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商业银行贷款利息收入核算的思考_利息收入论文

关于商业银行贷款利息收入核算的思考_利息收入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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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款利息收入是我国商业银行现阶段的主要收入。入世在即,提高我国商业银行资产质量、降低商业银行的经营风险、提高商业银行的竞争能力已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因此,做好对商业银行放款利息收入的核算,防止收入计算的错误,关系到商业银行本身的经营成果计算的正确与否,关系到商业银行资产质量状况的好坏,关系到商业银行抗风险能力的高低。另外,商业银行利息收入核算的正确与否,还关系到财务报表反映信息的真实可靠程度,关系到投资者、经营者以及有利害关系者了解经营情况进行决策的需要。

一、我国商业银行放款利息收入会计核算现状

对于放款利息收入的会计核算,现行制度规定“金融企业要严格按照权责发生制的核算原则和财务制度规定,核算和计提应收应付利息。逾期半年以上的贷款的应收利息可以不计入损益,在表外核算,实际收回时再计入损益。对已计入损益的应收利息连续三年不能收回的部分,可以作坏帐核销。”所谓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即在取得收到利息的权利时确定收入。这项规定对正常放款的应收利息收入进行确认是可以的,但又规定对逾期放款中逾期(含展期后)未满半年的应收利息企业仍应按权责发生制要求确认收入、计入当期损益,在表内核算。这就产生了一个问题,一方面银行收不到放款利息却要确认利息收入,计入当期损益,而不考虑借款单位偿还能力;另一方面银行又要根据确认的收入计算交纳营业税和所得税,还要向股东们分红,造成收入虚增,导致银行财务状况严重不实,甚至影响商业银行的支付能力,加大了商业银行的经营风险。已计入损益尚未达到连续三年不能收回的应收利息,以资产形态在财务报表中反映,严重影响会计报表提供的信息质量。此外,规定逾期放款半年以上的,仍然计收利息,但不计入当期损益,并在表外核算,待实际收到利息时再确认收入计入损益。这又产生了另一个问题,就是银行的财务报表中没有反映有多少这类放款利息没有收回,财务报表的使用者无从了解这方面的情况,无从判断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从而无法作出正确的投资决策。由于对逾期放款应收利息按帐龄不同采取不同的会计核算方法,导致部分高级经营管理者为完成利润计划随意变更会计核算方法,调整已实现利润。

二、对商业银行放款利息收入会计核算的思考

鉴于以上提到的利息收入会计核算中存在的问题,有人建议不要采用权责发生制而改回原来使用收付实现制的会计核算办法对放款利息收入进行核算。笔者认为利息收入的核算要满足不虚增银行资产,有利于提高银行资产质量,全面、客观、充分地反映银行的资产状况和经营成果,既要符合谨慎性原则的要求,又要符合相关性原则的要求。为此,对利息收入的会计核算要区别情况进行处理:

(一)正常的放款应当坚持采用权责发生制原则核算

正常放款是指与借款人签有借款合同、协议,尚在合同期以内,客户经营状况正常的放款。这种放款因有合同作依据,款项收回有把握,按权责发生制原则核算符合配比原则。如果改用收付实现制对正常的放款利息进行会计核算,不符合配比原则和分期计算的会计假设,我们知道,银行的信贷资金绝大部分来源于客户的存款(包括定期的和活期的),这些存款在数量、期限上与放款是不匹配的。一定时期的所得在补偿为所得而付出的代价后的赢余,才是银行的获利。对跨期放款的利息收入全部在放款到期日确认收入,造成收入在不同会计期间的不合理分配。另外,在收付实现制下,未收到利息是在表外核算的,银行财务报表不反映应收利息的情况,不利于会计报表使用者了解、分析企业的经营状况。实行权责发生制是银行会计核算的一个进步,它解决了会计核算中所得与所费配比问题,解决了收支在不同会计期间的合理分配问题。

