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我国工商税制改革分析_税制改革论文

1994年中国的工商税制改革评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税制论文,年中论文,工商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1994年我国税制改革建立了新的工商税制。新税制运行三年来成效究竟如何?给社会经济带来哪些影响?当前还面临哪些矛盾和问题?国内外各界人士十分关注。从实际情况出发,客观地评价这次税制改革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中的历史地位和作用,是非常必要的。

一、税制改革的背景和主要内容

(一)税制改革的背景。

1994年,我国工商税制改革的推出,有其深刻的政治、经济背景。

1.税制改革是深化改革、扩大开放的新形势的需要。

1994年税制改革之前,我国工商税制的基本框架是1984年第二步“利改税”和工商税制改革后确立的。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和经济的发展,税制的不适应性日益明显,特别是在1992年邓小平同志视察南方重要谈话后的党的十四大明确提出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战略目标以后,旧的税制不改革,就要阻碍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进程。党中央、国务院正是抓住了这一有利的改革时机,及时作出了全面改革工商税制的重大决策。

2.这次税制改革是在各国普遍推行税制改革的国际背景下进行的。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各国税制的发展出现了两大共同趋势:一是所得税以1986年美国税制改革为代表,普遍进行了以“降低税率、拓宽税基”为特点的改革;二是以税收中性特点著称的增值税在世界范围内迅速推广。我国要建立和发展市场经济,必然要借鉴国外成功的税改经验,而对外开放、参与国际竞争本身也要求我国税制与国际惯例接轨。

3.这次税制改革是在经过长期酝酿和准备的基础上出台的。

首先,这次改革有着比较充分的经济、税收理论基础。如国家对国有企业的“双重管理职能”理论,澄清了税收分配与利润分配的本质区别。市场经济理论的确立,加深了人们对于平均税负、促进竞争和加强宏观调控关系的认识。其次,这次税制改革有着比较充分的实践基础。如增值税从试点到征收范围的不断扩大、征收方法的改进,为增值税改革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国有企业“税利分流”的试点对规范企业所得税作了有益的尝试。第三,税制改革的总体方案酝酿已久。实际上,我国从1984年工商税制改革后,就开始酝酿进一步改革和完善税制。1990年,国家税务总局针对当时税制存在的问题,提出了1990年至2000年间的工商税制改革总体设想。1992年10月,中共十四大提出的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为各项经济改革包括税制改革指明了方向,为了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税制体系,国家税务总局在党中央、国务院的直接领导下,经过反复研究,逐步形成了关于全国深化税制改革的新的指导思想和基本方案。

4.这次税制改革是在国民收入分配格局不断发生变化的情况下进行的。

近几年来,国民收入分配,从中央与地方看,不断向地方、企业和个人倾斜,导致财政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和中央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收入的比重不断下降,说明通过税收手段增加政府收入,提高财政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的重要性;也说明了通过税收手段,加强地区间经济发展的平衡与协调,加强对个人收入分配进行调控的必要性。

通过上述背景分析可以看出,1994年工商税制改革是发展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也是顺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

(二)税制改革的主要内容。

1994年工商税制改革的内容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

1.全面改革流转税,实行以增值税为主体的流转税制度,同时设立消费税,调整营业税,废止对外商投资企业征收的工商统一税,从而完成了内外流转税制的并轨。

2.将国营企业所得税、集体企业所得税与私营企业所得税合并为统一的企业所得税,废止了国营企业调节税和各种利润承包办法,从而统一了内资企业所得税。

3.将对外国公民征收的个人所得税和对中国公民征收的个人收入调节税、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合并为统一的个人所得税。

