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立法语言规范——以《朝阳市水资源管理条例》为例论文_李岩

论立法语言规范——以《朝阳市水资源管理条例》为例论文_李岩

(沈阳师范大学,辽宁 沈阳 110034)

摘要:立法的语言存在于整个立法活动之中,在法律的制定、修改以及废止中起着重要的作用,运用规范的立法语言是立法的基础。法律最终以书面形式呈现,其需要立法语言来正确的表达立法的原则与立法的本意,更好地体现立法精神,因此立法的语言是否规范直接影响到立法活动的成功与否。因为法学研究中一直存在的重实体内容的倾向,立法语言的研究并不多见,因此立法语言规范仍需更多的法学研究者进行研究。

关键词:立法语言;准确性;规范化

一、《朝阳市水资源管理条例》内容分析。

(一)朝阳市立法现状。

自《立法法》修改,各设区的市便积极投入到立法工作之中,目前,各设区的市立法工作初具规模。朝阳市也在不断地完善立法,与辽宁省其他新增立法权的设区的市相对比,朝阳市的立法活动数量处于居中位置,与大多数设区市持平,并不算最多。

(二)《朝阳市水资源管理条例》内容解读。

2018年10月25日,第十一届朝阳市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朝阳市水资源管理条例》并发布公告。《朝阳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的第一条说明了其立法目的为“为了合理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水资源,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国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规定了行政主体的义务、相关主体的权利义务及相应处罚问题。

通读《朝阳市水资源管理条例》全篇会发现其存在多处立法语言不规范现象,其立法用语的不规范导致整部条例的混乱,表达不清,很难深刻领会到其立法精神,给实践运用带来了困难。立法语言的作用要求立法语言应当具有规范标准,而使用准确的立法语言亦是立法科学化的重要表现和内在要求。

二、《朝阳市水资源管理条例》语言失范问题。

《朝阳市水资源管理条例》全文共五十条,其中立法语言不规范现象较为严重的条文共有17条,其中包括立法用语不准确、语句重复、词语逻辑不通等一系列的问题。

(一)立法语言准确性问题。

一般认为,准确性是法律语言根本的和首要的特点。法律语言应当准确表述,以便守法者、执法者和司法者都可以从中找到明确而具体的行为准则 然而《朝阳市水资源管理条例》中最大的问题就是立法语言不够准确,比如:《朝阳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一条中,有一个明显的错误,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错写为《中国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名称错误会导致法律丧失严谨性,可信度降低。

(二)立法语言重复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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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本的用语应该简练清晰,言简意赅,不应当出现过于繁琐不清的表述词语,更不应在同一句或词语上重复叙述,导致文本过于繁琐不清晰。比如:《朝阳市水资源管理条例》中的第四十二条,农药使用者即使用农药的人,而后又继续规定其不可使用农药,紧接着又进一步规定了不可使用农药毒鱼、虾、鸟、兽等,前后文意相互包含关系,不断重复同意词义,造成了四十二条过于冗长繁琐。

(三)立法语言逻辑问题。

立法的语言应该负有逻辑性,便于直接准确的理解立法本意与立法原则,直接领悟立法精神,如果法律文本的载述逻辑出现问题,则会在实践运用中造成不必要的影响。比如:《朝阳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其中,“营造”的应该是环境,前后的主谓宾并不搭配,阅读存在一定障碍。

(四)其他立法语言问题。

除上述所列《朝阳市水资源管理条例》中存在的立法语言问题之外,此条例中还存在一些其他问题,比如:第三十五条出现的格式错误,以及章节设置的问题导致第二章中的条款关于规划与开发问题交错在一起,造成文本表述杂乱不清晰。

三、提高立法质量,规范立法语言。

建立立法的语言库,规范法律用语,同一含义使用相同词汇用语,统一立法用语,可以使立法文本相统一,表述更准确。大多数的新增的有立法权的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往往不具备立法的技术水准和相关的专业知识,应该扩大立法语言专家的人才储备。立法工作不但需要法律工作者的参与,还应该广泛的吸收各领域的专业学者共同完成。完善立法语言审查机制可以有效的提高立法质量,规范立法用语,因此要在立法的全部环节贯穿立法语言审查,并且明确各立法专家的工作范围,确保立法专家的话语权,给予立法专家建议修改权利,并且完善追责机制,明确立法中的法律责任,只有这样,才能有效的提高立法质量,规范立法活动。

参考文献

[1]《朝阳市水资源管理条例》,2018年10月25日,朝阳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朱涛、柴冬梅:《刍议立法语言的“准确性”元规则及其现实——基于规范化的分析视角》,河北法学,2016年6月第34卷第6期.

[3]黄震运、张燕:《立法语言学研究》,吉林:长春出版社,2013:3.

[4]林立峰、施志源:《生态文明视域下的立法语言规范化研究——以立法目的条款的规范表述为切入点》,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24卷第5期.

[5]朱涛,《民法典编撰中的立法语言规范化》,中国法学,2017.

[6]宋北平,《法律语言》,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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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李步云,《立法法研究》,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1998.

[10]郭育艳,《立法语言规则之辨析》,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5).

作者简介:李岩(1996-),女,辽宁省凌源人,沈阳师范大学在读研究生,宪法学与行政法学方向。

论文作者:李岩

论文发表刊物:《知识-力量》2019年11月49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9/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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