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问题

论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问题

陆影[1]2007年在《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说明电子商务源于20世纪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发展而产生了与传统商务交易所不同的新的商务模式。概括地说,电子商务就是商业和贸易伙伴之间运用现代通讯和信息共享技术(以因特网为运行的平台)而达到商贸活动的目的。电子商务这种新型的商务活动方式突破了传统商务的时空限制,彻底改变了传统商务的交易模式。以电子商务为主体的信息社会的服务业不仅改变了服务提供与消费的形态,同时也使服务提供者与消费者之间的关系发生了重要的变化。然而,消费者这种角色的转变,在给其带来诸多便利的同时,也使其在交易活动中的权益保护面临着更多的不确定性。由于交易方式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电子商务中出现了许多过去未曾有过的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如电子商务交易的虚拟性带来虚假广告、利用电子合同实施欺诈等问题侵害了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明确的消费者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电子商务交易的开放性带来人身安全,财产安全,隐私安全等方面的问题;电子商务经营地址的无限性带来如何确定管辖及监督管理模式等问题;电子商务交易主体的对象难以认定以及不对等性带来的侵害了电子商务消费者的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格式合同对消费者权利限制问题等等。为了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和保护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美国通过《国际国内电子商务签名法》,从联邦法的高度确定电子商务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原则。“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于1999年12月公布了《电子商务中对消费者保护的指针》。该文件主要是针对B to C(企业面向消费者)电子商务中如何保护消费者的问题,提出了一些原则和指导性意见。欧盟也有比较完善的电子商务消费者保护制度体系。欧盟与电子商务有关的主要法律文件有:《电子商务指令》、《电子签名指令》、《远程销售令示》和《数据保护指令》等法律。其中有许多涉及到电子商务中消费者保护的内容。特别商业交易法是日本消费者保护的基本大法之一,主要应用的范围是针对邮购的服务。该法要求以邮购形式提供商品或服务的供货商,必须要在邮购目录中详细标示商品的规格与服务内容,若违反要求,则将受到刑法的规范。韩国为了更有效的规范电子商务,不仅制定了《电子商务基本法》,而且为了更有效地保护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还专门制定了《电子商务消费者保护法》。在网络交易环境下,网络的虚拟化、技术化、无纸化(电子化)使得消费者处于更加不利或弱势的地位。我国与国际组织、发达国家相比,在电子商务交易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研究比较迟、相关立法也比较少。为了有效地制止电子商务交易中欺诈、误导和不公平的商业行为,树立消费者对电子商务消费信心,更好地平衡电子商务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的关系,必须完善电子商务领域的相关法律法规。通过借鉴国外在电子商务立法特别是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立法经验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笔者认为:为适应电子商务迅速发展的迫切需要,可在基础价值判断上吸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理之处,根据电子商务交易(B to C或C to C)特点,结合我国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现状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进行修改和完善。完善我国现有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如完善和拓展电子商务领域的消费者权利,完善电子商务中经营者的义务,明确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服务提供商的义务,建立和完善网络广告的法律制度;建立和完善电子商务中市场准入制度、资格认证制度;加强对电子商务中行业自律行为的规范;健全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的救济途径。

唐丽娥[2]2008年在《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二十一世纪信息服务业已成为主导产业,作为经济全球化和全球信息化背景下的一种全新的商业机制,电子商务获得了空前发展。电子商务的兴起极大地拓宽了消费市场,增加了消费者获得信息的途径,提供了更加方便快捷的消费方式,降低了消费成本,同时商品的信息量以及市场透明度也显着增大,从而使消费者整体受益。法律是社会关系的调节器,由于网络的虚拟性和相关法律法规的滞后性,这一新型交易模式使交易关系更加复杂化并不可避免地存在消费者遭受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更大可能性。没有宏观的法律环境作支撑,电子商务只能是空中楼阁,根本不可能广泛应用。电子商务实践中存在的种种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已经严重挫伤了消费者的积极性,成为电子商务发展的瓶颈,同时也给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带来严重挑战。如何保护电子商务中的消费者合法权益,增强消费者信心,以促进我国网络经济的健康发展,成为我们面临的迫切问题。基于此,本文依据当前电子商务发展的现状,通过对电子商务背景下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出现的问题的分析,试图构建电子商务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以期对即将出台的我国电子商务法中涉及消费者权益与保护相关部分的立法有所裨益。