4.在特别目的税改革方面,取消了烧油特别税、奖金税、工资调节税和特别消费税,为了限制房地产交易中产生的过高利润而开征了土地增值税。

5.在地方税改革方面,全面调整了资源税,取消了集市交易税、牲畜交易税。将屠宰税、筵席税下放给省级地方政府管理。

二、总体评价

(一)从总体看,1994年我国工商税制改革是成功的。

1.税制改革促进了国民经济的稳定增长。

1994年以来,我国国民经济继续呈现快速、健康的发展态势:按可比价格计算的国内生产总值1994年、1995年分别比上年增长12.6%、10.5%,1996年增长速度仍高达9.7%。 反映经济增长潜力的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和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两项指标都增长迅速:1994年分别增长31.4%和30.5%,1995年增长17.5%和26.9%,1996年增长18.2%和19.4%。同时,税制改革并没有引起明显的物价上涨。虽然1994年物价水平上升幅度高达21.7%,但1993年通货膨胀率就高,而且存在继续上升的巨大压力。从税制改革本身看,改革的基本原则是总体税负不变,包括消费税的开征,也是基本上维持改革前的税负水平。因此,税制改革不会引起物价全面上涨。当然,由于税制的结构性变动,必然会使部分行业和企业实际税负增加,而另一部分行业或企业实际税负下降。税负下降的行业和企业并不一定会带动价格的下降,而税负上升的行业和企业则存在刺激物价上涨的内在冲动,会在一定程度上刺激物价水平上涨,但这种作用是极其微弱的。从1994年以来的三年期间国家采取的一系列加强经济宏观调控、抑制通货膨胀的措施的显著效果也可以看出,物价上涨主要不是税制改革因素造成的。

2.税制改革规范了税收分配关系,促进了税收收入的全面、快速增长。

1994年工商税制改革,集中了税权,取消了旧税制中名目繁多的困难性、临时性税收减免,从而有利于保护税基,维护税法的严肃性,使税收的聚财功能得到强化。税制改革后,工商税收连续三年保持快速增长(1994年、1995年、1996年三年分别实现工商税收4620.6亿元、5425.0亿元和6204.4亿元,年均增加800亿元左右,分别比上年增长21%、17.4%和14.4%)就是证明。

3.通过税制改革,初步建立了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工商税制体系。

(1)这次税制改革使工商税制趋于规范、简化、公平, 符合国际惯例,为企业创造了一个比较公平的税收环境。取消产品税,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减少税率档次,统一内资企业所得税,集中税收减免权限,取消过多的优惠等改革措施,有利企业进行公平竞争。

(2)这次税制改革有利于加强税收宏观调控, 主要表现在:增值税的普遍征收消除了产品税重复征税的弊端,从而有利于产业结构调整和实现出口产品彻底退税,进而有利于我国产业结构的合理化和出口贸易的发展;消费税的开征有利于引导和调节消费,也有利于引导和调节消费品的生产;统一个人所得税,并加强征收管理,有利于加强对个人收入分配的调节。此外,诸如规范、统一内资企业所得税,清理整顿税收优惠措施等,都有利于税收调控作用的发挥。

(二)1994年工商税制改革存在的不足。

应当看到,经济体制改革是一个渐进的过程,税制改革也不可能一蹴而就,现行税制还存在一些不足。

1.宏观税负仍在下降。

1994年工商税制改革后,工商税收保持了较高的增长速度,从而反映了税制改革成功的一面。但税制改革要逐步提高税收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的目的没有达到,实际上这一比重在逐年下降:工商税收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已从1991年的12.32%降到1996年的 9.15%(见下表)。

工商税收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

资料来源:工商税收,据《中国税务年鉴》,1991至1995 年的GDP 引自《中国统计年鉴》(1996年),1996年GDP 为国家统计局的统计公报。

宏观税负的逐步下降是多方面的因素造成的,其中与税制相关的因素有:

(1)税制设计的制约。我国1994 年税制改革时确定的关于税负水平的基本原则是保持税负总水平不变。但是,在实际测算和制定每个税种、税目的具体税率时,由于不能不考虑某些企业、行业、部门、地方的既得利益或者实际情况,以及某些难以避免的技术原因(如四舍五入等),财税部门不得不作出一定的让步。因此,税收法规定的税负必然与理论上所要求的税负持平发生一些差异,而且一般的做法都是税负从低。税务部门的调查结果表明,税制改革以后,企业的流转税和所得税负担有升有降,但是大多数企业的税负是下降的,企业的总体税负是下降的。例如,1994年,全国工业企业的流转税负担率为5.59%,比税制改革前的1993年下降了1.15个百分点,降幅为17%。在调查的26个行业中,有16个行业税负下降,而且大多数下降2个百分点以上;有10 个行业税负上升,平均上升不到1个百分点。从1994年和1995 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情况来看,企业所得税的负担也是下降的。

