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平与效率的平衡_市场经济论文

论公平与效率的平衡_市场经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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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分析了市场经济与非市场经济诸领域结构关系的不同及其对价值原则的影响,对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平与效率的不对称关系作了较细致考察,提出了处理公平与效率关系的均衡思想以及实现均衡的方法。

公平是一反映社会稳定性的参数,而效率则是反映该社会的发展性参数。公平与效率的关系,在当今中国已不再只是一个供学者沉思的纯粹理论问题,它已成为一个极其重要的现实问题。社会对公平与效率的关系持何种看法,直接地关系到应当如何在实际中处理这一关系,即有无必要对其中一方加以约束或补偿,若有,又以什么为准则,调整的程度应如何等等一系列重大的现实问题。无疑,求得对公平与效率关系的正确认识,对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设意义重大。本文拟对此关系作一初步的理论分析。

1 市场经济与非市场经济诸领域结构关系的不同及其对价值原则的影响

在如何看待公平与效率的关系这一问题上,当今学术界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倾向于强调公平与效率之间的对立性,因而结论是为达到某种一致性,公平应当服从于效率;另一种观点倾向于强调公平与效率的统一性,因而结论是二者本来一致,故不存在谁先谁后,谁服从谁的问题。毋庸置疑,这两种观点之间在很多问题上是有着明显的差别甚至是对立的。但有一点它们却是共同的,那就是它们都认为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公平与效率之间也应当具有象非市场经济条件下的那种结构关系。这就意味着它们有着共同的方法论前提,即都预设了市场经济与非市场经济社会各活动领域之间以及诸价值原则之间在结构关系上的类同性。换句话说,现今学术界对此问题的关注,虽然都意在说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公平与效率的关系,但对于决定这一关系的经济、政治、文化诸领域在市场经济与非市场经济条件下结构关系的不同却未给予充分的注意,从而使问题的分析难以切中要害。因此要对这一关系有一个具体的正确把握,就不能不首先对非市场经济与市场经济条件下诸活动领域的结构关系变化有一个分析。

一般地说,人类政治、经济、文化三大领域的活动各有其独特的功能,但它们既然同为人类之活动,共同服务于人类的生存与发展之需要,那么三种不同的功能之间就必然有一个相互配合、相互联系的问题。这就是说,三大活动领域之间具有什么样的结构关系,在客观上是存在着某种约束条件的。其最低限度是要求任何协合方式必须能保证人们的生存与发展对于物质资料、社会秩序和生活意义三个方面的最基本要求。而其中的物质生活资料和社会秩序两项是更具刚性的约束条件。

如果为了简单起见把自文明时代以来的社会划分为市场经济与非市场经济两大类型,那么,非市场经济一般地是对应于生产力水平较不发达的状况的,而不发达的生产力水平的则又是与不发达的社会分工协作状况联系在一起的。分工协作的不发达意味着人们之间缺乏经济上的相互依赖性,意味着各个个体之间很少有将其联结在一起的经济纽带关系。在这样的经济活动条件下,要将其个体整合起来,形成人类生存所必需的具有统一性、秩序性的社会,便不可能过分指望通过经济力量。于是,主要地承担了社会整合功能的政治活动便不可避免地具有了特别突出的中心地位,而经济、文化活动则须服从于政治活动社会整合功能的需要。在这样的社会里,诸领域功能的结构关系就是以政治活动为中心而直接地统合为一体的。这种诸领域以政治为中心统合为一体的方式,在非市场经济条件下有其客观必然性,而非人们的主观意愿所能左右。

而在市场经济社会,个体之间的分工有了高度的发展,从而它们之间有了更为密切的协作关系,由此产生了个体之间高度的相互依赖性,使得任何个体都难以离开社会而生存。这样,分工和协作就造成了一种把各个个体联结起来的纽带,一种使各个个体及社会各个部分由于相互依赖而必然结合起来形成统一的社会力量,从而不必主要凭借政治的力量去进行社会的整合。这种由于社会分工协作所形成的社会整合比之主要由政治活动所着意地造成的社会整合具有更为坚实、更为稳固的特性,能够为保证社会秩序提供更为深厚的基础。这时政治虽然仍有社会整合的功能,但已不再是主要的力量了。这就必然导致经济及文化活动更加显示出各自的相对独立性和功能上的独特性来。这就是说,与非市场经济社会相比,市场经济条件下诸领域之间结构关系的一个显著特征是呈现出一种相对分离的趋势。

政治、经济、文化诸领域之间结构关系的转变是密切相关于公平、效率等人类基本价值原则之间关系的变化的。在一种最本源的意义上、人类诸基本价值原则,正是诸活动领域之基本功能的指向所在。经济活动的功能既然在于满足人们生存与发展的物质需要,则必然以能最佳地实现这种满足的高效率为价值指向;而以提供社会秩序为基本功能的政治活动自然就倾向于以最能保证社会秩序的公平为价值取向;文化活动以通过设置理想,为生活赋予意义为其功能,则价值取向便必定是自由发展的最高理想。因此,我们可以视效率、公平和自由发展分别为经济、政治、文化活动各自的内在价值取向。这样,诸活动领域结构关系的改变,必然同时也就是诸价值原则之间结构关系的改变。显然,在诸活动领域之间的结构关系在从非市场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过程中发生深刻变化的情况下,我们对于公平与效率两种价值原则之间关系的考察,就再也不能无视这种变化的影响,必须把诸领域的相对分离作为一个基本前提,由此出发去探讨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平与效率的具体关系。

