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元代纸币的管理_元史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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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钱币

我国是世界上最早使用纸币的国家。北宋的交子,南宋的关子、会子,金代的贞祐宝券等是我国出现的早期纸币。但是这些纸币的流通范围都具有明显的地域性特点,局限性很大。元代在吸取宋、金发行纸币200多年的经验教训基础上,实现了纸币发行史上的一次飞跃。元政府不但实现了纸币在全国范围内的流通,而且确立了纸币的唯一法币地位。为了完成纸币的顺利运作,元政府制定了一套详赡完备的纸币管理政策和措施。

一 元代纸币的发行概况

元代纸币的发行,以时间和流通特点可大致分成以下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元世祖忽必烈即位以前[①],其间共约30余年。此时蒙古人尚未取得对全国的统治权。其纸币发行情况如下:

太祖时,何实在博州“以丝数印置会子,权行一方,民获贸迁之利。”[②]

太宗8年,“诏印造交钞行之”[③];太宗12年,刘肃在邢州“行楮币,公私赖焉”[④]。

宪宗3年,“又立交钞提举司,印钞以佐经用”[⑤]。

这个阶段纸币的发行,其“行用钞之法,文牍莫稽”[⑥],“其制无文籍可考”[⑦]。大略可知的是,此时各被征服区发行的纸币名称各一,互不流通,“各道以楮币相贸易,不得出境”[⑧]。

第二阶段。元世祖忽必烈即位以后至至元十六、七年左右(1260—1280年)。其纸币发行情况是:

中统元年(1260年)七月,印造交钞,以丝为本,规定丝钞千两易银五十两[⑨]。同年十月,又印造中统元宝交钞,即通常所说的中统钞,以银为本。“其文以十计者四,曰一十文,二十文,三十文,五十文;以百计者三,曰一百文,二百文,五百文;以贯计者二,曰一贯文,二贯文。每一贯同交钞一两,两贯同白银一两。[⑩]”至元12年,增发厘钞,类分三种,“曰二文、三文、五文”(11)。3年后,“以厘钞不便于民”,遂废。

中统钞发行的最初20多年时间里,其流通状况至为良好,币值十分稳定,堪称元代纸币流通的黄金时期。

第三阶段。约由至元十八九年至元亡(1280—1368年),共约90年左右。这个阶段可大致以至正10年(1350年)为界分为两个时期。前期纸币流通出现了轻微的通货膨胀,纸币管理还算井井有条;后期币值狂跌,元政府由经济上的崩溃导致了政权的灭亡。这个阶段的纸币发行情况是:

至元24年,元政府印造至元通行宝钞,即通常所说的至元钞,与中统钞并行使用,规定中统钞与至元钞的兑换比价是5∶1(12)。武宗至大2年,改造至大银钞,“大抵至元钞五倍于中统,至大钞又五倍于至元”(13)。一年后废止,仍行中统钞和至元钞。至正10年,顺帝“爰询廷臣,博采舆论”(14),颂行至正交钞,“钞文为‘中统交钞’,大概是旧日的中统钞加盖‘至正交钞’字样”(15)。至正钞一贯准至元钞二贯。同时,“至元宝钞,通行如故。”这时,由于至正钞“每日印造,不可数计”,因而“行之未久,物价腾踊,价逾十倍……,京师料钞十锭,易斗粟不可得。既而所在郡县,皆以物货相贸易,公私所积之钞,遂俱不行,人视之若弊楮”(16)。

根据前文追述可以看出:元朝尚未建立之前,蒙古统治者已经开始发行纸币。世祖即位后发行中统钞,通行全国,制钞权专属中央。世祖前期约20多年的时间里,纸币流通状况至为良好,后期币值逐渐下跌。世祖、武宗、顺帝相继整治钞法,颁行至元钞、至大钞、至正钞,结果是纸币贬值的情形每况愈下。总起来看,中统钞、至元钞是钞值比较稳定的时期,管理较为良好,流通时间也最长。元代的许多纸币管理政策和措施就出现在这一时期。