(2)经济结构和税制结构的制约。首先, 在我国的国内生产总值中存在着相当大的一部分无税产值,例如,工业产值中的军事工业产品的产值,外贸企业出口产品的产值(仅此一项就占我国国内生产总值的20%左右),免税的民政企业、校办企业的产值,其他大量的免税规定(涉及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诸多税种),还有一些税制上的空白点(包括税种、税目设置和执行上的空白点)。无税产值的增长并不能给国家带来税收,却是税收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比重下降的一个重要原因。其次,在我国的国内生产总值中存在着相当大的一部分低税产值,其成因一是存在着许多低税率的征税项目,如第三产业营业税适用税率只有3%或者5%。二是存在着大量的减税项目。三是存在着一些定额税率,如汽车、柴油的消费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等。四是存在着大量定额征税的做法,如对个体工商户的各项税收大多实行定额征收的办法,估定的税额一般要低于应纳税额。低税产值的增长只会引起税收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比重的下降。

由于国家关于加强农业基础、稳定农民负担、扩大外贸出口、大力发展第三产业等方面的大政方针已经确定,今后这些领域的产值势必会以较快的速度增长,其在国内生产总值中的比重也将上升,由此而引起税收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比重下降的趋势是显而易见的。

(3)预算管理体制的制约。这些年来, 预算外资金的急剧膨胀已经成为人们有目共睹的事实,各级政府的诸多职能部门经常地、不断地向广大纳税人收取不同名目的费用、基金等款项,直接严重地侵蚀了税基,导致国家的税收收入大量流失,更有一些地方政府和部门为了本地区的利益,千方百计截留国家税收。所以预算外资金也是影响税收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比重的一个重要因素。

(4)在税收管理的许多方面还存在着不少薄弱环节。比如, 社会的法制环境还不够理想,一些人缺乏依法纳税的自觉性;不法分子更是利欲熏心,无孔不入;还有一些来自某些权力部门和实权人物的干扰严重地阻碍着国家税法的公正执行;在税收制度上还有一些漏洞,征收管理制度还不够严密;税务机关的技术手段还不够先进,人力不足,人员的素质也有待进一步提高等等。因此,偷税、抗税、骗取出口退税、欠税等违法现象仍然大量存在。

税收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比重的下降,标志着国民收入分配中国家所占份额的减少。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全局来看,对国家利益的损害是很大的,它直接影响到政权的巩固和政府职能的行使,以及必然削弱国家对经济的宏观调控力度。

2.税收收入结构不够合理。

从税收收入结构看,税制改革后,流转税特别是增值税的收入比重过高,而所得税比重偏低:在工商税收总额中,流转税收入占70%以上(1994年、1995年、1996年三年分别为73.7%、72.3%和70.6%),仅增值税收入就占工商税收的一半左右,而所得税比重还不到20%(1994年、1995年、1996年分别为:16.5%、17.7%和17.8%)。

在一段时期内,我国工商税收收入以流转税收入为主体有其客观性和合理性,但如果财政收入长期地、过份地依赖于流转税,特别是增值税,也会带来一些问题。首先,经济一旦减速,通胀率下降,就会引起流转税收入继而税收总收入的减速;其次,所得税收入比重过低,不利于其调控作用的充分发挥;第三,由于出口产品一般适用零税率,在税收以流转税为主的情况下,出口增长意味着出口退税的增加,从而增加财政压力,并引起宏观税负的下降。因此,从长远看,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合理调整税制结构,适当提高所得税收入在税收总额中的比重,改变税收收入过于依赖流转税的状况。

三、流转税、所得税的若干重要问题。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零申报”问题。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问题可以说是新税制实施以来出现的最为严重并受人关注的问题,至今未能彻底解决专用发票管理中存在的两个致命弱点:第一,防伪措施只能控制假票的使用而不能解决真票假开、虚开,废票(指遗失后已声明作废的发票)使用和“洗票”(指涂改真票号码后使用)等问题;第二,加强专用发票管理并没有真正解决审核发票工作量大与税务部门征管能力不足的矛盾。解决专用发票问题的一项重要措施是加强交叉稽核,但这要以计算机联网管理为前提。在推行增值税改革时,着重对增值税税制进行了研究,而对征管中可能出现的发票管理等问题估计相对不足。