2 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平与效率关系的不对称性

为讨论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平与效率的具体关系,还必须对二者之间的关系的不对称性略加分析。把效率与公平从本源上分别归属于经济活动和政治活动领域,并不意味着经济活动只与效率原则有关而与公平原则无关。实际上,政治与经济虽然同为人类活动,但其间的关系却有一种不对称性。经济乃是社会的基础,是内容的方面,而政治则是上层建筑,是社会形式方面。因此,作为经济活动价值原则的效率虽然要预设一定的政治形式为条件,但其自身却并不包含政治的成份。所谓效率,总是意指生产效率和更广泛而言的经济效率。但由于经济与政治关系之间的不对称性,作为政治活动价值原则的公平情况则远为复杂。政治作为一种形式,它不仅以经济为其条件,且复以经济为其自身的基本内容。因而,谈及公平,便不能不包含经济成份。但由于形式方面的相对独立性,公平又不能仅仅归结为经济上的公平,而是包含有更广泛的内涵,具有涉及经济因素的和不涉及经济因素的双重性。这样,政治与经济两大领域在社会结构中的不对称性,就进一步体现为公平与效率这两种价值原则在涉及范围上的不对称性。此外,所谓效率,总是就一个过程而言的,而对于一个过程来说,效率总是单义的。而公平却总是指一种状态,对于一个过程来说,起码可以分为起点和终点两端来考察。因而公平不可避免地具有起点(初始状况)的公平与终点(结果)的公平两种含义。这是由评价方式的不同所带来的二者关系的不对称性。

在非市场经济社会中,由于政治活动主要地承担了社会整合以及保证社会秩序的功能,并由此而将诸领域统合为一体,所以,从保证社会秩序着眼的公平便主要地是指结果的公平,起始的公平在这里是从属于结果的公平的。亦即两种含义的公平是统合为一的。同时,由于诸领域结合为一体,涉及经济因素的公平与经济因素之外的公平也是统合为一的。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诸领域的相对分离,使得公平价值内部原本统合为一的两个方面的双重性亦各自趋于分离。一方面是涉及经济因素的公平与不涉及经济因素的公平相分离,另一方面则是起始的公平与结果的公平相分离;并且,在两方面各自分离的基础上又构成了新的组合关系。从保证社会秩序的政治活动着眼所要求的仍然主要地是一种结果的公平,而从追求高效率的经济活动着眼所要求的只能是一种起始的公平,即机会均等。这样,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公平价值自身的分化,公平与效率的关系也便分化为双重的。一方面是起始的公平与效率的关系,另一方面是结果的公平与效率的关系。这一点是与非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单一性关系根本不同的。

就起始的公平与效率的关系而言,两者的关系是统一的,它们的实现是互为条件的,并非不可兼得,此消彼长。就公平对于效率的作用而言,机会均等的起始公平正是达到高的经济效率的必要条件或手段。所谓经济的高效率无非是资源配置最优化的结果。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获得资源配置最优化的根本手段只能是基于机会均等的公平竞争,舍此别无他途。而就效率对起始公平的作用而言,以高效率为经济活动的目标,正是机会均等的起始公平得以确立的必要前提。可以说,机会均等的根本意义就在于它能达到高效率。因而,只有当社会追求高效率时,才可能给予这种起始的公平的重要地位。显然当作机会均等的起始公平与效率是一致的。

然而,这样一来也不能不看到,当作机会均等理解的起始公平在实质上与结果的公平之间已很少有共同之处。首先,从经济和政治共同作为人类活动的两个不可或缺的方面看,我们不难发现结果的公平与效率之间亦具有某种一致的关系。一方面,经济活动所着力追求的高效率不能离开一种为结果的公平所保证的稳定的社会秩序。经验表明,没有一定程度的为社会所认可的结果公平,要维持一定的社会秩序是不可能的,而在一个缺乏秩序的社会里是不会有效率可言的。另一方面不仅一定水平的效率是社会公平从而社会秩序得以存在的物质前提,而且,经济效率的提高所带来的社会物质财富的增加亦有助于社会公平的增进。显然,在结果的公平与效率之间是存在着某种一致关系的。

但若因此就断言,公平与效率并不是不可兼得,此消彼长的,则不免失之于偏颇。因为同样明显地是,一方面作为社会秩序的保证条件的结果公平若施之于经济领域,则不可避免地要使起始公平大打折扣,从而妨害效率的提高;而另一方面若坚持效率至上,坚持作为保证效率手段的起始公平,则机会均等和竞争必然导致结果差距的拉大。从而使得结果的公平缺失。这种公平与效率不可兼得的一面是不能忽视的。

