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国有企业的管理与私有化_国企论文

韩国国有企业的管理与私有化_国企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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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国有企业的发展与60年代初开始的政府主导型经济发展战略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在私人资本力量薄弱的情况下,韩国政府以创办国有企业来扶植私有企业的发展,待私有企业成长壮大后,一些国有企业便转为民营。但韩国国有企业在国民经济中仍居重要地位。

一、国有企业的类型和作用

韩国国有企业中只有一小部分是全部国有的,大部分则是国家参股的股份制企业。它们按参股和控制程度不同分为:(1)政府企业,根据“政府组织法”成立的国有企业,由政府部门直接经营,如铁路、邮政、物资等部门。其预算由国会通过,企业职员为公务员;(2)根据“政府投资机关管理基本法”成立的政府投资占50%以上的企业,由政府有关部门领导并对其经营负最终责任,企业职员不是公务员,但有些方面享受公务员待遇;(3)政府出资企业,原则上根据《商法》成立的政府投资不到50%而政府加以控制的企业,政府只对其投资部分负责,人事权在企业;(4)政府投资企业的子公司,由政府投资企业投资而政府间接控制的企业。此外,还有由地方所有和经营的地方国营企业和根据特别法、民法、商法以独立法人形式间接经营的企业,它们与人民生活和福利密切相关,如上下水道、住宅、地铁、医院、市场、屠宰等。

韩国政府创办和经营的国有企业主要涉及以下领域:(1)对国民经济和人民生活能够长期稳定地提供公共服务的部门;(2)需要大量资金而商业性差的基础设施;(3)经济起飞阶段民间资本市场尚未成熟而民间资本难于承担的大型项目;(4)接管即将倒闭而有可能给国民经济带来较大影响的民间企业;(5)需要由政府控制的对国民经济有较大波及效果的特定骨干企业;(6)为实现某种经济发展战略,如增加出口、稳定物价、支援中小企业等而创办的企业;(7)为了开发技术和实现技术国产化而由政府创办的企业;(8)增加国家财政收入的企业。因此,韩国国有企业的作用主要是:在各经济部门中贯彻政府的方针、政策,负责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开发,发展公益事业,增加财政收入。

至1972年,韩国国有企业总数达到108家。70年代后,韩国国有企业的数量变化不大,至1993年只有136家,但政府投资企业的子公司发展很快,1980年仅为37家,至1993年已超过100家。地方国营企业也在迅速增加,1969年只有7家,1987年增至119家,1993年又增至274家。韩国136家国有企业的产值在国内生产总值中约占9%左右。目前,全国前50家大企业中,国有企业就占20家。

二、政府投资企业的经营管理

随着国有企业规模的扩大和经营能力的提高,1984年3月韩国颁布了“政府投资机关管理基本法”,实行国有企业自主经营责任制。

1、自主经营:企业自行编制预算,总经理有采购物资和签订工程合同的权利;总经理有企业干部的任免权。

预算:政府制订编造预算的标准并提出产量、销售额、主要项目进度等经营指标,提交经营评价委员会通过,于每年10月31日前下达给各企业。各企业据此编造预算,由企业理事会通过,政府不再干预。

机构和人事:决策机构和执行机构分离。董事会作为企业的最高决策机构,确定经营目标和预算,修改章程等。业务的执行则由总经理负责。董事会的组成人员为10人以内,除董事长、总经理之外,政府主管部门的有关局长和经营评价委员会秘书长为当然理事,以便贯彻政府的政策,有助于评价委员会了解企业情况。此外,政府研究机构的负责人和有关专家学者由董事长提名,由政府主管部长任命为理事。除总经理外,董事会其他成员都是非常任的。董事长不得由总经理或公务员兼任。董事长和总经理经主管部长提名,由总统任命。企业的编制、职务名称、岗位职责等均由总经理决定。

2、经营责任制:通过对国有企业经营成果的评价,进行奖励或追究责任。

经营评价委员会:由主管经济的副总理任委员长,由主管部长和总统委任的民间人士(5人以下)组成。其主要任务是审定企业经营管理方面的重要事项,如经营指标的调整,经营实绩的评价,预算的编制方案等。委员会下设经营评价团,由会计师、研究员、教授等约60人组成,每次任务完成后即解散。

评价程序:各国有企业的总经理将每年的经营实绩报告在第二年3月20日之前报经济企划院(现已改为“财政经济院”)。经济企划院以该报告为基础进行经营实绩评价,每年6月20日前结束并将其结果向总统报告。根据评价结果,可向企业提出纠正事项,也可要求罢免某些人员。