方涌[3]2007年在《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20世纪90年代以来,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发展开辟了与传统商务不同的商务模式,即电子商务。一般是指以因特网为运行平台的商事交易活动。电子商务比传统商务更具有吸引消费者的优势。但对消费者而言,却因网络的虚拟性、无国界性、高科技性特征使消费者在网上交易比传统交易面临更多的欺诈、错误的意思表示、虚假广告、操作失误等问题。正是因为这些问题的存在导致了电子商务中消费者保护的必要性。在电子商务迅速发展的今天,消费者权益保护面临着如何应对网络经济、电子商务这些新的交易方式给消费者带来的问题。由于交易方式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电子商务中出现了许多过去未曾有过的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首先,信息安全问题。消费者在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个人的信用卡密码和其他一些属于隐私的个人资料将会暴露无遗,如果这些资料数据被泄漏、伪造、篡改都会使进行电子商务交易的消费者受到难以预料的损失,也会导致对电子商务本身的严重损害。其次,广告欺诈与广告误导问题。信息交易是电子商务的重要内容,如果信息的发布者利用信息进行欺诈或以虚假不实的广告误导消费者,都会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因为,广告是消费者网上购物的主要依据,消费者在网上购物是根据广告文字和图像所提供的信息进行选择判断做出决定的,而不是像传统交易那样可以当面挑选,所以在电子商务中虚假广告更具有危害性。第叁,责任界定与追究问题。在电子商务交易中,一件商品在最终送到消费者手中时,可能需要经过生产者、销售者、储运者等多个主体,经过商品信息的沟通、货物配送、货款支付等多个环节,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都将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由于环节多,对可能出现的诸如产品质量问题,消费者理解异义问题,商品损坏问题和假冒伪劣问题等等都会产生责任难于界定与追究。这必将影响到消费者的权益。由于这些问题的存在使进行电子商务交易的消费者心存疑虑,怀疑电子商务的可信度,从而严重制约了电子商务的发展。为了促进和保障电子商务的全面发展,美国制定了《统一电子交易法》,强调保护个人隐私权和信息安全。另外,美国还制订了《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适用于计算机信息交易。欧盟在其通过的《关于远程合同订立过程中对消费者保护的指令》,为消费者网上交易的合法权益保护规定了多项措施,明确规定在远程合同订立前,货物或服务供应商有义务向消费者提供供应商身份,货物或服务的性能、特点、价格、送货费用,付款及送货方式,消费者撤销订购的权利,报价的有效期,合同的期限等情况,并通过书面或其他持久的载体向消费者确认,消费者至少可以在7个工作日内有权退货或解除合同。韩国不但制订了《电子商务基本法》,而且为了更有效地保护电子商务中的消费者,专门制订了《电子商务消费者保护法》。从上述国家的做法可以看出:只有通过专门立法,才能切实保护电子商务中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电子商务本身具有容易发生欺诈行为的环境,而我国现行法律大多是在未出现电子商务时制定的,不能完全适用于网络环境。为了有效地制止欺诈、误导和不公平的商业行为,树立消费者的信心,平衡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的关系,必须完善电子商务领域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笔者认为,参考和借鉴上述这些国家的相关立法,在全国范围内制定专门针对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明确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的信息披露义务及无条件解除合同或退货权制度,与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相关法律规定接轨。其次,为了维护健康正常的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必须有效地对网络广告进行法律规制。第叁,为了保证交易安全,必须规范中介网站的义务和责任。第四,完善电子商务的付款机制,保障消费者的抗辩权。最后,加强对个人信息及隐私的保护。

庾聪聪[4]2012年在《网络交易中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20世纪九十年代以来,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发展为我们开辟了一种全新的商务模式,即网络交易。网络交易这一新兴的交易方式,以其全新的交易理念,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了新鲜血液。网上购物已经成为了当今人们购物的首选方式。从消费者的角度来看,网络交易对其消费带来的或能够带来的便利显而易见。简而言之,即更加便捷的服务,更加低廉的价格,更具多样化的选择和更具经济的消费。但是由于会受到相关网络的安全性、法律法规的健全性、消费者的意识性以及市场的环境制约性等因素的影响,使得网络交易又对消费者的各项权益提出了新的问题和挑战。因此,网络环境下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显得尤其重要。本文对网络交易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基本理论进行了阐述,从分析网络交易中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的现状及原因入手,借鉴了国外在网络交易中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经验,并以此来构建我国的网络交易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制度等。首先,在第一部分对网络交易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基本理论做了阐述,从而为之后的论述奠定了基础。这一部分首先通过对两组概念电子商务与网络交易、一般消费者与网络购物消费者加以区分,然后分析了网络购物给消费者权益保护带来的影响和挑战。第二部分是针对消费者在网络交易环境下权益受到侵害的现状,分析了其中的原因。目前,消费者的以下几个权利受到侵害:安全交易权、隐私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和损害求偿权。消费者的权益受到侵害主要是因为:交易双方的信息不对称、经营者追逐利润最大化的本性和缺乏有效的救济机制。第叁部分列举了国外关于网络交易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相关立法制度,并对其相关经验进行借鉴。目前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欧盟和美国、德国等发达国家都制定了相关的法律制度保护网络交易中消费者的权益。具有代表性的法规有:1999年通过的《经合组织关于电子商务中消费者保护指南的建议》,1997年欧盟通过的《关于在远程合同订立中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指令》及美国的《全球电子商务纲要》、《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等。我们应该在构建我们的网络交易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过程中,认真向其他有经验的组织、国家学习,借鉴他们的经验。在本文的最后一部分,主要思考了对我国网络交易中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的构建问题。分别从对我国法律法规制度的完善及交易前、交易中和交易后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完善四个方面来提出建议。

