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家族企业的定义,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家族企业论文,定义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F27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0892(2004)06-0057-05
一、问题的提出
家族企业在当今世界各国的经济中都占有重要的地位(注:Dascher & Jens(1999)指出:在美国,有超过12000000家家族企业,他们创造了美国50%以上的GNP和就业机会,90%以上的美国企业都是家族企业或家族控制的企业。在《财富》500强中,也有约1/3的企业属于家族企业。)。但中国经济学者对家族制度的研究的漠视是令人惊异的(李新春,1998)。对家族企业的研究往往不被人们看成是一个具有现代意义的课题,几乎被人们忽略了(储小平,2000)。出现这种研究局面的原因可能是由于家族企业研究容易面临一些特殊的问题,其中一个基本的问题就是家族企业的定义和基本内涵到底是什么(Litz,1995)。家族企业研究者普遍面临定义模糊的问题(Brockhaus,1994),而确定一家企业是否为家族企业的分类标准是困难的(Handler,1989)。事实上,对家族企业组织的合理性与管理效率持不同看法的学者大都没有深究家族企业的定义,大概是认为家族企业就是企业的资产所有权与经营控制权都归家族所有,但这种认识显然过于笼统(储小平,2000)。
Westhead & Cowling(1998)在《家族企业研究方法的反思》一文中,就不同家族企业定义对研究的影响做了重要的实证研究。他们认为不同家族企业的定义对政府政策的制定、实施会产生重要的影响。而当前学术界关于家族企业与非家族企业之间管理和绩效研究的差异并不一定真实,这种差异的可能源于对家族企业的定义不同,使得调查样本不同而造成的。显然,有的研究采用了较为宽泛的定义(Cromie等,1995),有的研究采用了更加狭窄的定义(Hamlyn,1994),而有的研究中定义就根本不清楚(Birly,1994)。
鉴于此,Westhead & Cowling首先从英国中央统计局随机抽取了农业、林业和渔业、制造业和建筑与服务业四个行业中的2950家非上市私营企业(为方便进行家族企业代际权杖交接的研究,所有企业年龄都必须在10年以上),然后在邓白氏(Dun & Bradstreet)公司和英国电讯(British Telecom)的帮助下进行了数据和电话的核对,确定了887家企业作为问卷调查对象。Westhead & Cowing在区分了7种不同的家族企业定义后(注:Westhead & Cowling区分的7种不同家族企业定义分别是:(1)企业总经理、董事长或董事会主席认为企业是家族企业;(2)企业50%以上的普通可投票股权由一个具有血缘或姻亲关系的家族成员拥有;(3)企业50%以上的普通可投票股权由一个具有血缘或姻亲关系的家族成员拥有,并且企业总经理、董事长或董事会主席认为企业是家族企业;(4)企业50%以上的普通可投票股权由一个具有血缘或姻亲关系的家族成员拥有,并且企业总经理、董事长或董事会主席认为企业是家族企业,同时至少有一个以上的家族成员在企业中担任重要的管理职务;(5)企业50%以上的普通可投票股权由一个具有血缘或姻亲关系的家族成员拥有并且企业总经理、董事长或董事会主席认为企业是家族企业,同时企业管理团队中51%以上的职位由拥有企业股权的家族占据;(6)企业50%以上的普通可投票股权由一个具有血缘或姻亲关系的家族成员拥有,企业总经理、董事长或董事会主席认为企业是家族企业,至少有一个以上的家族成员在企业中担任重要的管理职务并且企业的股权由两代或两代以上的家族成员掌握;(7)企业50%以上的普通可投票股权由一个具有血缘或姻亲关系的家族成员拥有,企业总经理、董事长或董事会主席认为企业是家族企业,企业管理团队中51%以上的职位由拥有企业股权的家族占据,并且企业的股权由两代或两代以上的家族成员掌握。),用101个问题进行问卷调查,结果在887个有效样本中获得427个有效回答,发现使用不同的家族企业定义对统计结果具有重大的影响(见表1)。在定义(1)、(2)、(3)、(4)、(6)意义上的家族企业一般在雇员人数和销售额上小于非家族企业,但使用定义(5)和定义(7)时,会得到不同的结论。运用定义(5)和其它定义在判断家族企业与非家族企业寿命长短上结论也不一致。
