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民主政治史看我国政治体制和经济体制改革的历史必然性_苏维埃论文

从民主政治史看我国政治体制和经济体制改革的历史必然性_苏维埃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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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从巴黎公社开始经过苏维埃政权的多年探索直到现今中国的继续实践已有一百多年的历史了。回顾历史,巴黎公社和苏维埃作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史上的两大重要历史阶段,它们虽然相距久远并先后失败,但却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积累了大量丰富而深刻的经验教训。科学地比较公社与苏维埃的历史异同和政治得失,汲取其经验教训,重温马克思、列宁的民主理论,对于我们推进民主政治建设、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无疑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一、巴黎公社:劳动者在经济上获得解放的政治形式

巴黎公社诞生之前,马克思和恩格斯就在其著名的《共产党宣言》中明确指出:“工人革命的第一步就是使无产阶级上升为统治阶级,争得民主。”然而无产阶级如何争得民主,其民主应采取何种具体形式,他们只能基于对当时资本主义国家现状与本质的分析批判作出比较抽象的定性描绘。1871年巴黎无产阶级的革命首创,第一次在马克思面前真实形象地展现了无产阶级民主政治的实质和形式。后来,公社虽遭失败,但其历史意义不可低估。马克思及时地总结了巴黎公社的经验教训,深刻地把握了公社的政治实质。

首先,他站在历史的高度充分肯定了公社的历史首创性,精辟地揭示了公社民主制的阶级实质。马克思指出,作为“社会共和国一定形式”的巴黎公社,它的可贵之处在于:它是人类历史上第一次实现了的真正由大多数人当家作主的民主制形式,它为无产阶级长期憧憬的社会共和国“奠定了真正民主制度的基础”(注:马克思:《法兰西内战》,《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版,第2卷,第337页,人民出版社,1972年5月出版。)。马克思高度评价道:它“是终于发现的,可以使劳动者在经济上获得解放的政治形式”(注:马克思:《法兰西内战》,《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版,第2卷,第378页,人民出版社,1972年5月出版。)。

其次,他概括了公社民主制的内容及其特点。“公社的第一个法令就是废除常备军而用武装的人民代替它”(注:马克思:《法兰西内战》,《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版,第2卷,第374页,人民出版社,1972年5月出版。);“公社是由巴黎各区普遍选出的城市代表组成的,这些代表对选民负责,随时可以撤换”(注:马克思:《法兰西内战》,《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版,第2卷,第375页,人民出版社,1972年5月出版。)。简言之,人民武装与以普选为基础的直接民主制是公社民主制的主要特点。

再次,马克思还比较了公社民主制的政权组织形式与资本主义民主政体的异同。公社抛弃了孟德斯鸠式的三权分立形式,“公社不应是议会式的,而应当是同时兼管行政和立法的机关”(注:马克思:《法兰西内战》,《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版,第2卷,第375页,人民出版社,1972年5月出版。)。

目前,理论界对巴黎公社的政权阶级性没有争议,但对如何评价直接民主制、议行合一政体以及二者之间的关系却见仁见智,争论不休。从理论上讲,从民主的实现程度看,社会主义的直接民主制显然高于间接民主制。与此同时,实现直接民主制的相应条件也高于实施间接民主制的相应条件。巴黎公社之所以能比较成功地实现直接民主制,以下两个因素不可忽视:

第一,革命前的巴黎,一直是近代法国乃至整个欧洲民主革命的政治中心。数次革命都以荡涤法国传统专制主义为目的,培养了巴黎无产阶级民主政治意识。因而,革命胜利后的无产阶级立即实行他们向往已久的直接民主制是势所必然。

第二,公社从开始到结束,一直未能摆脱战争状态和国内外敌人的军事政治包围,因而公社政权仅限于狭小的巴黎市区。类似古代雅典的狭小政治地理单元为实现直接民主制提供了现实可能性。如果公社政权扩展到广大而落后的法国农村地区,那么实施这种直接民主制的可能性也将不复存在。只有具体地历史地认识这一现象,才能科学地看待与之相关的另一个问题:议行合一政体。