“零申报”问题1996年下半年以来已在不少地方出现,而且在商业环节、工业生产环节较为严重。“零申报”问题的实质是:销项税额减少,而进项税额增多,最终表现为应纳税额的下降,甚至为零或负数(即进项税额等于甚至大于销项税额)。从根源上说,这个问题的出现在很大程度上与专用发票问题有关。正是由于专用发票管理问题存在漏洞,才使进项税额、销项税额的虚增、虚减有机可乘。

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方面遇到的一些问题,以及近来出现的“零申报”问题,引起了一些人对增值税制的疑虑,我国该不该搞增值税?首先,应该肯定增值税是一个比较科学、合理的税种,我国十多年来的实践也已证实了增值税的许多优点。但是,全面推行增值税对征管水平要求比较高,而我国目前条件还不完备,从而在实施税制改革之初呈现出某些不适应,这也是正常的。不能因此而否定增值税,而应积极设法逐步完善。

(二)增值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扣除问题。

我国目前实施的是“生产型”增值税制,对固定资产购进的进项税额不予抵扣而进入成本。因此,进项税额抵扣不彻底,重复征税问题依然存在,不利于有机构成较高的基础产业和高科技产业的发展。在设计改革方案时,并非没有考虑这一因素,但之所以选择“生产型”税制,主要是基于财政收入的考虑。在财政环境紧张的情况下进行税制改革,要兼顾财政的承受能力。因此,在财力和其它条件许可时应将“生产型”增值税改为“收入型”增值税乃至最终改为“消费型”增值税。

(三)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问题。

当前一些同志对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特别是将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呼声很高。从理论上说,规范、理想的增值税应对所有的货物和劳务征收,但是增值税征收范围的确定需视具体情况而定:第一,要考虑税收征管能力。扩大征收范围意味着工作范围的扩大,对征管能力的要求也相应提高;第二,要权衡扩大征收范围的利与弊。要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不仅要分析目前征收范围存在的问题,而且要对扩大征收范围后可能引起的新问题作出充分估计,以便于权衡利弊之后决策,并在事前对可能出现的问题作好对策准备。从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交通运输业提供劳务的方式相对简单,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可能引发的问题也比较少,应当首先考虑将交通运输业纳入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建筑业改征增值税问题相对比较复杂,在现有的征管水平下,暂不动为宜。

(四)消费税问题。

现行消费税是在生产环节征收的,这主要是为了便于控管税源。但其弊端也很明显,存在人为降低生产环节销售价格以逃避税收的情况,从而不仅造成税源流失,而且削弱了消费税应有的调节功能。此外,消费税税目少,税基过窄,因而消费税占工商税收收入总额的比重不高,参与调节的幅度有限。而且仅按消费品类别征税,不考虑商品的档次和价格,显然不能有效地达到调节消费的目的。

(五)企业所得税的规范、统一问题。

为了保持涉外税收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1994年企业所得税改革没有涉及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谓“统一”,是针对内外资两种企业所得税并存而言的,统一也是一个规范问题,即如何建立一个既符合国际惯例,又适合我国经济现状的规范的企业所得税制问题。企业所得税的规范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1.税收优惠政策的规范。

包括如何解决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待遇不一致的问题,以及应采取怎样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充分发挥企业所得税的调控作用。

2.税收分配关系的规范。

现行企业所得税制所体现的国家与企业间的税收分配关系还相当不规范。主要表现在:①国有企业和股份制企业所得税仍由财政部门管理,税款的征收仍具有“利润上缴”的性质;②在一些地方还存在着承包或变相承包所得税的现象;③一些地方自定企业所得税“附证”办法,将所得税实质上改变为一种销售税;④政府以非税形式(各种基金、收费)参与企业收入分配的现象仍然大量存在。今后国家只能以税收方式参与企业收入分配。

3.税前扣除标准的统一、规范。

现行企业所得税中对工资的扣除就采取计税工资和“工效挂钩”两个标准。由于二者差异较大,诱使某些地方擅自放宽计税工资标准,“工效挂钩”事实上被当作了利润分配的一个调节器。要规范地处理好税收规定与财务核算之间的关系。