表1 英国家族企业与非家族企业数量对照表
家族企业定义 家族企业 非家族企业
数量 百分比(%)
数量 百分比(%)
(1)
335 78.5 92
21.5
(2)
345 80.8 82
19.2
(3)
272 63.7 155 36.3
(4)
265 62.1 162 37.9
(5)
139 32.6 288 67.5
(6)
122 28.6 305 71.4
(7)
62 15.0 365 85.0
资料来源:根据Westhead & Cowling,1998:Family firm research:The need for a methodological rethink,Entrepreneurship Theory and Practice.P48整理而成。
Westhead & Cowling证明了不同的家族企业的定义会导致研究样本的显著差异,从而进一步导致研究结论的混乱。但是,Westhead & Cowling并没有给出一个严格的家族企业定义,本文关注的核心问题正是如何界定家族企业(注:虽然储小平(2000)和韦前(2001)引用大陆和台湾学者的观点对家族企业的定义进行了一定的探讨,但还远远没有形成一个较为完整的框架,对文献的研究亦欠完整。)。
二、文献综述
关于家族企业的定义是缺乏共识的(Handler,1989)。虽然它的确十分重要,但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引起学术界的足够重视,也没有一个被广泛认同的概念产生(Litz,1995)。许多学者选择不同的角度对家族企业做出定义,Westhead & Cowling(1998)将这些定义选取的角度和标准具体分为家族参与度与CEO认知、家族所有权、家族管理控制权、代际权杖交接和多重条件限制等五大类。按照Westhead & Cowling的分类,再根据Jess H.Chua,James J.Chrisman & Pramodita Sharma的研究和国内的一些研究,表2归纳了主要的关于家族企业的定义。
表2 目前主要的家族企业定义
资料来源:根据Westhead & Cowling(1998),Family firm research:The need for a methodological rethink,Entrepreneurship Theory and Practice.P34与Jess H.Chua,James J.Chrisman & Pramodita Sharma(1999),Defining the Family Business By Behavior,Entrepreneurship Theory and Practice,Summer,p21.改编整理。
表2印证了Handler(1989)关于家族企业的定义缺乏共识的判断。Litz(1995)对家族企业定义混乱的现象做出了回应。他首先引入Berle & Means关于企业的产权结构理论和管理权结构理论,构建了家族企业定义剖析的结构分析模型。他将企业的产权和管理控制权分别划分为独享、家族所有和非相关个人所有,在二元平面上交叉形成九种不同的组合(见表3)。通过调查发现:2、4、5、6、8组合与家族企业的定义较为接近,而3、7、9组合与家族企业没有显著的相关性。Litz并没有由此为家族企业下一个统一的定义,但他认定家族企业是与家族对企业的产权和管理控制权密切相关的,如果一个企业的所有权和管理控制权同时由一个家族掌握,则它必然是家族企业。
表3 Litz的结构分析模型
资料来源:根据Litz(1995)改编整理,The family business:Toward definitional clarity,Academy of Management Journal.P103.
Litz的研究受到了Chua,Chrisman & Sharma(1999)的挑战。他们通过加拿大家族企业协会和加拿大Deloitte & Touche公司的数据库,向1725家企业发放了问卷,得到有效样本453个。然后构建结构方程模型,用来检验家族卷入方式对企业意向的预测效果(注:Chua,Chrisman & Sharma(1999)将企业的意向分为“关注内部继任”和“关注外部职业化”两种。假设企业意向是由企业所有权、管理控制权、继任者、监控权、企业年龄、企业的复杂性、财务业绩和继任的紧迫性决定的。“关注内部继任”主要是通过以下选项的重要程度来测量:保持家族所有权、保持家族控制权、选择继任者、处理企业中的家族闲人、解决家族成员之间的矛盾和对家族成员作出补偿。