二 元代的纸币管理政策及其相应措施

(一)终元之世以纸币为法币

元代是我国第一次实现以纸币作为唯一法币流通的封建王朝(黄金、铜钱只是偶一出现)。为了维护纸币的法币地位,元政府采取了多项措施进行管理。

1.停止使用蒙古旧钞,以旧换新。元朝建立后,对于此前蒙古人使用的旧钞如何处理,大臣刘肃曾经提出三种办法:废止旧钞;新旧兼用;全行新钞,以旧换新。元世祖“从其第三策”(17),颁布法令:“各路先行旧钞并白帖子、止勒元发官司库官人等依数收倒,母致亏损百姓;须管日近收倒尽绝,再不行使”(18)。

2.蒙古取得对江南的统治权后,用中统钞兑换南宋纸币。其兑换比价是“宋会五十贯,准中统钞一贯”(19)。同时下令,“禁江南行用铜钱”(20)。

3.金、银、铜钱不得参与流通,违者治罪。中统3年,“敕私市金银应支钱物,止以钞为准”(21)。至元19年颁布“整治钞法条画”云:“买卖金银,付官库依价回易倒换;如私下买卖,诸人告捉到官,金银价钞全行断没,于内一半付告捉人充赏,应捕人减半”(22)。此后,元政府又多次颁布法令禁止民间自由买卖金银和使用铜钱。

4.规定一切赋税征收都可使用纸币。“自上贵信之”(23),百姓方信之。先是中统钞“诸路通行,税赋并听收受”(24),后又规定“所纳酒醋税盐引等课程大小一切差发,一以元宝为则。其出纳者,虽昏烂,并令收受”(25),“丁钱田赋,皆可以钞纳也”(26)。实行以纸币纳税保证了纸币的信誉,维护了纸币的权威性,从而自上而下承认了纸币的法币性质。

为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元政府先以行政命令的方式强制纸币的流通,又采取措施保证纸币与金银同等的货币作用,后来逐渐为广大民众所接受,最后纸币终于在元政府所辖区域广泛流通起来。远在漠北的和林(今蒙古共和国库伦西南)和西北的畏吾儿(今天山南路一带)都设置了纸币管理机构(27),在海南岛地区是否设立纸币管理机构文献无征,但那里也有纸币流通(28)。马可波罗在他的游记中说:“大汗令这种纸币普遍流通于他所有的各王国、各省、各地,以及他权力所及的地方。无论何人,虽然自己以为怎样权要,都不敢冒死拒绝使用。事实上,他们都乐于用它,因为一个人不论到达大汗领域内的什么地方,他都发现纸币通用,可以拿来做货物买卖的媒介,有如纯金的货币那样”(29)。显然,元代纸币作为法币的有效性不容置疑。不仅如此,由于信誉昭著,元代纸币还可以在其它国家“作为现金使用,畅通无阻”(30)。

(二) 纸币的发行有足够的金银储备作保证

元政府为了确保纸币的权威性得到民众的认同,纸币的发行有足够的金银准备金作后盾,基本上做到了有本(准备金)发钞,决不滥发,中统元年规定:“诸路领钞,以金银为本,本至乃降新钞”(31)。中统2年又规定:“随路设立钞库,如发钞若干,随降银货,即同见银流转。据倒到课银不以多寡,即装垛各库作本,使子母相权,准平物价,钞有多少,银本常亏不欠”(32)。若纸钞“稍有壅滞”,则“出银收钞。恐民疑惑,随路桩积元本金银,分文不动”(33)。为了实现足够的金银储备,“权衡钞法”,元政府规定严禁金银流通海外。如至元29年、元贞2年、至大2年等都曾诏令禁止以金银越海互市或擅自携带金银出海(34)。

