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型期毕业生就业市场发展研究_就业选择论文

转型期毕业生就业市场发展研究_就业选择论文

转轨时期毕业生就业市场发育问题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就业市场论文,毕业生论文,时期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高校毕业生就业市场是社会主义市场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属于要素市场的范畴。它是专门以大中专毕业生这一特殊的劳动力资源作为配置对象,以市场作为资源配置的基础,通过“自主择业”而形成的初次就业市场。据此,理论界有同志把毕业生就业市场的发育称之为“高级劳动力的市场化”(陈列,1995)过程。随着招生并轨工作的全面推进,按新体制招收的学生都已开始陆续面对就业市场,关于转轨时期毕业生就业市场培育的问题迫在眉睫。

一、毕业生就业市场的特殊性

我国社会主义市场体系建设的初始路径往往选择是商品市场,而非要素市场。而从改革开放的实践分析,我国劳动力市场的发展相对于其他的要素市场又是个慢变量。也正是因为如此,党的十四大通过的《决定》首次提出了我国“劳动力市场”的概念,并鲜明地把劳动力市场的的发育和为社会主义市场体系发育的重点之一。毕业生就业市场发育一个重要的阶段性标志是1994年国家教委根据《决定》和《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而制定的“关于进一步改革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和毕业生就业制度试点意见”,它标志着“两包”(统包统派和包当干部)向“两自”(自费上学、自主择业)的招生就业制度改革的真正启动。考察毕业生就业市场,不难发现它与一般意义上的劳动力市场存在着差别。具体表现在:

1.时效性。现举办毕业生就业市场活动的时期一般在寒假期间或毕业生的最后一个学期,高校毕业生一般都应在短短几个月时间内落实就业去向,并集中进行派遣或办理改派手续,时效性很强。并且,倘若毕业生不能及时离校,势必会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秋季新生的入学工作。而一般意义上的劳动力市场则不存在这么强的时效性。

2.高层次性。毕业生就业市场上的供给主体一方是专科以上学历的高校毕业生,是一个高附加值的特殊群体。尽管他们在实践经验上可能比较稚嫩,但无论在知识结构,还是在知识水平上都要比一般意义上的劳动力市场中的供给主体高级些,更具有市场经济条件下应当具备的现代意识、超越意识、竞争意识和风险意识,具有良好的可塑性。

3.规模性。一般意义上的劳动力市场是零星的、分散的,不具有规模性。而在毕业生就业市场上,我国每年都有近百万名高等学校毕业生第一次进入社会就业。由于数量上存在较大的规模性,迫切要求毕业生所在学校严格审核其毕业生资格,紧密保持与用人单位的联系,而且只有高等学校及教育主管部门精心组织,通力安排,做大量细致的工作,才能确保学生充分地、合理地就业,并最大程度地减少资源配置过程中不必要的人才浪费,进而有效地维护改革、发展与稳定的辩证关系。

4,复杂性。高校毕业生就业市场涉及面很广,任何一位毕业生的就业都将牵动毕业生本人、家长、亲朋好友,为全社会所关注。。而一般人员的流动较为分散,涉及面也有限。这种复杂性主要来自于:一是就毕业生本人而言,这是人生中的第一次就业机会选择;二是对家长及亲人而言,他们曾对毕业生寄托了无限情怀,毕业生就业去向或多或少对他们增进与社会的沟通联系产生某种预期;三是毕业生就业市场景气与否,或者说能在多大程度上贯彻公平竞争的择优就业的基本原则,将极为迅速地影响在校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四是毕业生就业市场的秩序健康与否,对社会风气起着某种催化作用。

二、毕业生就业市场存在的主要问题分析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毕业生就业市场积极而稳妥地发育是实现高级劳动力资源就业配置的重要前提。但我们也应清醒地看到,毕业生就业市场的建立还要经历一个从不规范到规范,从不成熟到成熟的过程,试图在本世纪末完全实现从“供需见面”、“双向选择”的就业办法顺利过渡到“自主择业”的就业制度,还有许多问题需要全社会共同解决。

