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对无形资产的影响_法律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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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无形资产规范的影响

我国加入WTO,WTO有关无形资产规范将对我国无形资产规范产生重大影响。在WTO有关的无形资产规范中, 最重要的是《与贸易相关的知识产权协定》。无形资产规范是以知识产权为核心的体系。WTO 对我国无形资产的影响,主要是:要实施《与贸易相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及其他相关的规定;按照《与贸易相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及其他相关规定的要求,完善我国以知识产权为核心的无形资产规范体系;以《与贸易相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及其他相关规定为依据,协调与其他国家和国际组织发生的知识产权关系和相关的其他关系。

在无形资产规范方面,我们要做好三方面协调工作:

一是《与贸易相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与其他国际性知识产权规范和相关的无形资产规范的协调。这方面的协调,实际上是学习与运用国际无形资产规范体系。以知识产权为核心的国际无形资产规范体系,由有关协定、条约、国际组织规章、惯例等组成。主要包括《与贸易相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国际承认用于专利程序的微生物保藏布达佩斯条约》,《保护植物新品种国际条约》,《国际专利分类斯特拉斯堡协定》,《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保存海牙协定》,《建立外观设计国际分类洛迦诺协定》,《欧洲专利公约》,《欧洲共同体专利公约》,《中美洲工业产权协定》,《关于修订〈建立非洲——马尔加什工业产权局协定〉及建立非洲知识产权组织的协定》,《卡塔赫那协定》,《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商标注册条约》,《制裁在商品上标示虚假或欺骗来源的马德里协定》,《保护原产地名称及其国际注册里斯本协定》,《为商标注册目的而使用的商品与服务国际分类的尼斯协定》,《建立商标图形国际分类维也纳协定》,《保护奥林匹克会徽内罗毕条约》,比、荷、卢《统一商标法》,《欧洲经济共同体统一商标条例》,《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世界版权公约》,《保护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和广播组织的国际公约》,《保护录音制品制作者、防止未经许可复制其录音制品日内瓦公约》,《播送由人造卫星传播载有节目信号布鲁塞尔公约》,《关于集成电路的知识产权条约》,《避免对版权提成费重复征税马德里多边条约》,《科学发现国际登记日内瓦条约》,《国际技术转让行动守则(草案)》,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1998年10月1日发布的《国际会计准则第38 号——无形资产》,等等。

二是《与贸易相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与其他主要发达国家相关的规范的协调。我国在与其他主要发达国家在国际贸易、科技和文化的交往中,会发生知识产权关系和其他相关关系,这种情况下,需要依据《与贸易相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并与主要发达国家的相关规范相协调,据以处理知识产权关系和相关关系。在主要发达国家,一般都建立和健全了有关无形资产的规范。

美国无形资规范主要有:(1)专利法律制度。1790年, 美国颁布了第一部专利法。此后,对专利法进行了数次修改。1838年,美国正式成立了联邦专利局, 统一负责和管理专利事务。 美国现行的专利法是1952年颁布,1980年修订的。(2)商标法律制度。美国于1870 年颁布第一部《美利坚合众国联邦商标条例》,现行的商标法是以1946年颁布的《兰哈姆法》为基础,于1982年最后修订形成的。(3 )著作法律制度。美国于1790年颁布第一部《联邦版权法》。现行的版权法是1976年颁布的,其部分条款1978年生效,部分条款1980年生效。(4 )专有技术法律制度。1979年,美国统一州法全国委员会起草了一部“统一营业秘密法”作为各州立法的参考,目前已有包括哥伦比亚特区在内的36个州制定了各自的营业秘密法规。

英国无形资产规范主要有:(1)专利法律制度。英国1623 年颁布的《垄断法》(或称《垄断条例》、《专卖条例》、《独占条例》)是世界上公认的第一部正式而完整的专利方面的法律,此后多次修订。1852年,英国正式成立专利局,1872年开始系统地培训专利审查人员。英国现行的专利法是1977年修订后的。(2)商标法律制度。英国于1862年颁布第一部商标法,现行的商标法是1905年颁布,后经1919年、1937年和1938年三次大的修改后再次正式颁布的《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商标法》,并于同年(1938年)7月颁布了实施细则。(3)著作法律制度。英国现行的著作权法律是1956年颁布的《版权法》,1968年颁布的《外观设计版权法》,1971年、1982年、1983年发布的版权修正法案。(4)专有技术法律制度。在英国, 对于专用技术的保护主要是通过变通法上的违反保密义务的诉讼来实现的,这种形式到最近50年才由判例法得以真正的确认。

