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与我国环境保护_环境保护论文

WTO与我国环境保护_环境保护论文

WTO与我国环境保护,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环境保护论文,我国论文,WTO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国际贸易与环境保护在本世纪九十年代成为一个国际社会的热点问题。国际贸易政策的目标是消除贸易障碍,实现贸易的自由化和全球化。它因此要求减少政府的管制和干预,实行权力的下放和分散化。环境保护政策的目标是防止市场的失败,其中包括自由贸易对环境的消极影响,保护和改善环境。它因此要求一定程度和形式的政府管制和干预,实行一定范围的权力集中。许多国际组织如联合国贸易与发展大会、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都把环境与贸易问题作为本组织的重大议题,环境保护法规不断增多,标准也越来越高,国与国之间和双边贸易或同一区域各国贸易协定中都增加了环境保护的内容。一九九五年初,WTO总理事会正式成立了一个贸易与环境委员会,其目标是为促进可持续发展而明确贸易措施和环境措施之间的关系,为多边贸易体制的规定是否应当修改提供适当的建议。

我国颁布实施一系列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目前已形成了以宪法为基础、以《环境保护法》为主体的环境法律体系。环境与经济相协调,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已成为共识。『绿色壁垒』虽然对我国出口贸易带来不利影响,但同时也促使我国对产业结构、技术结构、产品结构进行调整,抓住机遇、迎接挑战,使我国的环境保护制度尽快与WTO相适应。

WTO对我国环境制度的影响

(一)发达国家利用贸易转移污染的机会增多

由于种种原因,我国目前至少还没有认真、主动地寻求对外开放与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使一些发达国家钻了我国环保标准低、环保法律不健全的空子,向我国输入污染物时有发生。

1、以兜售“资源性”废物为名,通过直接贸易形式把“洋垃圾”转移至我国。如1991-1993年,美国向我国出口有色金属废液及废旧汽车蓄电池等废物达12884吨。

2、以直接贸易的形式向我国转移在本国禁止生产的石棉、铸造、有色金属冶炼、化工、医药、纸浆生产等高污染产业或项目。一些外商借助我国吸引外资的优惠政策,在我国不少地区投资兴建了污染治理费用高、处理难度大,易给我国带来严重污染的生产性企业,以获得高额利润。而我国一些地方政府只顾眼前利益,甚至有的领导只顾个人政绩而忽视民族利益,结果造成的环境损失无法估量。

3、以“技术转让”的形式将国际公约禁止的落后淘汰工艺输入我国。由于一些政府官员或企业负责人对国际公约内容不了解,把生产或使用受控物质的大批企业引入我国。如“氟蚜满”乳油在日本国内于1975年禁止生产,1992年福建惠龙农药有限公司与日本合资投产这一产品。由于该农药生产过程和使用过程中严重污染环境,在1993年7月5日至8月25日短短50天就发生6起农药中毒事件,导致3人死亡。

4、通过提供假验证书或其它欺诈手段,向我国输出在本国禁止生产和流通的有害产品。

(二)初级产品低关税诱发资源的过度开发

发达国家从保护自身资源和资源储存出发,采取对原料和资源性产品实行低关税政策,从发展中国家大量进口原料产品和资源密集型初级产品,形成了实质上的“资源掠夺”。例如,日本是国际木材贸易主要进口国,1991年消耗的圆木有60%是进口的,其中相当大比例来自东南亚WTO的成员国。近年来日本使用的一次性筷子大部分是从我国东北地区进口的,消耗了当地大量的森林资源,给当地生态环境造成了巨大的破坏。

中国加入WTO后,在多边贸易体制的推动下,地方和企业的贸易自主权将不断扩大。发达国家完全有可能利用我国急于发展地方经济、扩大对外贸易的心理,继续诱发地方资源的超强度开发,进一步加剧环境生态资源的破坏。在这方面,我国地方政府和环境管理部门必须有足够的思想认识和心理准备。

