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社会与和谐社会构建,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和谐社会论文,市民论文,社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市民社会本来是西方政治哲学和社会理论的话语。伴随着以市场经济为导向的改革开放运动,一个有中国特色的市民社会正在发育、生长和崛起。市民社会关涉当代中国社会发展与现代化战略的诸多理论和实践难题,它所表现的深度和广度,为分析当代中国社会转型提供了一个独特的视角和可资的借鉴。本文旨在通过对市民社会理论和实践的分析,探讨其对当今我国构建和谐社会的功能和作用。
一、市民社会理论的演进及一般特征
对西方市民社会理论,尤其是近代以来的市民社会理论的批判考察,了解其演进的基本脉络和基本内涵,对于理解正在发育成长的中国市民社会,揭示其特点、功能和作用是一种必备的知识背景和逻辑前提。
近代西方,契约论思想家们提出了具有时代意义的关于国家与社会起源的社会契约论。他们把自然状态和市民社会看作是人类发展前后相继的两个阶段:在自然状态下生活的人们为避免自己的生命和财产受到损害,彼此交出了自然权力,签订了契约,由此形成的社会状态叫市民社会。在契约论思想家传统中,市民社会实质上是同自然状态相对应的文明状态,是国家的同义词。格老秀斯、斯宾诺莎、霍布斯、洛克、卢梭等思想家都是在这一意义上使用市民社会一词的。
在17世纪的苏格兰思想家亚当·福格森那里,开始出现了市民社会的现代含义。他把市民社会界定为当时在封建社会的政治经济关系之外萌发的资本主义经济生活,是一种经济的、私人的社会生产领域,与政治的、公共的社会领域相对。他把以商业活动为目的的社团看作市民社会的特征。在他那里,市民社会与国家被放到了对立的两极。
黑格尔第一次明确地区分了市民社会与国家,把市民社会界定为处在家庭和国家之间的差别阶段,理解为私人自律的商品交换领域及其保障机制。他还指出了市民社会的欠缺,以及市民社会在伦理阶段从个别性过渡到特殊性再到普遍性过程中所起的中介作用。在黑格尔看来,市民社会是由独立的个人组成的联合体,是对家庭这一血缘共同体的否定,由此,市民社会具有一种普遍性。但是由于独立个人之间只是外在的工具性的契约与利益的关联,因而这种普遍性还只是一种抽象的普遍性,它必将导致自然必然性与任性,最终导致道德的沦丧和社会混乱。只有依赖一个具体的普遍性原则的体现者——国家,才能改变这种异化状态。在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关系上,黑格尔认为:国家高于市民社会,国家决定市民社会。黑格尔对市民社会与国家所作的辩证分析,成为马克思创立唯物史观的重要理论来源之一。
马克思在批判黑格尔市民社会理论的抽象性和神秘性基础上,从反映现实经济关系的经济学出发,从物质生活关系出发来解释市民社会。在标志唯物史观诞生的《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指出:“在过去一切历史阶段上受生产力制约同时又制约生产力的交往形式,就是市民社会。……这个市民社会是全部历史的真正发源地和舞台,可以看出过去那种轻视现实关系而局限于言过其实的历史事件的历史观何等荒谬。”[1]马克思认为,市民社会是一定生产条件下社会经济关系和物质交换关系的体现,是商品经济和私人利益的必然产物。它存在于国家和家庭之间,存在于一切商品经济的时代,对私人利益和国家普遍利益的分离和矛盾起调和作用。对于市民社会与国家的关系,马克思主张:不是国家决定市民社会,而是市民社会决定国家。这标志着马克思在社会历史领域完成了由唯心主义向唯物主义的转变。
马克思之后,现代西方思想家不再仅仅局限于从某一特定的社会范畴去理解市民社会,而是从整个人类生存的历史形态中加以阐释。哈贝马斯认为,市民社会是独立于国家之外的私人领域和公共领域。私人领域是指以市场为核心的经济领域,公共领域是指社会文化领域。哈贝马斯特别注重公共领域,强调人的价值,认为公共领域正遭受商业化原则和技术化政治的侵害,使得人们自主的公共生活越来越萎缩,人们变得越来越冷漠和无情,只有重建非政治化、非商业化的公共领域,才能使人们在自主的公共生活领域重新发现人的价值和意义。
