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轨经济中市场混乱的成因分析及市场秩序治理对策_市场经济论文

转轨经济中市场混乱的成因分析及市场秩序治理对策_市场经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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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市场失序原因探析

我国现阶段市场失序问题主要表现在市场进出、市场运行或交易以及市场竞争等方面,这些方面的内容交织在一起,相互支撑,推波助澜,使市场失序问题显得越发复杂。

我国转型经济中市场失序的诱因是由深层次的产权结构、社会文化环境以及政府管理体制与方式造成的。

1.产权结构分析。信用、信誉是市场经济的重要范畴,其背后则是信任机制。商品所有权让渡与商品实体转移难以避免时间间隔与空间分离,如果信任机制缺失,即使最简单的交易也会困难重重。从表面上看,中国市场化似乎开启了潘多拉之盒,商业欺诈、恶意拖欠、假冒伪劣等背信、失信、无信之举触目皆是,“世风日下”的慨叹不绝于耳,“信任危机”的疾呼屡见报端。许多人将信任缺失归咎于市场化,在他们心目中,计划经济时期倒成了值得追忆的诚信年代。其实,若分析信任机制的原则及其运行,不难发现事实真相恰恰与上述印象相反:市场化本身是一个重建信任的过程。

信任机制基于主体原则与全理预期原则,主体原则确立了施信者与受信者双方的主体资格,使其得以享有诚信的利益并承担失信的责任;合理预期原则从体制稳定性、交易重复性、履约能力、惩罚能力、历史记录等方面影响信任关系的施受。计划经济体制的逻辑是取消各经济单位的主体性,计划当局垄断决策权,下属单位既然只有执行权,当然不可能对交易后果负责,也无所谓商业信誉,而计划部门与下属单位之间又存在信息不对称,下属单位从自身利益考虑,往往有哄骗计划部门以争取更多资源的动机,因此传统计划经济体制本身就孕育着诚信危机,只不过由于计划体制以分配取代交易,这种危机并不具备爆发的现实性而已,一旦向市场经济转轨,信任问题立即出现。改革开放后,国有企业自身利益得到强化,随即与政府展开博弈,一方面尽力向政府争取投资项目和优惠政策;另一方面尽力规避上缴利税,或加大费用支出或建立体外公司,“避税”、“藏富”成为经营要旨。政府一方面适应改革形势而频繁调整政策,造成了体制的不稳定,刺激了企业的短期行为;另一方面由于财政体制未能理顺,产生了所谓预算外收支与制度外收支,许多收费项目直接向企业摊派。此国有企业与彼国有企业、国有企业与国有银行,名义上均属于同一所有者—国家,现实中资产管理的责任不明确,相互拖欠十分严重,企业平添了许多“三角债”,银行积累了巨额不良资产。国有企业委托代理问题没有得到有效解决,无论承包制还是股份制,经理人员“在职消费”乃至转移资产的行为都难以有效监控,企业员工消极怠工的现象也无法消除。

如果仅从公众反应看,似乎非国有企业较国有企业更无信用可言,一提到“个体户”、“私营老板”、“乡镇企业”,许多人立即联想到假冒伤劣以至坑蒙拐骗,对此现象我们应当实事求是地进行分析:第一,中国历来缺乏对于商业的理性认识,“比较优势”与“双赢游戏”的逻辑从未展开,“无商不奸”的古老判断于“剥削压迫”的泛政治批判却长期盛行。其实,非国有企业的确有更强的牟取横财的倾向,但非国有企业又面临硬性的市场约束,必须权衡长远利益与短期行为。第二,中国市场化进程中的“双轨制”难以避免国有资产流失,非国有经济“原始积累”的一个重要来源就是通过诸种背信方式侵蚀国有经济利益。此外,与历史上所有商品经济不发达社会雷同,中国市场化之初,由于体制环境不稳定、交易活动低频率、法治秩序不健全,不少非国有经济主体怀有“一锤子买卖”的想法,“捞一把就走”,不讲商业信誉以至欺诈丛生,给交易伙伴尤其是广大消费者留下了很坏的印象。因此,若从“原罪”角度看,非国有企业在诚信问题上的确应当受到遣责,但从其运行机制分析,关键还在于体制问题。