既然公平与效率在某种情况下不能同时得到满足,那就必然要求人们作出某种抉择或权衡。既然对立存在,则那种以公平与效率之间不存在“此消彼长”的对立关系的两相兼顾论,便由于回避了矛盾而无实际意义。此外必须作出某种抉择也不意味着只能有非此即彼的选择,只能公平优先,亦或效率优先。其实“此消彼长”的对立关系已经意味着公平与效率之间客观上存在着多种可能的组合关系,并非只能二者择一。因此,问题并不在于是否需要抉择,而在于如何抉择。

3 公平与效率的均衡

我们以为,在公平与效率关系上抉择的一般原则只能是适当地满足两者各自要求的一种均衡。所谓均衡,也可以说是一种“两相兼顾”,但这只是以承认公平与效率之间有相斥性一面为前提的抉择,与否认对立的两相兼顾论有原则的不同。

以均衡作为处理具有相斥性的公平与效率之间关系的一般原则,还需要考虑如何实现均衡的方法问题。一般说来,要达到公平与效率的某种均衡状态,可以有事先限制和事后补偿两种方式。所谓事先限制,便是在活动之先在活动领域之内采取措施将活动的结果限制在某个范围内。这种事先限定的方式是非市场经济条件下实现公平与效率均衡的基本方式。此种均衡方式的实施须以诸活动领域综合为一体为前提;而在市场经济社会中,诸活动领域既已相对分离,便难以实施。因此,市场经济条件下实现公平与效率均衡的方式就只能主要是事后补偿的方式。所谓事后补偿,便是在诸领域分离的条件下,对诸领域发展自身价值的倾向不从领域内部予以事先限制,而是在领域之外采取措施,事后改变活动结果,对活动中受到抑制的某种价值予以补偿。特别地说,就是在经济活动领域内,不对其追求高效率的价值取向进行限制,任由效率价值主宰经济活动,而只在经济领域之外采取某些手段,使因追求效率而受到限制的公平价值得到某种程度的补偿。这些手段主要地应由政府通过税收,兴办公益事业,社会救济与保障等等来实现。

事后补偿作为达到公平与效率均衡的方式,其合理的补偿对象只应当是那种因追求效率而受到损害的公平价值,而非任何一种受到损害的公平价值。因而为使补偿合理,有必要先行对社会转型过程中损害公平的原因作某种区分。我们可以把因社会注重效率而使公平受到损害视为一种代价,这是一种市场经济模式运行中所不得不付出的代价,称为“模式代价”;一种是旧模式已失去效力而新模式又未健全而出现的种种使社会公平受到损害的情况,可称之为“转换代价”。由于模式代价是社会为追求效率而付出的代价,因而用事后补偿的方式是合理的。而转换代价则不然,它并非是由于经济活动以效率为唯一价值取向造成的,而是由于体制尚未健全,市场发育尚未成熟,经济活动尚不能以效率为价值导向造成的。在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型中,旧的经济秩序很多已失效,新的经济秩序又尚未完备,从而形成了一种“秩序真空”。由于原有的经济秩序与政治秩序实为一体,因而新旧经济秩序之间的“秩序真空”在原有政治秩序无大的变化的情况下,实际就是政治秩序与经济秩序之间的“秩序真空”。在这样的“秩序真空”内,便不可避免地要滋生出权力与金钱相交易的腐败现象和巧取豪夺的种种不公来。现今我国社会中出现的某些贫富分化的非公平现象,大多根源于“秩序真空”的存在,而一般不是追求高效率的公平竞争所造成的。因此,对于作为转换代价的这种不公平而言,事后补偿虽然能起到某种扬汤止沸的治标作用,但并无助于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真正能够解决问题的只能是尽快消灭“秩序真空”,划清经济活动与政治活动的界限,使市场秩序完备化,使那些热衷于权钱交易,巧取豪夺者无机可乘。

转换代价毕竟只是一种暂时的东西,随着市场秩序完备化,它将逐步趋于消失。而模式代价却是一种相对永久性的东西,从而也就使如何把握补偿的合理限度,把握均衡点成为一个中心问题。补偿不足,不仅不能保证人们生存和发展所要求的社会秩序,而且还会反过来成为制约效率提高的原因;而补偿过度,则必然导致效率下降,导致经济活动失去活力。问题在于如何通过补偿达到公平与效率之间最为理想的结合点。在这一点上,既能满足社会公平的要求,又能保证经济效率的最大值。然而如果我们考虑到效率与公平在评价上的非同质性,即考虑到效率的状况如何是可计算的,而公平的状况既有可计算的一面,又有主观的难以估量的一面,则寻找这样的均衡点是很难的。实际上,我们只能估价出一个范围,在这一范围内,社会公平的要求得到基本满足,而经济效率可以保持在较高水平。这一范围我们可称之为“均衡区间”。

既然均衡是在一“均衡区间”实现的,这就意味着可依据社会的实际情况和社会发展战略的需要,在不突破均衡区间的条件下,对均衡点进行偏向公平或偏向效率的某种选择。例如,在经济不发达时,应较多强调效率问题,当经济较发达时,则应更多强调一点公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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