评价方法:企业的当年实绩与过去几年的实绩进行比较。评价总分为100分,反映短期的、计量经营实绩的计量指标为60分,反映长期的、管理制度方面经营实绩的非计量指标为40分。评价结果分为秀、优、美、良、可5个等级。

评价结果与奖金挂钩:按等级和分数发奖金。各等级的年奖金标准为:秀3(即3个月工资)、优2.5、美2、良1.5、可1。在同一个等级里,分数不同奖金也不同。

三、国有企业的经营效果

国有企业具有公共服务职能,不能单纯追求经济效益,但国有企业作为企业,必须考虑经济效益,自负盈亏。目前,韩国国有企业除个别有亏损外,大多数都有盈余。

政府企业:邮政和物资部门略有盈余,而铁路部门由于运费低于成本和贷款还本付息负担重等原因亏损较严重。铁道厅拟于1996年以前实现经营多样化,成立铁路广告公司、铁路装卸公司等10个子公司,争取扭亏为盈。政府投资企业:23家政府投资企业中除个别企业在个别年度有亏损外,都有盈余,其中有些企业的盈余数额较大。政府出资企业:政府干预不多的8家股份公司当中,没有亏损企业。政府投资企业子公司:大部分企业有盈利,亏损企业多数是刚接收过来的民间亏损企业。

从以上情况可以看出,国有企业中亏损的是少数,但与私有企业相比,其利润率和分红率都比较低。

四、国有企业的民营化

1、1985年以前的民营化情况

(1)民营化的形式:一是政府企业转为政府投资企业;二是政府投资企业和出资企业转为民营;三是政府投资企业子公司转为民营。

(2)民营化的方法:一是以出售股份和向市中银行实物出资并举;二是向其他国有企业(产业银行或市中银行)实物出资;三是公开招标,但为了防止被大股东垄断,规定法人和个人各占50%,人均买股限定为法人5%,个人5000股以内,上市后的持股限度为8%以内。

(3)民营化以后的效果:多数企业转为民营后经营状况有改善。扭亏为盈企业的成功原因是:经营责任制加强,经营领域扩大,销售活动加强;自有资本增加,财务状况改善;市场条件好转,市场扩大;维持垄断地位。而某些企业继续亏损的原因是:遇到激烈竞争;政府继续干预,自主经营有限;负债状况未能得到改善;市场状况恶化,经营不善等。

2、当前的民营化计划

韩国经济已进入从政府主导型转为民间主导型时期。政府为了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减轻政府的负担,从1987年4月开始实行国有企业民营化计划。

(1)民营化的对象:①目的已达到或者由于情况变化而没有必要继续保留的国有企业、类似民间企业而与其竞争的并将政府持有的股份全部卖给民间企业的国有企业;②对国民经济有很大影响而需要由政府掌握经营权的企业,由政府保留一定的股份,将其余股份以国民股形式分散卖给一般群众;③国有企业之间,国有企业和民间企业之间重复或竞争激烈的部分企业,移交给民间或者调整其职能。

(2)民营化方案:①转换管理方式:将政府持有的部分股份卖给其他股东,把政府直接管理改为由其他股东管理;②把政府持有股份全部卖给民间企业;③分批卖出:全部卖出有可能出现混乱状况或者需要一定时间的国有企业,暂时由政府保留一半以上的股份;④部分卖出:对国民经济影响大的骨干工业企业,政府持有稳定其经营所必需的最低限度的股份(一般是一半以上,特殊企业1/3以上),其余作为国民股。

(3)发行国民股:韩国为了提高群众对经济的参与度和使低收入阶层能够分享经济发展果实,而且为了防止经济实力的集中,在转为民营的国有企业中选择规模大、经营好的企业发行国民股。为了鼓励广大群众购买国民股,政府还采取了优惠措施。

(4)民营化计划执行情况:韩国国有企业的民营化计划进展缓慢。原计划1990年以前转为民营的国有企业有11家,但实际完全转为民营的只有一家,有几家只是卖出一部分股份,经营权仍在政府手里。1990年以后则没有任何进展,其主要原因是:①政府没有真正下决心,而且政府各部门也不愿放手;②股市情况不好;③国民股停止发行,因为低收入阶层无力购买,中产阶层买股票主要是为了炒股票,而不是参与企业管理。这样,尽管政府直接经营的大企业有所减少,但政府投资企业的子公司却继续增加。韩国已完成政府机构的改革,人们等待着国有企业改革方案的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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