(六)个人所得税的分项征收问题。

统一后的个人所得税继续实行分项征收的方法,但分项征收确实不能充分体现“多得多征,公平税负”原则。从理论上讲,综合征收要比分项征收科学合理,因此,一些同志主张要尽快改分项征收为综合征收。但我国地广人多,公民的纳税意识普遍不强,在税务机关对公民个人收入缺乏全面监控机制的情况下,实行分项征收,强化代扣代缴、重点稽查的方法可能更为实际。待条件比较成熟时,再逐步推行综合征收,也不为迟。

(七)税收优惠问题。

公平税负、减少税收优惠、统一税法、提高税收宏观调控能力,是1994年工商税制改革的主要目的之一。新税制的出台,基本上体现了这一政策意图,但也存在一些问题。

1.关于增值税优惠。

在增值税暂行条例中,除规定对一般出口货物实行零税率,对人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等少数货物实行13%低税率以外,主要规定了八个免税项目(其中一项已取消)。但在新税制实施过程中,为了实现新旧税制的平稳过渡和衔接,又相继采取了一系列的临时优惠措施。优惠方式除扩大适用低税率的范围和免税项目外,还对部分行业和企业实行先征后退、即征即退等优惠措施,它们对新税制顺利实施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大量优惠的存在不仅造成了新的税负不公,而且在征管过程中也带来一些问题:一是增加征管难度并相应提高了征管成本;二是有人可能会利用这些政策执行中的漏洞;三是会造成税收分配关系的扭曲。因此,在新税制基本实现平稳过渡以后,各类临时性优惠措施执行到期后不宜再续期,也不宜增加新的减免税口子。对于需要照顾或鼓励的行业或企业,可采取其他措施加以解决。

2.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

企业所得税优惠措施也是税收发挥调控作用的重要手段。因此,优惠政策往往是企业所得税制的重要内容之一。1994年实施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中只笼统地规定了二项优惠条款,大量的优惠措施是通过行政规章来规定的。这些优惠措施,无疑对促进高科技产业的发展、资源的综合利用、第三产业的繁荣具有重大意义。但从宏观调控的角度来看,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的运用还存在一些不足:比如,税收优惠未能突出政策性鼓励为主的原则,而更多偏重于困难性照顾这一短期措施,实施之中又往往被人为地扩大;优惠方式也比较单调,主要为定期减免;有些优惠措施规定不尽合理,在实施过程中很容易引起矛盾,如对最早在境外上市的股份公司执行15%优惠税率,而后来的境外上市公司实行33%的税率,显然不公平;此外,区域性优惠不尽合理,如,①东部地区的“特区”性优惠过多(包括自定的)。②中西部地区税源少,财政困难,容易使优惠落空。③中西部由于基础设施及其他投资环境较差,因此泛泛地给予税收优惠效果有限。因此,有必要改变“区域倾斜”的思路,即对中西部地区投资环境较好的地区予以重点扶持,以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

四、结论与建议

(一)通过上述对新税制运行三年情况的实证分析,我们明确得出以下结论:

1.从总体看,1994年工商税制改革取得了历史性成功。

新税制向“统一、规范、公平、高效”的税收环境迈出了一大步,推进了我国市场化改革的进程;与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相配套,并对价格、金融、企业、社会保障制度等相关改革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避免了因税制大规模变动而可能导致的社会经济震荡,实现了高强度改革的“软着陆”,迈出了向税收国际惯例和国际规范靠拢的步伐,促进了我国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的进一步发展;强化了税收的聚财功能,分税制还进一步调动了中央与地方组织收入的积极性,促进了工商税收的大幅度全面增长;加大了税收的宏观控调力度,有利于产业结构的合理化。总之,通过这次税制改革,在我国税制的历史上,初步建立起了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工商税制体系,为企业经营创造了一个较为公平、合理的税收环境。它对我国今后的税制建设以至国家经济、社会的发展都将产生深远的影响。因此说,这次税制改革是中国税制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

2.从历史的角度看,1994年的工商税制改革呈现了过渡性、局限性和阶段性的特征。

(1)税制改革的过渡性, 不仅表现在税制大多以暂行条例的形式出台,更主要的是表现在大量过渡性措施的存在。虽然这些过渡性措施对新税制的顺利实施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但也在不同程度上妨碍了税改目标的实现。