刘娜[5]2010年在《电子商务条件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新型的交易方式,在给社会带来极大经济效益、为居民生活带来极大便利的同时,也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带来极大的挑战。一方面,电子商务给人们带来了丰富的商品和便捷的服务信息;另一方面,电子商务也增加了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的机会。因此在电子商务交易中如何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培养消费者对电子商务交易的信心,成为了电子商务发展过程中必须妥善解决的重要问题。本文以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面临的挑战为切入点,就电子商务中如何对消费者的权益进行妥善保护予以深入探讨,全文共分为四章。第一章首先对电子商务条件下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基本理论进行了详细介绍,主要包括电子商务的概念、特征以及主要模式、电子商务中的交易参与方等基本理论。第二章对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面临的挑战及其原因进行了分析,对问题及原因的分析主要是从电子商务消费者的隐私权、知情权、公平交易权以及退换货权等角度展开。第叁章对电子商务消费者保护的国际立法进行了介绍,并从中总结出对我国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的启示。第四章论述了完善我国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几点思考,主要包括完善我国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模式的选择与基本原则的修订;完善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几点建议;网络交易平台服务提供者的法律义务和责任以及电子商务纠纷解决制度的完善。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构建不仅是保障消费者权益的需要,同时也是促进电子商务交易健康、快速发展的需要。这一目标的实现,需要我们大家长期为之共同努力。

涂洁[6]2006年在《论电子商务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文中研究说明在线交易的特殊性在于,交易双方信息不对称、地位不平等而且在线交易具有虚拟性、远程性的特点,所以要给予消费者以特殊的保护,既要使消费者在交易中免受欺诈,又要保护消费者权益不因使用电子交易手段而受损害。如何在电子商务环境中切实维护消费者权益,培养消费者信心是推动电子商务发展的关键问题。 本文以电子商务对消费者权利保护带来的挑战为切入点,对就电子商务模式中如何确认和保护消费者的基本权利予以探讨,全文共分为叁大部分。 第一部分首先界定了本文的研究背景,确定权利主体—电子商务中的消费者,结合电子交易的特点提出电子商务给消费者权益带来的冲击,并简要阐述各国对该问题的研究概况及其意义。 第二部分主要采用了实证的、比较的、逻辑的方法,通过分析和借鉴国际组织、欧美国家、我国台湾地区、香港地区的法律文件和做法,详细探讨了电子商务中存在的消费者隐私权、知情权、安全权及虚拟财产的保护问题,对侵犯消费者上述权利的现象及各国采取的对策进行了详细的剖析。 第叁部分结合我国现实国情提出了具体的对策,以期营造一个安全可靠的电子商务消费环境,更好的保护消费者利益,进而推动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