诚然,议行合一政体无论从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都超越了资产阶级三权分立的政治形式。它第一次实现了主权与政权的内在统一,也体现了政治生活中民主原则与效率原则的统一。但必须看到,巴黎公社之所以能够实现议行合一,并被马克思所首肯,是因为公社具备实行议行合一政体的民主前提——直接民主制。正是由于公社委员全由普选直接产生,并接受社员监督,随时可以撤换,因此,任何形式的权力分割与权力制约都变得毫无意义。换句话说,若不具备直接民主制的前提,而无条件地实行议行合一政体,就有可能为反民主的独裁政治提供体制上的漏洞。因此,议行合一政体对社会主义是否具有普遍意义,要特别注意采用这种政体是否具有直接民主制的前提条件。但这一条件长期以来并未受到公社事业后继者们的足够重视。

二、苏维埃:无产阶级专政的俄国形式

列宁的民主理论,一方面上承马克思对巴黎公社的理论总结,另一方面则源于俄国革命的实践进程。因而,随着俄国的政治发展变化,列宁也不断充实修正自己的理论。十月革命前夕,列宁在比较俄国并存的两个政权时指出:苏维埃是俄国无产阶级和穿军服的农民的“革命专政,这个政权和1871年的巴黎公社是同一类型的政权”(注:列宁:《论两个政权》,《列宁选集》,第1版,第3卷,第19页,人民出版社,1960年4月出版。)。可见,当时的列宁正率领俄国无产阶级全力以赴地争取一个巴黎公社式的政权。列宁的政治主张,在《国家与革命》这部杰出的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著作中得到详尽阐明,主要有以下重要结论:

第一,苏维埃不是对旧国家机器的继承与完善,而是以革命手段破坏旧国家机器后的产物。

第二,苏维埃作为从资本主义向共产主义过渡的一种政治形式,“不可避免应当是新型民主的(对无产者和穷人是民主的)国家和新型专政的(对资产阶级是专政的)国家”(注:列宁:《国家与革命》,《列宁选集》,第1版,第3卷,第200页、第248页,人民出版社,1960年4月出版。)。无产阶级专政是苏维埃的政治本质。

第三,苏维埃类型的民主制是国家消亡的特殊历史环节。“国家还是必要的,但这已经是过渡性质的国家,而不是原来意义的国家……而且在实行镇压的同时,还把民主扩展到绝大多数居民身上,以致实行镇压的特殊机器的需要开始消失”(注:列宁:《国家与革命》,《列宁选集》,第1版,第3卷,第200页、第248页,人民出版社,1960年4月出版。)。

十月革命结束了两个政权并存的局面,实现了布尔什维克提出的“一切权力归苏维埃”的战略目标。于是,列宁准备效仿巴黎公社,希望通过选举建立一个“完全对苏维埃而且仅仅对苏维埃负责的政府”(注:列宁:《论妥协》,《列宁全集》,第1版,第25卷,第301页,人民出版社,1958年5月出版。)。然而,主客观条件的欠缺使列宁意识到,在俄国实行巴黎公社式的直接民主制缺乏现实基础。有鉴于此,迫于形势的需要,由执政党替代人民群众管理国家就成为惟一的政治选择。列宁说:“由于文化水平这样低,苏维埃虽然是通过劳动群众来实现管理的机关,而实际上却是通过无产阶级先进阶层来为劳动群众实现管理,而不是通过劳动群众实现管理的机关。”(注:列宁:《关于党纲的报告》,《列宁选集》,第1版,第3卷,第789页,人民出版社,1960年4月出版。)列宁意识到,由执政党代替群众民主管理国家,不是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要求,但当时如果没有布尔什维克的领导,新生的苏维埃政权就极有可能步公社失败之后尘。然而起初的正确选择在后来却被扭曲,党的领导被绝对化、目的化,导致党政不分,以党代政,权力过分集中,致使苏维埃这一最高权力机关的政治功能日趋蜕化,官僚专制主义也因此滋生蔓延。列宁意识到发扬民主的重要性,因此,他在生命的最后几年中把精力主要用于改革党和国家的政治体制上。他深知:“如果不进行有系统的改善国家机关,那么我们一定会在社会主义基础还没有建成以前灭亡。”(注:列宁:《“论粮食税”一书纲要》,《列宁全集》,第1版,第32卷,第311页,人民出版社,1958年9月出版。)不幸的是,列宁的上述警告在90年代成为事实。七十多年的民主政治革命实践功亏一篑,损失惨重,教训沉痛,值得深思。

