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论--哲学的未来形态_实践论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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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论是在消灭了阶级对抗的社会主义历史条件下,适应社会主义建设实践的要求而出现的一种新哲学,它既符合哲学发展规律,又是马克思主义哲学发展过程中的一个新阶段。这种新哲学以保守的辩证法为其根本特征,把“和”(差异协同)当作自己的核心范畴和根本原则;其基本内容则由“人论”、“文化论”和“历史论”的三大部分构成。

在世界哲学典型的意义上,通观西方哲学从古到今的发展历史,我们可见,它的实际上经历了三大发展阶段——存在论,认识论和实践论。

(一)存在论阶段 西方哲学肇始于对存在问题的思考,由此形成了其最初形态——存在论。它经历了前期的存在论的“性质论”形态和后期的存在论的“本体论”形态。

1.性质论。性质论是存在论在前苏格拉底时期的主要表现形式,其重点是探讨存在的性质问题。一派以赫拉克利特为代表,主张存在是存在与非存在之统一,将存在的性质归结为变;另一派则以巴门尼德为代表,主张存在是存在而非非存在,将存在的性质归结为常(不变)。由此,存在的性质问题被归结到常变问题上。以芝诺为代表主张常而无变,否认变的真实性;以克拉底鲁为代表,则主张变而无常,抹煞常的存在。而常变统一论者则视常变为一体,致力于探求变中之常。泰勒斯的“水”,阿那克西美尼的“气”,赫拉克利特的“火”,等等,这些所谓的“始基”概念,实际上都是标志变中之常的哲学范畴。

2.本体论。本体论是苏格拉底以后存在论的主要表现形式,它以探讨存在的内部关系——一般(存在的常性形式)与个别(存在的变性形式)的关系为其根本特征,着力于探究一般与个别究竟何者为存在之本的问题。这讨论起初主要是在柏拉图与亚里士多德之间展开的。柏氏主张“理念”(一般)是存在的本体,个别事物不过是“理论”的“摹本”或“影子”;反之,亚氏则主张“第一实体(个别)是存在的本体,认为“如果第一实体不存在,其他任何事物也都不可能存在”(《范畴篇》)。到了中世纪,上述讨论又进一步在唯名论者和唯实论者之间继续进行。唯名论者主张个别事物为存在的本体,共相(一般)不过是名词或理智中的概念,是第二性的东西;反之,唯实论者则主张共相为存在的本体,个别事物则是后于共相而存在的第二性的东西。但唯名论者愈来愈把一般归结到理智形式的存在上,如邓斯·司各脱就认为,共相存在于理智中,在理智之外,共相不能存在。这意味着再进一步的展开,其论题就势必要转移到理智与感觉的关系问题上,从而实际上宣告了存在论的终结。

(二)认识论阶段 西方哲学发展至近代,其形态由存在论转变为认识论。认识论是对于存在论的一种扬弃,它把存在范畴改造为与认识范畴相对应的一个范畴,进而从认识与存在的关系中来探究认识的本质。在这种关系中,存在是认识的对象,即客体,而认识则是主体。认识论的根本问题,就是主体与客体关系问题。对此,认识论依次经历了下述三个发展时期:

1.主体论。主体论是从本体论直接发展而来的认识论之早期形式,它是从认识和存在的关系中来探究认识的本质,其讨论的核心问题是:认识在本质上究竟是关于个别存在的知识还是关于一般存在的知识?主张个别存在为第一性者,是把认识的本质归结为关于个别存在的知识,因而极重经验与归纳,此为经验主体论者;反之,主张一般存在为第一性者,则把认识的本质归结为关于一般存在的知识,故而极重理智与演绎,此为理智主体论者。