李昕[7]2009年在《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问题研究》文中认为互联网的迅速发展改变了传统的交易方式,催生了电子商务。电子商务因其即时、便捷、低成本的特点日益受到广大消费者的喜爱,B2C电子商务进而得到迅速的发展;网络的无界性也为跨国B2C电子商务的发展提供了便利。电子商务在给经营者和消费者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引发了大量的问题,其中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因此,研究B2C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问题具有现实意义。保护电子商务中消费者的权益,树立消费者对企业的信心,最终会促进B2C电子商务的健康、快速发展,促进跨国B2C交易量的增加,更好地实现全球范围内资源、技术的优化配置。对于电子商务中消费者保护面临的法律问题,欧盟颁布了一系列公约、指令和条例对之进行规制,而且在传统的诉讼争端解决体系之外还建立了在线争端解决机制。总之,欧盟针对电子商务中的消费者已经建立起一个相对完善的保护体系。相比之下,我国除了《电子签名法》之外,没有一部专门的法律对电子商务中消费者面临的法律问题进行规制,更勿论保护跨国B2C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的专门立法。本文旨在通过研究欧盟对B2C电子商务中消费者维权面临的法律问题的规制,从比较法的视角分析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借鉴欧盟先进经验,弥补我国法律的漏洞、缺失,促进我国B2C电子商务的发展,为保护跨国B2C电子商务中消费者的保护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本文主要采用综合分析、案例分析和比较分析的方法,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包括电子商务概述和消费者保护概述。电子商务概述主要介绍了电子商务的定义、类型、特点以及发展电子商务的意义。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概述部分,首先阐明本文中消费者的范围,即B2C电子商务中的消费者和C2C中企业以个人名义注册时的个人购买者;然后分析了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意义,最后介绍了国际上对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立法现状。第二部分详细阐述了B2C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面临的法律问题,包括消费者的知情权问题、公平交易权问题、安全权问题和诉讼争端解决机制中存在的问题。第叁部分介绍了欧盟对电子商务中消费者面临的法律问题的规制,指出欧盟通过在线信息披露制度和对不公平商业行为的禁止来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运用《不公平条款指令》和《远程销售指令》的相关规定来保护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凭借《隐私权指令》和《电子隐私权指令》及“安全港”协议来保护消费者的隐私权,通过《远程销售指令》及97/489/EC建议案来保护消费者的电子支付安全;并且依据《布鲁塞尔条例Ⅰ》中保护性管辖权的规定和运用ODR机制来保护消费者的权益。第四部分着重对中国可适用于电子商务的有关消费者保护的法规与欧盟相关规定进行比较。在探讨了欧盟立法经验对我国的启示的基础上,比较分析了中国和欧盟在信息披露方面的制度规定,提出我国应该制定专门调整电子商务的法律或者从信息披露的覆盖面、内容及方式叁方面来完善现行法律法规。通过比较中国和欧盟对不公平商业行为的规定,以及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专家建议稿)》和欧盟《隐私权指令》,提出了相应的法律完善意见。最后,在对我国可适用于跨国B2C电子商务的有关管辖权的规定与欧盟相应规定进行比较后,提出为保护跨国B2C电子商务中消费者的权益,我国应该确立有利于消费者的保护性管辖权原则,重视和完善协议管辖原则。

赵梦辉[8]2017年在《我国跨境电子商务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研究》文中指出随着经济全球化和互联网的发展,使跨境电子商务成为新时代的潮流。由于国内产品与国外产品存在的差异性以及获取国外产品的便利性,使得消费者越来越热衷于跨境消费。不可否认的是,跨境电子商务给人们的生活带来很大的便利,并且一定程度上提高了生活品质,但由于跨境电子商务的特点,使得跨境电商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存在很大的隐患。本文第一部分对跨境电子商务的概念进行了界定,并对跨境电子商务的法律关系进行了简单梳理,为后续分析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问题及对策奠定基础。然后对欧盟和经合组织作为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进行了基本介绍。第二部分对我国跨境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现状进行分析。第叁部分对跨境电子商务中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面临的主要法律问题进行分析,第一是在跨境电子商务中的消费者基本权利问题,如知情权、隐私权、评论权等,第二是跨境电子支付问题,本文主要选取了未经授权的资金划拨和消费者备付金的管理问题,第叁是争端解决机制中消费者权益保护面临的问题,主要从传统争端解决机制不能适应的跨境电商的发展以及管辖权的角度分析争端解决机制。针对上述问题,本文在第四部分提出了相应的对策,针对消费者基本权利保护面临的问题,从建立注册认证审批制度、严格信息披露义务并加强对消费者隐私权、评论权的保护方面提出建议,针对在跨境支付中消费者权利保护的问题,本文从建立未经授权支付交易责任承担处理机制以及完善备付金管理机制方面提出建议,针对争端解决机制中消费者权益保护面临的主要问题,本文从建立第叁方平台申诉机制、建立完善的新型在线纠纷解决机制以及加强国际合作上提出建议。