(2)这次税制改革的局限性在税改目标的确定、 税改内容的设计及税改措施的出台程序方面都有不同程度的反映:在税改目标的确定上,虽然考虑了增加税收收入和加强税收调控两大目标,但实际上这次税改主要侧重于机制目标,即尽快建立一个规范的、公平的税收分配机制。在总体税负不变的改革原则下,新税制主要着眼于结构性调整;在税改内容的设计中没有更多地考虑开辟新税源,直接增加税收收入,提高宏观税负方面的措施,而仍热衷于减税让利,这主要是由于传统观念的影响和人们认识上的局限性。如对国有企业征收的所得税仍以“利润”的管理方式由财政部门管理,“让利”型的税收减免仍大量存在,这些做法实质上还是计划经济体制下税利不分、减税让利观念的延续。增值税征收管理方面出现的一些问题,反映了在设计改革内容时对增值税的较高征管水平要求估计相对不足。在改革程序方面,虽然税制改革方案酝酿已久,但是,党中央、国务院正式作出从1994年开始全面推行工商税制改革的决定的时间已是1993年7月下旬。从1993年7月下旬开始起草税制改革的具体实施方案到1994年1月新税制出台, 只有五个月的时间。时间紧,任务重,难度大。尽管税务部门和有关部门做了极大的努力,保证了新税制的顺利出台,但也确定有一些具体的改革配套工作没有很好地跟上,因而有些工作显得比较仓促。

(3)这次税制改革的阶段性表现在流转税制和所得税制的改革并 没有一步到位,对于一些辅助税种的改革也没有付诸实施。要真正建立起一个健全、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税制体系,还将任重而道远。

1994年工商税制改革突破性的成功,为进一步完善我国工商税制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但新税制的建立仅仅是一个好的开端,在迈出这历史性的一步以后,已经遇到并将继续遇到许多新的矛盾和问题,有待逐步解决。

(二)根据以上分析,我们认为,下一步工商税制改革的主要任务应当是:完善现行税种,开征必要的新税,合理调整税制结构,提高税收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完善税收宏观调控体系,加强税收立法。具体建议如下:

1.完善流转税制。

(1)扩大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为了规范增值税制, 应逐步将营业税的部分税目划入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如交通运输、建筑安装等。如果财政条件允许,还可以考虑逐步解决固定资产扣税问题。将增值税逐步引入农业生产领域也是可以研究的(传统理论将此列为禁区)。但是,这些都应以征管能力相适应为前提。

(2)扩大消费税的征税范围。为了进一步调节消费, 适当扩大税基,特别是应当对各类奢侈品、高档消费品和高消费行为征税。某些税目的税率建议适当提高,如高级烟、酒、化妆品,贵重珠宝和首饰,小轿车等。

(3)完善出口退税制度, 支持出口贸易发展与保证财政收入二者要兼顾,征税与退税管理制度要更加科学、严密。

2.完善所得税制。

(1)彻底完成企业所得税的改革, 将对内资企业征收的企业所得税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合并为统一的企业所得税,并进一步规范之。

(2)继续完善个人所得税制。 改分项征收制为综合征收制无疑是改革的方向,但是近期内恐难全面推行,可以在有条件的地区试行。

从发展趋势看,随着经济发展和管理水平的提高及我国税制与外国税制的进一步衔接,所得税收入在我国税收总额中所占的比重应当逐步提高,流转税所占的比重则应当适度降低。

3.完善地方税。

(1)实行内外统一的地方税制度。 将目前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外籍人员征收的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分别并入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契税可以考虑并入印花税。

(2)车船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印花税等税收条例中规定的固定税额标准已多年未作调整,应适当提高。同时为了适应市场情况的变化,各种税收原则上都应当从价征收,从量定额征收的办法应当尽量不用或者少用。

(3)将屠宰税、筵席税的立法权下放给省级地方政府, 由各地自行决定征收与否以及如何征收。同时,授权地方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不影响中央收入的前提下,开征某些具有地方特点的税收。