2.社会文化分析。人格信任首先源于施信者与受信者所共有的群体归属感,其次基于施信者与受信者之间的频密交往。换言之,人格信任是一种对熟人的信任,双方的信任关系是在交往与互动过程中自然形成的,所谓“知根知底”,既可依据对方过去的表现归结其行为模式,又可分析对方现实状况评估其履约能力,还可凭借群体压力增大其失信成本。人格信任是最为基础的信任,风险较小,关系牢固,但由于它基于特殊主义原则,又缺乏强有力的外在约束,故而成长缓慢,扩展性差。人格信任对于中国市场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它在相关制度尚不健全的条件下为企业组织与市场交易提供最基本也最可贵的预期和保障,在重复博弈的基础上促进了秩序生成与制度建设,但它的负面因素也不容忽视,如“任人唯亲”影响了管理水准的提升,“不熟不做”不利于市场范围的扩张。然而解决之道并不是抛弃人格信任,而是大力发展系统信任,如以成熟的经理市场支持家族企业管理社会化,以严密的法治系统保障交易合约的正常履行。人格信任的反面就是所谓“杀熟”,严格地说,这是转型期社会才会出现的极不正常的社会经济现象,值得我们深刻反思。世上几乎没有一种文化鼓励背信弃义,对自己群体成员的背叛更是无法容忍,中国转型期却屡屡发生,“杀熟”丑闻,诸如欺骗亲友踏入“传销”陷阱,诱使乡邻填补。“集资”黑洞以及父夺子产,兄弟反目等现象令人瞠目结舌。表面看来,“杀熟”似乎印证了“世风日下”、“人心不古”的判断,的确,社会转型期人们生活方式与价值观念的多元趋势与嬗变速度令人眼花缭乱、应接不暇,熟人之间也许已经拉开了距离,群体归属感丧失,交往频率降低。换言之,原来的熟人已经陌生化了。此时人格信任自然失去了运作基础,轻信易于被背信者所乘。

3.行政管理分析。现行的《行政许可法(草案)》对行政许可的性质、种类、适用范围、设定权限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摒弃了计划经济体制色彩浓厚的“行政审批”,代之以“行政许可”,将其界定为“行政机关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认可其资格、资质或者确立其特定主体资格、特定身份的行为”,并借鉴国际通行做法,根据性质、功能、适用事项的不同,将行政许可分为普通许为、特许、认可、核准、登记五类。从审批到许可,虽然在适应市场经济要求方面取得了一定进展,但问题仍然存在。有限量的特许权具有稀缺性,仍然可以成为创租寻租的源头,并具有卖方垄断的特点。

现行的《行政许可法(草案)》规定,只有直接关系国家安全、经济安全、公共利益以及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事项,有限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有限公共资源的配置的事项,通过事后补救难以有效消除影响或者可能造成难以挽回的重大损害的其他事项,才能设定行政认可;除这些事项和中国政府缔结或者参加国际条约要求设立行政许可的事项外,其他事项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法(草案)》规定,只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国务院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法定条件设定行政许可。然而现实中各级各类政府机构普遍对于创设行政许可兴趣浓厚,往往重许可、轻监管,甚至只许可、不监管。不难发现,其直接诱因在于收费,而且往往自收自支。若追根溯源,许可泛滥始于法制不彰,立法与执法之间未能构筑防火墙,行政机关拥有设定行政许可的权力,致使国家权力泛行政化、行政利益伪合法化。其实许多许可并无必要,如稀缺资源分配经由招标、拍卖、资格、资质认定通过考试、考核,权力寻租将受到抑制,暗箱操作将大大减少,市场环境可望得以改善,经济效率可望有所提升。

