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不对称与美国个人信用的法律安排_个人信用论文

信息不对称与美国个人信用的法律安排_个人信用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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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信息是完全的假设下,供求信号通过价格机制能够实现社会理想的资源配置。在这种情况下,金融体系的作用非常简单,即为收益率高的项目提供资金;即使在将来存在不确定性的情况下,通过不断的金融创新和各类金融市场的建立,也有可能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然而,事实上,信息是稀缺的,有成本的。20世纪70年代之后出现的信息经济学强调了事实上信息是不完全的、买卖双方拥有的信息是不对称的,即卖者拥有买者所不了解的私人信息,卖者可以用自己拥有的买者不了解的私人信息来欺骗买者。这样,资金分配过程就不可避免地受到信息不对称的影响。所以如何相对有效地配置资金,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

2001年获诺贝尔经济学奖的三位美国经济学家乔治·阿克洛夫、迈克尔·斯彭斯和约瑟夫·斯蒂格里茨的贡献是对不对称信息市场上经济行为的开创性研究。斯蒂格里茨的贡献是提出了市场上信息较少的一方如何行事的理论。用这种理论分析信贷市场时,斯蒂格里茨提出了著名的信贷配给论。信贷配给(credit rationing)是信贷市场上存在的一种现象,主要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在所有贷款申请人中,一部分人得到贷款,而另一部分人即使愿意支村更高的利息也得不到贷款;第二种情况是:一个给定申请人的借款要求只能部分得到满足。新古典经济学将这种现象或者解释为由外部振动引起的暂时的非均衡现象,或者解释为政府干预的结果。斯蒂格里茨和魏斯(1981)证明,即使没有政府干预,由于供款人方面存在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信贷配给将作为一种长期均衡现象而存在。

在信贷市场上,贷款机构和个人之间的信息是不对称的。个人在申请贷款时,知道自己的偿还能力和拖欠贷款的可能性有多大,而贷款机构并不知道。个人有可能利用贷款机构的不知情,或掩盖真实情况,或捏造虚假信息获得贷款。其次,当款借到手之后,借款人有可能任意挥霍,这种现象称为道德风险.贷款机构面对个人的道德危险可以采用的措施之一就是提高利率。提高利率可以用增加的利息收入来补偿可能出现的拖欠损失,但也有不利后果。一方面,面对高利率,能按时偿还的安全客户只好退出借贷市场,而危险客户仍然贷款,因为他们有赖账的打算,利率再高也无所谓。另一方面,对所有贷款的个人而言,为支付高利率只好把贷款用于高风险的投资项目,贷款机构收不回贷款的风险也更大。这种情况称为逆向选择,所以,提高利串并不是贷款机构防范风险的有效方法。在这种情况下,贷款机构对个人信息的甄别就显得尤为重要的。对贷款机构来说,要有一套甄别的制度,即要有个人信用制度,贷款机构可以根据个人过去的偿还情况判断个人的信用等级,根据不同的等级给予不同的贷款条件。对于拖欠贷款的个人给予惩罚等。在这种制度之下,个人的信誉变得十分重要,拖欠贷款会使自己在市场上处于不利的地位,也就降低了利用自己的个人信息进行欺骗性贷款的可能性。所以,在信息不对称比较严重的金融市场上,为了减小信息的不对称,应该尽量将借款人的信息传递给贷款人,贷款机构根据个人信用情况进行信贷配给正是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的重要制度安排。反之,贷款机构也要尽可能地将拟交易及相关信息传递给拟贷款之个人。如果没有一套个人信用制度,经济就无法正常运行。资金需求很难得到完全满足,当然,要作到这一点不能仅仅依赖于个人和贷款机构的良心发现,而要靠制度保证。