法国无形资产规范主要有:(1)专利法律制度。法国1791 年颁布了第一部专利法,1844年对其进行了全面修订。到20世纪60年代为止,曾有多次修订,但无根本变化。1978年修订专利法后,开始实行国际通行的专利审查制度。(2)商标法律制度。法国在1803 年制定了一部名为《关于工厂、制造场和作坊的法律》,但其并不是一部全国统一的法律。1857年9月, 制定了《关于以使用原则和不审查原则为内容的制造标记和商标的法律》, 这是世界上第一部正式的商标保护法。 但直到1964年以前,法国的商标制度均比较放任自由。现行的商标法律制度是1964年颁布的《法兰西共和国工业、商业或服务标记法》,后经1975年及1978年两次修订。(3)著作法律制度。法国于1957年颁布《文学、艺术产权法》,1985年颁布《关于著作权和表演者、音像制品制作者、视听传播企业的权利的法律》。(4)专有技术法律制度。 法国对专有技术的保护主要通过合同法来实现。

德国无形资产规范主要有:(1)专利法律制度。德国于1877 年德意志帝国时期颁布第一部专利法,后经1891年和1936年两次大的修订,并于1961年、1967年、1968年、1977年、1979年和1981年进行了多次修订。德国重新统一以后,沿用联邦德国的专利制度。早在1877年5月,德国就成立了专利局。1961年,成立了联邦专利法院。(2)商标法律制度。德国于1874年颁布第一部《商标法》,现行的是原联邦德国的商标法,于1968年颁布,在1979年作了重大的修改。(3)著作法律制度。德国于1837年颁布第一部《普鲁士版权法》,现行的版权法是1965年颁布的《著作权法》,该法后经几次大修改。(4)专有技术法律制度。德国对专有技术的保护,主要是通过合同法、侵权行为法、防止不正当竞争法和刑法的有关规定来实现的,其中最主要的是体现在防止不正当竞争法。德国于1909年颁布的《防止不正当竞争法》被认为是世界各国此类法中对专有技术保护方面规定得最为详尽和保护得相当有力的一部法律。

日本无形资产规范主要有:(1)专利法律制度。日本于1885 年颁布第一部专利法《专卖特许条例》。与此同时,还专门设立了特许厅。1889年颁布《意匠条例》和1905年颁布《实用新案法》。此后,到1978年,对专利法先后修订达31次之多。(2)商标法律制度。日本于1844年第一次颁布《商标条例》,后更名为《商标法》。日本现行的《商标法》是1959年颁布并于1981年修改的。(3)著作法律制度。 日本现行的《版权法》是1970年颁布的并经多次修改。

在我国经济、科技和文化的国际交往中,都需要熟悉和运用这些规范,以维护相应的权益。

三是《与贸易相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与我国无形资产规范相协调。在我国无形资产事业实践过程中,发生和处理知识产权关系和相关关系时,主要依据我国的知识产权规范和其他相关规范,同时,不能与《与贸易相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和其他相关的国际规范相违背。我国无形资产规范体系或者说无形资产法律体系,由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构成。其中:(1)无形资产法律, 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和颁发的规范性文件,分为专门法律和相关法律。专门法律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相关法律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2)无形资产行政法规, 是由国务院基于其行政职能和国家权力机关的授权,按照无形资产法律制定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包括《专利代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等。(3)无形资产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关于无形资产的地方性法规,由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4)无形资产规章,是由国务院各部、委、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按照无形资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专利机关查处冒充专利行为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关于申请商标注册要求优先权的暂行规定》、《商标评审规则》、《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商标印制管理办法》、《商标代理组织管理暂行办法》、《商标评估机构管理暂行办法》、《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关于对外贸易中商标管理的规定》、《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电子出版物管理暂行规定》、《录音录像出版物版权保护暂行条例》、《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著作权涉外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知识产权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以高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等。

