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边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与亚太经合组织贸易和投资自由化_apec论文

单边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与亚太经合组织贸易和投资自由化_apec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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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在亚太经合组织(APEC)的倡导和多方努力下,一种将区域性贸易、投资自由化与全球性贸易、投资自由化紧密联系、有机结合的新型区域经济合作模式已初现其形。由于它既能够适应和满足区域性经贸合作的要求,同时又兼顾对全球性多边贸易、投资自由化的支持与推动,因而被认为是从小范围的区域经济合作走向全球性贸易、投资自由化的一条可行之路。本文拟对这种模式提出的缘由、APEC贸易与投资自由化的涵义以及APEC为推进这种模式而新近采取的行动等有关问题进行分析。

一、APEC提出单边贸易投资自由化的缘由

关于亚太经济合作,有关的国家和地区曾提出过许多设想和方案。亚太经合组织在“茂物会议”以后,首次明确地提出亚太经济合作将主要以APEC成员国单边贸易与投资自由化为形式和途径展开,其目的是要在亚太乃至世界范围内倡导并率先实现一种全新的区域经济合作模式——“开放的地区主义”。亚太经合组织之所以最终选择了以单边贸易投资自由化为突破口来推进亚太的经济合作是有其原因的。

(一)亚太地区的特殊性和复杂性,使APEC难以照搬欧盟、北美自由贸易区的模式

亚太是一个特殊而又复杂的地区,其最大的特点在于其多样性。在这个地区的国家中既包括有人均GDP近3万美元的发达国家,也包含有人均GDP不足1千美元的发展中国家;既有社会主义制度的国家,也有资本主义制度的国家;既有以美国、加拿大为代表的西方文明,也有以中国、日本为代表的东方文明,甚至还有伊斯兰民族的文明,面对如此复杂和多样性的局面,如何选择一个能为各方普遍接受的区域经济合作模式并不是件容易的事。

欧洲联盟和北美自由贸易区是当今世界推行区域性经济一体化较为成功的典型,它们所采用的区域经济合作模式是以贝拉·巴拉萨的“市场+制度”理论为指导的,这种模式虽然强调市场的基础性作用,但同时却更加重视制度与国家,尤其是超国家机构的调节作用,因而其成功实施的关键在于:参与合作的各方能否就有关合作的制度性安排经由谈判达成一致,以及能否最终形成一个超国家的调节机构或机制。如若缺少了这一条件,这种“市场+制度”的模式就难以推行。

从亚太地区的情形来看,由于各国在社会制度、经济发展水平、文化意识形态、宗教信仰、民族特性等方面都存在着广泛的差异性,因而亚太经合组织的成员很难就涉及彼此切身利益的问题展开谈判,即便勉强召开会议、实施谈判,各方也势必因维护自身利益而难以达成一致,再加上目前业已存在的各种区域性和次区域性集团的影响和作用,其结果必然是什么也干不成,这就是为什么亚太经合组织没有因循欧盟和北美自由贸易区发展模式的主要原因。

(二)单边贸易与投资自由化有利于APEC实现其“开放的地区主义”的构想

1.APEC与“开放的地区主义”。维护全球性开放贸易体制的发展,一直是亚太经合组织的中心任务,其理由是亚太地区经济的发展依赖于、并受惠于这一体制的不断发展和完善。

战后以来,亚太地区尤其是东亚地区的国家在经历了几十年的发展以后,现已取得了令人瞩目的经济成就,被誉为“东亚奇迹”,受到世界各国的普遍关注和广泛研究。在促成东亚经济实现腾飞和发展的众多原因中,有一点是不能低估、更不容忽视的,那就是这些国家和地区都成功地制定和实施了以出口为导向的外向型经济发展战略。一个较为开放、自由的贸易与投资环境是这种战略获得成功的必备条件之一。因此,亚太经合组织自其成立以来就一直以维护全球性开放贸易体制的发展为己任。然而,亚太经合组织从其自身的性质来看,它又毕竟只是一个区域性的经济合作组织,促进亚太地区的贸易与投资自由化是其现实而又迫切的任务,因而摆在亚太经合组织面前的问题和任务是既要促进和发展亚太地区的贸易与投资自由化,但又不能像世界其他地区的贸易集团那样“对内开放、对外保护”从而影响全球性开放贸易体制的发展。亚太经合组织正是在这种情况下提出了所谓“开放的地区主义”的构想,“开放”是为了与全球性多边贸易体制的原则和精神保持一致,而“地区主义”则体现了亚太经合组织希望推动区域合作的意愿。

2.单边贸易与投资自由化有利于APEC实现其“开放的地区主义”。多年来亚太地区相互依存关系的强化,本来就主要是靠市场驱动的经济力量、靠各经济体单方面的贸易与投资自由化来实现的,那么APEC为什么要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提出单边贸易投资自由化的问题呢?其主要原因在于,一方面成员国单边、无序的贸易投资自由化,如无新的助力其有效性可能递减;而另一方面,亚太地区目前为数众多的次区域性贸易、投资自由化安排如无适当的区域性协调则可能导致地区分割,并增加贸易摩擦。因此,对已有的贸易、投资自由化进行引导和协调就很有必要。