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以来,市民社会研究成为我国学术界的一个重要热点。到目前为止,学者们对这一西方话语的解读尽管存在着诸多差异,但其含义可以一般性地表述为:市民社会是一个与国家相对应的概念,它指独立于政治国家控制之外的组织化的社会生活领域。市民社会位于国家与个人之间,它由大量自主、独立、公开、非政治性的团体和组织所构成。其特点表现为:其一,市民社会是市场经济和普遍社会交往的产物,与现代化进程密切相关。其二,市民社会是国家控制之外的生活领域,是一种有别于国家又独立于国家的公共空间,是各种自发的公众聚会场所和机构的总称。在这一空间领域内,市民社会自主地开展活动,满足着追求物质利益和进行交往的需求,依靠自己的理性对公共权威及其政策和其他共同关心的问题做出评判,不受限制的、理性的、批判性的讨论是其基本特征。其三,市民社会的活动主体是个人和团体。在政治社会中,活动的主体是国家。国家是公共权力的化身,体现着公共利益。而市民社会本身是经济的、文化的,其活动是私人性质的。志愿性社团的兴旺发达是市民社会充满活力的标志,这种社团是由团体成员基于共同利益或信仰而自愿结成的,团体成员进出自由。其四,契约是市民社会的运作形式。政治国家通过权力的分配与行使来协调各种关系,并以带强制性的权威或法律维护公共秩序和利益,规范政治行为。市民社会则推崇自愿、自主,遵循社会交往的契约规则。契约规定着经济活动和社会生活中的市民社会成员的行为,确保社会成员承担义务和实现承诺,市民社会成员经济活动的独立自主性以及相互间的平等关系是契约化的基础。其五,市民社会还包含着一系列基本的价值理念,比如个人主义、理性态度、契约精神、多元化价值、开放心态等等。
二、当代我国市民社会的发展及其特殊性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进入一个全新的发展阶段。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我国原有的社会政治权利关系和利益关系不断调整和重构,社会结构发生巨大的变迁,正在“从自给半自给的产品经济社会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转型;从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转型;从乡村社会向城镇社会转型;从封闭半封闭社会向开放社会转型;从同质的单一性社会向异质的多样性社会转型;从伦理社会向法理社会转型。”[2]这种多重的转型,造成了自由空间的出现和不断扩大,而以产权的多元化和经济运作市场化为基本内容的经济体制改革则直接促进了一个具有相对自主性的社会的形成。市场经济不仅造就了市民社会必需的前提,而且造就了人的社会性;市场经济以商品交换否定了超经济的等级特权制度,确立起人与人之间的平等和自由,从而塑造出有主体意识、自主意识和平等意识的个人与团体,逐步形成市民社会的自主性。
实行市场经济体制以来的社会结构变迁使得市民社会在我国的发育成为自觉。虽然真正意义上的市民社会在转型时期的我国还尚未完全形成,但它的某些结构性要素、价值观和原则已经初步显现。经济市场化、社会多元化、生活方式非政治化、文化世俗化,社会自主领域扩大,个体主体自由度增大,这些现象表明我国的市民社会正在发育、成长和崛起中,并且在我国的政治、经济、社会生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市民社会有其自身的一般性特征,然而从人类社会发展的复杂性和多样性角度看,市民社会在不同的国家和民族、不同的历史传统和文化背景、不同的制度背景和不同的历史发展阶段中,其含义、构成、性质和作用也会有所不同,体现出其特殊性。市民社会绝对不是一种抽象的和不变的东西,而是一种具体的历史现象;不是一致的共同模式,而是具有不同特质的样式。市民社会在其移植过程中,必然存在着本土化或民族化的问题。必须从一般性和特殊性的连接上解读我国当代的市民社会,惟此,才能真切理解其功能和作用。
就一般意义而言,市民社会是市场经济的必然产物,只要存在着市场经济,就一定会催生出市民社会来。但需要指出的是,我国市民社会具有它的特殊性,这种特殊性是由其产生的特殊历史文化背景、制度背景和发育的特殊过程所共同决定的。
就历史文化背景而言,我国传统政治文化的最突出特点是中央高度集权的专制主义。它漠视政治国家和社会的分工,家国同质同构,不承认独立的私人活动领域和社会经济生活。在这种全能主义政治文化影响下,国家政治权力可以渗透和扩张到社会的一切领域,经济、社会、文化无不被压缩为政治系统的一个部分,社会生活几乎完全依靠国家机器来驱动,整个社会政治化。
