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著作权集体管理的启示_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论文

日本著作权集体管理的启示_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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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调对著作权进行集体管理,是日本著作权法律制度的一个突出的特点。著作权是一种私人的权利,如果个别、分散地行使,对于著作权人权利的实现和作品使用人正常使用作品都是十分困难的,既不便于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又不利于作品的广泛传播。基于这种认识,日本政府十分重视利用民间组织的力量开展著作权的集体管理。经过几十年的发展,日本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相关的行业普遍建立起集体管理机构,并形成了一套高效率的、规范化的运行制度,在著作权保护中扮演着极为重要的角色。日本主管著作权的部门——文化厅内具体负责著作权事务的不到20个人,但是通过对各个集体管理团体的指导和协调,成功地达到了管理全国著作权的目的。政府一般不介入具体的事务性工作,而把更多的精力放在宏观管理方面。

日本著作权集体管理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拥有较强的管理力量和广泛的代表性

集体管理组织代表着相当数量的权利人,管理的权利十分广泛,客观上要求该组织必须有较强的管理能力和管理力量,以监督和控制作品的使用情况。以日本音乐著作权协会(JASRAC)为例, 该协会拥有近1万名会员,包括了日本绝大部分的词曲作者和音乐出版商,总部有工作人员500多名,在各地还设有21个支部, 形成了遍布全国的管理网络,拥有一流的办公设备,每年收取的音乐作品使用费高达7亿美元。 该协会成功、有效的管理深得广大音乐作品权利人的拥护和信赖。

2.高效、规范的运行方式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非营利的,其性质决定了必须保持高效率。著作权集体管理的一般方式是:著作权和著作邻接权人通过合同方式把自己的某一项权利或几项权利委托给集体管理组织,由集体管理组织统一向使用人发放使用许可证,并按照文化厅长官批准的收费标准收取使用费,最后分配给各个权利人。许可作品使用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一揽子许可方式,主要针对广播电视组织、出版社、文化经营场所等长期、大量使用作品的部门。这些部门与集体管理组织签订合同后,可以在该集体组织管理的作品范围内任意选用,但必须提供详细的使用作品的情况报告并定期支付使用费;另一种是单项许可方式,主要是针对那些零星使用作品的单位和个人,实行“一次一许可”。集体管理组织根据法令规定的比例从收取的使用费中扣除一部分(一般在20%以内。根据国际衡量标准,集体管理组织扣除管理费控制在20%以内属于效率比较高的。)作为管理经费以及用于著作权公益事业,如设立奖励基金,以鼓励优秀作品的创作。管理费之外的使用费则按照文化厅批准的分配办法全部分配给各个权利人。整个运转程序十分规范。

3.坚持把反侵权盗版作为一项重要工作

对各种侵权行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有权以自己的名义依法提起诉讼。日本音乐著作权协会下设的诉讼部有26名律师,专门负责对各种侵权行为进行法律交涉,每年提起的刑事及民事诉讼达数十起,有效地维护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4.集体管理组织之间互相协作

随着通信技术的发展和新媒体的开发,作品被使用的方式和频率不断增加,使用作品的数量呈几何级增长,客观上要求对著作权和著作权邻接权的行使更加集中化,要求各个集体管理组织加强合作,就各类作品的某一项权利由一个宏观管理组织统一行使或者在几个相关的管理组织之上成立更高一级的管理团体。日本复印权中心和私人录音录像补偿金管理协会即是这样的例子。随着自动复印机的广泛应用,作品被大量非法复制问题十分突出,如果仅依靠各类作品的集体管理组织进行分散的管理已显得力不从心。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日本于1991年成立复印权中心。该中心受日本出版者团体和著作者团体的委托统一行使作品复印权。中心与复印者——企业、图书馆、大学、行政部门等签订“一揽子许可合同”,统一收取作品使用费,然后分配给各个委托人团体,由委托人团体再将使用费支付给各个具体的权利人。

