对参与了政府采购部分流程或全部流程(如预算和计划的设定)的企业,通过采用联合供货方式参与多个供货商的企业应采取回避制度;在进行初步的招投标后,对中标的供应商要审查其是否满足招标书中的要求,投标书中标明的价格是否合理等,并对验收的方式等做出明确约定。对于被投诉的供应商,经审查情况属实且对采购活动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要进行统一的登记管理,将其列入供货方的黑名单。

(二)采购人员与验收人员分离

对政府采购的监督应该覆盖采购活动的全过程以及参与的全部主体。从采购程序上来讲,要加强对采购资金、采购方式和采购行为的监督。从政府采购的主体上来讲,要实行采购人和供应商相互监督的办法,不仅采购人有对供应商进行监督的权利,供应商也有权请求财政部门内部对采购人的行为进行监督。在监督的方式上,要实行内部和外部监督相结合的体制,内部监督主要由财政部门对采购行为进行自查,外部监督则由审计部门、供应商和社会公众对政府采购行为进行监督。

(三)规范投诉事件的解决办法

在我国,对政府一方违反规定的监督机关都是“公权”机关,属于公权范畴。根据国际上其他国家的经验来看,对政府一方应该是供应商对其进行权利监督,应允许供应商直接对政府采购的管理机构提起仲裁或诉讼,由采购实体和供应商双方都认可的第三方居中仲裁,给出公平的裁决,防止公权机关之间包庇行为的发生。另一方面,恶意投诉事件时有发生,监督和稽查部门浪费了不必要的时间,投诉人却无须承担法律责任。因此必须明确,投诉人对恶意投诉行为应承担法律责任。

四、完善政府采购监督体制

(一)扩大监督的覆盖面

现有的采购法中并未对合同的验收主体进行明确的规定,合同执行完成后的验收环节,通常是由原先的采购人员进行验收,采购人与验收人为同一主体极易导致对不符合标准的采购行为的包庇。法律上应明确规定验收人为独立公正的第三方验收或检测机构,不得为原先的采购人员,采购人员和验收人员应该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在验收过程中与供应商有直接关系的利害关系人必须进行回避,保证采购合同的执行标准高于合同中规定的标准和要求。

(二)加强对采购资金的监督管理

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政府采购活动应紧跟时代步伐,主动顺应“互联网+政府采购”的潮流。互联网的便捷性减少了采购人实地采购的麻烦,缩短了采购活动所需的时间,当供货方为电商时还可以实现采购全流程的电子化。利用大数据可以更为精准地编制预算和计划,减少不必要的资金浪费;电子化的推广使得各个阶段有据可依,提高了采购活动的透明度,有利于监督管理工作的进行。各级政府机关要建立完善的现代化政府采购信息系统,通过政府采购网站及时发布政府采购的信息,使国内外供应商能够及时获取来自全国各地的采购信息,促进政务公开的同时方便公众对其进行监督。

(三)利用现代科技健全监督体系

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政府采购资金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相关的监督制度,保证采购资金真正落实到位,加强对采购资金使用全程的监督。采购资金贯穿了预算的编制、采购计划的订立到招投标后合同的签订与执行以及对货物工程及服务和资金的交付的整个过程,每一个环节都可能出现资金的浪费、贪污和截留等现象的发生,对采购资金进行全程的监督可以减少预算的虚假编制、招投标价格与支付价格严重不符(如天价购买或异常低价)等情况的发生,减少政府采购资金的浪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提升采购活动的效益,发挥政府采购的效率性和廉洁性。

结语

政府采购也称公共采购,是运用公共性的财政资金,通过市场为政府部门以及所属的公共服务部门购买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随着政府采购规模的扩大,政府采购的改革在政府体制改革和财政体制改革的工作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健全和完善政府采购法并扩大采购法的适用范围;将竞争机制引入集中采购机构,提升中介代理机构的专业性;加强对供应商资格的审查,规范投诉事件的处理办法;加强对采购全过程的监督,顺应“互联网+政府采购”的潮流,完善内部外部监督等措施有利于推进政府采购改革工作的进行,使得政府采购体制得以更好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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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李宝林.构建结果导向型政府集中采购执行机制的思考——以汉中市为例[J].西部财会,2017,(12):4-7.

[2]刘英.中外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之比较[D].济南:山东大学,2013.

[3]王永峰.深改背景下集中采购机构的竞争机制研究[J].中国政府采购,2019,(2):24-27.

中图分类号: F28

文献标志码: A

文章编号: 1673-291X(2019)26-0174-02

收稿日期: 2019-06-15

作者简介: 薛温馨(1995-),女,黑龙江绥化人,硕士研究生,从事财政学研究。

[责任编辑 兴 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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