通过强化成员国单方面的贸易、投资自由化,APEC一方面可以为今后的地区合作奠定基础和准备条件,同时建立在成员国自主、自愿基础上的单边贸易投资自由化也不会与全球性开放贸易体制形成冲突,因此,单边贸易、投资自由化的提出和推行有利于APEC“开放的地区主义”的实现。

二、APEC单边贸易投资自由化的涵义

APEC所指的单边贸易、投资自由化并不是指成员国可以随心所欲地制定和执行各自的贸易与投资自由化政策,“关于单边自由化方案问题(成员国)达成了两点共识,一是各成员的方案不能随心所欲,应有一套基本原则大家遵守;二是利益均等,不强迫他人修改方案”(《APEC札幌特别高官会纪要》)。因此不能把APEC所指的单边贸易投资自由化等同于无所限制和随心所欲,按照目前的提法它应该是一种“协调的单边主义”(Concerted Unilateralization), 所谓“协调”就是指合作,从APEC发展亚太经济合作、推行“开放的地区主义”来看,它至少应包括这样几个方面的协调:

第一,成员国实行的单边贸易投资自由化必须与关贸总协定/WTO的原则和要求相协调。

前面我们已经谈到过APEC的目的之一就是要维护和促进全球性开放贸易体制的发展与强化, 亚太经合组织曾多次在其声明与会议中指出APEC要为“维护一种开放的国际贸易体制做出贡献”,《茂物宣言》则更为明确地提出,“我们将以与关贸总协定相一致的方式实现这一目标,并且认为我们的行动将强有力地推动我们仍然完全承诺的多边自由化的进一步发展”。有鉴于此,成员国在制定和执行其各自的贸易与投资自由化政策时,应该保证其计划不与关贸总协定/WTO的原则、要求相矛盾。

第二,成员国各自在自愿、自主基础上所实施的贸易与投资自由化必须与其他成员国的方案相协调。

APEC之所以要求成员国的贸易与投资自由化相互之间保持协调,其原因是,由于各国经济的具体情况千差万别,要提出一个统一的自由化标准是不现实的,但是完全不作要求却又会产生“免费搭车”的现象,即有的成员国不推行或并不积极推行其贸易与投资自由化的实施,因而APEC认为有必要对此做出一定的要求。

APEC对成员国贸易与投资自由化相互间保持协调的要求是:成员国的计划相互之间必须要具有可比性,而判断成员国计划之间是否具有可比性则要由APEC的有关机构来做出评定,从目前APEC及各成员国的态度和取向来看,评定的内容将主要包括:初始阶段的可比性评定,即对各成员国单边贸易投资自由化方案之间的可比性进行评定;行动计划实施过程中的常规性评定,即评定各成员国是否执行了单边行动计划,以及执行的进展和情况如何;最后阶段的可比性评定,即评定成员国通过执行单边计划以后的贸易与投资自由化程度。APEC强调对于这些内容进行评定的目的主要是对成员国计划的制定和实施做出一种相对的比较,这种相对主要是相对于其自身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各国当时的具体情况而言的,通过比较,APEC可以形成一个有关成员计划的总体意见和看法,也可以提出修改和补充的意见,但却不能强迫成员国修改,这是评定和比较的原则和作用。

第三,成员国的单边贸易投资自由化要与APEC在《茂物宣言》中规定的APEC实现亚太地区自由贸易和投资的总体时间表相协调。

《茂物宣言》对亚太地区实现贸易和投资自由化在时间上作出了安排,即亚太经合组织中的发达成员不迟于2010 年, 发展中成员不迟于2020年。这一时间表虽然只是一个“共同决心”,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但是各成员国既然都对此作出了承诺,那就有责任遵从APEC的总体安排,尽力保证本国的贸易与投资自由化与这一时间表相协调。

三、《茂物宣言》以后APEC的最新议题与我国的对策

茂物会议以后,1995年7月4—5日在日本札幌举行了APEC 特别高官会,这次高官会专门讨论了《执行茂物宣言的行动议程》。会议围绕一般性原则、具体领域的行动、自由化与便利的执行框架以及APEC倡议的多边主义这样4个问题展开了讨论, 这里仅就其中的几个议题进行简要的分析,并谈谈我国应采取的对策。