1.市场主体不明确。规范意义上的毕业生就业市场,其市场主体包括有自主择业权的、能够独立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毕业生和有自主用工权的、能够独立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用人单位。但是,转轨时期的毕业生就业市场上两者地位均有待进一步地明确。这是因为,从供给主体看,学校更多地把毕业生视为其“产品”,从而经常性地充当起供给主体的角色。其深刻背景(曹殊,1995)是:缴费上大学是毕业生成为就业市场主体不可缺少的前提条件,但目前尚不完全具备。从需求主体看,我国的企业改革是沿着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放权让利的渐进式思路展开的,而对微观经济基础——企业制度的改革,即推行现代企业制度是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难点所在,尚处在试点推行阶段。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深受我国历史上采取的类似近亲婚配式的、高度集中的行政手段配置劳动力资源模式的影响,不可避免地在一定范围内使企业持续存在着隐性失业问题(陈忠卫,1995),并且也致使企业吸收毕业生这本来是属于经营权范围内的事情也难能落实,上级主管部门代替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用人单位的代位现象,在转轨时期的毕业生就业市场上时有发生。

2.市场信息不顺畅。由于“双向选择”洽谈会的有关信息传播、反馈均存在一定程度的短路或断路现象,致使毕业生手持就业材料却茫然不知所措,而用人单位又疲于奔波却难觅意中的毕业生。究其原因很大程度上在于不同地区、不同系统双向选择洽谈会组织的时间和地点缺乏系统性、权威性的协调。那么,究竟谁是“双向选择”洽谈会的最合适组织单位?至少目前由各高校组织“双向选择”洽谈会的做法恐有所不妥。这是因为,一是各高校开洽谈会的时间相对集中于每年1—4月,而同一城市高校又往往不同时召开;二是各用人单位在参加上百所高校的“双向选择”洽谈会后,耗费了人力、物力、财力却往往收获甚少甚至—无所获。从而使得目前高校组织的“双向选择”洽谈会上往往用人单位少,毕业生选择范围窄,实际落实就业单位不多,

3.市场中介不健全,毕业生就业市场的基本职能可以归纳为(曹殊,1995):维护、监督、调解。这些职能的实现有赖于三个层次的市场中介组织:一是高校设置的毕业生分配办公室或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二是按行政区域设置的毕业生就业市场或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三是毕业生的就业争议仲裁机构。目前,这三个层次的中介组织虽大都已经建立,但其功能远未得到落实。规范意义上的市场中介应当努力成为沟通供需双方市场信息、维护供需双方合法权益和促成合法交易有效形成、调解双方争议的桥梁和纽带。

4.市场调控不规范。最为明显的表现是在就业洽谈会上所签订的协议兑现率偏低,协议缺乏权威性和严肃性。有的毕业生拿着学校推荐材料到处签协议,只是在限定的最后期限内才挑选最为满意的协议书交回学校,而用人单位总以为该生会来本单位工作,可到最后却落了空。也有的毕业生没有在规定的地区或行业系统范围内去参加“双向选择”洽谈会,即使学生本人同意但学校不予派遣的情况也偶有发生。据统计(杨红兵,1995),成都市机械工业局所属单位1993年在成都市举办的毕业生“供需见面”洽谈会上共签协议356份,实际到位153人,到位率为42%,1994年共签协议书314份、实际到位 147人、到位率47%,应当说,确定就业协议书的法律地位是保证毕业生就业市场正常运作的一个关键,尤其是在当前社会人事、户籍制度改革并不协调的情况下,没有规范化的行政手段、法律手段来保证协议的执行,维护市场交易成果,是毕业生就业市场上存在的又一大难题。

三、毕业生就业市场发育的对策思考

在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发育的双重推动下,我国高校毕业生就业市场的雏形正在逐步形成,但仍处于市场发育的初级阶段。当我们将毕业生就业市场置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宏观大背景下,毕业生就业市场的发育显然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多方面综合配套改革。在转轨时期,尤其应当注意解决以下问题:

1.确定毕业生就业市场供求双方的主体地位。衡量市场发育完善与否的一个重要标志是供求双方作为独立的市场主体能否具有完全自主选择、等价交换、平等竞争的特征。这就要求我们一方面积极创造条件,努力使用人单位能够真正按照“面向社会、公开招收、全面考核、择优录用”的原则自主决定所需毕业生的数量和质量,切实贯彻和落实《条例》赋予企业的劳动用工自主权,并全面推行劳动合同制。另一方面,深化改革毕业生就业制度,逐渐过渡到毕业生面向市场、自主选择。完全自由就业制度的前提条件是实行高校收费入学。这是因为,我国高等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是一种稀有资源,学生消费高等教育的目的,不仅仅是为了获取使用价值,而是为了追求未来更大的收入,高校毕业生作为理性消费者,其消费过程理应支付相当的教育费用,仅当在这个时候,毕业生才能自主地进入就业市场的交换过程。而在转轨时期,我们还是应当建立起“学生上学自己缴纳部分培养费用,毕业后多数人自主择业”的机制。

2.自主择业的范围,转轨时期仍应局限在一定范围内。现阶段“并轨”院校的学生收费标准约为实际成本的20%,其绝大部分培养费仍由国家支付(陈曦,1995)。从这个意义上讲,“并轨”院校毕业生还是不能完全做到“自主择业”的,还必须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根据我国需要在一定范围内选择职业。根据现行学校管理体制和市场经济的开放程度,中央部委所属院校并轨后招收的学生,毕业时一般仍规定在本行业或本系统内自主择业,待条件成熟后再逐步过渡到跨系统、跨行业自主择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院校并轨后招收的学生,毕业时是否限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就业可自行决定。而并轨前,按国家任务计划招收的学生,毕业时原则上仍由国家负责安排就业,实行“供需见面”和一定范围内的“双向选择”办法,落实毕业生就业方案;委托或定向培养的学生按合同就业,自费生自主择业。

3.建立并完善专项奖学金制度引导毕业生正确就业。国家应当充分利用就业政策、就业法规,通过建立和完善各种专门用于引导毕业生就业的各种专项奖学金,以保证培养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国防建设、基础科学、文化教育、边远地区和某些艰苦行业所需的专门人才。如:为了保证国防、军工、重点科研和建设项目的人才需求,可设立国家奖金学;为保证培养煤炭、石油、地质、冶金、建材、气象、测绘等较为艰苦的特殊行业对人才的需求,可设立行业奖学金;为满足边远地区对毕业生的渴求,可设立边远地区奖学金;用人单位为吸收毕业生到该单位工作,可设立用人单位奖学金等等,所有享受国家专项奖学金或单位奖学金的毕业生必须按合同就业,倘若违约,应向国家或单位一次性退回奖学金本息,并交纳一定数量的违约金。

4.加快建设毕业生就业市场体系。这一毕业生就业市场体系应是纵向形成层次,横向各业分布均衡的,包括六个层次:即各高校毕业生就业市场;校际联合的毕业生就业市场;省(区)主管毕业生就业部门的市场;中央部委所属院校的行业毕业生就业市场;分大区的区域性毕业生市场以及由国家教委设立的全国毕业生就业市场。各个不同层次的就业市场相互补充。在就业市场体系的建设过程中,最为关键的是要注重各层次市场的信息和省级信息网络,扶持重点人才信息报刊,并据此沟通不同行业、不同系统的用人单位与高校的供求信息。同时,我们应当在总结国家教委1995年创办的“全国高校毕业生就业市场(上海市场)”运作经验的基础上,积极提高质量,加强指导,使其真正成为高校毕业生的集散地和信息中心。

5.加强适度宏观调控,促进就业市场规范化发展。我们应当采用经济手段、法律手段与行政手段相结合的办法来加强就业市场的适度宏观调控。适度调控的标准既要考虑毕业生能够在市场交易中形成合理的劳动力价格机制,并借此获得比普通劳动力更高的教育报酬率,又要考虑协调国家不同产业部门对毕业生不同程度的需求,适度宏观调控要结合《劳动法》和《中国教育改革与发展纲要》的有关规定制定具体的法规,特别注重规范毕业生就业市场主体资格,规范市场竞争方式,规范市场中介行为,规范市场运行秩序和规范争议仲裁制度。当务之急应加强毕业生就业协议的规范和就业过程的规范,以确保就业协议的严肃性,要通过建立统一的社会化法律规范体系,为毕业生就业市场的发育创造一个更为宽松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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