2.客体论。客体论是认识论在十八世纪时的主要表现形式,它先后有三种代表性的理论:第一以霍尔巴赫为代表,认为存在的本质是在于它的引起认识。这种引起认识的存在,被称作“物质”。是为物质客体论。第二以贝克莱为代表,认为存在的本质是在于它的“被感知”(即被认识)。这种“被感知”的存在,实即“心灵”的对象化。是为心灵客体论。这两种客体论实际上都是从因果关系而推断出客体的存在的。第三以休谟为代表,认为因果关系只具有或然性,因此,“因果关系永远不能使我们由我们知觉的存在或其性质,正确地推断出外界的继续不断的对象的存在”(《人性论》)。这种被怀疑的存在,是为不可知客体论。这三种客体论,既有唯物论与唯心论的对立,又有可知论与不可知论的对立。可知论与不可知论的对立,使主体和客体是否具有同一性的问题凸现了出来。从康德开始,认识论便转向了对主客体关系的研究。3.主客论。主客论是近代认识论的最高形式,其核心问题在于:认识和存在、主体和客体究竟有没有统一性?它先后出现了下述三种典型的理论:一是从休谟不可知客体论发展而来的、以康德为代表的将主体和客体绝对对立起来而否认其有统一性的二元论;二是从贝克莱心灵客体论发展而来的、以黑格尔为代表的否认客体的客观实在性,而以主体为主客统一之基础的辩证唯心主义一元论;三是从霍尔巴赫物质客体论发展而来的,以费尔巴哈为代表的否认主体的相对独立性,而以客体为主客统一之基础的形而上学唯物主义一元论。

从康德到费尔巴哈,主体和客体从起初被绝对地对立起来到最终绝对地统一起来,认识论终于曲折地发展到了它的尽头,作为认识论之前提的认识问题就实际上被取消了。

(三)实践论阶段 费尔巴哈自称其哲学为“人本学”或“人类学”,他显然是将其哲学研究的重点放在人的存在上的,也就是说,其哲学的实质是在于从人的认识和存在的关系中来研究人的存在的本质。故费氏哲学,与其说是一种认识论,倒毋宁说是一种“存在论”。它是西方哲学从认识论过渡到实践论的中间环节。而从“存在论”起家的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创立,则标志着从认识论到实践论过渡的完成。马克思主义哲学归结到一点,就在于把费尔巴哈“存在论”中的感性存在的“人”改造成了感性实践的人,从而使“存在论”升华为“实践论”。实践论是对以往存在论和认识论的一种综合,它把存在和认识理解为实践主体的两种不同性质的活动,由此来探讨这两种活动之间的关系之究竟。这种探讨是从两个方面展开的:一方面是研究实践主体的本质,另一方面则是研究主体活动的本质。与此相应,实践论亦可分为主体论(研究实践主体的本质)和客体论(研究主体活动的本质)两个部分。

1.主体论。主体论是实践论的理论基础部分,它具体表现为如下两种基本形式:①社会主体论。这是通过扬弃费尔巴哈的“人本学”建立起来的。马克思主义反对费氏对于人的本质的抽象理解,认为人在其现实性上并非是一种感性的自然存在,而是一种感性的自然活动,即物质性的生产劳动。这种感性的物质活动是建立在许多个人的合作基础上的:“只有在这些社会联系和社会关系的范围内,才会有人们对自然界的关系,才会有生产。”[1]因此, 人的本质在其现实性上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而人理性思维和感性活动则都是人的社会本质的体现。

②意志主体论。意志主体论则是由批判康德的二元论发展而来的,它把康德不可知的“自在之物”改造为可以通过“直觉”来把握的“意志”,并宣称整个世界都不过是“意志的表象”,从而把人的本质归为“意志”。以叔本华和尼采为代表的唯意志主义,就是这种非马克思主义主体论的最典型的形式;而以柏格森为代表的生命哲学和以萨特为代表的存在主义,则都是对唯意志主义的继承和发展,亦都可以归入意志主体论的范畴。

2.客体论。客体论是实践论的理论主体部分,它具体表现为下述三种形式:

①劳动客体论。劳动客体论是马克思主义的客体论形式,它以社会主体论为其思想基础,把认识和存在当作社会活动的两种形式——社会意识和社会存在来理解,认为,社会存在是社会活动的感性形式,具体表现为以某种方式合作的许多个人共同地处理对自然界的物质关系以及他们自己内部的物质关系的“自然历史过程”;社会意识则是社会活动的理性形式,具体表现为人们通过由语言作为媒介的认知交往为创造关于他们自己和他们的各种关系的观念和思想的精神生产过程。这两种过程的基本关系在于:“人们的意识决定于人们的存在而不是相反”[2] :“人们按照自己的物质生产的发展建立相应的社会关系,正是这些人又按照自己的社会关系创造了相应的原理、观念和范畴。”[3] “如果这种理念,神学、哲学,道德等等和现存的关系发生矛盾,那末,这仅仅是因为现存的社会关系和现存的生产力发生了矛盾。”[4]要之, 马克思主义劳动客体论的实质是在于:它把主体活动的本质最终归结为人们对自然界的物质关系。

②理性客体论。理性客体论实即对黑格尔“绝对理念”论的一种断章取义式的发展:它一方面以拒斥“形而上学”而抛弃了黑格尔的“绝对理念”范畴,另一方面则又暗将黑格尔哲学中用以标志“理念”的两种活动形式的“实践”与“理论”这对范畴吸收过来的加以改造,并赋予其“经验”与“科学”的形式,以此作为自己哲学的基本范畴,因而,这种理论具有“纯客体论”的外观。理性客体论有两种形式:一种是以“经验”为核心范畴的经验客体论,它坚持“经验高于科学”的原则,强调“科学”必须回到“经验”,接受“经验”的检验。以孔德为代表的实证主义和以马赫、阿芬那留斯为代表的批判经验主义,就都是典型的经验客体论;另一种则是以“科学”为核心范畴的科学客体论,它坚持“科学先于观察(经验)”的原则,强调“科学”对“经验”的指导作用和渗透关系。以波普尔为代表的证伪主义和以库恩为代表的历史主义,便都是典型的科学客体论。

理性客体论经历了一个从经验客体论到科学客体论的演变过程。它以批判“形而上学”起家却愈来愈失去其“纯客体论”的外观,而使自己带有愈来愈浓重的“形而上学”之色彩。这实际上是它在理论上完善自身的一种内在要求,因为,它若不能建立起自己的主体论,则这就难免会陷入无主体的、盲目的实践论,从而走到其反面——非理性实践论。

③非理性客体论。非理性客体论既反对劳动客体论把主体活动的本质归结为一种感性的物质活动,也反对理性客体论把主体活动的本质归结为一种理性的精神活动,而主张把主体活动的本质理解为一种非感性亦非理性的“直觉”——一种“合知行”的活动:就其体现主体“意志”而言,是“行”;就其体认客体“意志”而言,则为“知”。这种“直觉”似乎既“解决”了近代认识论意义上的主客之间的矛盾,而使主体和客体融为一体;又“解决”了现代实践论意义上的知行之间的矛盾,而使认识和实践融为一体。但是,这种“解决”方式,却实质上是既取消了认识,亦取消了实践。足见,非理性客体论实际上是一种虚无主义的实践论。以叔本华和尼采为代表的唯意志主义,就是这种虚无主义实践论的最典型的形式。

综上所述,现代实践论可划分为两个根本派别,即:马克思主义的社会劳动实践论和非马克思主义的精神活动实践论。其根本分歧乃是在于对实践主体——人的本质的理解不同:前者把人理解为物质性的社会人(劳动人),后者把人理解为精神性的个人(意志人、理性人)。这实质上是反映了现代资本主义世界中社会和个人的现实冲突。这种现实的冲突,无疑在根本上只能通过社会革命的方式来加以解决,即通过社会主义运动来消灭资本主义并逐步实现共产主义。而哲学的使命就是要从理论上解决现代实践论所揭示的社会和个人之间的矛盾。