许可自身应有明确的界限和范围:凡是通过市场机制能够解决的问题,应当由市场机制去解决;通过市场机制难以解决,但通过规范、公正的中介机构自律能够解决的问题,应当通过中介机构自律去解决;市场机制、中介机构自律解决不了,需要政府加以管理的问题,也要首先考虑通过事后监督去解决。但这个适用范围只是一种原则性规定,其间行政机关解释与发挥的空间很大,“公章旅行”现象很容易反弹。由于缺乏有效制约行政机关的制度保障,当发生矿难、火灾、假酒、酸雨等人祸时,如何追究设定发放有关许可的行政机关及其当事人的责任,其实并不乐观;由于“抽象行政行为不可诉”,即使设定行政许可的有关规章已被证明显然不当,也难以通过司法途径要求对其予以撤销。基于以上原因,若欲限制许可的负面影响,就不能仅仅停留在行政系统内部上下级关系的调整,而应从完善公法系统出发,同时加强司法权力对于行政权力的监督与审查。

4.地方保护分析。地方保护是一段时期以来市场经济秩序混乱的重要原因。目前,地方保护已经从最初的市场分割与区域封锁演变为公然保护“假冒伪劣”,从维护地方经济利益的动机演变为利用行政权力攫取非法利益的“寻租”动机,从行政行为发展为司法行为,从暗中作祟转为明目张胆。地方保护之所以产生并蔓延,既有中央政府区域倾斜政策的因素,更受行政分权式改革的驱动。地方政府承担本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责任,但其资源支配能力往往严重不足,于是便出台土政策,“自费改革”,特别强调保护作为财政支柱的本地企业,如政府出面为企业担保,不断加大投资力度,高筑行政性壁垒,实施区域性垄断,通过银行贷款等渠道将债务包袱转嫁给中央,甚至动用公、检、法力量“保驾护航”,使地方保护呈现出一种“合法”的面目。与此同时,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在“发展经济”的“公益”名目下也从事“执法经济”的“私利”勾当,乱罚款、乱收费、乱摊派等成为谋取部门、个人利益的最佳途径,在某些地方、某些部门,这类非正常收入远远高于当地的税收收入和正当经费来源,形成了庞大的预算外收支、制度外收支,结果不但加重了当地企业和居民的负担,而且因“管制者被俘获”而扭曲了经济结构。

二、市场秩序治理思路

转型期间市场秩序的总趋势是从旧秩序过渡到新秩序、从无序转向有序,这既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也是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应该看到,无论是欧美等西方发达国家还是东南亚等新兴工业化国家,在市场经济发育的历史进程中均曾经历过市场无序阶段,其间欺诈、失信、黑市、假冒伪劣等混乱状况与我们今天所经历的转轨时期的负面现象并无二致,而且当时这些国家的市场失序状况持续的时间也相当漫长,它们今天拥有的成熟规范的市场秩序是经过长期努力才逐渐生成的。可以认为,我国转型期间的市场秩序的规范和完善也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对于我国市场秩序建设问题,中共十六大报告提出了系统的思路,主要内容是:健全现代市场体系……在更大程度上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推进资本市场的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发展产权、土地、劳动力和技术等市场。创造各类市场主体平等使用生产要素的环境。深化流通体制改革,发展现代流通方式。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健全现代市场经济的社会信用体系,打破行业垄断和地区封锁,促进商品和生产要素在全国市场自由流动。完善政府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职能,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完善国家计划和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相互配合的宏观调控体系,发挥经济杠杆的调节作用。深化财政、税收、金融和投融资体制改革。……稳步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优化金融资源配置,加强金融监管,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使金融更好地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具体地说,建立市场经济新秩序要处理好以下关系。

