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WTO后中国法律应做些什么_法律论文

加入WTO后中国法律应做些什么_法律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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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10月31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18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和《外资经营企业法》的修正案;

2001年3月14日, 九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了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修正案;

2001年4月12日, 国务院公布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的决定》;

2001年8月1日,国务院公布了《关于修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的决定》。

中国为准备加入WTO, 开始了一场有关法律法规修订完善的大手笔。

修订和完善法律在取舍中丰富

世界贸易组织所体现的是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中的“规则经济”,所有的成员方必须严格履行相关的承诺,遵守各方共同达成的协议。在规则中运行,在运行中不断修订规则。对于即将加入WTO的中国而言, 目前最为重要的工作就是对国内现有的法律、法规进行全面的清理、修订和完善,使之符合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则。

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前的法律法规的修订和完善,首先也是最重要的,就是要使我国有关对外贸易、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与WTO规则相符, 纳入到国际统一规则的运行中。

伴随中国吸引国外直接投资步伐的加快,已有的外商投资法律越来越多地需要进一步更新和完善来增强其生命力,从而推动中国的进一步开放。当看到国民待遇、非歧视性待遇、市场开放、符合国际规则的审批规定、经营方式等内容列入修订后的外商投资法律法规时,人们有理由相信,这些法律法规的修订行为和法律法规修订后的内容已经充分表明了中国政府在与国际接轨和履行国际承诺中的勇气和责任,从而成功地开启了整个法律体系的修订完善工作。

将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则国内化,最重要的体现就是建立和完善保护国内产业和市场的法律机制。

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则允许各国在一些特定的情形下,采取保护国内产业和市场的合理措施,这一机制就是所谓的“安全阀”机制。我国加入WTO后,如何尽快地将国际规则进行国内化, 以充分将国际规则为我所用成为十分重要的课题。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1994年7月1日施行后,与之配套的相关法律法规的制订尚不能令人满意。《对外贸易法》所确立的一系列原则性规定亟待进一步丰富和细化。特别是随着国际竞争态势的进一步增强,尽快制订有关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的法律法规,就是建立和完善保护国内产业和市场的法律机制的具体体现。

将履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各项承诺与依照国际惯例建立和完善市场开放的法律体系有机结合。

按照中国加入WTO的承诺, 中国将进一步扩大各个领域的对外开放,特别是服务贸易全面开放,如银行、保险、律师、商业、文化、旅游、医疗卫生等。这些新的开放领域,特别是服务贸易的开放,就要求中国必须迅速建立起符合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的管理规范和法律体系,这样就可以既吸引国外在这些领域的投资,同时又促进本国相同产业的升级换代,以适应日益激烈的国际竞争。而如何将国际规则和自身承诺与国情相结合,给我们的立法工作者提出了很高的要求。

保证中央与地方立法、部门规章与WTO规则的一致性

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最大的挑战在于对中国各级政府管理职能的挑战。

长期以来,我国经济是政府主导型经济,在制定经济政策、立法时,往往局限于一国视野内或特定行政区域内,使得整个经济运行出现了许多矛盾和制肘。表现在经济立法中,经常出现部门利益的冲突、地区利益的纷争。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必须接受WTO规则的制约, 这就要求各级政府部门必须加快职能调整的步伐,进一步完善管理行为的法制化和透明度,将政府行为纳入到法制化的轨道,构筑新型的政府行为理念和政府行为方式;必须改变管理经济的方式,提高管理能力。

如何保证各级政府立法的一致性?如何保证中央立法和地方立法的吻合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法制的统一性是我国法律本身所明确要求的。《立法法》第八十七、八十八条也规定,下位法违反上位法规定的,有权机关可以依法予以变更或撤消。

如何保证不同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部门规章与WTO 规则的一致性同样也是一项重要课题。我国中央政府的各个部门,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依法制定行政规章。这是政府依法履行行政职能、管理各自职权范围内有关事务的重要方式。而WTO 的规则的目标是通过贸易和投资的自由化促进全球经济贸易增长。这就要求成员国家政府必须按市场经济规律管理经济,取消基于部门和区域利益而设定的任何对经济发展的限制,尽可能减少、取消任何形式的行政干预。这实质上将对我国政府的机构、职能和管理方式产生极为深刻的影响,促进我国政府建立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政府机构,优化各级政府的行政管理行为。

法律制度的公正、公平、公开将得到完善

经过修订和完善,我国法律体系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前和之后所要扮演的角色将使人们深切地体会到,法律将进一步成为整个国家生活,特别是经济运行的重要基础,成为社会发展的助推器和催化剂。

我们所要求的法律体系,应当是能够为各种市场主体创造公开、平等、公平竞争法律环境的法律体系。

法律不再使用旧有的观点用所有制的眼光来区分参与市场主体并界定其权利和义务,而是将现有的对市场主体的限制和区别进一步消除,实现市场经济的主体的平等,保证各种经济形态运行的公平,使得市场经济主体开展市场竞争具有一个公平合理的法律环境。

我们所要求的法律体系,应当是法律、法规透明度加大,政府行为可预见性增强的法律体系。

运转良好的法律,必须是从立法到执法保证其公开性和透明度的法律;运转高效的政府,其行政行为必须具有可预见性。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中国政府将指定有关官方刊物,专门公布有关的法规法律;除涉及国家安全、重大货币政策改变等重大事宜之外,立法将公布草案,听取各方面的意见;中国各级政府的行政管理行为将完全纳入到法律规范的轨道,行政行为的随意性将受到制约,自由裁量权将受到监督。

我们所要求的法律体系,应当是完善司法救济制度,尊重个体权利,进一步保障企业和个人的权利的法律体系。

没有个体权利的充分保障,就没有整个国家的良好运行,只有对个体权利加以充分尊重,才能调动活力和积极性,从而推动经济的全面发展。应当加强对财产权利的全面保护,应当进一步完善公正、独立的司法审查制度,建立更为有效的权利保护机制,应当充分发挥司法的独立公正,使得政府行为在司法的监督下更为高效和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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