二、对无形资产系统的影响

在我国的规范中,对什么是无形资产做了规定,如《企业财务通则》第二十条规定:“无形资产是指企业长期使用但是没有实物形态的资产。”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1998年10月1日发布的《国际会计准则第38号——无形资产》,将无形资产定义为:指为用于商品或劳务的生产或供应、出租给其他单位、或管理目的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辩认的非货币资产。此外,还有其他各种有关无形资产的定义。笔者比较各种有关无形资产的定义,按其性质可以定义为:无形资产是指一定主体拥有或控制的、长期使用但没有实物形态的,可以辨认的,能以货币计量的,并预期会带来经营效益的非货币性资源。对企业来说,无形资产用于商品或劳务的生产,或供应、出租给其他单位,或用于管理目的等。特别要指出,无形资产是人类的劳动成果和智慧结晶,在商品经济条件下,它既是商品,又是以知识形态体现的发展经济的一种资源。

无形资产是客观存在的一个系统,是由各种无形资产要素所构成的。由哪些要素所构成的还有不同认识。要明确它由哪些要素所构成,必须界定无形资产的范围,即确定无形资产概念的外延。由于人们对无形资产范围确定较难,因而大多数国家都是通过列举的方法来说明其范围。如我国1992年11月颁布的“两则”就是通过列举法来确定无形资产对象范围的。《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无形资产是指企业长期使用而没有实物形态的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商誉等。”财政部制定的并于2001年实施的《企业会计制度》,第四十三条规定:“无形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商品或者提供劳务、出租给他人,或为管理目的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无形资产分为可辨认无形资产和不可辨认无形资产。可辨认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等;不可辨认无形资产是指商誉。”在我国,无形资产范围包括哪些内容,是否只是《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的几项,是否还包括其他内容,这些都需要探讨。

从国际范围来看,无形资产包括哪些内容,也还没有共同的认识。从《国际会计准则第38号——无形资产》的1、2、5、8、15、16、 108等条的规定中,大致反映出无形资产包括的内容:1)商标名称;2)报刊刊头;3)计算机软件;4)许可证和特许权;5)版权、 专利和其他行业性的财产权、服务和经营权;6)处方、配方、模型、设计和样板;7)金融资产;8)保险公司与保单持有人之间签订的合同,抵押服务权、捕捞许可证;9)递延所得税资产,雇员福利所形成的资产;10 )融资租赁而持有的无形资产:电影、录像、戏剧、手稿、专利权和版权等项目的许可证协议中的权利;11)企业有受法定权利保护的因培训形成、能导致未来经济利益、有技术长进的一组熟练员工;12)有法定权利保护或其他方式控制的,企业拥有的客户名单、客户组合、客户关系、客户信赖、市场份额、进口配额;13)矿产权,以及矿产、石油、天然气和类似非再生性资源的勘探支出或开发和采掘支出;14)企业合并中形成的商誉等。要《与贸易相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中,提出需要保护的知识产权除一般内容之外,还有计算机程序、数据库或其他资料、地理标志(也称原产地标记)、集成电路的布图设计和未披露信息等。

无形资产包括的内容不是固定不变的,而是随着经济发展、科技水平和经济管理要求的变化而发生变化。确定无形资产的内容,一方面要依据无形资产具有的本质属性,另一方面要考虑经济发展、科技水平和经济管理的要求,使其能反映现时代的特征。从界定无形资产的范围可以看出,无形资产是一个系统。笔者比较国内外有关无形资产包括的内容,认为无形资产系统一般包括:专利权、专有技术、经营秘密、商标权、商号、著作权、特许权、土地使用权、商誉和人力资源等。

(1)专利权。 由国家专利机构授予发明者或设计者在法定期限内对某项发明创造享有的专有权。它包括: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专利权、外观设计专利权。

(2)专有技术,亦称技术秘密、非专利技术, 在经营中使用但未公开、未申请专利的,单独或其相结合,为生产某种产品、完成某项工程,或某项工艺技术所需要的,一切技术知识、经验和技能。如设计资料、图纸、数据、资料索引、技术规范、工艺流程、配方、秘方、技巧、诀窍、计算公式等。

(3)经营秘密,亦称商业秘密、企业秘密、工商秘密, 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企业管理秘密,如经营决策、财务决策、质量控制方法、管理方法、管理数据、管理系统、专家网络等;企业商务秘密,如营销网络(销售系统)、客户名单、销售方法等。

(4)商标权,亦称商标专用权, 由国家商标主管机构授予商标注册人在法定期限内对核准注册的商标享有的专有使用权。它包括:专有使用权、禁止权、转让商标所有权、许可使用权。