(一)渐进与规范

转型经济中的市场秩序建设“渐进”的道路。但这并不意味着我们的改革只能慢慢来,相反,我们今天所面临的现实条件与发达国家市场经济成长时期的历史条件不同,我们有可能也有必要以更快的速度完成市场化的过程。第一,有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历史经验可资借鉴,我们可以节约一笔“试错”费用,不必亦步亦趋地重复前人的老路,甚至可以考虑采取“拿来主义”的态度,直接引进它们的成熟经验;第二,上述国家当时仅仅经历了从传统经济向现代经济的转型,而我国今天不仅经历着从传统经济向现代经济的转型,而且经历着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型,不但生产力跳跃式发展,而且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某些部分也发生着剧烈变化,这是上述国家所不曾经历过的,因此不能全盘照搬它们的历史经验,而必须以我为主、融会创新;第三,与上述国家所经历的市场秩序建设过程相比较,我们今天所面临的转型时期市场秩序建设更依赖政府的作用,一方面需要避免政府不当干预造成的市场失序,另一方面又要强调发挥政府塑造市场秩序的积极功能,因此在法制和管理层面改革动作更大,情况更为复杂。渐进问题本现在市场秩序建设的策略上就是如何处理“发展”与“规范”之间的关系。首先,市场经济始终处于“发展”之中,不可能想像任何一个社会为“规范”市场秩序而停止一切经济活动;相反,任何规范市场秩序之举都必须在为经济发展预留空间的前提下进行,正如铁路提速、公路维修不能中断交通一样,不能舍弃“发展”搞“规范”。其次,某些领域可以先行设计和构建市场秩序的初步框架后再考虑开放,如资本市场、汇率制度、期货交易等。但必须注意,此时形成的市场秩序仍是不“规范”的,因为它尚未经过实践检验,没有经过各个利益主体的选择和博弈,因此在“发展”过程中肯定会暴露出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仍然需要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规范”。再次,“发展”一刻也离不开“规范”,转型时期某些市场失序的根源就在于“制度真空”:旧的制度已经解体,新的制度尚未建立,市场主体行为缺乏约束,于是在利益驱动下倾向于短期行力。最后,“规范”本身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不可能“推倒重来”、“一步到位”,只能“局部修补”、“逐步过渡”,正如一艘在海面上航行的巨轮,即使中途发现故障,人们也不可能将它彻底拆掉生建,而只能在航行过程中进行针对性的修复工作。

在“规范”与“发展”的关系问题上,关于“高度立法”和“低度产法”的讨论可供我们借鉴。所谓“低度立法”指规范对象由少到多,容许例外由多到少,习惯式判例发展为法律条文,处罚由轻到重;“高度立法”则相反。可见,“低度立法”强调“渐进”,倾向于“本土经验”,主张“发展重于规范”;而“高度立法”则强调“激进”,倾向于“拿来主义”,主张“规范重于发展”。我国经济转型的路径选择总体上属于“渐进”型,“低度立法”模式较适合我国国情。

但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第一,“低度立法”的精神在于循序渐进、与时俱进,这样才能坚定市场主体的信心,稳定市场主体的预期。只有大多数市场主体相信“市场秩序将越来越健全,违法成本将越来越高”,从而自觉遵循和维护市场秩序时,市场秩序建设才能步入正轨,否则就会因“法不责众”而导致失败。第二,“低度立法”只是一种原则和精神,不同领域的起点与进程应有区别。对于竞争充分、交易透明的领域如零售商业,起点与进程不必要求过高,可以主要依赖不同主体的直接博弈而构建市场秩序;而对于易于导致垄断和操纵交易的领域如期货交易,就应高起点、严要求,在初始阶段就构建一个比较成熟的框架,以免因各方力量相差量悬殊而将初始阶段的扰动不断放大。第三,“低度立法”必然要支付“规范与不规范并存”这一成本,从而诱发各种腐败与寻租行为,重要的是如何使“不规范”尽快过渡到“规范”,在发展过程中改变力量对比关系,从而使“规范”不断扩大范围,最终全面覆盖市场领域。