西方哲学演化按“存在论——认识论——实践论”的次序逐步上升,这一过程有其内在的逻辑性:首先,存在论所致力于探讨的一般与个别这两种不同形式的存在,原本是自在地统一于存在的两个方面,只是由于人们认识活动的开展,它们才被自觉地区分开来,并只是由于人们在认识过程中片面地强调夸大了感觉或理智的作用,它们才被对立起来;要之,存在之成为问题,实是因认识而起。所以,当存在问题被研究且不断向纵深推进时,作为引起该问题的原因的认识本身就必然被当作更深层次的问题提出来的加以研究。这就决定了存在论的发展最终必然逻辑地归结到认识论上。其次,认识论之所以必然地进展到实践论,则是由于认识乃是起因于实践。人们出于实践的要求,而不得不结成一定的社会关系,进行某种形式的社会交往;而语言和意识,就正是“由于和他人交往的迫切需要才产生的”[5]。可见, 认识原只是实践着的人们用以实现其社会交往的一种手段和工具而已,它不过是实践的产物,是服务于实践的第二性的东西。因此,要使认识问题得到澄清,就不能局限于认识论,而必须扬弃认识论而使之上升到实践论。只有站到实践论的高度,才能认清并正确地揭示出认识过程的本质。

要之,西方哲学从一个阶段到另一个阶段和进展,实皆是由于探寻前一个阶段的问题的原因而引起的,即由于探寻存在问题的原因而进展到认识论,进而由于探寻认识问题的原因,再进展到实践论的。据是规律我们可以预断:现代哲学的进一步的发展,将是以探究实践的原因为理论驱动力,由此形成一种新的哲学形态——生活论。

继实践论之后所出现的新的哲学形态之所以将是生活论,是因为生活乃是引起实践的原因,人只是为了生活才需要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对此,马克思主义的经典作家早有论述:“我们首先应当研究一切人类生存的第一个前提也就是一切历史的第一个前提,这个前提就是:人们为了能够‘创造历史’,必须能够生活。但是为了生活,首先就需要衣、食、住以及其他东西。因此第一个历史活动就是满足这些需要的资料,即生产物质生活本身。”[6] 这说明了人的实践的目的就是为了满足人的生活的需要。正因为实践是以生活为归宿的,生活是比实践更为基础、更为根本的东西,所以,实践论向生活论的发展也就是势所必然的了。生活论在本质上乃是反映社会主义时代要求的、服务于社会主义建设实践的一种新的哲学形态,因而,它理应被当作马克思主义哲学发展的一个新阶段来理解。为此,我们可以把马克思义哲学的前一阶段称作“马克思主义实践论”,其后一阶段称为“马克思主义生活论”,以示两阶段之区别。

一如实践论是对于认识论的一种扬弃,生活论则是对于实践论的一种扬弃。因此,生活论的研究范围,理所当然地包括原属于实践论研究范围的实践和认识在内。然而,在生活论中,实践和认识将不再被看作实践主体的两种活动形式,而将被视为生活主体的一种活动形式——社会生活形式,进言之,它们将被理解为人的社会生活的两个方面。在生活论看来,社会生活仅是人的生活的一种形式,而非唯一形式。除了社会生活,人还有另一种生活形式,这便是个人生活。生活论所要研究的,就是社会生活与个人生活的关系。这种研究,亦可理解为就是从人的全部生活中来考察社会和个人的关系,由此而达到对于人的本质的把握。从这个意义上讲,生活论亦未尝不可谓之人论,或曰人的哲学。而就其内容来说,它当包括如下三大部分:

(一)人论。人论是生活论的理论基础部分,它以人的本质作为其研究的对象。所谓研究人的本质,也即研究人的内部关系,研究作为人的存在的两种基本形式的社会与个人的关系。

在社会与个人关系问题上,哲学史上存在着两种截然对立的观点:个人决定论主张社会决定于个人;反之,社会决定论则主张个人决定于社会。前者是以个人为人的存在的本体,后者则是以社会为人的存在的本体。显然,这两种观点乃是本于同一种思维方式,即本体论思维方式。它力图从人的世界中去追寻一种永恒不变的终极存在,因而带有十分明显的形而上学特征。