(5)商号,亦称厂商名称、企业名称,企业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而取得的标明本企业特点化标志的名称。它包括厂商名称占有权、排他权和转让权,还包括产地标记。

(6)著作权,亦称版权,著作人对著作的发表、署名、修改、 保护作品完整、使用和获得报酬等的权利。

(7)特许权,亦称特许经营权、专营权, 由法律或政府行政命令产生而赋予企业、事业单位某项经营垄断的一种特权。包括:由政府授予企业、事业单位或人享有经营公共财产为社会服务的特权,如经营公共交通事业、电灯、电力、电话、煤气、自来水等;许可证经营权,如产品生产许可证、商品进出口许可等;资源性开采特许权,如采矿权等;垄断性经营权,如烟草专卖经营权;特种行业经营权,如旅馆业、旧货业、修理业、印铸刻字业、按摩业等的经营权;专项特许权,如驾驶执照、车船牌照、租赁权、房产使用权等;约定特许权,如由企业以合同形式出让给另一个企业使用其商标、商号、专利权、专有技术的权利。

(8)土地使用权,依法有偿取得, 在一定期限内有效使用土地的权利。

(9)商誉,企业总体价值与其净资产的公允价值总额的差额。 它包括:工业商誉、商业商誉、财务商誉、政治商誉。

(10)人力资源,企业在一定时期,可以运用的以人为载体的,以体力和脑力表现能力的资源。

三、对无形资产事业发展的影响

1.研究和制定无形资产发展战略

无形资产战略是指对无形资产的形成、利用、开发、效益和保护等作出的决定全局的、重大的筹划和对策。无形资产战略包括提出目标,确定实现目标的方针、方法和步骤等。它包括专利战略、商标战略、名牌战略、土地使用权战略和商誉战略等。

无形资产战略按其空间范围分为国际战略、国家战略、地区战略、部门战略和企业战略。

对企业、企业主和部门来说,其总体专项战略包括:1)专利战略。包括用好用足专利文献;运用专利制度,促进技术创新;加强专利实施的市场化取向;加强产学研一体化进程,促进专利的直线流转;推进专利工作集约化;调整专利结构,提高专利档次等。2)商标战略。包括更新观念,增强商标意识;精心设计商标,主动申请注册,坚持长期使用;重视商标的宣传,提高商标的知名度;强化法律保护,维护权益,坚持打假,防范商标、域名被抢注等。3)名牌战略。包括名牌规模化,使名牌产品生产经营进行集中,达到最佳经济效益;名牌集团化,使名牌产品的生产经营由一家或少数几家形成一个稳定的密切的经济联合体;名牌国际化,使名牌的生产经营,由国内拓宽到国际等。4 )土地使用权战略。包括编制科学的、可操作的土地利用规划;土地使用权的出让与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法律保护等。5)商誉战略。 企业商誉战略的关键在于商誉的培育。培育商誉要经历萌芽、生长发育、成熟和更新调整四个阶段。企业培育商誉要重视企业品牌形象和道德形象,品牌形象和道德形象可以带动企业商誉。企业通过树立信誉而塑造企业形象。企业要努力树立广告信誉、质量信誉、价格信誉、合同信誉、包装信誉、计量信誉、退换信誉和售后信誉。

2.研究和制定无形资产发展战略

无形资产战略的具体化就是无形资产策略。主要包括1 )无形资产开发策略。无形资产的自创和引进,既要组织创新研究,研究成果转化为专利权,又要引进高新技术,促进经济发展。2)无形资产信息策略。通过各种渠道采用多种形式,搜集国际组织的、主要发达国家的有关无形资产的信息,对这些信息进行整理、分析、研究和利用。3 )无形资产经营策略。对拥有的各种无形资产,面向国际大市场,利用各种渠道和多种形式,进行有效的经营。4)无形资产进攻策略。 根据各种无形资产的特点,主动、积极地创造条件,参与国际大市场的竞争,在境外注册商标,争创国际名牌,优化企业形象。5)无形资产国际规范策略。学习、熟悉、掌握和运用国际组织的、主要发达国家的有关无形资产的各种规范、惯例,以促进中国经济的发展。6)无形资产保护策略。对拥有各种无形资产,在加入WTO的条件下,面向国际大市场, 利用各种形式和方法,进行有效的保护,维护自身的经济利益。7 )无形资产组织策略。适应加入WTO对无形资产发展的影响, 建立和健全相关组织,提高有关人员的素质,依据有关规范,加强对无形资产的管理。

