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我国社会保障预算的几点思考_预算调整论文

关于建立我国社会保障预算的几点思考_预算调整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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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推进,对政府宏观调控经济的管理职能、管理范围和管理方式等,赋予了更新的内容,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国家预算作为体现政府意志、反映政府活动的基本手段,应适应经济运行机制的变化。在复式预算制度的改进和完善的进程中,在目前已设置公共预算、国有资产经营预算的基础上,应尽快设置社会保障预算,并相应建立财政投融资体系,以拓宽预算管理范围,充分发挥国家预算在我国社会财力中的主导作用,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稳定发展。

(一)

市场经济体制对社会保障有着内在的客观要求。市场经济在资源配置过程中要求参与市场竞争的各微观经济主体有均等的机会,而竞争的结果又往往是非均等的。这种竞争机会的均等性和竞争结果的非均等性,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激励人的进取心与积极性的一种压力和动力。但是,与此同时,对于那些不能参与竞争以及在市场竞争中遭到失败的社会成员,需要通过一定的社会保障制度给予生活上的基本保障,以维持社会劳动力的正常再生产,并随时为经济系统新的发展需要提供必要的补充劳动力。因此,社会保障体系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经济正常运行的必不可少的补充系统。在社会保障系统中实行一定限度的“不等价交换”(如社会保险)和无偿支付(如社会救济),既是市场经济的自我否定,又是市场经济的必要补充。

由于我国缺乏健全的社会保障体系,因此,生产要素无法合理流动,企业也难以成为追求利益最大化的经济实体。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与企业连成一体,政府经营企业,企业办社会,政企职能混淆。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换过程中,企业的沉重负担成为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障碍和企业经营性亏损的“隐身草”,也是政府出于社会安定考虑而难以给企业“断奶”的症结所在。虽然,我国对社会保障进行了一系列改革,在理论上也提出不少思路和方案,但是,社会保险体系的滞后,仍制约着企业行为的合理化和企业经营机制的根本转换,严重影响着生产要素的优化组合,同时也制约着政府职能的转变。

因此,我们应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的要求,对社会保障体系进行重新塑造。在政企功能归位的基础上强化政府宏观调控能力,健全财政职能,在不损伤“效率优先”的前提下,充分“兼顾公平”。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国家宏观经济的管理职能要相应转换,管理范围要拓宽,从面向国有企业转为面向全社会,管理方式由行政手段为主转变为以经济手段为主。对国家预算编制制度要相应进行改革,根据我国社会主义国家双重职能,并借鉴国外成功经验,应将国家预算划分为公共预算、国有资产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障预算,充分体现和完善复式预算,以清晰地反映出不同性质财政资金的流向、流量以及各类资金的来源和运用情况,同时对不同性质的财政资金实行不同的管理方法。

社会保障预算,是国家以行政手段筹集并管理社会保障收入和社会保障支出的预算。在复式预算中专门设置社会保障预算,确保了我国市场经济对社会保障体系的基本要求,拓宽了财政理财领域,增强了财政对各种社会保障基金的调控、监督和管理。

(二)

社会保障的具体形式一般有社会救济、社会保险、社会福利和社会优抚等。其中,社会保险是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核心内容,它包括失业保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这些都需要设立专门的基金来保证,即需要根据它们各自的用途来筹集、运用和管理,并贯彻专款专用的原则。

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是社会保障预算中一个至关重要的部分。参考世界各国的经验和发展趋势,我们设计社会保障筹资应注重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社会保障筹资的法制化。社会保障筹资涉及到政府、法人团体、个人三者的权利和义务,涉及到各经济主体对经济利益的权衡。世界上有许多国家在开始建立社会保障制度时,就十分重视以法律为保证,对社会保障的对象、形式、项目设置、保障标准、筹资方式等都以立法形式加以确定。我国也应在宪法中明文规定社会成员享受社会保障权利的同时,在专门立法中确立政府、法人团体、个人在承担社会保障费用上的义务和责任,并从法律上、制度上保证我国社会保障的覆盖面。