三、从巴黎公社到苏维埃:比较中的审视

巴黎公社与苏维埃虽然存在着巨大的时空跨度,但作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两个历史阶段,二者之间既有异同又有联系。具体地说,首先,巴黎公社与苏维埃政权有着相同的阶级性,它们都是无产阶级专政的具体形式,二者之间在本质上并无什么差别。这是它们二者之间最显著的共同点所在。其次,作为无产阶级专政的不同形式,它们之间又具有明显的差异性,其主要表现是:

第一,二者的历史起点不同。公社是自由资本主义时代法国国内阶级矛盾和民族矛盾激化的特殊产物。公社前的巴黎既是资本主义的经济发展中心,也是历次民主革命的政治中心,无产阶级民主意识较强。而苏维埃是帝国主义时代俄国国内阶级矛盾激化与帝国主义战争共同作用的结果。十月革命前的俄国,经济相对落后,军事封建专制的沙皇政治刚刚结束,工人阶级特别是广大俄国农民的民主意识淡漠。这种不同的历史背景和史实,要求各国无产阶级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实践中,必须从本国的实际出发,深刻把握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本质,并采取与之相应的独特形式,才能达到预期的目的。

第二,公社与苏维埃在同无产阶级政党的关系上不尽一样。巴黎公社期间,虽有蒲鲁东等派别组织的政治影响,但这些秘密团体尚不是现代意义上的无产阶级政党。公社几乎没有受到无产阶级政党的影响。这也决定了巴黎工人的革命行动自发性有余而自觉性不足。缺少一个坚强有力的无产阶级政党的领导,是公社速遭失败的根本政治原因。俄国的苏维埃政权与此不同,它几乎是在以列宁为首的布尔什维克党的直接领导下创建起来的,无产阶级革命的自觉性大于自发性。显然,没有俄共的领导,就不能想象苏维埃这样一个群众性政治组织会发展成为社会主义的政权组织形式,也难以理解苏维埃政权在苏联存在了七十多年之久。由于党与苏维埃的伴生关系,客观上决定了党在苏维埃政权中的执政党地位,这既是苏联人民历史选择的结果,也是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的内在要求。以党代政,党政不分,不利于民主政治建设;同样,放弃、取消党的政治领导,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也会走向失败。这是公社与苏维埃政权兴衰史所表明的政治结论。

第三,巴黎公社与苏维埃在政权组织形式上明显存在差异。公社以直接民主制为基础,实行议行合一政体,公社委员会既是立法机关,同时也是行政、司法机关。苏维埃以基层直接民主制和代议间接民主制为基础,在政治体制上将议行合一与分工负责结合起来。苏维埃是国家权力机关,主管立法,又由此派生选举出相对独立的行政机关,立法权和行政权事实上是分别行使的。因而仅从抽象的理论角度看,在民主制的具体形式上,早期的巴黎公社反而高于后来的苏维埃。但是正如判别所有制形式优劣的标准不是公有制程度的高低一样,判别一种政治体制的优劣,也并非看它是直接民主制还是间接民主制,而是看这一体制是否适合本国国情,是否有利于实现人民群众当家作主,是否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生产力。

第四,巴黎公社与苏维埃民主制最深刻的差别还在于二者处在社会主义民主的不同发展程度上。尽管公社实现了直接民主制与议行合一政体,但公社民主制并无稳固的经济基础。由于公社自始至终未能摆脱战争状态,因而公社颁布的经济政策十分有限,仅仅限于废除面包工人的夜工,禁止克扣工人工资和成立无主工厂合作社等等。社会主义民主制不能建立在私有制的基础上。因而,公社民主制尚不是成熟的社会主义民主制,而是无产阶级的革命民主制。与公社不同,苏维埃不仅成功地结束了国内外战争,成为一个号令全国的政权,而且通过大工业国有化法令和农业集体化,建立了社会主义生产资料公有制,从而为苏维埃民主制提供了一个比较坚实的经济基础。从这个角度看,苏维埃是一个相对成熟的社会主义民主制。

