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合作制下规范乡镇企业利润分配的思考_利润分配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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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合作制作为在实践中产生并不断发完善的新型的企业组织形式,已成为当前我国乡镇企业进行产权制度改革的重要方式。股份合作制企业利润分配涉及到国家、企业、职工、其他参股者等多方利益,合理地规范利润分配是保证股份合作制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一个值得重视的核心问题。从调查情况来看,股份合作制企业利润分配工作有如下几方面亟待改进。

1.1 企业整体收益分配上, 不能合理地处理好按劳分配和按股分红之间关系。股份合作制企业职工具有股东和劳动者双重身份,职工所得包括劳动报酬所得与股利分红所得,乡镇企业整体收益分配必须实行按劳分配和按股分红相结合的方式是其重要的特征。因此,合理地处理好两者之间的关系是规范利润分配的前提,但在一些乡镇企业却呈现出比较严重不协调状况;一方面有些企业从加大按劳分配的份量来增加生产经营成本,以减少企业税前利润,进而减少上交国家所得税税收角度出发,在工资、奖金分配上,违背“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按劳分配的原则,职工工资总额的增长远远大于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效率的增长幅度,不仅造成国家税收的流失,也影响了企业利润分配的真实性,严重地侵犯了乡村集体股、其他法人股和社会个人股等优先股的收益实现。另一方面有些企业偏面强调股份合作制的集资功能,无视职工的劳动贡献,不合理克扣和压减职工在工资、奖金方面的按劳所得,以减少生产经营成本开支,通过人为地调节企业利润的手段,来调高企业按股分红的股息,利用高额的分红股息来增加投资入股吸引力,从而达到短期内扩大股资目的,这必然会影响广大职工特别是不入股职工合法劳动权益的实现和劳动积极性的发挥。

1.2 利润分配上存在短期行为,忽视职工积累增加。 当前许多股份合作制企业存在比较严重短期行为,忽视分配和积累两者关系的合理处理,不能正确地处理好国家、集体、个人三者间的利益关系,在利润分配上过多地考虑职工个人眼前利益,而把增加乡镇企业集体积累当作软指标,缺乏明确的硬性约束措施。其主要表现为:一是实行股份制合作改造的企业,从明晰企业产权关系出发,设置了乡村集体股,在实际运作过程中,乡镇政府为支持企业改制,增加企业发展后劲,大多制定有优惠的政策,规定乡村集体股的红利不上交而转作企业资本公积金,这实质上构成了股份合作制企业积累。但一些乡镇企业却采用与职工股区别对待的政策,对乡村集体股不按“同股同利”的原则分配红利和送配股,在致使公有资产权益严重受损的同时,也减少了企业积累。二是在按股分红上,一些股份合作制企业不依据企业经济效益高低,不遵循“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而对职工个人股实行保息分红,使职工股变成了毫无风险的福利股,当企业出现效益下降甚至亏损情况时,便采取变卖资产或向银行借贷的手段来发放职工股的红利,偏面追求短期效益使得乡镇企业出现超前分配吃老本的状况。三是在利润分配上违反《企业会计准则》等财会制度所制定的分配顺序,许多乡镇企业在既没有弥补按税法规定需用税后利润弥补的亏损,也没有按规定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和公益金的情况下,就直接向投资者分配利润,这也必然造成企业积累不足。

1.3 利润分配上缺乏有效的监督,分配差距被不合理地拉大。 一些乡镇企业从表面形式上,在内部建立了产权组织(股东会)、决策组织(董事会)、监督组织(监事会)等组织机构,实现两权分离,已完全纳入股份合作制的运行轨道。实质上却是“换汤不换药”,大多数股份合作制都是董事长兼总经理于一身,重要管理人员仍是原班人马,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组织形同虚设,职工虽成为企业股东,但有股无权,不能自己选经营者、不能参与企业民主决策和监督管理,内部监督机制的失灵,必然易导致利润分配上出现收益分配向少数经营者和大股东倾斜的现象。同时,一些乡镇政府从克服由于将企业股份进行平均分配,而带来新的“平均主义”弊端出发,片面强调经营者必须持大股,并给以许多优惠的鼓励政策,规定在企业经营决策上,必须以股论“英雄”,按股份的多少来表决行事,不少经营者乘机利用职权谋取“权力股”,经营者持股比例过大,掌握并控制着乡镇企业利润分配的决策权,这也是企业出现利润分配差距被不合理拉大的一个重要原因。