有效的个人信用制度是指能证明、解释和查验自然人资信而建立的一系列具有法律效力的文本资料和行事规则。有了较为完善的个人信用制度,对于贷款机构而言,就能根据个人信用的历史、自我评估或请专业评估机构评估取得个人的信用状况,确定个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然后予以决策,从而有效地防范和管理消费信贷风险。对于社会而言,作为一种社会机制,它结合了与信用相关的各种社会力量,共同促进信用体系的完善和发展,制约和惩罚失信行为,从而保障社会秩序和市场经济正常的运行和发展。对于一个国家,只有它的信用管理体系比较健全,有信誉且公平的征信服务在全国普及时,才能保证以信用交易为主要交易手段的成熟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例如在美国,为个人提供储蓄工具和信用的市场是所有金融市场中最重要的部分。许多金融分析家把二战后的这段时期称为个人金融时代,因为个人不仅仅是现代金融市场可贷资金的主要来源,由于个人受教育程度的提高,更了解自身的财务状况,他们更是整个金融体系中最大的借款者。正是由于有了较为完善的个人信用制度,美国消费者为达到期望的生活水平在金融市场上大量借款。例如1995年美国贷款市场上个人的净借款额达到3300亿美元,而非金融企业的借款不到3200亿美元。1995年美国个人债务总额为5万亿美元,仅略低于联邦政府和所有州和地方政府的债务总额。在美国个人信用市场的迅速发展中个人信用的法律制度安排起到了弥足轻重的作用。

从20世纪60年代末期至今,美国制订了许多相关法律法规,并逐步趋于完善,形成了一个完备的体系,在稳定国家经济、保护个人的隐私权和解决一些特殊的社会问题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由于个人信用信息采集和评估不仅关系到经济生活,还与人权、个人隐私等诸多方面有着联系,因此要受到各种法律和法规的约束。自六七十年代至今,美国出现了许多重要的有关个人信用贷款的联邦法律,主要有《个人贷款保护法案》(又称贷款的真实性原则)、《公平信用记帐法案》、《个人租赁法案》、《公平信用报告法案》《公平信贷和信用卡信息披露法案》《公平债务归还法案》《社区再投资法案》《平等贷款机会法案》《公平住房法案》、《住房抵押公开法案》、《金融机构改革、恢复和实施法案》、和《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提高法案》《破产修改和联邦判决法案》等一系列法律。按照借贷交易双方信息不对称的主体,可以分为以下两大类。

一类是解决贷款机构对个人信息不对称问题而设立的法律:

1968年美国国会通过了对于个人信用贷款具有转折意义的《个人贷款保护法》,被称为个人贷款的真实性原则。主要是要求贷款机构必须自动控制借款人贷款每年的利率水平和公开与贷款相关的全部融资费用,以便个人根据较为充分的信息进行比较,选择最便宜的贷款。1981年通过的《真实贷款简化和改革法案》,要求信贷内容和成本的信息完全公开,使个人在充分了解信息的基础上使用贷款。交易的后续信息也应充分显示,《公平信用记帐法案》就要求贷款机构在30天之内对消费者的帐务调查要求作出反应,在90天内解决争议。近年来,为了保证贷款机构在交易时对个人显示充分信息,制订了一些重要的新法规,其中一个主要内容是财务信息披露,即在借贷协议签订前贷款机构要向个人提供贷款有关条件的全部相关信息。《公平信贷和信用卡信息披露法案》规定,如果个人申请和续展信用卡业务,那么发行单位就需要提前发出书面通知,告知个人开立和续展信贷帐户所需的费用。如果收费方面的信息有任何变动,个人同样需要事先得到通知。如果个人信用贷款被拒绝,1968年的《平等住房法案》、1974年的《信贷机会均等法案》、1976年的修补法、1975年的《住房抵押公开法案》和1977年的《社区再投资法案》等。这些法案要求贷款机构必须作出“肯定的努力”为当地所有的人提供服务,不能将低收入和赢利较小的地区不公正地划分出自己的服务区域,不能因为借款人的年龄、性别、婚姻状况、种族、肤色、宗教信仰或国籍而加以歧视。个人有了联邦政府的支持,不仅有权了解贷款成本方面的信息,还有权知道贷款申请被拒绝原因方面的信息。

除了正式法律之外,美国联邦政府还出台了一些保护消费者个人隐私权和针对公民个人的授信的法规,其中最有名的是《统一商业准则》,其宗旨是使与个人信用有关的法律简单、明确和符合现代信用销售发展,帮助消费者更好了解信用条款所对应的收费方信息,并对消费者的收费或利息率运行封顶。

另一类是解决个人对贷款机构信息不对称问题而设立的法律:

1970年通过的《公平信用报告法案》授权个人可以得到由美国几百家信用局保管的信月档案,这些局可以向贷款机构提供有关个人和家庭的债务金额、付款记录和信用等级的最终记录,有利于减少贷款机构对个人贷款业务的风险。个人信用报告所列出的信用项下的信息如付款记录保持2年,只有不良记录如逾期呆账等才须保留7年;公共记录信息下破产宣告和积欠款等要保留10年;查询记录中,凡以雇主身份查询者,该记录保留2年;以授信者身份查询者,保留6个月。有关消费者个人种族、宗教信仰、医疗记录、个人背景资料、生活习惯、政治立场和犯罪记录等信息,按规定都不得载入信用报告。对于有严重信用不良记录或信用不连续的个人,机构应对贷款机构提出信用警告,贷款机构则依实际情况决定贷一部分款或者干脆不贷以示惩罚并降低自身经营风险,个人有权随时检查自己的使用档案记录,可以对档案中的任何项目提出异议并要求调查,而信用局必须做出反应。如果存在信息不准确或不能证实的情况,就必须立即取消或更正,如果个人受到信用档案中不正确资料的损害,可以起诉,对于个人资信调查机构,该法案限制了个人信用调查报告使用和传播的范围,档案中的数据只对身份经过确认的个人或应个人书面要求才能观看。1996年美国国会又出台了《情报授权法》和《债务催收改进法》。前者授权联邦调查局,后者则授权联邦政府机构可以侦察为由或在债务催收活动中取得所需消费者个人信用调查报告。如果个人财务收支恶化,也可以通过某种方式传达出这种信息。1978年的《破产改革法》。这个法案允许个人提出破产申请,即使以他们现在的收入、储蓄或未来能够偿还所欠债务。由于破产成本偏低,个人破产申请的迅速增加,1984年美国国会通过了《破产修改和联邦判决法案》,这个新的法案大大地提高了破产的成本,限制了个人可以通过破产申请免除的债务数量和种类。

美国的经验表明,没有完善的个人信用方面的法律制度,个人信贷就不可能快速健康发展。信用服务业在我国还刚刚起步,1999年3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关于开展个人消费信贷的指导意见》,标志着个人信用消费全面、实质性启动。目前,从整体情况来看,虽然我国个人信贷业务有了一定程度的展开,但其发展速度还十分缓慢。一个主要的原因是我国个人信用制度还未建立起来,涉及到消费者的个人收入、还贷情况、信誉等十分敏感的问题和领域的法律法规还有待完善和重新设立,与个人消费有关的法律法规,我国1997年后虽然陆续推出了一系列促进个人信贷消费的政策如:《个人住房管理办法》、《关于加大住房投入,支持住房贷款管理办法》、《汽车消费信贷管理办法》、《关于开展个人消费信贷的指导意见》等,但这些仅仅是政策文件,缺乏法律上的制约力,至于现行的《破产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商业银行法》、《担保法》、《贷款通则》、《信贷管理条例》等金融法律法规,其作用对象主要是企业生产性信贷,并不是消费者个人,还有担保法,但它并没有对个人信贷做出相关规定,各家银行的有关规定缺乏统一性,权威性及可操作性;使得信用活动无法可依,信用经济活动中各环节的事件没有明确的操作规则及法律法规保障。此外,还要制定一项专门的信贷资产保全法律,制定《公平信息法》等,同时要加强贷款抵(质)押变现市场及相关法规建设。司法部门要依法办案,加大执行力度,营造良好的市场和法律环境,以确保信用经济活动的顺利开展,创造一个信息开放和公平的环境,最大限度地减金融机构的经营风险。此外,还应尽快制定《破产法》,让债务人信用过度扩张以致无法承担偿付责任时可申请破产,但应提高破产的成本,限制个人可以通过申请免除的债务数量和种类,否则会导致个人破产和债务减免数量的激增,重蹈美国之辙。

所以我国目前建立健全个人信用贷款法律体系已是当务之急,形成一个规范贷款机构(银行与其他金融机构)、商业部门和个人(消费者,借款人)三者关系的完整系统。它包括对贷款机构与商业机构的行为进行规范。对个信贷的环境和授信行为进行规范,也包括对贷款人的还款行为进行规范,以及对借款人的不诚实行为进行惩罚的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健全的法律制度在个人信贷中规定借贷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及发生纠纷的解决办法,一方面,可以保护消费者权益,如保护消费者免受个人信贷框架内不公平合同条款的制约,免受欺诈性广告、不公平市场以及非真实承诺的损害等;另一方面,有助于保证信贷资金的安全,防止个人信贷领域中的故意拖欠和非法行为对金融机构造成的损害从而促进个人信贷的发展,促使全社会个人信用体系走上良性循环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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