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新政及其减税效应分析论文_银春 余心言

个税新政及其减税效应分析论文_银春 余心言

(西北政法大学,陕西 西安 710122)

摘要: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个税法的第七次修正案。个人所得税作为我国仅次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第三大税种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本文通过对个税法改革背景、历程的研究,结合最新改革的三重减税政策,对个税新政的减税效应进行分析,同时提出一些可能遗留的问题。

关键词:改革历程;三重减税;减税效应;遗留问题

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1980年国家为调整收入的不均衡而制定的个人所得税法,旨在对少数高收入者征税来缩小收入差距。随着我国国民收入不断提升,大多数工薪者也成为纳税人。居民收入增长速度远大于税收调整的速度,个人所得税法的新一轮改革显得迫切而重要。

一、个人所得税法改革历程

(一)改革背景

个税初衷为“向少数高收入者征税”,美国现行的个税征收状态,10%的纳税人贡献了71%的个税;英国 1%的纳税人贡献了25%的个人所得税,而我国在之前的税收结构中,超过50%的个税由普通工薪阶层缴纳而得。从上次个税修改至今,我国国内生产总值增加了69%,人均可支配收入增加了80%,越来越多中低收入者进入缴税者的行列,远离了初衷。

(二)改革历程

1980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发布,标志了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的建立,个人所得税法从颁布实施以来一共经历了七次大的改革。

1980年9月10日,个人所得税制度建立,起征点为800。

1993年10月31日,规定所有中国居民和有来源于中国所得的非居民,均应缴纳个税。

1999年8月30日,恢复征收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

2005年10月27日,修改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额1600元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大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个税法的第四次修正

2007年12月29日,起征额自2008年3月1日起由1600元提高到2000元。

2011年6月30日,起征额从2000元提高到3500元于2011年9月1日起实施。

2018年8月31日,起征点提升为5000,增加六项专项附加扣除。

一般认为,个人所得税按模式分为三类:分类制、综合制和混合制,其中分类制是最初级的阶段,其后是混合制,综合制属于高级阶段。我国之前的几次改革没有改变课税模式,仍采用的分类制。此次改革模式转变为混合制,分为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实施不同的累进税率,其中综合所得采用的按月预缴、年度汇算清缴的计算方法也和以往不同。

(三)改革主要内容

1.提高起征点

提高起征点一直是个税改革的重点。由原来3500元/月提升为60000元/年(5000元/月)。这是通过征求群众意见并且结合我国现今的经济形势所得出的结果。

2.拉大低档税率等级

此次税法修订主要变化在中低档税率(3%~25%),修订前后对比主要差异:拉大了3%~20%的级距,缩小了25%的级距,使原来大部分25%的税率降低到10%、20%,其他各级税率级距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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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前工资、薪金≤1500元/月的,修订后综合所得≤3000元/月的采用3%的税率;修订前在1500至4500元/月,修订后在3000至12000元/月的采用10%的税率;修订前在4500至9000元/月,修订后在12000至25000元/月的采用20%的税率;修订前在9000至35000元/月, 修订后在25000至35000元/月的使用25%的税率。这一修订内容在很大程度上减小了收入占中等或中高地位的纳税人的压力,同时由分类制转变为混合制的课税模式使得税收计算更加简便。

3.增加专项附加扣除

新税法的综合所得扣除项目包括四个部分:基本扣除、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其他扣除。附加的六项专项扣除项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普通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和大病医疗支出六个项目类别,其中前五项为定额扣除,大病医疗为限额据实扣除。

二、个税新政的减税效应

对纳税主体而言,个税法修正案主要突出三重减税措施,即提高起征点、拉大低档税率级距、新增六项附加专项扣除。

提高起征点一直是个税改革的首要考虑措施,是在缴税前直接扣除的基础金额,将起征额至3500元调高至5000元,在极大程度上减小了中层收入者的税收压力。

拉大低档税率级距也是对中档收入者最有益的措施,在减去5000的免征额以后剩下的部分适用更小的税率,进一步体现减税效应。

附加专项扣除是最能体现新政公平性的一点,对不同的家庭使用不同的扣除项。除大病医疗因支出不固定,可大可小采用限额据实扣除。其余五项针对不同的经济城市,实施不同的定额扣除。新税法因新增的六项专项附加扣除项对已婚人员更有利而被人们称为“中国的单身税”。2015年10月,国家全面实施二孩政策,但政策实施以来效果并没有预期的那么大,有关小孩的各项支出使得很多家庭对二孩心有余而力不足,附加专项扣除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这个压力。对于许多“佛系”青年一直选择单身的情况,这项政策也成为了国家出手催婚催孕的一条举措。

三、新税存在的遗留问题

从建立实施个人所得税法以来,38年间个税法已经进行了七次大的修正,此次修正虽然已经结合实际做出了一些改动,但是仍有一些问题没有考虑周全。

(一)起征点设置考虑得还不够全面

众所周知,我国区域性发展很不平衡,使得各项经济指标呈现较大的差异。很多城市的平均工资已经超过了5000元,一些一线城市的平均工资也已经达到了一万元,其中金融行业和IT行业平均工资更高。所以5000元的起征点并不一定适合中国所有的地区。

(二)纳税主体需再调整

本次改革仍然实行以个人为纳税主体,这种没有考虑家庭整体情况的税收对许多人是不公平的,尤其是我国还处于人口老龄化、全面推广二孩政策的时期,即使新税已经新增了六项附加扣除项,但是还有许多其他的费用,给家庭带来较大压力。所以作者认为纳税主体需要再做出更合理的调整。

(三)税率的改革还不全面

新税法中,综合所得超额累进税率分为七级,比国际上大多数国家要多。其中最高的为45%,相比于经营所得的最高20%要大很多。“1元工资”做法已经成为了现今高收入者的一条避税常用手法。将收入转移为经营所得,把原本的综合所得转化为只需要按20%来计算的经营所得。相比于很多发达国家,综合所得最高45%的税率加大了我国吸引优秀人才的困难。

总而言之,目前个税新政刚开始实施,笔者只是根据之前几次改革提出了一些可能存在的问题,具体影响也只有等新政实施一段时间以后才确定。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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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祝福冬.关于我国个税调整的几点思考[J].经济师2018年第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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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贾康.个税改革在2018迈出关键一步[N].环球时报,2018-10-29(015)

作者简介:银春(1998.02-),女,四川省绵阳人,西北政法大学本科在读;

余心言(1999.06-),女,山西省运城人,西北政法大学本科在读。

论文作者:银春 余心言

论文发表刊物:《知识-力量》2019年6月下

论文发表时间:201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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