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商业信用结算出口外汇的风险与防范_商业信用论文

出口采用商业信用结汇方式的风险及防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信用论文,风险论文,方式论文,商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自2008年下半年以来,美国金融危机引发的全球性经济衰退恶化了工商企业的融资环境;金融危机从虚拟经济向实体经济蔓延,导致很多进口商在货款到期不能如期支付并逐步演化成信用危机。金融动荡也使国外银行受到前所未有的冲击,即使出口采用信用证等银行信用结算方式也具有相当大的风险。而采用商业信用结算方式,由于手续简单,费用低廉,进口商不需要缴纳高额开证抵押,在当前经济背景下已为更多的进口商所接受。

商业信用结算方式完全依赖于进口商自身信用,一旦宏观环境或进口商经营状况出现问题,买方可能会拒绝付款赎单,甚至提取货物后到期不履行付款责任。显然采取该种方式出口商要承担比信用证结算更大的风险,但如果能够操作适当,辅之以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不仅费用比信用证结算方式低,同样能够进行出口押汇等融资活动,满足中小出口企业资金的需求,而且对出口商风险保障程度和范围远比信用证宽,还可以向出口商提供进口商的资信调查、风险控制管理和拓宽出口市场等服务(荆涛、耿宇亭,2008)。研究出口采用商业信用结算方式如何既提高竞争能力又有效控制收汇风险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一、出口商业信用结汇存在的收汇风险

出口商业信用结算方式就是主要依赖进口商的信用,银行在此过程中主要提供服务,很少提供信用,且参与银行都是SWIFT①支付系统的成员,在全球拥有广泛的代理行网络或分支机构,款项流转较为安全快捷(吴百福、徐小薇,2007)。

电汇(T/T)方式对于出口商的风险,主要体现在收到货款前是否已经交付出物权凭证或者货物。如果采用预付,即“前T/T”方式,出口商收到货款后再发货,出口商不存在风险;如果采用后付,即“后T/T”方式,出口方发货后再收款,则存在相当风险(高金田、董方,2005)。

托收方式对于出口方存在的共同风险为货物发出后进口商拒绝付款或者承兑,导致货物被运回,转卖的风险和损失,或者由于政治及经济原因,以及进口政策的改变后不能取得进口许可或所需外汇,导致货物到达进口地却无法通关或者付款(高增安,2002)。当前付款交单对于出口商的风险,更多表现在进口方银行可能在没有收到货款就对进口商放出单据,或者一些国家把远期D/P视为D/A,只要进口商一旦承兑,或凭借进口商出具的信托收据(T/R,Trust Receipt)就交出全套单据,导致出口商不能顺利收款,而进口商可能在收货后以货物存在缺陷等为借口要求降价或者延迟付款,甚至以各种理由推迟付款责任,然后宣布破产或逃匿。

另外,由于目前出口交易采用FOB贸易术语比重相当高,但当进口方要求指定货代公司时候,出口公司手中拿到的往往是货代公司所签署的货代提单,其本身不是物权凭证。若买方指定的货代公司与买方沆瀣一气,就可能在买方没有付款的前提下凭正本海运提单提走货物。同时该批货物由对方投保,还会出现买方拒付且货物在运输途中遭遇海损,由于卖方没有保险单无法向保险公司索赔(高运胜,2006)。因此,在电汇结算方式中,在金融危机背景下如果买卖双方还是如往常采用货到付款或者押款一定时期的信用交易,则存在相当大的潜在风险。

二、对采用商业信用方式结汇风险的防范

由于商业信用结算方式基本上完全依赖于买方信用,这次金融动荡导致部分国家和地区信贷紧缩,相当部分公司无法从银行贷款,会造成资金流趋紧而陷入经营困境,加大了这些企业拖延支付甚至赖账的风险。

1.货到后付款最好投保短期出口信用险。为了减少商业信用结算方式中O/A、远期D/P和D/A等带来的风险,当成交金额比较大,可以选择投保短期出口信用险。一旦买方无理拒付、破产或者进口国产生政治风险等,可以获得保险公司约为80%的货款赔付,同时还能够免费获得诸如美国邓白氏(D&B)等咨询机构提供的对进口商资金信用状况的调查,坏账呆账的催收等辅助服务。在目前外贸企业资金普遍紧张的状况下,采用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后能够从银行贷款或者出口押汇等融资活动,获得额度为销售票面价值约为80%的款项,可以通过不断充实的现金流来扩大市场,同时出口方一般可以向进口方提供货到付款或者押款不超过180天等资金融通的优惠条件,大大提高自身竞争能力。但是D/A方式通常出口方不能控制物权,银行通常不考虑给出口方进行押汇(傅磊、顾奋玲,2007)。

同时,在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后,出口信用保险公司还能够提供国际市场信用风险数据,发布预警信息,加强行业风险分析,发挥资信调查和限额管理等风险控制功能,并协助扩展出口市场的辅助服务,均有助于出口商在金融危机背景下尽早实施市场多元化战略,提高出口企业内部管理水平(何家宝,2005)。我国大多数省市在2008年下半年开始,出台了在WTO政策允许范围内对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的保费补贴,对于机电、高技术产品和农产品等出口产品保费补贴甚至超过60%。很多中央企业还为集团下属企业集中投保出口信用保险,能够享受一定比例的保费率折扣,这些有利因素使当前短期信用保险在费用支出方面相对于出口保理业务(Factoring)具有一定的竞争优势。