其次,政府、企业和个人共同负担的原则。当前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实行政府、企业和个人三者共同负担的方式。从世界各国成功的经验来看,在整个社会保障费用里,政府一般承担30%-40%,企业承担35%-45%,个人承担15%-25%,这是设计我国社会保障预算收入的重要参考依据。根据我国目前的财力状况,财政不可能承担全部或大部分社会保障费用,而只能拨出有限的一部分专款用于社会保障事业。个人的适当承担,有利于明确每个社会成员在社会保障中的权利与义务,有利于多种经济成份的共同发展和多种用工制度的完善。同时,也可适当减轻财政和企业的负担,促使人们关心社会保障各项费用的支出,增强民众对社会保障预算管理的参与和监督。

第三,兼顾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在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过程中,应把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结合起来,充分考虑国家、企业、个人三方的经济承受能力和国民经济持续发展的后劲。既要保障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需要,发挥社会保障“内在稳定器”的作用,又要清醒地看到社会保障在利益上的“刚性效应”,充分认识到只有国民经济的持续发展才能保证社会保障水平的不断提高,从而确定社会保障筹资的合理数量界限,坚持社会保障预算收入的增长速度与经济发展的速度保持合理的比例。

第四,社会保障筹资方式应与税制改革相一致。目前已有50多个国家开征社会保障税,并在世界范围内出现了用社会保障税来替代其他筹资方式的趋势。我国也应及时开征社会保障税,这既能解决目前社会统筹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又能深化税制的改革。社会保障税是国家通过立法对企事业单位、职工和其他收入者的收入课征的税,它是一个负担与受益相对应的税种,其收入专门用于各项社会保险项目的开支需要。因此,社会保障税可成为社会保障预算中稳定而可靠的预算收入。各种不同所有制的企事业单位,以及企事业单位中的职工、城镇个体经营者都是社会保障税的纳税人。具体税目可采取逐步扩大方式,如可先征收失业保险税和养老保险税,再逐步征收医疗保险税等。其税率水平,可根据社会保障税的设置原则,参照当前实际支付的社会保险费水准合理确定。

第五,将社会保障筹资与宏观经济调控相结合。社会保障预算是宏观经济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社会保障筹资涉及到国民收入分配政策、就业政策等宏观经济政策,并从微观机制上直接关系到企业在市场经济中的竞争能力,因此,不能仅仅从社会保障预算收支要相平衡的静态要求出发,而要从市场经济运行的动态发展出发,来研究和设计社会保障预算。

(三)

社会保障作为现代经济运行的一个重要经济范畴,与政府、企业、居民的经济活动密切相关,同时,社会保障还与政治、社会、人口等范畴相关联。社会保障涉及到财政、税收、价格、劳动人事、工资、金融保险、民政等众多领域,是一项十分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因而客观上要求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障管理体制。

我国目前的社会保障体系中,除社会救济、社会福利和社会优抚事业是由民政部门统一管理以外,社会保险始终没有形成统一、完备的管理体制,基本上还是多部门分管加企业自管的状况。因此,目前应尽快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障各级管理部门,专门负责社会保障事业,对全国各地区的社会保障事业进行综合规划和全面协调,并具体运用社会保障预算资金,对社会保障体系实行社会化管理和服务。在统一的社会保障系统中,财政负责对社会保障管理部门的审计和监督,并向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社会保障预(决)算情况。

对社会保障预算的各项基金,应实行不同的管理方法。有的可实行现收现付制度,如失业保险基金,有的则要实行部分积累制,如养老保险基金,既要支付目前各类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又要适应我国人口老龄化的需要。

对各类结余基金和积累基金,要相应建立财政投融资体系,使死钱变活钱,投资方向应根据各类基金的不同特点来确定。一般来说,失业保险基金主要用于满足短期支付的需要。经济周期的变化导致待业率的变化,在经济景气情况下,一般不会出现失业金大量支付现象。其资金使用重点是对职工进行转业培训,配合经济结构的调整对劳动力资源的素质和能力进行再培养。因此,失业基金的结余实际上是一种应急储备,以便经济不景气时保证支付,不能用于长期投资,但可用来购买一部分中、短期国库券,适当增加收益。养老保险基金则与此不同。其用途是满足长期支付的需要,而且可预期不同时期的支付规模。在受保人年龄结构较轻的情况下,养老保险基金将在一个较长时间内沉淀下来,因而可作为长期投资,用来购买利率高、期限较长、变现灵活的政府债券,或用于国家重点建设的定向投资。总之,社会保障的结余基金和积累基金的投资方向,应在稳妥、安全的前提下,兼顾收益性和流动性,在确保社会保障基金保值和增值的同时,支持国家的经济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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