李琳[9]2012年在《论网络团购中的消费者基本权益保护》文中认为2010年初,我国的网络交易市场出现了一种新型的电子商务模式——网络团购。从第一家团购网站在我国登陆后,国内立刻掀起了网络团购的热潮,但随着网络团购的迅速发展,该市场暴露出了越来越多的问题:网络团购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目前仍缺乏专门的立法规范和行政制约,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网络团购过程中频频受损,这都成为制约团购市场发展的瓶颈。据此,文章以网络团购交易中消费者基本权益保护为研究对象,利用分类和比较分析的方法,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视角出发,探讨网络团购的法律性质,梳理团购交易中消费者的基本权益及经营者的义务,找出限制网络团购市场发展的症结所在,为网络团购市场消费者基本权益保护制度的构建提出意见、建议。文章一共分为叁章。第一章包括两部分,第一部分在介绍传统团购的含义和模式的基础上,研究了网络团购的内涵外延,给出了网络团购的定义,介绍了网络团购的叁种经营模式,并比较分析了叁种模式的优缺点,从而理清了网络团购的基本知识体系。第二部分介绍了网络团购的叁方主体,分析了消费者和商品(服务)提供者在网络团购中的主体地位,重点研究了团购网站在交易中涉及的基本法律关系及其对消费者承担的主要义务。第二章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探讨了消费者安全权、知情权、公平交易权以及求偿权在网络团购交易中的具体表现,并据此分析了网站经营者和商品(服务)提供者应对消费者承担的义务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状。第二部分分析了消费者权益在网络团购活动中受损的主要原因,并提出了从立法、行政监管以及行业自律的角度保护消费者基本权益的思路。第叁章分分为四部分,以消费者的基本权益为主线,第一部分探讨了维护网络团购中消费者安全权的问题,在借鉴国际先进经验的基础上,文章提出了维护消费者在线支付安全、保障支付方式多样化以及维护消费者隐私利益的措施。第二部分介绍了维护消费者知情权的相关问题,文章借鉴国际经验,提出了保障交易信息透明、严格市场准入标准以及建立第叁方信用评价制度的建议。第叁部分,文章介绍了保证消费者在格式合同中公平交易权的问题。最后,文章在第四部分提出了维护消费者求偿权的制度设想,包括促进合同及时履行、建立“冷静期”和“过期退”制度、设定特殊的举证责任和管辖规则以及建议引入ODR制度等。构建了网络团购消费者基本权益保护制度的初步框架。

马綪[10]2007年在《跨国电子商务B2C模式下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跨国电子商务因即时、便捷、低成本的特点日益受到广大消费者的青睐。但同时其全球性、虚拟性也引发了大量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问题,如消费者的隐私权保护问题、交易安全问题、损害求偿权问题、格式条款问题、管辖权问题、非诉讼争议解决机制问题,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消费者对跨国电子商务的信心,阻碍了跨国电子商务B2C模式的发展。究其原因,除了跨国电子商务自身的虚拟性、全球性、技术性、主体地位不对等性等特性之外,还有缺乏商业性信任建立机制、跨国电子商务消费者非诉讼争议解决机制未建立、管辖和争议解决问题难以协调等因素的存在。2005年4月1日,我国《电子签名法》正式生效,这是我国第一部专门针对电子商务领域的立法,但其中涉及跨国电子商务B2C模式下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内容十分有限,纵观我国现有的法律体系,对电子商务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规定仅散见于《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规定,其中原有的《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对消费者权益的规定在跨国B2C电子商务中有些已不再适用。在我国电子商务法(示范法)课题组公开并向社会征求意见的《电子商务法(示范法)》第一稿中,也仅对个人资料的保护专列一章作了规定,相对于蓬勃发展的跨国电子商务B2C贸易,我国的有关立法显得十分滞后。在此背景下,分析在跨国电子商务环境下B2C交易模式消费者权益保护困难的原因,比较国际上对跨国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立法模式,综合各国立法经验,结合我国实际,提出构建我国跨国电子商务B2C的消费者权益法律保护体系的个人见解,就具有十分现实的意义。

参考文献:

[1]. 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研究[D]. 陆影. 安徽大学. 2007

[2]. 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研究[D]. 唐丽娥. 大连海事大学. 2008

[3]. 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问题研究[D]. 方涌. 安徽大学. 2007

[4]. 网络交易中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问题研究[D]. 庾聪聪. 山西财经大学. 2012

[5]. 电子商务条件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问题研究[D]. 刘娜. 中国海洋大学. 2010

[6]. 论电子商务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D]. 涂洁. 暨南大学. 2006

[7]. 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问题研究[D]. 李昕. 西南政法大学. 2009

[8]. 我国跨境电子商务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研究[D]. 赵梦辉. 重庆大学. 2017

[9]. 论网络团购中的消费者基本权益保护[D]. 李琳. 中国政法大学. 2012

[10]. 跨国电子商务B2C模式下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问题研究[D]. 马綪. 贵州大学.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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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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