与上述形而上学的思维方式相反,生活论则坚持辩证法的思维方式,它否认人的世界中有一种永恒不变的终极存在,否认社会与个人之间存在着一种不可以逆转的一方决定于另一方的绝对关系,而主张个人与社会是真实的人的两种不同的存在形式,是内在地统一于人的存在的两个不同的方面,其二者的关系乃是一种互动生成、互为其根的差异协同关系。[7]它可用中国古典哲学中“和”这一术语来表示。 “和”的基本意义是在于差异诸方的相济相成。在生活论看来,人的本质正在于社会与个人之“和”。这一方面就是说:在社会与个人是既相差异又相成济的。社会缘个人以成,个人因社会而立。社会倘不能成济个人,则个人无以立,而社会亦不得成;反之,个人若不能成济社会,则社会不得成,而个人亦无以立。另一方面则是说:人是因社会与个人的相济相成而存在和发展的。若只有社会没有个人,则无所谓人的社会;反之,只有个人没有社会,则无所谓社会的人。而现实的人,则总既是社会的人又是人的社会,因而也就只能在社会与个人的相济相成的关系中存在和发展。

人的上述“和”的本质,并非是一种抽象的东西,而乃是特定历史条件的产物。它是在消灭了阶级对抗的社会主义社会条件下才逐渐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在阶级社会里,社会与个人的关系固然也有“和”(差异协同)的一面,但更主要的则是“非和”(对立统一)的一面。在这里“和”的关系中,社会与个人的区别处于差异状态;反之,在“非和”关系中,其区别则处于对立状态。差异与对立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相互转化的。当差异转化为对立时,差异协同即变成对立统一;反之,当对立转化为差异时,对立统一就变在差异协同。在阶级社会里,社会与个人之对立是为常态,差异则为非常态,故人的本质就不在于社会与个人之差异协同,而是在于对立统一。在社会主义历史条件下,社会与个人的本质关系已不再是对立统一关系,而是差异协同关系,因而,社会与个人的斗争也不再是以对抗性斗争为主,而是以非对性斗争为主了。这种非对抗性的斗争的发展,不会导致剧烈的社会革命,而只会导致温和的社会改良。

上述社会主义历史条件下的人的本质反映到哲学中,遂形成以“和”(差异协同)为核心范畴和根本原则的保守的辩证法——生活论辩证法。这种保守辩证法与马克思主义实践论的革命辩证法之统一,始为完整意义上的马克思主义哲学的辩证法。它们是马克思主义哲学辩证法的两个不同的方面,这两个方面在不同历史条件下有着不同的地位:在无产阶级革命时代,革命辩证法占据主导地位,它是同无产阶级推翻资产阶级统治的社会主义革命实践要求相适应的;而在社会主义建设时期,则是保守的辩证法占主要地位,它是与社会主义国家大力发展社会生产力以改善人民生活的建设实践要求相适应的。“天”(历史条件)不同,“道”(哲学原理)自然亦不会相同,所谓“为道也屡迁”,“天变道亦变”是也。在消灭了阶级对抗的社会主义历史条件下,宣扬革命,鼓吹质变,是不符合社会发展要求的,因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显然只有在人们求同存异、安定团结、互助合作的和谐中才能顺利进行。

(二)文化论。文化论为生活论之主体部分,它以人的全部生活即文化作为对象世界,着重探讨社会生活和个人生活的关系。在生活论看来,社会是人的一般存在形式,它体现了人的协同性,这种协调性表现为人们之间的互助与协作,社会生活即是由人们的互助与协作关系构成的;个人则是人的个别存在形式,这体现了人的差异性,这种差异性表现为互助与协作中的每个人都各以其特殊的个性而运作,个人生活即是由各人的特殊运作过程构成的。

社会生活和个人生活又都可以分为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两个方面:首先,就社会生活而言,其物质生活有两种基本形式:其一是“生活资料即食物、衣服、住房以及为此所必需的工具的生产”——简言之,即“物的生产”;其二是“人类自身的生产,即种的藩衍”——简言之,即“人的生产”。社会物质生活的本质内容,就是由物的生产和人的生产这两个基本要素的构成的。