在制定各种无形资产策略中,要突出无形资产的保护策略,特别要重视专利的保护策略。随着知识经济、技术创新以及中国“入世”,有关知识产权的问题也受到人们前所未有的关注,掌握知识产权的知识是经济增长的主要推动力。然而,我国由于知识产权观念的淡薄,大量的科研成果由于没有申请专利,这笔财富白白地流失了。我国每年有3 万多项国家级重大科技成果,其中就有2万多项未申请专利。比如在“863”已鉴定的近2000余项成果中,申请国内外专利的仅有400多项,专利数量不到成果总数的25%,其中申请国外专利的仅有20项左右,仅占申请专利总数的5%。我国的一个大型科研计划,投资很大,设立了1200多个课题,成果1250项,申请专利不到20%。就这样,大量可以拥有的国有知识产权就白白流失了。

只申请中国专利而未申请国外专利,会造成新技术的更大流失。按专利法规定,专利是有地域性的,如果一项发明只在中国申请专利,不在国外申请专利,该项发明在其他国家就不受法律保护,人们可以无偿使用,使高新技术流失。我国到1998年,共受理国内发明专利申请11.59万项,而自1985年起的14年里,我国向国外申请的专利不足3000项,这就是说,14年里,我国将11.3万项发明无偿地“奉献”给了外国。我国的企业要生存和发展,就要提高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掌握和运用知识产权来参与国际市场竞争,才能在竞争中取得优势。这也就是世界上一些经济、科技大国强国,同时又是专利大国强国的原因。如日本每年发明专利申请达40万件、美国20万件、德国15万件。拥有如此多的专利,使他们有资本称霸国际市场。

四、对无形资产理论发展的影响

入世后,经济活动要按WTO制定的国际规则来运行, 包括要按《与贸易相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与其他国际性知识产权规范和相关无形资产规范来处理知识产权关系和相关的关系。这就提出了需要研究的一系列无形资产理论问题。诸如:1)知识经济与无形资产;2)无形资产的界定;3)无形资产系统要素;4)无形资产分类;5)无形资产功能;6)无形资产规范体系;7)高科技与专利权;8)品牌与商标权;9 )知识与著作权;10)国际贸易与知识产权;11)知识产权保护;12)国际知识产权与国家知识产权协调;13)无形资产信息化;14)无形资产价值;15)无形资产管理;16)无形资产理论的中国特色;17)无形资产规范国际协调;18)无形资产科学。当前需要研究的问题主要有:1 )《与贸易相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与其他国际性知识产权规范和相关无形资产规范的关系;2 )《与贸易相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与主要发达国家知识产权的关系;3 )《与贸易相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与我国知识产权的关系;4)我国实施《与贸易相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的措施等。

适应WTO对无形资产理论发展的积极影响, 有必要不断完善与发展无形资产学。无形资产学的完善与发展有两个方面:

第一,建立与完善无形资产理论体系。无形资产理论体系包括:1)无形资产基础理论,如无形资产的历史发展、无形资产学的建立、无形资产学的对象、无形资产学的理论基础、无形资产学的体系、无形资产学的方法、无形资产系统、无形资产概念、无形资产要素、无形资产的分类、无形资产的特征和无形资产的战略地位等;2)无形资产对象要素理论,如专利权、商标权、商号、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经营秘密、商誉、特许权和人力资源等;3)无形资产运行理论,如无形资产会计核算、无形资产评估、无形资产开发、无形资产经营、无形资产保护、无形资产管理、无形资产统计和无形资产审计等;4 )无形资产体制理论,如无形资产中介服务机构、无形资产法规、无形资产国际协调和无形资产组织等。

第二,建立与完善无形资产学科体系。无形资产学科体系,是由若干分支学科相互联系而组成的有机整体。无形资产学科体系包括:专利学、专有技术学、经营秘密学、商标学、商号学、版权学、特许经营学、商誉学、人力资源学、无形资产会计学、无形资产审计学、无形资产评估学、无形资产法学、无形资产管理学等。

发展无形资产理论对于发展无形资产事业、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有重要的意义,因而要重视无形资产理论的研究,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国家、部门、地区的有关主管部门,要组织所属研究机构和学校、企业、事业单位的研究部门,积极开展对无形资产的研究,促进无形资产理论的不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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