纸币的发行以金银作后盾,这对保证纸币的信用,促进纸币的流通起了积极作用。可惜的是,后来元政府对自己的这项纸币管理的重要举措并没有很好地贯彻执行。史载“其至元十三年已后,据各处平准行用库倒到金银并原发下钞本,课银节次尽行起迄,是自废相权大法”(35)。如至元31年,“诏诸路交钞库,所储银九十三万六千九百五十两,除存留十九万二千四百五十两为钞母,余悉运至京师”(36)。“至大元年二月中书省请权支钞本七百一十余万锭以周急用”(37)。

明人叶子奇在总结元代纸币发行中的流弊时提到:“必也,欲立钞法,须使钱货为之本,如茶盐之有引,引至则茶盐立得,钞法如此,乌有不行之患哉”(38)?显然,初期纸币的发行实行金银准备金的做法是正确的。唯有如此,纸币作为流通手段的职能才能得到民众的信赖。否则,“徒知严刑躯穷民以必行”,其结果是“刑愈严而钞愈不行”(39),纸币根本无法通行。

(三) 严格控制纸币发行数量

元朝统治初期,纸币的发行权统归中央,严格控制发行额。“印造有数,俭而不溢”(40),元初岁印钞数,“中统元年,中统钞七万三千三百五十二锭,二年中统钞三万九千一百三十九锭,三年中统钞八万锭……至元元年,中统钞八万九千二百八锭……十六年中统钞七十八万八千三百二十锭”(41)。可见,中统钞使用的最初20多年的时间里,每年的发行量不过几万到几十万锭,这对疆域辽阔的元朝而言是并不多的,它和后期元政府每年发行几百万锭相比,显然是非常有节制的。正是由于纸钞价值的稳定性和权威性,民间才“视钞重于金银”(42)。

元政府的这项纸币政策,恰好反映了纸币流通的特殊规律,即“纸币的发行限于它象征地代表的金(或银)的实际流通数量”(43)。如果纸币的发行量超过这个限额,必然引起通货膨胀,导致经济领域的混乱。元末由于纸币“印造无,一切支度虽千万锭,一于新钞内支发”。结果,“民间既多而易得,物因踊贵而难买”(44),纸币遂成废物,以致出现物物交易的情况。元朝由于经济上的崩溃,“不得不面临它在政治上的总崩溃”(45)。

(四) 设立纸币管理机构

中央由户部统领,以户部尚书掌贡赋出纳之经,金币转通之法。下设管理纸币的机构主要有:

宝钞总库,至元25年设置,主管纸钞的贮藏(46);印造宝钞库,中统4年设置,主管纸钞的印造(47);烧钞东西二库,至元24年设置,主管纸钞的销毁(48)。

地方设立的机构主要有:

诸路宝钞都提举司。至元元年始设交钞提举司,至元24年改为诸路宝钞都提举司,主管纸钞的印制、发行(49)。

平准行用库,中统2年始设,掌贸易金银、平准钞法。

昏钞库,又称回易库,至元元年始置,并设监烧昏钞官(50)。元初,“凡钞之昏烂者,许就库倒换新钞,增工墨费每贯三分。换存之昏钞,则解部焚烧。隶行省者,行省委官监烧之。是钞之敝坏者,可赴库易新钞也。”(51)大德2年,户部定昏钞为25样,其昏钞样例,《元典章》记载甚详(52)。为了保证纸钞的通行和权威性,凡仅仅微有破损,但“贯伯分明”者,仍将通行,不得回倒,“违者罪之”(53),民间也不得因“边栏贯伯完备”和“边栏字样极昏”之别而私相准折(54)。昏钞库初建阶段,它的目的是为了民众倒换昏钞的方便,促进元代纸币的流通。元初对昏钞的管理至为有方,到后期则出现管理钞库的管员“私下倒易,多取工墨,以图利息”的现象,结果“百姓昏钞到库不得尽时回换,民间必须行用,故昏者转昏烂者愈烂,流转既难,遂分作等级,其买市物必须上等,除是,则必须搭价然后肯接”(55),民间无可奈何地发出“开河变钞祸根源”(56)的怨声!