(三)通过“绿色壁垒”实行贸易限制

1、“绿色壁垒”及其特点

“绿色壁垒”即环境壁垒,是指在国际贸易领域,发达国家凭借其科技优势,通过立法制定繁杂的环保公约、法律、法规和标准、标志等形式,对商品进行的准入限制。它把环境保护的要求同国际贸易联系起来,对不符合国际或进口国国内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的商品实行限制或拒绝进口,以保护环境为由,实施贸易保护主义。

“绿色壁垒”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名义上的合理性。它是以保护地球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人类健康为目的,名义上完全符合人类发展的趋势,符合人们不断提高生活质量目标的要求,但它掩盖着限制外来产品参与本国市场竞争的隐蔽目的;二是形式上的合法性。它与其它非关税壁垒相比,其不同之处在于它不仅可以以一系列的国际资源环保公约、协定、标准为依据,并可以以高于国际公约、协定、标准的国内法律、法规、标准,以至十分苛刻的条件限制,禁止国际贸易伙伴的产品进口;三是保护内容的广泛性。凡是中级产品和工业制成品的市场准入都是其保护对象。四是它本身具有两重性。既有对人类保护环境、保护生态、保护健康有益的进步一面,同时也突出反映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不平等,对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具有遏制性的一面。

近年来,“绿色壁垒”对我国出口产品如农副产品、食品、纺织品出口已构成严重压力和挑战,使我们的许多传统产品丧失了欧、美市场的大部分份额,仅1992年我国受限制商品价值达74亿美元。

2、WTO对“绿色壁垒”在某种程度上的认同。

由于“绿色壁垒”依赖的是高科技水平,本身不具有歧视性,是以保护环境及人类健康为基础,顺应世界发展的潮流,容易在国际上得到公众支持。

3、绿色贸易将成为世界的发展趋势

“绿色壁垒”一方面对发展中国家的出口贸易带来不利影响,另一方面也对发展中国家促进其调整产业结构、技术结构、产品结构,发展绿色产品、绿色产业起到积极作用。

我国环境保护制度与WTO的适应

(一)加强环境保护法律制度建设

1、加强环境保护领域的立法。为了与WTO法律框架相适应,应尽快修改或取消违反国家环境保护法律和不符合“国民待遇”的规定,加快环境保护立法步伐,提高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范等方面的透明度,向全社会向WTO各成员国及时通报。

2、加强环境保护的执法力度。

一是提高环保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通过培训使执法者尽快熟悉业务。二是健全环保执法的督查制度,提高全社会的环境意识和法制观念。

(二)加强政府的宏观调控

造成环境问题的根本原因是市场失误和政策调节失误,因此加强政府对环境保护的宏观调控具有重要作用。市场经济有利于增强经济活力,提高资源利用率,但它不能自动克服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行为,必须依靠政府施加外部约束予以纠正。

(三)以可持续发展理论规划、指导经济发展

1、加快绿色产业的发展。政府要从政策、税收等方面予以扶持,借鉴国外的环保补贴、税率优惠、奖励等好做法,集中资金和技术力量支持本国的绿色企业,打出品牌,参与国际竞争。

2、积极推广国际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标准,突破发达国家的“绿色壁垒”,提高我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

(四)建立环保法规、标准信息系统

环保法规、标准信息的零散分布,造成企业不能及时掌握环境保护相关的完整信息,在对外贸易中十分被动。因此,建立专业性服务机构,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作系统整理和收集,实行信息资源共享。

(五)适时启动WTO争端解决机制,敢于打国际“官司”。

中国加入WTO后,我们应当遵守WTO法律体系框架所确立的规则和原则,在合理利用贸易限制措施的同时,适当启动WTO解决贸易纠纷机制有效保护本国企业的经济利益,尽可能地减少发达国家愈演愈烈的“绿色壁垒”对我国出口贸易的负面影响。我国企业和法律界要尽快培养一批通晓国际“游戏规则”,具有较高外语水平,丰富专业知识,能言善辩的WTO专业人才。当发生国际贸易——环境纠纷案件时,地方政府有义务为企业提供信息服务和其它帮助,让我们的企业既要敢于“打官司”,又要善于“打官司”,在国际贸易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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