“关注外部职业化”主要是通过以下一些选项的重要程度来测量:引入非家族成员作出战略决策、引入外部董事、变成职业经理管理、非家族经理的忠诚度和给董事会进行角色定位。由此构建了两个结构方程模型。)。结果表明:家族卷入方式与企业的意向有很强的关系,但并不能很好地预测企业意向。企业的所有权、管理控制权、继任问题和企业治理是前期样本选择的有用标准,但它们并不能明确地界定出家族企业和非家族企业的边界。我们研究家族企业的原因是我们相信企业中家族成分会导致管理者的管理行为不同于非家族企业(Lansberg,1983)。但事实上,家族卷入方式并不是家族企业观念影响下的企业或家庭行为一致性的必要指标。所有权和控制权可能可以部分地概括出家族企业的本质特征,它是必要的,但并不是充分的,不能将家族企业和非家族企业严格地区分开来,应该通过愿景、意向和企业行为特征把家族企业与非家族企业区分开来。
Chua,Chrisman & Sharma(1999)区分了两种定义的基本类型:理论化定义和操作化定义。认为一个理论化定义必须能够从概念上将一种实体、目标或现象与另外一种实体、目标或现象区分开来。而一个操作化的定义主要是将实体、目标或现象区别于其他实体、目标或现象的可观察和可测量的特征。在理论上,家族企业是由一个或几个家族监控或管理的企业,目的在于通过强势联合管理去塑造和追求家族的愿景,潜意识里也希望企业能稳定地代代相传。企业的愿景必须是以企业为工具去追求家族利益和家族更美好的未来。而操作上则可以通过所有权、管理控制权、监控权和代际交接来分开不同的研究样本群体。
问题是,愿景并不必然导致管理行为的差异。这是因为:家庭愿景的实现可以通过企业外的二次分配和二次协调来实现。即使企业追求潜在的家族继任,也形成了强势联合管理,我们依然可以设想:企业有可能把家族成员当成与非家族成员没有什么区别的继任候选人,一样通过公平竞争来决定其是否成为继任者。这样,就很难认为它在行为上与非家族企业有什么区别。
三、家族企业的定义——契约的观点
要构建一个有效的家族企业研究知识库,要能将自己的研究建立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就必须对家族企业的基本内涵有一个基本的共识,否则只会给研究带来种种困难(Lansberg等,1988)。不同的家族企业界定方法会对研究产生重大的影响,同时也会影响政策制定者的思路和政策实施的范围(Westhead & Cowling,1998)。
笔者认为,家族企业和非家族企业是企业存在的不同组织形式,深究家族企业的定义和家族企业的效率来源,必须从企业的性质入手。现代企业理论对企业性质的研究主要包括企业的契约理论、企业的企业家理论和企业的管理者理论(注:本文不考虑企业的企业家理论和企业的管理者理论,很难从企业家和管理者的特征直接区分家族企业和非家族企业。)。企业的契约理论主要包括交易费用理论、委托代理理论和产权理论。交易费用理论的核心观点是企业的功能是对交易费用的节约(张维迎,1995)。科斯(1937)认为:企业的本质在于用管理协调代替市场交易;张五常(1983)把企业成长看作是要素市场代替产品市场,契约的形式决定了卸责、欺骗和采取机会主义行为的程度;威廉姆森(1975,1979,1980)认为当合约不可能完全时,纵向一体化能够消除或至少减少资产专用性所产生的机会主义行为。委托代理理论的基本观点是:契约关系是企业的本质,企业完全是一种法律假设,是一组个人契约关系的连结(詹森和麦克林,1976)。产权理论主要研究权利分配对效率的影响。阿尔钦和德姆塞茨(1972)认为,企业的组织生产率可能来源于团队生产协同;格罗斯曼、哈特和穆尔认为,企业的控制权应该让渡给投资决策对其更重要的一方。企业就是由它所拥有或控制的资产所组成,非人力资产的所有权是权力的来源。Zangales(1997)将企业经济的本质看作是一个围绕“关键性资源”生成的、难以被市场复制的、专用性投资的网络,或者说是相互专用化资产和人员的结合。综观各派理论,企业作为一组契约连结的生产性组织已经得到公认。无论家族企业还是非家族企业,都是一组契约的连结体,但两者的契约性质却有着根本的区别。