(五) 对参与管理纸钞的官吏有一整套约束制度,严惩官吏的腐败失职行为

1.严惩钞库官员徇私舞弊。《整治钞法条画》云:“钞库官吏将倒下金银下行附厉,却添价倒出,更将本库倒下金银,捏合买金银人姓名用钞换出,却暗地添价转卖与人,许诸人捉挐得获,不计多寡,处死,将价钞给付捉事人充赏。”(57)。“钞库内倒换昏钞,每一两取要工墨三分,不得刁蹬多要工本。库官吏人等令人于街市暗遂添答工墨,转行倒换,一十两以下决杖五十七下,一十两之上决杖七十七下,一定之上决杖一百七下,罢职。……专委管民官常切提调。如不用心提调,治罪施行”(58)。《元史·刑法志·职制下》:“诸钞库官,辄以自己昏钞,诡名倒换者,笞三十七,记过。诸平准行用库倒换昏钞,多取工墨,库官知而不曾分脏者,减一等,并解职别叙。主谋而又受赃者,以枉法论,除名不叙。”

2.不准钞库官员对民间调换金银无理刁难。元政府规定:“如诸人将金银到库,依殊色随即将倒,不得添减殊色,非理刁蹬。如违,决杖五十七下,罢职”(59)。随路平准库官收差办课人等,如遇收支交易,务要听从民便,不致迟滞。若有不依条划,乞取刁蹬,故行阻抑钞法者,取问是实,断罪除名”(60)。

3.严禁监管纸钞的官员私倒制造纸币的原料。“诸白纸坊典守官,私受桑楮皮折价者,计赃以枉法论,除名不叙,仍追赃,收买本色还官”(61)。

4.不准提调纸币和金银的官员徇私舞弊。“随路提调官吏,并不得赴平准库收买金、银,及多将昏钞倒换料钞,违者治罪”(62)。

5.对管理钞库的官员实行定期检查制度。至元十九年规定,对各路钞库官吏“委本处管民长官总管一月一次计点”(63)。至元二十四年改为上下半月计点,如果发现平准钞库官负有“移易借贷,私己买卖,营运利息”者,一经检查属实,则“申部呈省定罪”。这种检查受各道宣慰司、提刑接察司的监督,“如有看狗通同作弊,取问得实,与犯人一体治罪”(64)。

6.实行各级官吏层层负责制。元政府规定:“条画颁行之后,仰行省宣慰司、各路府州司县、达鲁花赤管民长官,常切用心提调禁约,毋致违犯。若禁治不严,流转涩滞,亏损公私,其视管司县府断罪解任,路府州官,亦行究治。仍仰监察御史按察司常切究察。不严,亦行治罪”(65)。由此可见行省宣慰司、达鲁花赤、监察御史等都参与了纸币发行的管理工作。

从以上所引史料可以看出:元代对参与管理纸币的官吏如钞库官员、掌管纸钞原料的白纸坊典守官到各级监官,再到各路宣抚使及提刑按察使司,甚至达鲁花赤等都有一整套约束制度。可以说,元政府基本上动用了所有的官吏参与纸币管理。这无疑对纸币的有效流通及顺利运作产生了积极作用。

(六)颁布纸钞管理条例

元政府以诏令形式颁布的纸钞管理条例甚多,全部具有法律效力。元代的纸钞管理条例主要以两个“条画”和若干具体法令规定构成。这两个“条画”是至元19年中书省颁布的《整治钞法条画》和至元24年由尚书省颁布的《至元宝钞通行条画》。其中,《至元宝钞通行条画》是我国历史上第一次出现的,较为完备的不兑换纸币管理文件。它“综合了自有纸币以来的管理经验,以一个专门文件的形式作为国家的法令规定下来,不但从制度、政策上看是空前的,从纸币管理的思想上来看,也达到了成熟的水平”(66)。