5.注重加强国际间的合作

为履行国际公约,维护本国和外国著作权人的权益,日本著作权集体管理团体积极与外国的同类组织签订相互代表协议,日本作品在外国被使用的由外国进行管理,外国作品在日本被使用的由日本的集体管理团体管理,双方有义务制止各种侵权行为。日本音乐著作权协会目前已与世界上60多个国家的80多个音乐管理组织签订了双边协议。

为了保证各个著作权集体管理团体能公正地进行管理,日本文化厅依法对其进行监督。具体表现为:批准集体管理团体拟定的收费标准和分配办法;监督报酬收转和财务结算情况;对集体管理团体的业务提出建议和要求;撤销对管理团体的指定或认可;协调各个团体之间的利益关系。

著作权集体管理犹如架设在著作权人和作品使用人之间的一座“桥梁”,促进了文化市场的有序发展。其作用具体表现为:第一,使权利人能够集中精力从事创作活动,不必把精力花在与众多的使用人一一签订许可合同和计算使用费等既繁琐专业性又很强的事务上;第二,使作品的使用人能够迅速、简捷而又经济地通过集体管理组织取得作品的使用权。特别是广播电视组织等成千上万地使用作品的单位,如果向单个的作者一一取得许可,会增加其难以承受的行政负担和经费支出,通过与权利人团体签订“一揽子许可合同”的方式大大地便利了其业务的开展。第三,由于正常使用作品的渠道的畅通和集体管理组织卓有成效的工作,有利于解决使用作品时“假授权”等问题,减少各类侵权行为的发生,形成作品创作和传播的良性循环,从而推动了文化事业的发展。

著作权的集体管理是保护版权的行之有效的方式,这一点已为日本在内的许多国家的实践所证明。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刚刚起步(目前只有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一家),国外成功的经验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著作权是市场经济的产物。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文学、艺术、科学作品创作活动十分活跃,各类作品大量涌现,计算机软件、数据库、电子出版物等新的作品和载体被不断开发。随着文化产业逐步走向市场,作品作为特殊的商品在市场上流通,著作权人作为市场的主体越来越多地参与经济活动。与此同时,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以及其他各种文化经营活动迅猛发展,形成了一个空前广阔的使用作品的市场。但是,一方面,由于文字作品及其他各类作品的集体管理组织尚未建立起来,许多使用者特别是出版社经常遇到找不到著作权人的情况。有的出版社为了一幅照片或一篇文章要在大千世界到处寻觅著作权人,如果找不到著作权人又不想违反著作权法,那只好放弃选题。也有的出版社遇到这种情况时干脆来个“先斩后奏”,等作者找上门来再“以礼相待”,这种“善意”的侵权行为在出版社侵权案件中占有相当的比例。特别是电子出版物、软件产品的开发过程中涉及到大量作品的版权问题,如果向成千上万的作者一一取得许可几乎是不可能的;另一方面,由于著作权人无法对众多的作品使用者进行监督和授权,非法使用作品的情况(包括侵权盗版)普遍存在,著作权人依靠自己的力量对付各种侵权行为是非常困难的,面对使用作品的各个单位、团体,著作权人永远处于弱者地位。政府部门对著作权经济活动也只能是宏观的指导,而无法一一控制。文化事业的发展,迫切要求在著作权人与作品使用者之间建立一种正常转让和使用作品的服务性机制,依靠集体的力量维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作品的传播,而实行著作权的集体管理无疑是一种行之有效的方式。其次,我国的著作权法律体系已初步形成,各项制度逐步健全,并已加入了世界两个最重要的版权公约——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开展著作权集体管理的法律基础基本具备。再次,几年来,通过对著作权法的大力宣传以及各类版权官司“以案示法”的作用,广大公众特别是知识界的著作权意识有了可喜的提高,这是开展版权集体管理的重要的社会基础。综上所述,加快建立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非常必要和紧迫,我们应抓紧筹建文字作品及其他各种作品的集体管理机构,研究各种新媒体的授权使用问题,以适应迅猛发展的文化出版事业的需要,这也是履行国际公约、树立我国保护知识产权良好国际形象的客观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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