(4)开征财产税、遗产和赠与税,调节社会财富分配。 配合劳动、人事、医疗等制度的改革,开征社会保障税。

通过改革,使地方税占我国税收总额的比重适度提高。

4.合理调整特定目的税。

对于征收某些特定目的税的必要性、征税形式和征税的实际效果应当认真研究,权衡利弊后决定取舍。如城市维护建设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土地增值税、耕地占用税,有些可以考虑并入其他税种,有些可以考虑在适当的时机取消。税收的调节作用不能夸大,政府取得财政收入也应当少采取专项税收形式。

5.加强税收立法,增强税收的严肃性。

目前,我国的税收法规主要以国务院的条例形式发布。因此,有必要在完善税制过程中,提高其法律地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并公布实施。特别是税收优惠政策,目前多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行政规章加以规定,缺乏应有的严肃性,建议在各税种的具体立法中加以明确规定。在加强立法的同时,还应辅以执法教育,真正做到依法治税。

6.切实采取有效措施,提高宏观税负水平。

根据我国目前的经济发展水平、政府职能的范围和财力的需要、纳税人的负担能力,并参考一般发展中国家的税负水平,可考虑将我国税收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提高到20%或者更高一些,即比目前的水平提高一倍以上。要实现上述目标,应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完善财税制度,加强税收征管。具体从以下几个方面采取得力措施:

(1)必须始终坚持局部服从总体的原则, 突破“既得利益不可侵犯”的传统观念,真正做到根据经济发展和税收管理的需要合理地确定、调整税负总水平,如各种税的税负水平以及各个部门、行业的税负水平。即使确有必要作出一些妥协或者让步,也应控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和尽可能短的期限内。不应当企望通过税制去解决纳税人面临的所有问题。

(2)注意保护和开辟税源, 保障税收收入随着经济的发展稳步增长。要大力压缩无税区和低税区,法定的免税、减税项目应尽量减少,政策性、照顾性的免税、减税执行期满以后应及时恢复征税,过低的税率、税额应当适时提高,内容重复或者交叉的税种应当简并,不适应经济发展的税种应适时调整或者取消,该下放的税种应彻底下放,该开征的新税种应当适时开征。

(3)要狠抓企业特别是国有大中型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 欠税的企业要千方百计尽快缴清欠缴国家的税款,各有关方面应当给予大力支持。对于那些亏损企业,要根据具体情况做好扭亏为盈或者关、停、并、转工作。总之,要在经济发展、效益提高的基础上保证国家税收收入的稳定增长。

(4)要进一步加强预算管理。对于中央政府各部门、 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收取的未纳入预算管理的各类基金、收费,应当继续清理,尽量并入税收,纳入政府预算,规范财政管理。对于那些已经纳入预算管理的各类基金、收费,应当进一步加以规范,尽量并入税收,以避免诸多政府部门向企业收钱。对于少数地方和部门擅自截留国家税收的现象必须坚决制止,并依法追究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5)要继续大力加强税收管理方面的工作, 建立健全各类规章制度,积极推行计算机化管理。税务机关应当积极地为纳税人提供优良的服务,并以各种形式广泛开展税收宣传,不断增强全民纳税意识。所有纳税人都应当自觉遵守国家的税法,严格依法纳税。各级党政领导和各有关部门都应当坚持维护税收法制,支持税务机关依法征税。税务机关在税收执法中,应当加强经常性检查,强化重点检查,并对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的执法行为进行督查。为了打击税收犯罪,应当建立强大的司法保障体系。

7.建立健全税收宏观调控体系,加强税收宏观调控作用。

进一步统一税法,公平税负,为企业创造一个更为公平的竞争环境;配合“体制转轨”和“经济转型”两个根本转变,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制定税收优惠政策,规范税收优惠政策的制定程序,明确税收减免权限;建立由收入环节(以个人所得税为主)、消费环节(以消费税为主)、财产环节(财产税)和遗产环节(遗产税)等四个环节构成的税收调节体系,加强对个人收入和财产的调节;开征必要的特定目的税,加强对特定行为的调节。如为了配合国家的环保政策,可以考虑将“排污费”改为“排污税”,对于不利于环境保护的产品(如汽油)开征高税率的消费税;加强各税种之间、不同税收调控手段之间的协调配合。

标签:;  ;  ;  ;  ;  ;  ;  ;  ;  ;  ;  ;  ;  ;  ;  ;  ;  

1994年我国工商税制改革分析_税制改革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