(七)积极制定纸钞防伪措施

纸钞的伪造几乎伴随着纸钞的发行同时出现。元代纸币发行之初,“伪造者少”(67),后期纸币伪造日益严重,当时流行的伪钞谣说:“岂期俗下有奸弊,往往伪造潜隅隅。设科定例非不重,赖此趋利甘捐躯。”(68)其时豪民吴友文制造的伪钞“远至江淮、燕蓟,莫不行使”(69)由于制造伪钞,违背了封建王朝“利权皆归于上”的原则,而且严重破坏了纸币的信誉,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因而无政府颁布律令,积极防伪。其主要措施有:

严禁伪造,凡印造伪钞之人,一律处以死刑。史籍昭彰:“伪造钞者处死!”(70)“伪造宝钞同情者并处死,分用者减死杖之”(71)“造伪钞不分首从处死”、“印造伪钞之人,数内起意底、雕板底、印钞的、抄纸底、项料专底、家里安藏著印底、收买颜色物料底、俱是同情伪造,皆合处死”(72)。

不准买卖、使用伪钞。元政府规定:“知情分买行使之人,初犯决一百七下,再犯除断外徒役一年,三犯流远”(73)。史载至元年间,“中书省四川行省咨成都路申”句龙高状告自家奴仆用至元钞二两购买至元伪钞四两,刑部还专门受理了此事(74)。可见,当时对买卖使用伪钞的惩治是极为严厉的。

严禁对纸币进行挑补,以真作伪。所谓“以真作伪”,就是对真钞进行“挑剜补 ”,随意增大面值而成伪钞,如将一贯真钞改做二贯。因此,元政府多次明令禁止这种不法行为。如元贞元年、大德十年、皇庆元年、延祐2年、延祐3年,政府都曾下令严禁改补纸钞,或买使经过改补的纸钞,并颁布相关罪例、罪名。如挑补钞罪例、挑钞窝主罪名、买使挑钞断例、挑补钞罪例、侏儒挑钞断例等(75)。至大四年规定:对纸币进行改补以真作伪者“初犯杖一百、徒一年,再犯流远”(76)。

以给赏的形式鼓励对制造伪钞者进行检举揭发,号召官民共同监督。至大四年规定:“告获印造伪钞者,赏银伍定,仍给犯人家产,应捕人减半,告捕挑剜补辏者,赏中统拾定,犯人名下追给而不给者,肃政廉访司纠察”(77)。“伪造钞……,首告者赏钞五锭,仍以犯人家产给之”(78)。对不具备“应捕身役”的官员,抓获印造伪钞者,同一般民众一样给赏。如大德9年“中书省陕西行省咨庄浪路司吏”李济抓获“伪钞贼人”受赏即是一例(79)。

实行伪造坐罪制,号召管理纸币的各级官吏共同防范印制伪钞者,否则一体治罪。《元史·刑法志》规定:“诸伪造宝钞,首谋起意,并雕板抄纸,收买颜料,书填字号,窝藏印造,但同情者皆处死,仍没其家产。两邻知而不首者,杖七十七。坊(里)正、主首、社长失觉察,并巡捕军兵,各笞四十七。捕盗官及镇守巡捕军官各三十七,未获贼徒,依强盗立限缉捕。……诸父子同造伪钞者,皆处死。诸父造伪钞,子听给使,不与父同坐;子造伪钞,父不同造,不与子同坐。诸夫伪造宝钞者,妻不坐。……诸伪造宝钞,没其家产,不及其妻子”(80)。从前引史料可以看出,元代实行纸钞坐罪制度,其规定十分详细,很具操作性。但这种坐罪制度不可简单地归称为纸钞伪造连坐制,因为即便是伪造纸钞,父子可以不同罪,夫妻可以不同罪。相反,对防范印造伪钞的官吏的惩治是比较严厉的。

综上所述,我们从七个方面初步考查了元代纸币的管理政策和措施。可见,元代的纸币管理已经走向规范化、制度化,这无疑对元代社会经济的发展起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元代对如何管理好纸币进行的有益的探索是十分可取的,有些方面在今天也有可资借鉴的地方。本文对元代纸币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没有展开论述,待以时日,将有专文讨论。