但有必要指出,由于苏维埃的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并无先例,因而难免出现失误。而其中最大的失误就是把计划经济与社会主义等同起来,无条件地排斥市场经济。在这一点上,列宁也未能突破时代的局限。革命胜利之初,战时共产主义政策使苏维埃遭遇空前政治经济危机,为扭转严峻的政治经济形势,列宁果断转向以恢复和振兴商品流通为核心的新经济政策。即便如此,列宁还是认为:“新经济政策并不是要改变统一的国家计划,不是要超越这个计划的范围,而是要改变实现这个计划的办法。”(注:列宁:《论新经济政策》,《列宁全集》,第1版,第33卷,第148页,人民出版社,1957年8月出版。)列宁领导社会主义建设时期较短,集中计划经济体制的负作用尚未完全表现出来。因而,新经济政策时期,列宁的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思路虽有所转变,但在计划经济问题上并未有所突破。但以后数十年的苏维埃经济建设史实表明,计划经济体制并未实现社会经济资源的合理配置,相反地,计划经济体制的长期运行,不仅造成巨大浪费,而且还严重损害了苏维埃民主制的经济基础。由于计划经济体制是以国家行政机关的绝对权威和个人、企业的无条件服从为前提的,因而,其运行的后果必然是不断强化行政权力,削弱企业、个人的经营自主权和民主管理权,使企业成为行政机关的附属物,使个人成为丧失独立政治人格的行政客体,代议政治机构的民主政治功能因此日益萎缩,行政机关成为不受社会制约的政治异己物。当情况发展到上述地步之后,民主就已无立锥之地,官僚专制主义政治的滋生蔓延就势所必然。因此,能否及时改革愈来愈不适应经济发展规律的计划经济体制,不仅有着重大的经济意义,而且直接关乎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经济基础能否得到巩固。苏维埃民主制在90年代的失败,从很大意义上说,就是传统计划经济体制弊端作用的恶果。

四、基本结论

列宁曾说:“从资本主义过渡到共产主义,当然不能不产生非常丰富和繁杂的政治形式,但本质必然是一个,就是无产阶级专政。”(注:列宁:《国家与革命》,《列宁选集》,第1版,第3卷,第200页、第248页,人民出版社,1960年4月出版。)阶级实质上的一致性与具体政治形式多样性的统一,是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原理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过程中的必然表现。因此,苏维埃要巩固扩大自己的政治成果,就不能不在实践中超越巴黎公社的无产者。作为公社事业的后继者,苏维埃做到了这一点,但终究未能摆脱与公社同样的结局。这一历史事实表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要不断发展,不仅要超越历史先例,还要不断突破自身的历史局限,通过系统的循序渐进的改革,逐步使社会主义民主从理想变为现实。这是我们回顾公社与苏维埃政治史首先应得到的认识。除此之外,以下三个方面在民主政治建设中应予以高度重视。

其一,要具体地辩证地对待议行合一政体。议行合一作为巴黎公社民主制的显著特点,是以直接民主制为前提的,否则,这一特点就不会成为优点。就我国政治实际而言,我国只能实行间接民主制与直接民主制的有机结合。因此,在政体形式上就应把议行合一同一定的权力制约机制结合起来。无条件地实行议行合一政体,不仅不能体现社会主义民主的特点和优点,而且可能导致党政不分,以党代政,为官僚专制主义的滋生提供土壤,结果事与愿违,适得其反。

其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不能不坚持共产党的领导,这是由社会主义民主的阶级性所决定的。但在人民群众当家作主与党的领导二者之间,必须找到恰当结合的有效途径。若党的领导超越了民主和法制的界限,就有可能导致以党代政和权力过分集中,同样有害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

其三,社会主义民主制健全与否,不能不受到与之相关的经济基础的制约和规定。社会主义民主不仅仅简单地要求实行生产资料公有制,而且要求与之相适应的高效经济运行体制。要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改革传统计划经济体制,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那么,大力推动政治体制改革和经济体制改革,就不仅势在必行,而且刻不容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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