(二)政府与民间并举

转型期间政府在市场秩序中扮演着特殊角色:一方面,在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过程中,政府拥有的行政权力可以兑现为现实的经济利益,从而诱发腐败和寻租行为,而政府的不当管制、行业垄断等行为又破坏了市场运行的正常环境;另一方面,市场秩序建设也离不开政府监管,仅仅依靠市场主体自律显然无法保障良好的市场秩序,只有政府才能解决“市场失灵区”问题,也只有政府才能在沟通信息、组织谈判、确立规则等方面最大限度地降低交易成本。如何为政府这一市场经济中的特殊角色定位,直接关系到市场秩序建设的成败。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在于政府树立“立政为民”的宗旨,并将政府行为纳入法治轨道。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法治建设的重点在于公法体系,法律规范的对象首先是政府,立法与执法、行政与司法之间应加强权力制衡与监督,从制度上防止政府“既制定规则,又吹哨仲裁,还下场踢球”的荒唐现象。从这个意义上讲,无论是根治政府不当行为对市场秩序的破坏,还是督促政府恪尽职守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都需要从宪政层面着手,在司法审查、责任追究、国家赔偿等方面约束政府行为。鉴于转型期间地方分权因素比较突出,由此又引出了如何认识地方政府在市场秩序建设上的作用问题。地方政府即有为促进本地区经济增长而维护市场秩序的一面,也有为获取地方财政利益而破坏市场秩序的一面,关键在于将地方政府行为纳入法制化轨道,使地方政府真正服从法律的权威和中央的权威;也可考虑在制度上放开人口迁徙与企业经营的地域限制,在各地区之间引入竞争机制,鞭策地方政府为吸引人才和投资而积极维护本地区市场秩序。

市场可能失灵,政府也可能失灵,在从政府主导到市场主导的经济转型过程中,还可能出现政府与市场双重失灵导致的“秩序真空”。这就需要大力发展处于政府与市场之外的“第三部门”,提高市场经济的自组织能力。从前迫于计划经济的全能主义体制压力,民间协会组织长期缺乏发育和生存的空间,而市场经济的启动与健全正为民间协会组织提供了历史性机遇。就规范市场秩序而言,市场主体的组织和自律作用不容忽视,应该发挥它们协商、协调、评审、仲裁、公正、培训、上下沟通等作用。特别值得指出的是,行政权力不能对民间协会组织过多干预,必须解除民间协会组织对政府部门的依附关系,提高协会组织的社会地位,开拓协会组织的运作空间。民间协会一定要向民间开放,不断扩大成员来源和经费来源,实行民主管理和成员自治。发达国家尤其是美国、日本等,主要能过行业组织对企业进行内部约束和管理,十分有效,我们应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建立起适合中国国情的行业自律管理体系,制定行业公约、守则、技术标准等,对经营者进行规范,并对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控制其违法行为的发生,确保行业有序化运行和发展。

(三)治标与治本结合

治理市场秩序的具体措施可以分为立法、执法、道德教化、舆论监督等几个方面。前二者是硬性约束,后二者是软性约束。治理市场秩序的关键在于认真协调利益关系,采取上述措施时应着重落实“标本兼治”。虽然反垄断法、专营专卖法、期货交易法、批发市场法等有关法律尚待建立与完善,若干行政执法环节还处于缺位与越位共存的状态,不过从总体上看,我国以民商法为主体的治理市场秩序的法律体系已经初具规模,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主体的治理市场秩序的行政执法队伍也已基本到位,但治理效果却并不理想。这既有立法方面的问题,如法条抽象性过强,难以具体操作实施,法规本身带有狭隘性与片面性,不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也有执法方面的问题,有法不依、违法不纠、执法不严、处罚不力。市场秩序的本质是利益关系,立法与执法也必须反映并维护市场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现实中的种种举措之所以屡屡使人有“治标而不治本”之叹,根本原因还在于相关利益主体的关系没有理顺。为治本计,在立法阶段即应邀请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中介组织、监管部门等各方面积极参与,只有通过各方信息沟通与意见表达,各种利益要求经由充分博弈,所产生的法律才有公正性与适用性,而以往的“关门立法”,很容易使法律沦为部门利益的片面表达,也难以应对现实中的复杂情况。同样,执法部门的“九龙治水”、政出多门、依附地方、各行其是等弊端也是源于利益关系牵制。治本之道在于统一监管市场秩序的行政权力,建立垂直领导的市场监管体制,从人财物各方面切断与地方政府的联系,监管机构直接对最高权力机关负责。