2.一般应向对方收取20%~30%的定金。当前金融危机背景下采用商业信用结算一定要以收取定金作为卖方发货的前提,在收取定金后即使买方不付款赎单,卖方可以就地转卖货物,甚至把货物运回,定金能部分冲销费用和损失。定金作为双方达成交易的基础,没有收取定金贸然发货则出口方相当被动。进口方所付“定金”数额的多少,要视买、卖双方的信任程度,以及交易金额的大小而定,一般不少于货物来回运费和相关的仓储等费用。

3.力争采取海运方式和CIF贸易术语。采用商业信用结算方式如果买方不能发货前预付,则最好采用海运方式,而且出具海运提单,因为海运提单本身是物权凭证,代表货物的所有权,买方没有付款或者承兑后通常不能拿到正本提单换取提货单(Delivery Order)去提货。目前商业信用方式结算中,虽然出口方已经发货,但是物权仍然控制在自己或者银行手中,但是若采用的不是海运方式,则进口方提货不需要出具货运单据,不利于出口方对物权的控制。同时运费确定后最好采用CIF贸易术语(或CIP),这样既由卖方委托在出口国货运代理公司,减少出现“无单放货”的风险,且货物由自己投保,当买方拒付货物途中又出现损失时,卖方可以凭自己手中的保险单向保险公司索赔。因为买方没有付款,卖方也不会把保险单背书给买方,其仍然是该保险单的受益人。

三、出口采用商业信用结算方式操作实务中应该注意的问题

1.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后要注意申报单、赔款转让书等相关问题。短期出口信用险与一般的财务保险不同,保险公司签发总保单只表明出口企业同意有关条件,并不代表对该企业所有出口或具体的某笔出口承担保险责任,还需要由保险公司签发《短期出口信用综合险出口申报单》,出险后才能够向保险公司索赔。

赔款转让书是在银行向出口企业提供融资前提下,出口企业授权保险公司,在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将应付出口企业的赔款直接支付给银行的文件。但转让书不是索赔文件,银行无权直接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要求。故即使出口企业将该项保险下的权益转让给了押汇银行,但保险公司只能受理出口企业提出的索赔,银行不可以直接索赔。同时还要注意在规定索赔时效内办理索赔手续(一般等待期为2个月),并提交标准格式的索赔申请书和相关的贸易合同、发票、货运提单、报关单和其他必要的损失证明文件,还要附加一份详细的案件说明书。

2.海运提单收货人(Consignee)的记载。通常买方在预付一定比例的定金后为了防范卖方发货后不背书提单给自己提货,很多时候都要求提单收货人做成不能背书转让的记名提单,即指定买方为收货人,在T/T方式中可以接受,因为寄单时间由出口方所控制。但在托收方式中对于收货人就需要记载为“To order of shipper”(凭托运人指示转让),或“To order”(空白抬头)的指示提单,这两种方式实际上都是凭托运人(卖方)交单时候背书转让,提单上面没有卖方背书,船公司则不能放货。如果写成进口商或者凭进口商指示,则出口方丧失对货物物权的控制。同时采用托收方式没有经过进口国代收银行的同意,不能把代收银行作为该批货物的收货人,因为银行通常不提供信用,其无需控制货物物权。

3.出口方要指定货物在目的港的代理人及代收银行。在“后T/T”方式结算中,当市场行情发生变化,买方在货到后可能会拒绝付款赎单办理提货,货物存港期间可能会丢失或被提走,出口方需要委托货代公司在目的港的代理机构对货物进行照顾,也便于安排货物转运或者运回,且由该代理办理进口商出具的无异议证明信(No objection certificate)去海关办理退运手续比较方便。采用托收方式时进口国的代收银行要由出口方托收银行来指定,因为对于单据的控制主要掌握在该银行手中,如果由对方指定,完全有可能在进口方没有付款或者承兑情况下交单给进口商,导致出口商货款两空。同时在D/P方式下,出口信保公司主要承保的是拒收拒付风险,如果出口企业擅自寄单、承运人擅自放货或代收银行擅自放单引起损失,不在保险公司的责任范围内。

4.当成交金额大、定金比例低时,可采用分批发货、分批结汇。当双方一次交易金额大、定金低且付款期限长时,往往酝酿着风险。出口方最好能采用分批装运,货物发运前进口方要支付总定金,并交付一批结算一批,这样会分散被进口商拒付或者欺诈的风险,同时对于每一批货物的定金比例则大幅度提高,出口方也不会因为一次性发货而蒙受巨大损失。

出口商在考虑如何保证收汇安全的问题上,已不仅仅是考虑选择针对不同的交易对象选择适当的付款方式,更要综合考虑和评价交易国家的政治经济状况,及进口商的运营状况,来合理地运用相应的交易条件。以前由于欧美国家政治经济状况稳定,相关法律法规健全,开立信用证的手续很繁杂,且占压买方一定的资金或获得授信额度时间较长,致使很多买家不愿意采用信用证方式,而乐于采用商业信用方式结算。在当前情况下商业信用结算方式虽然能够提高出口产品竞争能力,但出口企业收汇风险也显著增加。出口商应尽可能投保短期信用保险,并多在交易对手选定、交易条件磋商乃至于验货、交货、制作单据等环节上下功夫。不管采用哪一种结算方式,卖方都需要注意自身诚信、严把商品质量关,及时交付正确齐全的结汇单据,力求危中求机,降低可能出现的收汇风险。

注释:

①SWIFT全称为The Society of Worldwide Interbank Financial Telecommunication,即环球银行间财务电讯系统,是总部设在比利时布鲁塞尔的全球银行间支付系统,主要从事电汇、托收和信用证等跨国外汇转移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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