就制度背景而言,我国的市场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所有制结构是公有制为主导的多种所有制的混合经济,在强调公有制控制力的同时,大力发展股份制和非公有制经济,它不同于以界定明确的私人产权为基础的西方私有经济模式。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的区别还在于实行市场经济中是否在提高效率的同时注重实现社会公平,是否把社会公平与市场效率结合起来。
就市民社会发育的特殊过程而言,我国市民社会的产生过程从实质上讲,就是国家分散与转移对社会资源的控制、改革高度集权的经济、政治体制,把原本属于社会的权力逐步还给社会的过程,因此我国市民社会是自上而下的,带有明显的政府作为的色彩。我国市民社会的产生和发育呈现出以政府培育为主、以市场经济拉动和民间力量的自然生长为辅的总体特点。它不是以现存政治秩序与权威的颠覆力量的身份出场,而是作为一种建设性因素登台。我国市民社会的这种特殊进程,决定了国家在这一进程中的控导作用,这使得市民社会对国家的依赖性较大,其存在与发挥作用往往要借助于政府的权威与权力。
上述三方面特殊性的共同作用,使当代我国市民社会天然地保持着一种与国家的亲密关系,具有某种逻辑的“通约性”。它们共同遵守着理性法则的逻辑,两者关系的基本性质和基本格局表现为相互协调与合作。由于国家与市民社会在推动经济进步与政治发展这一根本利益上是完全一致的,这决定了市民社会与社会主义国家的天然兼容,这就从发生学上部分化解了西方社会国家与社会的二元对峙和冲突。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市民社会可以被看作是现实性维度上并非必然和国家相对立意义上的有节制的或者是温和的市民社会;它不可能是完全西方意义上的市民社会,可以走出了西方式的“社会先于国家”或“国家高于社会”的“市民社会对抗国家”的模式,形成市民社会与国家二者之间的良性互动。尽管市民社会与国家之间存在矛盾和冲突,但这种矛盾和冲突的可调和性为市民社会在构建和谐社会、在现代化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创造了良好的前提条件。我国市民社会发育的一般特点和其特殊性,共同决定了其在现代化进程中,在当今和谐社会的构建中具有的独特的功能和作用。
三、我国市民社会对构建和谐社会的作用
1.形成弹性的社会结构,化解个人特殊利益与国家普遍利益的矛盾。改革开放之前,我国总体性社会的一个显著特点是国家直接面对公众,社会自治和自组织能力差,中间组织不发达,因而整个社会缺少中间阶层的缓冲作用,社会秩序完全依靠国家控制力来实现。这样的社会由于没有建立起制度化的渠道来整合和疏导社会公众的合理要求,久而久之就会在国家与公众之间积聚各种矛盾和冲突,影响社会的稳定。而由于市场经济的发展,个人特殊利益与国家普遍利益同时存在,而且随着改革的深化,这种矛盾和冲突有时还表现得特别突出,如何缓解二者的矛盾和冲突也是我们面临的一个新课题。
市民社会的出现及由此带来的公民对社会生活的积极参与,就在国家与分散的社会公众之间形成了一种中介力量,使我国的社会生活增加了一个弹性因素。它具有社会吸收的功能,能在广泛的社会动员的情况下,迅速吸收社会所释放的能量,吸纳各种社会力量和角色群体。市民社会内部生活的非政治化,能使大量的社会事务转化为私人的事务,大量的社会矛盾转化为私人矛盾,缓解权威基础转变带来的社会结构压力,避免“权威真空”的出现,实现社会转型的平稳过渡,提高抵御社会动荡的能力。另外,转型时期出现的诸多利益分化,随着改革进程的深入日益要求利益的表达,但利益表达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一方面,市民社会能够代表所属群体的利益下情上达,另一方面也能以桥梁纽带身份把政府的方针政策上情下达,还能进行横向的不同群体的对话协商。市民社会可以发展出非暴力的有序结构来进行利益表达,使各种利益要求有条不紊地进入社会系统,满足各种社会利益群体进行广泛社会参与的要求。而当个人拥有多种利益并通过参加各种不同的组织来表达和追求时,他们就更有可能与代表普遍利益的政府建立联系,进行合作,进而使个人特殊利益和国家普遍利益之间达成相互宽容、让步和妥协,减少矛盾和冲突,甚至使个人利益上升为国家的普遍利益。总之,在市民社会与国家良性互动的特点作用下,市民社会通过独立的原子化个人按照自愿原则组成的组织,表达了公民个人要求参与社会管理的呼声,并将公民的利益需求和愿望以团体组织的形式反馈到国家的政策制定层面,影响国家政策的制定。这一弹性社会结构的形成,有利于协调个人特殊利益与国家普遍利益之间的矛盾,维护社会公平,保障社会经济生活的有序化进行,推动政府实现从传统的统治理念向治理理念的转变。