注释:

[①]此将(蒙)元世系及年号列出,文中一般不再夹注公元纪年。太祖(1206~1228)——太宗(1229~1250)——宪宗(1251~1259)——世祖〔中统(1260~1263)——至元(1264~1294)〕——成宗〔元贞(1295~1296)——大德(1297~1307)〕——武宗〔至大(1308~1311)〕——仁宗〔皇庆(1312~1333)——延祐(1314~1320)〕——英宗〔至治1321~1323)〕——泰定帝〔泰定(1324~1327)——致和(1328)〕——天顺帝〔天顺(1328)〕——文宗〔天历(1328)〕——明宗(1328~1329)——文宗〔至顺(1330~1332)〕——宁宗(1332)——顺帝〔天统(1333~1334)——至元(1335~1340)——至正(1341~1368)〕。本文所用至元年号,皆指元世祖时。

[②]《元史·何实传》。

[③]《元史·太宗纪》。

[④]《元史·刘肃传》。

[⑤](21)《元史·世祖纪》。

[⑥]《元文类》卷40《纪世大典序录·钞法》。

[⑦][⑨][⑩](11)(12)(13)(41)(53)(70)(78)《元史·食货一·钞法》。

[⑧]《元史·史楫传》。

(14)(16)《元史·食货五·钞法》。

(15)(45)《元代社会经济史稿》407、425页。

(17)元苏天爵《元朝名臣事略》卷10《尚书刘文献公》。

(18)(25)(32)(42)(67)《秋涧集·中堂事记》。

(19)陆友仁《研北杂志》卷下。

(20)(36)《新元史·食货七·钞法》。

(22)(57)(58)(59)(63)《元典章》卷20《户部六·钞法·整治钞法条画》,北京大学研究所线本,下同。

(23)张之翰《西岩集》卷13。

(24)(31)(34)(37)(71)《续文献通考》卷九《钱币三》。

(26)(51)(69)赵翼著,王树民校证《廿二史札记·元代专用交钞》,中华书局,1984年版。

(27)《新元史·食货七·钞法》记世祖至元9年、立和林转运使兼提举交钞,至元17年立畏兀儿交钞提举司。

(28)曾广亿《广东陵水顺德、揭西出土的宋代瓷器、渔猪工具和元代钞板》,《考古》1980年1期。

(29)《马可波罗游记》,转引自全汉升《元代的纸币》,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第15册,中华书局,1987年。

(30)李干《元代发行的纸币及其意义》,《内蒙古社会科学》1985年4期。

(33)魏源《元史新编》卷87。

(35)(40)(44)(55)《秋涧集》卷90《便民三十五事·论钞法》。

(38)(39)叶子奇《草木子》卷3。

(46)(47)(48)(50)《元史》卷85《百官志·一》。

(49)太宗时曾设交钞提举司,此说至元始设,当指元政府在取得全国的统治权后设立的机构。

(52)《元典章》卷20《户部六·钞法·昏钞》。

(54)《元典章》卷20《户部六·钞法·杂例》。

(56)陶宗仪《辍耕录》卷23《醉太平小令》。

(60)(62)(64)(65)《元典章》卷20《户部六·钞法·行用至元钞法》,即至元24年颁布的“至元宝钞通行条画”。

(61)《元史》卷103《刑法志·职制下》。

(66)赵靖主编《中国经济管理思想史教程》,377页,北京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

(68)《元明事类钞》卷26引元李存《伪钞谣》。

(72)(73)《元典章》卷20《户部六·钞法·伪钞》。

(74)(77)(79)《大元通制条格》卷20《赏令》。

(75)《元典章》卷20《户部六·钞法·挑钞》。

(76)《元典章》卷20《户部六·钞法·住罢银钞使中统钞》。

(80)《元史》卷105《刑法志·诈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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