社会精神生活亦有两种基本形式:其一是以语言为工具的概念思维(即逻辑思维);其二是以语言为中介的认知交往(即思想交流)。这两种精神生活,都是以物质语言作为外在形式的。如果说上述两种物质生活是属于社会实践范畴的话,那末,此两种精神生活则是属于社会信息范畴。社会实践和社会信息都具有感性的形式:社会实践以感性的实象为形式,社会信息则以感性的名言为形式。因而,它们之间的关系,可以归结为“名”与“实”或“言”与“象”的关系。

其次,就个人生活而言,其物质生活乃由两个方面构成:其一是个人在社会上的特殊经历。它与社会的“物的生产”相联系;其二是个人在家庭中的角色行为(如夫妇间丈夫对妻子的行为),它与社会的“人的生产”相联系。个人的精神生活,也由两方面的构成:其一是与社会概念思维相对应的个人直觉思维(即非逻辑思维);其二是与社会认知交往相对应的个人内心感受。前者可名之曰“悟”,后者可者之曰“体”。“体”与“悟”皆无须借助于语言。它们都是超言绝象的个人心理活动。由于个人物质生活也象社会物质生活一样具有实象性,因而。我们可以把个人物质生活亦归入“象”的范畴。另一方面,由于个人精神生活不象社会精神生活那样具有感性的名言形式,所以,个人精神生活乃可纳入“意”的范畴。

这样,人的全部生活——文化,便可划分为“象”(社会和个人的物质生活)、“言”(社会精神生活)、“意”(个人精神生活)三个层次。具体地研究此三者之间的关系,乃是文化论的重要任务。此外,文化论的研究还可围绕下列问题展开:1.社会的物的生产与人的生产关系;2.社会的概念思维与认知交往的关系;3.社会的精神生活与物质生活的关系;4.个人在社会上的特殊经历与其在家庭中的角色行为的关系问题;5.个人的直觉思维与内心感受的关系;6.个人的精神生活与物质生活的关系;7.社会的物质生活与个人的物质生活的关系;8.社会生活与个人的精神生活的关系;9.社会生活与个人生活的关系;等等。其中,社会生活与个人生活和关系问题是文化论的根本问题,其他问题都是由此派生出来的,是该问题的具体化。

(三)历史论。历史论是对人论和文化论的综合,是生活论中的“通论”。它把人类历史理解为由人与文化的相互作用构成的特殊运动,进而通过对人与文化关系的研究来达到对于历史本质的把握。在生活论看来,人与文化的关系有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差异协同,另一方面是对立统一。在私有制社会中,人与文化的本质关系乃是对立统一的。这种对立统一造成了人与文化的矛盾发展:即文化的发展以牺牲人的发展为代价,而人的发展则以牺牲文化的发展为代价。这种人的发展与文化的发展不可兼得的矛盾状况,使得历史只能在血与火中踉踉跄跄地前进。以消灭私有制为根本目标的社会主义革命,正是为了把历史从人与文化的矛盾发展中解脱出来,而使之进入到人与文化协调发展的新境界。这也就是说,在社会主义历史条件下,人与文化的本质关系理当不再是对立统一,而应是差异协同了。认识社会主义的这一历史本质,对于正确理解和搞好我国的现代化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中国的现代化过程是在中国文化不敌西方文化的历史背景下展开的,这就决定了中国现代化的实质乃是在于为了赶超西方文化而大力发展中国文化。然而,今天的中国毕竟是社会主义国家,她所要搞的只能是社会主义的现代化,这种现代化决不应当以牺牲人的发展来换取文化的发展,而是应当努力把文化的发展和人的发展有机地结合起来,以求得人与文化的协调发展,唯其如此,才能使中国历史平稳前进,而免遭血与火的“洗礼”。*

注释:

[1][5][6]《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382、35、32页。

[2]同上,第2卷,第117页。

[3]马克思:《哲学的贫困》第85页,人民出版社1961年版。

[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36页。

[7]“差异协同”是乌杰同志在《系统辩证论》(人民出版社 1991年版)提出的极富创新意义的哲学概念,本文引进这一概念,并以其为生活论辩证法的核心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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