(二)对逾期放款应收利息不宜采用权责发生制原则核算

1.逾期放款不是正常放款,是一种到期未能及时收回利息的放款,此时由于客户的经营状况发生了变化,使得银行不能按合同收回利息,有些甚至连收回本金都会发生困难。

2.目前的客户信用评级体系尚不够科学,客户守信程度不够高,有些借款人甚至恶意逃废银行债务。据报道,客户逃废金融债务已成为商业银行不良贷款比例较高的重要原因,至2000年末,在工农中建交开户的62656户改制企业中,逃废债企业32140户,逃废本息1851亿元。

3.收入的确认是有标准的。《企业会计准则——收入》(以下简称《收入准则》)关于利息收入的确认条件规定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也就是说,如果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不能流入企业或者流入的经济利益不能可靠在计量是不能被确认的。逾期放款应收利息显然不符合《收入准则》规定的收入确认条件。

4.谨慎性会计原则要求对经济活动中的不确定性因素在会计处理上保持谨慎小心的态度,要充分估计到可能发生的风险和损失,尽量少计或不计可能发生的收益。

综上所述,对逾期放款应收利息的会计核算应根据《收入准则》及谨慎性原则的要求,在发生时不确认收入,待收到利息时再作收入入帐。由于对逾期放款应收利息采取同一的会计核算方法,可以避免人为调节已实现利润的做法,使会计核算资料更加可信。

(三)对逾期放款应收利息的帐务处理

逾期放款应收利息是商业银行的一项权利。企业应当对其加强管理,提高催收力度,早日收回。在该款收回之前,帐务处理上先不通过“利息收入”科目,而设置“未收逾期放款应收利息”科目核算,款项收回后再转入“利息收入”科目。不作表外科目核算。

为体现谨慎性原则的要求,对放款合同期尚未届满,但有证据表明该项放款及其应收利息的收回变得困难时,应立即停止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计提收入,而应比照逾期放款应收利息的核算方法进行处理,已确认收入要予以冲回。对合同期内已确认的利息收入在合同到期(含展期)后不能如期收回的应收利息,应冲减利息收入,转入“未收逾期放款应收利息”科目。

也许有人提出这样做,是只顾谨慎,而忽视了财政的承受能力。客观讲,这样做对财政的影响肯定是有的,但也应当看到,我国现在的财政承受能力已大大提高,据报道,我国今年上半年的税收收入已达到7585亿元。另外,在现行制度下,每年年底各商业银行都要核销大量的呆帐、坏帐,由于平时计提准备不足,在核销坏帐时都要将坏帐准备不足核销部分在税前冲抵,事实上已抵消了部分应上缴税款。采用谨慎方法核算,少交了部分营业税、提前抵交了所得税,但对提高我国金融企业的资产质量,提高金融企业的抗风险能力是大有好处的。当然,商业银行也要加强对信贷资金的管理,在放款前对客户进行调查摸底,放款后对放款进行跟踪,努力使放款在到期时能收回本息。

(四)逾期放款应收利息的披露

会计信息披露的内容与范围是由一定时期的会计目的决定的,逾期放款应收利息要不要披露应服从会计目标。现代会计的重要职能之一是提供会计信息,为会计信息的使用者服务。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会计提供的信息也越发重要。当前多家商业银行提出了上市的愿望,有的已成为上市公司。商业银行为股东服务,满足投资者了解银行经营情况、进行投资决策的需要,满足利害关系人了解经营情况的需要,满足监管部门实施经济运行调控和管理需要,是商业银行的会计目标之一。因此,对逾期放款应收利息应当予以披露。

对逾期放款应收利息的披露分两部分一是损益表上的披露,拟在现行损益表的最后增加一附表栏“未收逾期放款应收利息”,披露逾期放款应收利息的数量,再按帐龄分类,反映逾期放款应收利息的构成二是资产负债表上的披露,将未收逾期放款应收利息放在应收利息栏下面,作为应收利息的备抵项,差额反应正常放款应收利息。

这样披露的结果,从损益表看,既不虚增企业当期已实现利润,符合谨慎性原则的要求,同时又反映了应收逾期放款应收利息的数量和帐龄结构,使报表的使用者可以根据当时的经济环境进行判断从资产负债表看,由于将逾期放款应收利息作为应收利息的减项,没有虚增企业的资产,使得根据该报表反映内容计算的反映银行支付能力指标的流动比例、速动比例更加稳健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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