1.4 利润分配所应支付的红利不兑现,“打白条”现象突出。 股份合作制作为乡镇企业改制的主要形式,使一大批乡镇企业焕发了生机,但不可否认,有相当一部分股份合作制企业在实际运行过程中,重换牌子轻转机制,企业管理模式、经营方式等内部经营机制是“穿新鞋走老路”。股份合作制所具有的“同股同心”的凝聚功能难以发挥,因而企业生产经营状况没有根本改观,依旧存在经济效益不佳、债务包袱沉重的状况,由于资金运转困难,企业职工应分得的红利却迟迟不能兑现,以致在利润分配中出现了“打白条”的现象。更为严重的是些乡镇企业虽然经济效益不佳甚至处于亏损状态,但或迫于乡镇政府压力或为了维持企业形象以粉饰工作实践,便在会计数字上弄虚作假,搞“数字游戏”,根据虚假的“经理(厂长)利润”计算出来的红利,自然是难有资金加以兑现,出现“打白条”现象在所难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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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股份合作制企业利润分配过程中所存在的不合理的倾向,为保证企业能持续健康地发展,必须采取措施加以规范,笔者建议:

2.1 企业改制领导机构要适时地转变工作重点。 各地为了推进乡镇企业积极稳妥地进行股份合作制改造,从加强领导角度出发,都成立由农经、工办、财政、税务、银行等部门参加的企业改制领导机构,在当前应将工作重点,适时地转向帮助股份合作制企业进行制度完善和提高,在搞好各项服务工作的基础上,针对股份合作制企业在利润分配过程中所遇到的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的难点问题,应组织人员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并加以指导解决。同时,搞好部门间的配合协调工作,加强对乡镇企业利润分配过程的外部监督工作,对企业有悖于国家政策规定,造成国家、集体利润损失的行为,要予以坚决的制止,从而为规范乡镇企业利润分配提供有力的外部保障和良好的环境。

2.2 切实抓好企业章程的制定完善工作。 企业章程是股份合作制企业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总纲,具有“内部宪法”的地位,因此,企业章程有关条款内容是否合理,对企业利润分配工作有着举足轻重的影响。股份合作制企业章程有关分配条款制定必须符合以下一些基本原则:一是必须符合社会主义的经营方向,在整体收益分配上体现按劳分配和按股分红相结合的特色,合理地处理好国家、集体、个人三者之间的关系,遵循“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进行按劳分配,职工工资总额的增加不得超过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效率的增长幅度。二是坚持收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等财会制度的规定,制定合理的利润分配条款,严格按照企业经济效益高低提取企业职工股红利,股金红利不得超过企业的资金利润率,坚决废止有关保息分红的条款,对乡村集体股必须按照同股同利的原则分配红利。三是合理地处理好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之间的关系,重视增加企业集体积累。针对当前乡镇企业普遍处于高比率负债经营的状况,适当提高企业积累比例至关重要,建议在按《企业会计准则》有关规定提取盈余公积金和公益金后,乡镇企业当年的留存利润不得低于可分配利润的40%。

2.3 保证广大参股职工充分享有参与民主管理的权利。 首先股份合作制其本质是吸收了股份制优点的合作经济,其动力来自于广大职工的积极参与,必须进一步加强宣传工作,让广大参股职工了解入股有哪些义务和权利,懂得如何利用股东大会和职工代表大会维护自身利益,这不仅使股份合作制发展有良好的群众基础,也使利润分配置于广大参股职工监督之中。其次股份合作制企业的管理体制必须实行职工股东代表大会下的厂长(经理)负责制,新的企业领导班子必须采取由职工股东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为体现企业的合作性,在企业章程应规定职工购买股份数量的最高和最低限额,职工之间的持股数可以有差距,但不宜过分悬殊,同时对企业重大问题的决策,实行“一人一票”制,而不是按股份多少来表决行事,从而防止少数经营者或大股东操纵利润分配现象的发生,以避免企业利润分配差距被不合理地拉大。

2.4 制止红利分配上“打白条”现象的蔓延。 股份合作制企业在改制后,如果仍沿用旧的管理模式“穿新鞋走老路”,很难给乡镇企业带来新的生机和活力,因此,规范运作,强化管理,着眼于企业内部经营机制的转换,是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的关键,也是制止“打白条”现象蔓延的根本对策。另外,治理会计信息失真工作虽已取得很大的成绩,但在一些股份合作制企业内仍比较严重地存在着,乡镇政府部门必须抓好企业经营成果的核实工作,及时发现各种“潜亏”、“暗亏”,防止企业利用虚盈实亏手段进行超前分配,导致“打白条”现象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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