家族企业的委托代理契约是一类包含了家族关系的关系契约(注:为了表述上的方便,笔者将包含了家族关系的关系契约简称为“家庭契约”;而将建立在经理要素市场上的交易契约简称为“交易契约”。)(Gomez-Mehia & Nunez-Nickel,2001),它不是某个时点的市场交易,这种交换关系随时间得到延展;合约中的部分交易很难测度和描述清楚,而且合约各方的相互依赖性比较强(Speidel,2000)。而非家族企业则是建立在经理要素市场上的交易契约。经典的代理理论假设代理人是纯粹理性的,委托人和代理人通过谈判会签订包含详细绩效标准的合约,代理人如不能达到委托人的绩效期望,则将被撤换。但在有限理性和信息不对称的限制下,出现了“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难题。契约理论认为,长期合约可以减少代理人的机会主义行为(Lambert,1983)。但由于契约的不完全性(合约时间越长,则越不可能完全)、不连续性和对机会主义只能进行事后清算的原因,长期契约的功能是有限的,除非长期交易削减的信息不对称能够在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建立一种相互的信任。
家庭契约是一种包含了强信任关系的长期契约,而交易契约是理性算计的延期支付的短期契约。家族企业具有很强的社会记忆力(注:社会记忆力是指每一个人都确知自己今天的行为会被记住,然后在明天得到适当的回报(见威廉·大内:1985,《M型社会》,中国友谊出版公司。P.10.)。),家庭契约讲求的是“连续性公平”,受托人在自身的贡献受到肯定之前,可能已经有三年时间受到不公平的待遇,但是他确知自己最后一定能得到公平的待遇(威廉.大内,1985)。而交易契约则将社会记忆力交给了经理要素市场,讲求的是“竞争性公平”,表现为一种延期支付的短期契约。
笔者认为,家族企业是家庭契约连结的一类企业,而非家族企业是交易契约连结的一类企业。企业所有权、管理控制权、意向甚至愿景都不能成为家族企业的界定标准,它们都没有办法确定其管理行为特征的差别,导致企业不同管理行为和不同生产效率的只能是不同的契约性质(注:不同的契约性质使家族企业和非家族企业在风险分摊、协调费用、代理费用、团队生产协同、机会主义行为等方面具有不同的特点。比如“社会记忆力”可能使家族企业具有较少的机会主义行为;“连续性公平”的支付方式可能导致较低的团队生产监督费用和风险共担。鉴于篇幅,另文探讨。)。
由此,我们再来梳理文献回顾中关于家族企业定义的探讨。一般认为,被家族拥有和控制的企业不容置疑地属于家族企业。但在契约的观点下,我们只能认为如果家族拥有并控制一家企业,他们之间就更加容易形成家庭契约的治理,但并不必然就是家族企业,否则我们就很难理解一些“网络创业型企业家”。他们可能和家族或朋友不断创建和出售网络企业,但如果他们之间订立的并不是家庭契约,而是一种交易契约,它就不应当归入家族企业的行列。
如果家族拥有但不参与企业的管理控制,如现在的杜邦公司,它的管理行为与公众公司并没有明显的区别,只是所有权相对集中,因为它与代理人之间形成的是一种交易契约,我们也不能将它归人家族企业;国内很多家族企业虽然引入了职业经理人,自己退居董事长的位置,但依然把企业的实际管理控制权,如人事、财务、采购权等交给自己的亲属,与亲属之间建立了家庭契约,它显然不应该归入非家族企业。理由是:企业的控制依然是建立在家庭契约这一实质上。如果家族企业引入了职业经理人管理,那么,它是否依然算作家族企业?首先我们必须判断这种交易是否建立在家庭契约基础上,假设其是引入“泛家族成员”,建立的是一种家庭契约,它依然是家族企业。但如果是一种交易契约,显然,这正是钱德勒所讲的所有权与控制权分离的“现代企业”雏形。
再考察家族控制但不拥有所有权的企业。我国国有企业家族化的特殊性表现在其产权主体的缺失,但张翼(2002)的研究表明,国有企业有趋向家族化管理的行为特征,而且短期内不可能消除,这一点与家庭契约的长期性吻合。但是,在“持续性公平”的支付特征并不明显,较多的是对国有企业进行掠夺性经营,因为国家还是有可能收回管理控制权的。因此,它们并不能归入家族企业,只是管理行为上类似。但是一些乡镇企业或者社办企业就不一样了,虽然企业的经营者并不拥有所有权,但经营者与当地政府紧密结合,相互依赖,形成的是一种相互信任、“持续性公平”的长期契约,它们实际上就是家族企业。至于家庭愿景、追求和代际继任,前面已经讨论,它们都不能成为家族企业的界定标准。
四、简短的结论
家族企业的定义是一个重大的理论问题,家族参与度与CE0认知、家族所有权、家族管理控制权、代际权杖交接、多重条件限制以及愿景都不能有效地区分家族企业和非家族企业。本文从企业的性质入手,将家族企业定义为家庭契约连结的企业组织,与此对应的非家族企业则是一种要素市场的交易契约连结。家庭契约是一种强信任的、长期的和“连续性公平”的合意,而交易契约则是一种理性算计的、短期的和“竞争性公平”的契约。正是不同的契约性质导致了家族企业与非家族企业在管理行为和生产效率上的不同表现。
收稿日期:2004-01-15
标签:家族企业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