2.实行自治机制,促进个人之间、群体之间利益和价值的整合。以社团组织为主体的第三部门是市民社会的核心力量,第三部门的兴起使社会以一种新的方式实现了有序整合。
首先,社团组织是自由人自愿联合起来提供公共产品的一种自治化过程,社会团体的兴起构成了民间自律管理的重要力量。市民社会主体出于维护自身利益的需要,发展了自主自治、自我对话协调的机制,致力于通过和平的、理性的方式解决彼此间的利益冲突,市民社会的理性自律精神使得它本身具有调节矛盾冲突、实现社会稳态化的功能和作用。
其次,随着我国社会的转型,出现了贫富分化的现象,成为社会稳定的隐患。自愿性社团组织基于人道主义的原则,可以在政府和市场所不愿或无力涉足的“空场”中,为弱势群体伸张自己的权利,也可以直接提供物质性的帮助。这对增进社会福利,促进社会公平,减缓贫富悬殊带来的不稳定有积极的作用。必须注意的是,由于我国社会的人伦型传统和以血缘纽带为主的特殊主义原则的盛行,弥漫于基层社会中的非经济力量的成长是构建和谐社会不可忽视的因素,社会弱势群体极易被某些社会力量所支配。对此,只有凭借以市民社会为载体的民间自治管理和社会主导价值体系这些独特的社会资本,才能抑制病态社会的出现和生长,保证社会机体的健康发展,促使整个社会的整合与稳定。
再次,作为特殊公共领域的社团组织,由于其秉承自治原则,能够使社会成员获得合理角色、提高参与能力、培养秩序和合作精神,完成社会化和再社会化的任务。它不仅能塑造成员适宜的政治价值理念、政治角色及操作技能,还可以利用其政治协调活动,自觉加强其成员对公共权力、法律规则的普遍有效认同,提高成员与社会规范及国家价值目标的整合性。
3.弘扬理性和契约精神,构造和谐社会的法理基础。理性意味着不以情感、冲动和权威等特殊性原则去从事社会行为,而是建立在计算和权衡之上,它强调通过公开的、正当的、合理的途径去进行社会交往。理性精神是市民社会所坚守的。市民社会的发育为普遍理性提供了现实基础,它能有效地促进社会理性化程度的提高。同时,市场主体的分化导致利益主体异质化,为求得自身利益的满足,这些彼此排他的利益主体有时不得不通过契约结成新的利益群体或合法性组织,从而使这些异质性利益主体之间形成一种包含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契约性人际关系纽带。而这种契约性人际关系纽带的形成正是法治的基础,是政府实现从统治理念向治理理念转变的前提,市民社会本身就蕴含着社会自立、法治的逻辑。
我国社会要完成从“身份”到“契约”的转换,从伦理社会向法理社会的转换,就必须借助市民社会所张扬的理性精神和契约性规则。相对西方社会而言,虽然我们的传统文化强调诚、信,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实践中,我们感受最深的还是诚信的普遍缺乏。要使人们的经济行为、社会行为规范和有效,就必须大力加强市民社会内部成员之间的诚信关系的培养,树立一种长期有效的、符合人的理性尺度的公共契约精神。这样,与市民社会相伴而生的便是理性的、自利的个性意识的觉醒,是民众对人权、自由、平等的强烈呼唤,而这正是和谐社会所必需的法理支持。
4.塑造健康人格,营造和谐宁静的心理精神秩序。现代中国社会呈现出公共生活空间的扩张和私人生活价值取向多样性的增长。公共性的扩张产生了相应的对社会公共生活规则与秩序的普遍需求,私人生活及其多样性的增长却与这一规则——秩序要求构成了某种内在的紧张,如何化解这一紧张并在人们的生活多样性中构建一种和谐的心理精神秩序,成为现代社会和现代人都必须面对的一个现实课题。市民社会所特有的公共精神对缓解这种紧张具有重要的作用。公共精神的培养,其最终落脚点就是加强社会成员的自我建设,使民众真正树立一种自我和主体意识,一种开放和宽容的胸怀,培育出健康的人格。健康人格的培育,归根到底取决于市民社会的形成和发展,因为在市民社会这一日常生活世界里,远离了一切权力中心,消解了所有的等级差别,排斥了任何超经济的强权。市民是生活中充分拥有自由、独立、平等身份的平民百姓,是家庭、社区或非政府组织中普通的一员。人们自主地思考、自由地表达、平等地辩论、理性地宣泄。只有在市民社会日常生活的世界里,人们才学会理性与自立,宽容与关怀,享受自由与民主,互助与慰藉,使错位的角色得到矫正、分裂的人格重趋统一,躁动的心态得以宁静,漂泊的灵魂重返家园,在市民社会的摇篮里使人格不断趋于健康和完满。质言之,当今我国和谐社会的概念不仅仅涉及现代社会公共秩序,更涉及现代人的心灵与精神秩序,人的行为与社会公共秩序的和谐只是健康人格的外化而已。惟有人们和谐宁静的心理精神秩序,方有真正持久的、和谐的社会公共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