以商业道德作为维护市场秩序的自律手段,成本低,时效久,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均好。商业道德需要培育,而培育方式不能只是单纯的说教和灌输,关键在于形成一种全社会文明经商的氛围,让诸如主体平等、公平交易、自由竞争、信守诺言、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相统一等市场伦理意识深入人心,同时改变“违法有利”的局面,引导市场主体自觉追求长远利益。消费者是市声无序的最大受害者,社会舆论的力量对维护市场秩序发挥着重要作用,而以往消费者斗争与舆论监督的效果之所以并不理想,是由于消费者维权成本太高而媒体曝光又受多方掣肘甚至可能引致官司缠身。因此从利益机制着眼,治本之道在于对破坏市场秩序者实施惩罚性制裁,用取得的罚金给维权者以奖励,以利益机制发动社会公众起来维护市场秩序,同时赋予舆论监督以有利的法律地位。此外,社会信用系统也是一个强大的制约手段,应从信息公开的和保障公众知情权出发,将市场主体的信用记录向社会公布,让失信败德者成为过街老鼠而暴露在光天化日之下,既受到社会舆论的遣责,也遭到商业伙伴与用户的唾弃。

(四)国际化与本土化相辅

中国经济转型进程中,“改革”与“开放”并重,“改革”的实质是由计划经济体制转为市场经济体制,“开放”的实质是结束自我封闭、自成一体而融入世界市场体系。对外开放不仅引进了资本、技术、管理等稀缺要素,并打开了通往国际市场之路,而且使举国上下逐渐熟悉了市场经济的游戏规则并促使我国不断调整和修正原有规则以与国际接轨。从历史上看,我国缺乏市场经济传统与资源,如果完全听任自发演进,很难走上规范成熟的市场经济道路;而经济转轨作为一种整体性制度安排又不可能人为设计,必须经由“示范一学习”机制才能实现渐进式过渡。对外开放在我国市场秩序建设过程中起到了重要示范作用,举国上下正是在对外开放过程中不断学习而逐步健全和完善市场秩序的,WTO就是一个生动的例证,它的原则和条例对于我国市场秩序建设发挥了重要的促动作用。

在市场秩序建设方面,国际化又离不开本土化。首先,参照国外经验、引进国外规则,必须注意发展阶段问题,不宜片面追求先进性,而应兼顾适应性。发达国家当代市场秩序建设的成果固然值得我们学习和探讨,但我们更应该关注发达国家历史上与我们今天发展阶段相近时期的市场秩序建设经验以及仅比我们领先半拍的新兴工业化国家的市场秩序建设经验。其次,某些国际经济领域的规则可以创造性地转化为国内市场秩序规则,如反倾销、反补贴、反垄断;在国际经贸活动中已经确立了的严密的规则和详尽的程序,其核心内容我们可以“拿来”,经过修订后即可用于对付国内的地方保护主义和不正当竞争。最后,某些选择性市场规则,如商品买卖合同、本土规则与国际规则可以同时并存、和平兑赛,一方面使方面使市场主体和消费者有更大的选择空间,另一方面也有利于本土规则与国际规则相互借鉴、取长补短,构造出既体现国际先进经验,又适合我国具体国情的新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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