(一)全面性原则问题

全面性(Comprehensiveness)原则也称一般性原则, 是指《行动议程》提出APEC成员国实施自由化的范围原则上应当包括贸易和投资的所有领域, 既包括实物贸易(Goodstrdade)也包括服务贸易(Service trade),同时还包括与贸易有关的投资领域。 应该说对于亚太地区大多数的成员来讲,这是一种相对较高的要求,因此成员中除美国、香港、新加坡等国家(地区)表示赞成不排除任何部门全面实现自由化以外,其他成员大多认为由于任何经济体都有敏感领域,因而应当允许有例外,自由化进程应有灵活措施,特别是在自由化实施的初期阶段。中国就此问题也提出自己的看法,认为“排除”哪一部门的提法不科学,但应当允许成员国各部门的自由化速度有快、慢之分,有的部门在开始阶段应该允许有一定程度的保护,但保护的程度要逐步降低。

(二)争端调解问题

在有关争端调解的问题上,APEC的贸易与投资委员会曾提出过一个争端调解设计方案,该方案建议APEC成立一个“自愿的、协商的争端调解机构”,其适用范围包括APEC成员之间的争端、某个APEC成员与另一个APEC成员私营部门之间的争端调解以及APEC地区私营部门之间的争端调解。但在经过征询意见和讨论以后,许多成员都不赞成这一方案,大部分成员都认为争端调解是一个复杂而又敏感的问题,况且世贸组织(WTO)中已经设有对争端进行调解的仲裁机构, 因而亚太经合组织没有必要再搞一个实体性的、独立的仲裁机构,而应主要着眼于在成员之间建立一种协商和合作的机制,以便一旦发生利益冲突,可以在合作的基础上找到解决的办法,确立仲裁的地方。

(三)“便利”贸易与放松管制及增加透明度

在许多APEC成员国看来“便利”(Facilitation)贸易是与贸易自由化同等重要的,《茂物宣言》中对于此项内容就曾明确指出:“我们之所以强调贸易便利的重要性,是因为仅仅努力去实现贸易自由化还不足以带来贸易的扩大”。“便利”贸易要求成员国主动为贸易的发展提供便利,因而放松管制与增加透明度就势在必行。亚太是一个多样化的地区,不同的文化、不同的制度、不同的政体往往阻隔和妨碍了成员之间的相互了解,为了便利于贸易与投资活动的开展,每个成员都应该向其他成员讲明自己在贸易与投资上有哪些限制,为什么要有这些限制,《APEC非约束性投资原则》就特别提到了“成员经济体要使所有与在其经济体内投资相关的法律、规定、行政管理条例和政策迅速周知公众,使之具有透明度,易于了解”。

(四)经济与技术合作

APEC在《执行茂物宣言的行动议程》中重申了发展经济与技术合作的重要性,并把它同贸易投资自由化、贸易投资便利同列为APEC经济合作的三大支柱。发展中国家一般对发展经济与技术合作要求强烈,而发达成员则比较强调贸易与投资自由化,认为贸易与投资自由化是发展经济与技术合作的基础和条件,并常常以发展中成员基础设施条件差、经贸环境缺乏自由等为借口拖延和懈怠与发展中成员开展经济与技术合作的问题。《茂物宣言》提出要实现成员体经济“共同发展”的目标,经济与技术合作应该是其中的关键。

中国自APEC成立以来就一直积极参与亚太经合组织的活动,亚太经济合作的发展符合中国的利益和要求。但是,由于中国目前还只是一个发展中国家,而且整个国民经济又正处于新旧体制交替与转换的时期,因此,在对待APEC所倡导的贸易与投资自由化问题上,我们既要积极参与,同时也应审慎行动。目前,针对APEC单边贸易投资自由化的提出,以及《执行茂物宣言行动议程》的出台,我国在进一步参与亚太经合组织活动时应注意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第一,开放市场一定要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既不能放得太多太快,也不能拖延和不开放,开放市场的步调和节奏要与国内企业经营机制的改革相协调,国内企业经营模式不转变,竞争力上不去,必然会牵制和影响市场开放的速度和范围。

第二,要切实地精简机构、简化手续、提高办事效率,为贸易与投资提供便利。开放市场、实行贸易与投资自由化只是APEC要求的一个方面,便利贸易与投资也同样至关重要,国外客商经常抱怨我国经贸管理部门机构重叠、手续繁杂,办事效率低下。因此,为便利贸易与投资应当切实做好精简机构、强化管理。

第三,做好信息反馈,建立和完善监督、报警与决策相协调的机构,力争用快速、科学的方法在最短的时间内将微观经济层面上的活动和表现反馈到决策层,这样既便于决策层安排和调整开放市场的节奏,同时也便于向APEC提供“APEC商品贸易数据库”所索要的数据。

第四,应适当加强对APEC的研究与宣传,虽然不应像前两年全国上上下下都谈“关贸”那样,但也毕竟需要改变目前只有少数涉外政府部门、研究机构关心APEC问题的状况。通过加强研究和宣传,应提高各产业、各部门的协作与参与意识,为迎接挑战做好准备。

注释:

〔1〕英艾利森·梅特兰:《中国可能一年需要进口5000 万吨粮食》,《金融时报》1995年11月7日。

〔2〕1995年11 月江泽民在亚太经济合作组织领导人非正式会议上的讲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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